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本
附件 1 揭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
箱
所
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所需的政府信息 文件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纸质
□电子邮件 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单选)□邮寄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备注 1、公民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 2 揭阳市教育局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第二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3市场建设和管理
3.3.1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和劳动合同 7.经营场地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告知承诺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直接办理→材料移送科室 办理期限: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3.3.2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二、三级)资质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月份资产负债表
7.近3年已开发房地产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8.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会负责人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件
9.近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11.上一年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申报二级企业)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初审→局领导审核→市局网上终审→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跨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原注册地装订的备案材料 4.单位营业执照
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直接办理→材料移送科室 办理期限: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3.3.4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办理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要件:
1.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含《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勘测报告
5.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6.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天
3.3.5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4.《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要件:
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情况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工程进度鉴证报告 8.建设面积测绘明细表(暂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9.与本市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机构签定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10.商品房预售方案
11.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项目已纳入《住宅建设施工计划》证明和《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或包干使用证明,7层以下还须提交已纳入《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证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收据 13.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联系单 14.住宅建设施工计划情况抄告单 15.地名使用批准书 16.路名(弄)楼牌通知
17.门牌号与施工号相对应的商品房小区总平面图 18.设备与装修标准合同附件 19.销售人员“岗位资质证书”
20.内容含不装卫星天线的书面“承诺书”
21.配套商品房申请预售还应提交配套商品房认定单 22.申请地下车库预售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备案文件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天
3.3.6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及房地产经纪人情况表 3.执业经纪人证书及照片 4.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信息卡 5.执业经纪人的身份证明
6.专职人员四金证明(无四金证明需填报承诺书)7.公司章程、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固定经营场地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3.3.7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正、副本
2.执业经纪人证书、执业信息卡、胸卡 3.工商局提供的《企业注销通知书》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8房地产经纪机构延期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分支机构还要提供总公司备案证书)
3.房地产经纪机构延期表 4.执业经纪人证书及IC卡
5.其他规定提交的资料(投诉处理和整改书面报告等)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9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变更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正、副本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及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情况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受理窗口打证发件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10单位使用权转产权
办理依据:《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 办理要件:
1.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变更为产权房审核通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 3.法人代表身份证、任职证明
4.区交易中心出具的“登记册查询单” 5.住房调配单或单位空屋调用单 6.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7.变更产权申请书 8.购房协议或补偿协议 9.购房发票或补偿发票 10.产权单位的房地产权证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受理窗口办结,审批材料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3.11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 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3.《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5.《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1.《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3.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项目表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涉及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屋分层平面图)5.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6.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资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所处位置的分层平面图(在配置房屋所处位置处勾画并加盖公章)、《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申请表》、实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留下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窗口收件,出具回执→物业科审核认定→受理窗口打印《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证明》并发件办结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3.3.12公益性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 办理依据: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要件: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第三篇: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职能
(一)部门职能
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机构,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负责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和推进质量认证工作;承担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管理全市的标准化、计量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打假工作,承担市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主要领导
程 辉 局长:8150189 李忠华副局长:8150163 李圣海副局长:8150172 邓超副副局长 金继红副局长: 江耘纪检组长
(三)机关科室
1、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政务性和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文书、会务、调研、督办、档案、后勤、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宣传报道。联系电话:6245176 传真8150176
2、计划财务及科学技术科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及局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科技工作,指导信息系统建设。
联系电话:8150173
3、人事劳动科
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表彰奖励和社团挂靠管理等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8150172
4、监督科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潜江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管理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省、市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依法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负责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8150170
5、执法科
负责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受领导委托,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协助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培训;负责与其他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承担市打假办和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8150168
6、质量科
负责质量信息统计分析、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质量知识教育培训、指导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进质量认证等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精品名牌战略,承担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8150170
7、食品监管科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生产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组织食品突发性事件的专项监督抽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与其他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联系电话:8150170
8、标准化科
负责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和推行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的标准化审查;配合省局做好WTO/TBT宣传、咨询工作。
联系电话:8150171 9.计量科
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计量检定技术机构、质检机构和计量检定员的监督管理;负责调解计量纠纷和计量仲裁检定;指导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联系电话:8150171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锅容管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预防工作;组织对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联系电话:8150165
(四)直属单位
1、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主要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广华分局所辖区域)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上级交办的、外市(州)质监局和工商等部门移送的案件以及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活动。
联系电话:6248600
2、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华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油田地区、王场、积玉口、高石碑、广华监狱区域内的质量、标准化、计量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移交案件的查处。
联系电话:6511884
3、潜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国家、省下达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承担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工作。
联系电话:6248894
4、潜江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组织对全市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试和修理;承担对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检验等工作,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联系电话:6951102
5、潜江市标准化信息管理所
主要职责: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和推行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项目的标准化审查;配合省局做好WTO/TBT宣传、咨询工作。
联系电话:6233722 6234490
6、潜江市纤维检验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棉花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的资格审定和棉花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前臵审查工作;组织棉花标准检查,依法开展纤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国家局下达的棉花公证检验任务。
联系电话:6248969
(五)其他 值班电话:6245176 电子邮箱: qjszjj@sina.com 门 房:8150177
二、政策法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法规 ①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②地方法规: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3、规章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4、内部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服务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处理机制。
第二条、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就涉及的质监工作违纪违规行为以及行政效能向质监部门检举投诉。
第三条、开通“12365”打假热线,另设举报投诉电话6245176,通过新闻报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地址,并在局办公楼外处设立举报箱。
第四条、局办公室固定专人值守,24小时接受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打假举报、投诉,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接电必办,办之有果,办后反馈。
第五条、凡在本局行政范围内发生的涉及质监工作违纪违规以及行政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质监局投诉举报。
第六条、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1、生产领域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无标准生产、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2、生产、流通领域涉及食品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
3、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定量包装标实不符、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校验、维修、改造等方面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受理及查处投诉举报的程序:
1、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件的进行分类。
2、呈报。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在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
3、移送。对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者。
4、查办。对经领导批示的举报案件,组成调查组,一般按自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5、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办理完毕,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结论和监察建议,报局领导议决。根据有关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归档。查办结束,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7、信息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将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做书面汇报;对自办案件,将查办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署名举报者。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者姓名和案情。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三、规划计划
(一)发展规划和计划 1、2008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要点
2、潜江市质量兴市战略
(二)工作总结和要点 1、2008年半年工作总结 2、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市质监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半年总结
2008年上半年,根据鄂源治办【2008】5号文件及张宗光同志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两项活动”的要求,我局狠抓落实,转变作风,深入推行了政务公开工作。结合上半年在实行政务公开方面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后,除派人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培训班和信息工作会议外,我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的知识做了明确的讲解,增强了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为切实推行政务公开,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程辉同志为组长,局纪检组长李圣海为副组长,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另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陈世军同志负责政务公开的统筹运作。
二、完善措施,注重落实
1、制定实施方案,拓宽信息平台。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对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职责、监督都进行了明确。在政务公开形式上,我们努力扩大宣传渠道,拓宽信息平台,既强调了政务公开栏等传统形式,更注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等手段。
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我们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开设了窗口,办了政务公开专栏,将质监业务的一些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组织机构等信息对外公布;在报纸上,通过“质监平台”专栏,及时对涉及企业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产品(如食品)的监管动态和知道服务信息进行了公布;在局办公楼前,通过制作政务公开专栏、板报、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将各项行政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向来办事的工作对象广泛公开,在方便服务对象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此外,我局还印发了质监服务指南。接下来,我们还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将网络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务公开有效开展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我局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
①建立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由局纪检监察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影响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侵犯群众知情劝、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③建立公开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议,总结经验,整改不足,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确保了政务公开的有序推进。
④接受社会监督。对方便社会外界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我局设立了投诉意见箱,并通过媒体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以公开促工作,提高执行力,推动事业发展。
通过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加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不仅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满意率,树立了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同时,也促使干部职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政府执行力也有了保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下半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从三个方面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教育力度,强化督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通过规范和完善,扎扎实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进一步梳理、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全面、规范做好公开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收藏工作,开创政务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三)统计数据和分析
四、服务承诺
1、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市内外客商。
2、实行服务首问责任制。
3、实行工作准入制度和预约服务制度。
4、建立企业联系点制度。
5、开通“12365”打假热线。
6、积极开展打假保名优活动,对名牌产品实行重点保护。
7、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8、提高办事效率,杨规定工作时限,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9、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10、监督方式及处理。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机构代码
1、法律依据:《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2、登记对象
(1)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3)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4)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3、材料提供。登记对象应提供单位行政公章、法人代表及办证人身份证、组织设立批准文件等。
4、工作流程:
(1)填写代码申请表,办证中心审核,(2)交费制证。
5、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潜江市标准信息研究所 电话:6233722
6、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法律依据:《标准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做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标准备案范围: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
3、工作流程:
(1)企业报送正式产品标准文本、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发布文件等备案材料。
(2)受理部门对备案材料审查;(3)受理部门对备案材料统一备案编号;(4)备案材料存档。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标准信息研究所 电话:6233722
5、办理时限:七日内。
(三)中国商品条码
1、法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2、申报对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资料提供。所需资料为行政公章、营业执照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三份。
4、工作流程:
(1)企业填写注册申请书;
(2)向国家、省缴纳系统加入费、胶片制作费;(3)湖北分中心初审;(4)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
(5)核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胶片;(6)企业持胶片到有印刷资格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标准信息研究所 电话:6233722
5、办理时限:一个月左右。
(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1、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可以自愿使用采标标志;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2、工作流程:
(1)企业填写备案报告并报送①产品标准文本或采用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文本;②产品质检报告;③近期内连续3批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2)受理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
(3)报省质监局统一备案编号,颁布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4)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5)企业在包装上印刷采标标志。
3、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电话:8150171
(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法律依据:《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为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工作流程:
(1)用户送检到收发室登记;(2)专业室按检定规程检定(标准);(3)出具检定印证,出具检定结果;(4)按标准收取检定费用,发放计量器具;(5)企业申请出检,做好检定前的准备;(6)专业人员按检定规程检定(校准);
(7)出具检定印证,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按标准收取检定费用。
3、承检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电话:6951102
4、办理时限:三至七日内。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02】185号)。
凡在中华人民国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需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工作流程:
(1)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3份;(2)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及标准复印件各3份;
(3)厂区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各3份;(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2份。
3、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电话:8150167
4、办理时限:80个工作日。
注:所需资料以《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2、许可范围:列入国家、省生产许可项目的产品。
3、许可条件:建筑外窗、验配眼镜。
4、许可程序:
(1)申请和受理:办证企业提出申请,由我局向上级受理部门呈报,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企业实地核查(3)产品抽样与检验(4)审定与发证
5、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6、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科 电话:8150170
7、办理时限:70个工作日。
(八)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臵审查
1、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2、工作流程: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2)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4)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5)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6)根据规定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3、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科 电话:8150170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
1、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工作流程: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监督检验证明(制造、安装)书或检验报告;(4)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设计文件;
(5)安装质量证明书;
(6)进口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7)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3、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150165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办理
1、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工作流程:
(1)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及个人申请;(2)聘用单位同意证明书;
(3)个人资料(年龄、文化、健康状况)即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体检表、1寸彩照2张。
3、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潜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电话:8150165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行业规范
1、全国质量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严 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
3、湖北省质监系统六条禁令
七、社会监督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假举报热线电话:12365、6248600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风建设举报、投诉电话:6245176 8150172
3、监督方式及处理。凡发生违诺情况,可用电话或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接到举报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于7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八、质监信息
(一)、部门工作动态
(二)、单位建设
(三)、招考、录用公务员情况 1、2007年招录公务员一名2、2004年招录公务员四名
(四)、质监知识宣传 *质监平台1
如何理解食品召回制度近两年来,媒体频现国外汽车公司对销售到中国的汽车宣布召回的新闻,消费者也许会好奇,召回究竟是什么意思?其实不 只是汽车类产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也实行了召回制度。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而所谓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和流通范围,食品召回分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并且相应的时间要求不一样。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是对食品安全性的监管补充和法制保障。
*质监平台2
食品添加剂的小知识
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制造、加工、调整、处理、包装、运输、保管中,为达到技术目的而添加的物质。我国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2类: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增味剂、酶制剂、被膜剂、发泡剂、保鲜剂、香料、营养强化剂、其他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经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证明,在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 对人安全无害。
2、不影响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状和理化指标,对营养成份无破坏作用。
3、食品添加剂本身应制定有相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添加使用。
4、食品添加剂在应用中应有明确的检验方法。
5、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目的。
6、不得经营和使用无产品检验合格、无卫生许可证及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7、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使用目的后,能够经过加工、煮调或储存而被破坏或排除,不得摄入人体则更安全
*质监平台3 食品防腐剂对于食品安全的意义
如今,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不仅要求吃饱吃好,更要吃出健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购买包装上标明“不含防腐剂”的食品。那么,标注含有防腐剂的食品一定有害健康吗?首先要对食品防腐剂有个全面的认识。
1、食品防腐剂的用途。食品防腐剂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能防止食品因微生物引起的腐败变质,使食品保存期得以延长,满足防腐和加工、储运的需要。
2、食品防腐剂的分类。我国法定的食品防腐剂有28种。按来源分化学防腐剂和天然防腐剂两大类,其中化学防腐剂又分为有机防腐剂与无机防腐剂。有机防腐剂如苯甲酸、山梨酸等,无机防腐剂如亚硫酸盐和亚硝酸盐等;天然防腐剂,通常是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代谢产物中提取的,如乳酸链球菌素等。
3、食品防腐剂的使用规定。我国对使用防腐剂有明确的标准:合理使用对人体健康无害;不影响消化道菌群;在消化道内可降解为食物的正常成分;不影响药物特别是抗菌素的使用;对食品热处理时不产生有害成分。
目前市场上很多食品都单独将“不含防腐剂”作为卖点来宣传,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只要按国家标准添加使用防腐剂,对身体是没有危害的。统计数据显示,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正是由于没有按规定添加防腐剂,导致食品腐烂变质而引发的。况且,市面上所谓“不含防腐剂”的食品,都还是含有一定量的。
消费者不要刻意追捧所谓不含防腐剂的产品,要理智的看待食品防腐剂的使用。
*质监平台4 《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加强对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于2007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相关内容释义如下:
1、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原材料的规范使用。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3、产品安全隐患的处理。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部门监管职权。监督管理部依法享有现场检查权;有对合同、票据、账薄等资料的查阅复制权;有对不法产品以及原料、设备的登记扣押权;有对生产经营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场所的查封权。
第四篇: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之三
附件3:
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事项名称)
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事项名称:(在大厅审批系统上的名称,可与标题一致)
二.办理时限:(承诺时限或当日办结)
三.办理程序:(窗口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局领导审定→窗口制发审查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拟写)
四.申报提交材料:
1、XXXXX;
(1)
(2)
2、XXXX;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窗口电话:0771-4791679
七.投诉电话:0771-4790722(邕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0771-4715116(邕宁区监察局)
第五篇: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信息成为及其宝贵的资源,而政府则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已成为时代发展的需要。2007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有效实施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年以来,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一些网站所公布的文件和信息甚至是几个月都没有更新,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3、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政府社会管考,试大网站收集理水平提高的重大进步,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如一些级别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对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危及社会稳定”会否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值得观察。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的概念有很大的弹性。现在所有的事件都牵涉到人,一牵涉到人,就涉及稳定问题。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
4、公开信息的分类缺乏操作性。政务信息一般可分为三类:可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可公开的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界限还没有弄清楚,实施难度较大。条例虽具体规定了十几类信息是必须公开的,但仍给政府机关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要求信息公开的同时,又规定信息公开前要进行保密审查,送有关部门批准。信息公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范围很广,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哪些信息是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在理论上无法简单界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二者之间的界限更难区分。
5、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的事项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6、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红盾信息网,但是要么只是公布了机关的工作流程、机构设置、规划方案、机关工作作的制度等简单的信息,要么虽然公布诸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除此,在公开内容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现象,偏重公布最终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7、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了政绩公开,政务公开栏变成了政绩光荣榜,而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闭口不谈,尤其回避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
二、成因剖析
1.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内尚有许多部门和工作人员认为公开的内容、时机、方式、范围等都是本部门的权力。有的甚至认为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后,造成议论纷纷的局面,会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着“让老百姓知道的东西多了只能添乱”的错误思想,因此不愿也不敢将“信息”公开,对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
2.权力意识浓厚、服务意识淡漠,使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受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推进政府提高服务质量的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服务意识问题。如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把当行使政府职责看成是手中的权力而非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时,那么其政务公开必定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以种种借口推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可能缩小公开范围、压缩公开深度。目前,尚有不少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的事务就是本部门的权利范围,不愿也不必让他人知晓。
三、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政府领导干部 “阳光意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多,信息公开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程度取决于部门主要领导的“阳光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政府官员要树立“阳光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理念。
2、完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基本制度。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相关部门实施办法仍未出台。各个政府和各个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0月底前加快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特别是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第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第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第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考试,大网站收集法规制定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第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同时,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4、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政府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的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5、完善政府行政行为过程公开。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于结果公开、程序公开,而对过程公开基本上没有涉及。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信息公开涉及面更宽,如官员财产情况,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等。应加大对于重大公共决策,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及时公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在各种会议提供市民旁听席、开展意见征求会等。
6、进一步强调公民参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为公民、法人等政府信息申请提供便宜服务。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7、渐进的将条例完善为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对应冲突的法律法规。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打造“阳光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行动到制度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步地扎实推进,脚踏实地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无须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