第一篇:听证会发言
听证会发言
各位代表:
刚才听了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的定价方案,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学习县物价局提供的文件、资料,同意本次听证会两个听证项目。
一、同意出租车每乘次收取0.5元燃油附加费。我认为增加燃油附加费比较合理。一是能保证司机的合理正常收入。近几年来,油气价格节节攀升,对出租车行业的生存构成了威胁,出租车行业举步艰难,如不及时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出租车司机将得不到合理的劳务收入。众所周知,油气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定价,在垄断的情况下,地方只有执行权,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要么用,要么不用;油、气价格上涨,出租车收费标准不变,只能压缩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空间,降低合理收入。如果靠行政手段维持现行出租车收费标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增加工资的情况下,抑制出车租车合理涨价,是对出租车司机合理收入增长的不公平。二是为了我县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去年以来,不仅油、气价格大涨,全国物价上涨指数节节攀高,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出租车作为一个行业,人员工资、车辆维修等各项费用也大幅增加,如不及时增加乘车费用,仅靠行政手段控制车租车行业收费标准,势必影响出租车行业自我膨胀、自我发展,对发展
城市交通,提升县城形象不利。三是与周边县市相比,我县运价偏低。周边地区的收费标准,必定经过了合理测算,对我县定价有参考价值,应吸收借鉴;增加出租车收费标准,能与周边地区相对保持一致。
二、同意《建立客运出租车运油、气价格联动办法》出台。一是本办法制定有依据。二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形成长效机制,减轻社会成本。
三、希望物价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保证办法的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在油、气价格上涨时运价及时上涨,油气价格下降时运价下降。同涨同降,不仅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更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只涨不降。希望两家出租公司既要搞好经济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利益,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挖潜降耗,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尽到应尽的责任。
第二篇:自来水听证会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关注我们水业的工作。刚才各位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大家对社会性事业的参与意识和对我们水业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在此,我代表公司对各位代表的支持与各部门的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县现行的自来水价格与污水处理价格是2006年调整的,已经执行了五年,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随着近年来自制水工艺的要求不断提升,原材料价格、电耗、水质化验等公司不可控制的成本大幅上涨,我公司的经营成本逐年不断上升。虽然我公司一直致力于减少成本,公司从提升管理水平、在生产管理上减少人力资源费开支、加强节能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成本控制,但仍然远远不能改变企业成本、收入倒挂的现象,成本增加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承受能力。根据2010年成本监审情况看,每吨自来水成本高达1.75元,如果按照第一种方案将水价提到1.6元/吨,还是没有保本,只能是缓解供水企业的亏损现象。所以今天我们想通过听证会这样一个平台,把我们的困难实实在在的说出来,也想听取多方的意见,以更好地完善机制,共同建立更加和谐、合理的水环境。
这次水价调整,我们也是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作为公益性单位,在考虑到企业生存的同时,更多的还是考虑了市民的承受能力,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所以本次的水价调整方案也是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出台的适当调整方案。当然,水价调整成功后,受益的还是我们的市民,我们收取的水费最终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水行业将更有保障,才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水。
最后,再一次忠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各位代表的关心和支持!
第三篇:听证会修改版
秭归县工商局举办销售掺假液化气案公开听证
近期,秭归县工商局应当事人申请,就一起液化石油气
涉嫌掺混二甲醚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此次听证会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举行,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听证会上,本案承办人员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听证申请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阶段,秭归县工商局和某液化气销售公司就“调查该批次液化气数量、价格的认定、管辖权”等五个问题充分陈述了各方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此次听证会是秭归县工商局依法行政的又一新的尝试,案件将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一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升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影响力。秭归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首次公开听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该局提前三日对外发布了公开听证《公告》,邀请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县法制办人员、法院行政人员、消费者代表在内的40人参加听证会。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听证,使工商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案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是充分保证当事人权力,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化,规范化。申请举行听证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是其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秭归县工商局本着
依法行政的原则,通过听证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积累了办案经验,提升了办案能力,强化了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
三是充分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行政执法的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听证申请人经营的石油液化气涉及我县民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焦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秭归县工商局监管执法的重点。该局对涉嫌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查严办,是促进安全消费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最优消费环境的有力举措。一名消费者代表说:“某企业利用我县唯一一家经营石油液化气独占地位优势,向消费者销售掺混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二甲醚的石油液化气,不仅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威胁到全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这种置人民群众安全于不顾,牟取高额利润的违法行为,请求工商部门严厉打击……”
秭归县工商局 谢永政 刘念
第四篇: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一、有关听证会制度的简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二、听证会涉及的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四、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五、听证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六、组织程序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七、听证会的意义
1、他可以听见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不是小范围人的意见。所以他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2、体现了公民的决策权:通过参与听证会,我们了解政府的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里就体现了我们国家公民的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权是属于间接的。
3、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
4、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八、听证制度的不足和改革必要性
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另外,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并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导致中国
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尤以价格决策听证因时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举行得最多,也最受关注。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明确依据的。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中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九、中国听证三大种类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二、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
三、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
1、成都举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
2、成都地铁1号线票价听证会
3、成都就3年内新增2000余辆出租车举行听证会
4、成都出租车调价听证会
5.、新增出租车听证
6、高污染车限行听证
7、中心城区机动车增长总量控制政策听证
第五篇: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制度,它有助于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度的透明度、科学性和体现民意的广泛性,可以极大地降低法律和政策实行过程的阻力。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时的价格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已经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立法听证、重大行政许可听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听证方面。但在实践中,听证会却逐渐异化成了“谁有能耐谁就能把听证会变成遮羞布”。出现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甚至于参加听证会反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听证会如同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听证会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听证会代表不够广泛。参与听证会的代表人数过少,有的甚至是单位领导指派,地方抓阄、抽签等方式产生。
二、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三、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作为利益的调节者,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事实往往是听证会的主持人是由主管决策部门或利益的相关集团担任。
四、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在实际运行中,听证会往往有相关利益集团幕后操纵,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屡次发生提出反对意见代表被打击报复的恶劣事件。
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二、建立梯级听证制度,实现定价听证功能的回归。制定听证会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建立听证会调查、质询、辩论制度,围绕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中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展开广泛的讨论,不应把听证会当作走“过场”。
三、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要确保主持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依法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以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透明的听证机制,实行听证监审程序,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参与代表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报复听证代表的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