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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校学校章程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73-375795 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4-10 22:12:11 来源:网络

镇中心校学校章程

@镇中心校位于“@@”@镇驻地。学校始建于1968年,学校现辖10所完小、2处教学点,教职工224人,105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164人;幼儿园29处,在园幼儿2250人,适龄儿童入园、入学率均100%。

学校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乘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东风,中心校抢抓机遇,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重金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校容校貌焕然一新,内部配套一应俱全。如今的校园绿树成荫、整洁优美。录播室、创客室、德育室等各功能室设置齐全,为全面开齐课程、全面立德树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启了@镇小学、幼儿教育崭新的一页。学校先后荣获“@县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县教学教研先进单位”、“@县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示范幼儿园”等荣誉称号。

“志当存高远,努力在当下。”过去的成绩令人鼓舞,神圣的使命召唤着我们接力奋斗。新一届学校领导班子审时度势、继往开来,经过反复酝酿、多方论证确立了“让每位孩子都出彩”的办学宗旨、“以师为本,学生至上”的办学理念、“安全为首、育人为本、教学为主、质量为要”的办学思路。@镇中心校3000余名师生将发扬脚踏实地的优良传统,满怀敢为人先的时代豪情,奏响立德树人的育人主旋律,接力绘就@幼儿和小学教育的美好画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校址

1、学校校名:@县@镇中心校

2、学校校址:@县@镇驻地

第三条:学校性质:@县@镇中心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学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办学目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校的校训是:日有所长,学有所长

办学理念:让每位孩子都出彩

风:立德立志

展示个性

全面发展

风:教学相长,知行合一

风:学而不厌,明理守纪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学校办学宗旨是学生快乐,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积极开展激情教育,努力打造高效课堂,全面实施精细管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创建家长满意的学校,培育时代满意的人才。

(一)办学条件:借助均衡发展的东风,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二)校园文化建设:围绕办学理念,结合学校多年发展形成的优良传统,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校文化体系。

(三)师资队伍:落实“每个教师都重要,每个教师都能发展,每个教师都能成就自己的教育人生”的理念,加快教师队伍,特别是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步伐,形成一支稳定的名优教师队伍。

(四)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促进师生成长和乐于投身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

形成适合师生共同成长、学校发展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五)社团建设:加大社团活动投入,通过创建各种社团,丰富学生业余生活,培养学生高雅情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三)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对学年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研究、决策。

(二)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完善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考核、任免、奖惩和监督。

(四)抓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权力:

(一)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讨论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方面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进行民主评议;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教研室、安全办公室和财务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学科中心组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听取社会、家长、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确立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确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意识,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着力点,以国家课程体系校本化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教研室、学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室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室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育人管理,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德育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根本,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条,学校重视班集体建设,注重规范与特色,标准与和谐的统一。

学校配备班主任队伍,由学校报县教体局负责统筹管理,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学校政教处和年级制定各年级班级管理目标,班主任根据班级实际情况,进行特色打造,积极培植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学校倡导科学管理和自主管理。

学校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激励机制,每学期期末进行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在表彰大会上予以表扬激励,推荐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参加市级优秀班主任评比,在全校进行先进事迹宣传。

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严格按规定开设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并在时间上予以保证,同时积极开设校本课程。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探索,基本形成“基于独立学习与合作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二十二条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教学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质量监控,根据课程标

准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教育教学质量。

3.加强学习困难学生转化,在杜绝有偿家教、集体补课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组织义务指导活动,提高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信心。

第二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以“课堂教学的有效性研究”为抓手,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开展“构建高效课堂”主题教研,完善教学评价标准,提升教师教学设计能力、课堂驾驭能力、总结反思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视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其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学校形成一整套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制定心理工作计划,构建学校心理安全网络,在小学各年级分别设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课程和心理咨询室,密切关注各年级不同学习阶段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及时开展心理辅导。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凡辖区内适龄儿童,均应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学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息、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及其他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环境,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

核准后实施。

@县@镇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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