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课件
国际经济法备课教案第15-16学时 教学题目:合同担保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合同的保全问题。教学难点和重点: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 教学内容:接上节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对《合同法》第12条的理解:注意本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作用,不是强行性规定,违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案例A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 问:该合同能否成立?
案例B :上例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之意见是否于法有据?
案例C :上例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之主持调节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论车。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之一部分?
案例D :上例中在丁的调节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问:丁之判决有无道理?
(有道理,因为这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双方约定不明的内容)
案例E :设上例中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140-160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289-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车”应为农用四轮车。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有道理,这是依据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有关约定不明条款的内容)案例F :上例中,甲、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了争议。问:乙交付河沙之义务应在何地履行?甲付乙之价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
案例G :上例中,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用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100元履行费?(不可以,该费用由乙自负)
案例H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A 按重大误解处理
B 按合同解释处理
C 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 按无效合同处理
一、格式条款: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问该问题如何处理?
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后来有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原因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赔付。(不能一概而论,审理过程中,如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经提醒甲注意这一条款并作了说明,则乙败诉)
引出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52、53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履行抗辩权问题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案例
(一):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A 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B 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案例
(二):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问:乙拒绝是否有理由?有何正当理由?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即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案例
(三):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问:甲是否有权如此做?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2)(3)(4)双方互负债务,即不安抗辩权亦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乃先给付义务人;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他方未提供担保 注意:在不安抗辩权中存在解除权:即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又称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拖欠着。
代位权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比如次债务人欠债务人退休金就不能实行代位权诉讼)
(4)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的含义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故有保全之必要; 撤销权之成立条件:
案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A 放弃到期债权; B 无偿转让财产;
C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3)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实现
注意:该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除斥期间为5年。
四、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只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此处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未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理解:(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2)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4)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案例: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问:乙应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合同相对人,不涉及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只有一个:一方有违约行为。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式毁约
不履行
迟延给付
迟延履行
迟延受领
1、违约行为:
瑕疵给付
瑕疵履行
加害给付
不完全履行
部分履行
实际违约
其他违约形态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价等)
赔偿损失
2、违约责任体系:
违约金
定金罚则
注意:三金的适用关系(1)违约金与定金罚则
二者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案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本题可做如下分析: 如选择定金罚则,则为 如选择违约金,则为 但禁止并用式选择,即
难点在第2处,千万记住,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3)三者同时出现的,分两步走:
A 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大小,以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B 违约金一定,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来
案例:甲、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价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A 2万元
B 3.5万元 C 2.5万元 D 3万元
第二篇: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履行的内容
一、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据和动力的所在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的含义:1.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2.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3.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三、合同履行其特征:1.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2.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3.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4.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5.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合同履行地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1.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2.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
一种积极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08年2月,原告赣州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被告云南省某水电公司(以下称“水电公司”)就某水利水电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水电公司委托设计院对某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为130000元。后由于水电公司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便于2009年2月以其经营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水电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云南省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云南省某县法院管辖。
二、法院的审查与裁定
区法院接到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材料之后,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水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
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遂于2009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水电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从这些有关的批复、通知、复函中可知,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于是便需要分析。事实上,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本案中,区法院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篇: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解读国企的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但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签约审查、轻履约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来讲,签订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不仅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视合同订立审查管理,而疏于对履约的监督管理,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隐患,导致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效益流失。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用最经济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异常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的情形,又分为情势异常和人为异常。情势异常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二种形式。合同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法定原因而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人为异常指出现合同一方违约、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种完全人为违约情形。
概括来讲,合同履行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履行异常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监管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监管的对象是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合同履行监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管理,一种是检查监督。
例行管理是将监管主体审查处理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和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嵌入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使其成为管理必经环节的一种监管方式。具体方法有情势异常管理、人为异常管理和审结管理三种。
情势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异常,我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变更或解除协议经监管主体审核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诉求,往往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且一般会给一方甚至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主体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对较少甚至避免损失、消除纠纷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为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人为异常,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履行异常报告,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催告和异议两种。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催告和异议的书面形式必须经监管主体审核把关。监管对象必须妥善保管处理异常情况过程中的相关书证,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管主体,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乃至消除纠纷隐患。
审结管理。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与我方结算前,监管对象须填报合同履行报告,经监管主体审核。监管主体“四做四看四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形式审查,看结算业务合同,核对该笔结算业务有无合同依据;做实质审查,看结算内容与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符合性,核对与合同是否一致;做内部程序审查,看验收及复核程序的完备性,核对是否与相关规定相符合;做外部实体审查,看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面适当性,核对是否与法律原则相一致,进行外部的法律风险判断。无监管主体的审核,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
检查监督是监管主体根据监管计划,对定时定量随机抽取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主体每季度按照类别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始履行或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形成具体合同履行监管计划,按计划抽查核对合同履行情况,依据抽查情况形成合同履行监管记录,并将监管情况同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方法有书面审核抽查、现场穿刺测试抽查、全程跟踪抽查、验收抽查四种。
书面审核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向承办单位或部门调取相关履行资料,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现场穿行测试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查找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报告中填写的合同履行信息,查看发票、实物或成果等,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履行报告中的履行信息相一致,把合同履行现场实地监管作为监管侧重点。
全程跟踪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已成立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合同,对其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方式分为见证点、仿站点和停止点。见证点依据标准,察看资料,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仿站点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盯紧目标点,有问题不能进入下一程序;停止点合同履行有问题,停止进行。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履行实地监管方法。
验收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但还未经验收的合同,通过参加合同履行情况验收会或其他验收形式,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监管缺位或失位,都会种下法律隐患或产生法律风险。所以,对合同履行实行统一监管,是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不可推卸的一种责任。只有监管到位,才能提高履约质量,真正实现合同的目的和价值。
第四篇:合同延迟履行
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你接受了,合同继续有效,不接受,就是对方违约,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说你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可能是你已经收货了,对方属于瑕疵履行,你有权退货在交付期限超过后,原告从来未履行过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应认定合同继续在履行。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合同解除权成就后,解除权人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解除权是否消灭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有关撤销权的消灭事由中,合同法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解除权可以类推适用撤销权的该项规定。另外,合同法虽未对解除权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但根据民法的权利失效理论,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形成权并以自身行为使对方产生不再行使权利的合理信赖的,应认为该权利消
灭。
解除权成就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邢怡法官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她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仍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如原告于合同签订一年后未获合法执照,则有权终止合同。然而,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仍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
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第五篇:技术转让合同课件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中国·天津 2016.03.01
技术转让合同
项目名称:山参培养根
受让人:(甲方)真山参生物株式会社 让于人:(乙方)大腾傲森(天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本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甲方_________(根据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办公室设在)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的一家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地点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和签署(甲方和乙方以以下有时合称“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甲方向第三方出售关于 山参培养根 的技术; 鉴于乙方有意获得这种技术;
鉴于甲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出售此种技术。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技术和培训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1.1 本合同的主题是使用甲方和它的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技术的 权利,包括一切规格,作业周期资料等,以及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_________。
1.2 甲方将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生产指导和后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甲方按主合同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乙方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派遣培训人员所需的在中国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并应作为乙方按主合同向甲方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4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_________文本。
1.5 甲方应提供在乙方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乙方能正确地掌握 山参根培养 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乙方按主合同向甲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乙方的工厂进行培养和生产的时间长短将与乙方商讨后由甲方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乙方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乙方对有关_________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甲方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第二条 付款
2.1 考虑到乙方购买使用 山参培养根 工艺的权利,乙方同意分 期,每一期以_________万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款以汇款形式汇入由甲方指定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第一期 款项将于_________工厂开始作业之后十二个月到期应付,此开始作业日期应由双方书面同意确定。
2.2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与上面第2.1款所述有关的任何税金,均应由乙方为甲方预扣和代缴;乙方这样为甲方预扣和代缴的任何此种税金,均应由甲方记入贷方,作为乙方部分清偿上面第2.1款规定应向甲方付款的一部分。乙方为甲方这样代缴的一切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后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表。这种书面报表应附上以甲方为抬头人的政府正式收据原件,并应书明为哪一笔特定付款缴纳该项税金。第三条 额外义务
3.1 为了使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售 山参培养根 技术,乙方同意对此种技术和诀窍加以保密,除了合理需要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且已书面同意对此种资料加以保密的乙方高级人员以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这些技术和诀窍。此外,乙方同意,它将只在它的工厂中使用此种技术和诀窍,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出售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得授予这些技术和诀窍的许可证。
3.2 有关 山参培养根 技术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乙方也应在对等条件下向甲方提供类似的资料。
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有人鉴于乙方使用,且此种使用符合甲方或它的任何一个关联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指导,而向乙方进行据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任何人的权益的任何控告或法律诉讼时,则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请求时,应在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进行辩护,并由甲方自行负担这方面的费用。乙方应将任何关于此种据称为侵犯的声明,控告或诉讼,威胁控告或诉讼,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有权委托乙方选择的顾问律师在任何此种控告或法律诉讼中作为乙方的代表,由乙方负担这方面的费用。
3.4 甲方和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获得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四条 终止
4.1 本合同从第1页书明日期起生效,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有责任继续支付按第2.1款规定欠甲方的一切款项。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不得由乙方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5.2.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_________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在_________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1)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汉语和汉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韩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2)应有_________名仲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汉语,但其中有_________名应操流利韩语。
5.2.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5.2.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2.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5.2.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5.2.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在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5.3.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各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在本合同内,不可抗力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5.3.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它手续即可撤消及终止本合同。
5.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它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5.4 按合同规定应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报价,信件或通知,均应以电报或电传发出,并且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到或寄到有关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到这些通知或通信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二(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面列出的适当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为止(视实际情况而定):
乙方: 甲方: 5.5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宣布,并特别指明本合同,否则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5.6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5.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都不得自称为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另一方的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负责任或受约束。
5.8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韩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作为以上各点的凭证,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它们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合同前面书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