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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扶贫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共五则)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30-737366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10-08 07:40: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专项扶贫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专项扶贫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招标 XX 区 XX 镇驻村第一书记专项扶贫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批准编号:

WCZC[2018]CS015)招标人为 XX 市 XX 区 XX 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 XX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1 项目名称:XX 区 XX 镇驻村第一书记专项扶贫工程 1.2 项目编号:WJJS[2018]JC089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2.1 磋商内容:XX 镇五个行政村扶贫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质量:合格。

2.3 工期:30 日历天 三、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得有在建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经理须提供 2015 年 6 月 1 日以来类似工程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4 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网上下载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查询结果在有限期内)。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及获取信息:

4.1 报名时间: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

4.2 投标单位报名方法:本项目只接受 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潜在投标人报名需通过 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网址:www.XX)左侧“会员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详见《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报名手册》);潜在投标人若不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需先进行“会员注册”(潜在投标人务必按照要求进行会员注册,否则会员注册审核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潜在投标人负责,“会员注册”详见《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4.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及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的时间:2018 年 6 月 5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7:30 时(北京时间,下同)。

4.4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法:潜在投标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4.4.1 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费 600 元/份,售后不退。潜在投标人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需通过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分标段分别转账至指定账户,非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单位结算卡汇入的标书费,将无法绑定操作,视同缴费失败。(妥善保管转账票据,开评标后到代理公司换取正规发票)。

缴纳账号:2611 2650 1923

开户行:中国银行 XX 中州路支行

账户名称:XX 市 XX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4.2 潜在投标人转账成功后,登录会员平台进行标书费绑定(详见《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标书费绑定操作手册》),标书费缴纳成功的标志为能正常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能打印缴纳回执。

4.4.3 潜在投标人标书费绑定成功后,登录会员平台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详见《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下载标书操作手册》)。

若潜在投标人未按此操作,由此造成无法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潜在投标人缴纳标书费用后,要及时进行标书费绑定并下载文件,若自身原因错过绑定及文件下载时间,造成损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详见《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下载标书操作手册》)。

报名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咨询电话:0377-61677613

报名及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咨询时间: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5:00 时至 17:30 时,节假日除外。

备注:《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报名操作手册》《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注册操作手册》《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标书费绑定操作手册》及《XX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网上下载标书操作手册》在“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左侧操作指南查看。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XX 市 XX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XX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 标人:XX 市 XX 区 XX 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XX 招标代理机构:XX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 人:王先生

第二篇:天津竞争性磋商案例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首例竞争性磋商项目分析

4次深入研讨、14次修改磋商文件„„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遵循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件)的精神,在“2015-2016年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项目”中引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按照214号文件要求的步骤进行评标、磋商,实现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

一、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指出。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难以确定的问题,这也正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优势所在。

事实上,机动车保险项目属于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其范围覆盖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公共性,这些条件恰恰与2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吻合。因此,应该采用磋商方式实施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而在此过程中,遵循“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充分体现了“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

二、依法设定资格条件

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的资格条件设定合法合规,实现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中心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了行业主管部门并向行业专家征求意见。

其一,查阅214号文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该项目的资格条件之一。

其二,通过咨询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及数位行业资深专家的意见,并遵循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将“保监会批准具有经营车辆相关保险业务的资格,提供天津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的另一资格条件。

三、明确分类服务需求

依据2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保险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将项目的服务需求分为基本服务与其他服务两类。

其一,依据行业标准和项目特点,细化承保基本服务承诺、理赔基本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承诺满足此要求,并作为实质性条款。

其二,针对车辆保险行业的特点,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其三,结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统一保险的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并作为评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四、统一规范报价标准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供应商恶意低价竞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报价,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承诺:

其一,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标准执行。

其二,商业险(含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要求承诺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为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其三,面对保险行业政策的调整,承诺能够给予天津市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最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五、科学设置评审标准

为提高磋商文件评审依据的科学性,以甄选出优秀的保险供应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作为评判规则。

其一,依据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项目执行统一价格标准,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其二,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本项目借鉴以往项目经验,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了评审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即“评审得分相同的,先按照“服务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再评审得分相同且服务因素得分相同,再按照“参加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本项目对各供应商的实施能力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同时为证明其服务能力的真实性,要求提交其已执行完成的完整合同数量,作为评分因素。

其四,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其行业监督及评价机制,将具有公信力的“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示的《天津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2014年1-12月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指标》评价”作为评分因素,对保险公司从车险结案率、车险结案周期、赔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的车险案件结案周期、自有车险查勘人员充足率、当年车险案件结案率、案件处理完毕后赔款支付及时率、车险千万元保费理赔投诉量、承诺达成率共8个方面考量后的行业排名,作为评价因素。

其五,为评价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本项目借鉴以往项目经验,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性、具有勘察资质人员的配备情况、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列入评分因素。

其六,为评估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阐述,并根据供应商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理赔及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进行评审打分。

六、依法制定磋商程序

该项目严格按照214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磋商程序:

其一,要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针对审查时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列明,并完全依照办法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审查的合法性。

其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明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其他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小组现场即可评定。

其三,经磋商小组确定满足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其四,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提前拟定合同条款

为保证机动车保险项目磋商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拟定了合同草案条款。同时,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审核合同草案条款,确保文件内容有法律依据。

八、评标程序实施

在招标前,邀请投标供应商进行磋商答疑会,详细讲解招标文件各条款规定、分值设定依据及评标程序规则。征求供应商意见后,确定规则,由各供应商签字确认。

评标阶段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标前阶段:

项目人先对参加本项目的各方当事人介绍磋商文件的商务、服务要求,重点介绍磋商程序和依据。

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先对磋商文件的需求是否明确和合法进行磋商判定。最终磋商小组认定本项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确、内容合法,无更正内容。

项目人对7家供应商进行询问,7家供应商也以书面形式确认本项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确、内容合法,无更正内容。

磋商小组对7家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现场方案讲解和询标,认为7家单位均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可进入综合评分阶段。

(二)评分阶段: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但磋商文件中存在某分数判定过程较为复杂的情形。

如,供应商实施能力。即提供近三年单笔合同400辆以上的车辆保险合同,不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须提交已执行完成的完整合同复印件。20个以上(含20个):7分;10至19个:3分;其他:0分。

磋商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各供应商提交的实施能力证明材料不太一致,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有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具体参保车辆的明细,有的则没有明细,这是否属于“完整合同”;第二,有的合同中部分车辆保险到期时间为2015年3月以后,是否能判定该合同属于“已执行完成的”。

而经磋商小组询问供应商后,认为磋商文件在描述上有不明之处,经过磋商,判定以上两种情况均为合格。

(三)磋商方案阶段:

其一,承保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9项及以上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21分;磋商小组认定的6-8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5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5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项以下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2分。

其二,理赔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7项及以上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21分;磋商小组认定的5-6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4项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5分;磋商小组认定的3项以下优于、多于基本服务的:12分。

其三,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经营特点提供承保、理赔以外的其他服务。磋商小组认定的6项及以上其他服务的:8分;磋商小组认定的4-5项其他服务的:6分;磋商小组认定的2-3项其他服务的:4分;磋商小组认定的1项其他服务的:2分;未提供其他服务的:0分。

由于没有固定格式和要求,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3种其他服务不尽相同,磋商小组为严谨评标,对每家供应商的条款逐条进行审查,逐条认定。每位磋商小组成员出具书面确认。

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的高低对7家供应商进行了排序。根据此排序,采购人最终确认了5家成交供应商。

项目点津

磋商方式体现三大优势

制定竞争性磋商这一全新的采购方式,是国家在深化改革时期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采购方式改变了过去在采购前约定质量、价格等基本条件,且条件不可更改的模式,具有更为广泛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为推进政府采购服务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开了新局面。

而相比于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

一是,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报价”阶段,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有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其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避免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并使得相关当事人把“磋商”的主要目标及“内功”用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体系的优劣评价上,最终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二是,竞争性磋商阶段和对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和评定,目的是适应纷繁复杂的采购工作,解决可能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是,竞争性磋商进一步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时,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三篇: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扶贫开发局印刷品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206

竞争性磋商文件

编号:绵涪政采竞磋(2018)9 号 项目:印刷品

中国..四川(绵阳)

心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中 心2018 年 年 2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8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8 二、总则.................................................................................................................................11 三、磋商文件.........................................................................................................................13 四、响应文件.........................................................................................................................14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8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 七、磋商活动组织.................................................................................................................18 八、磋商程序.........................................................................................................................19 九、成交.................................................................................................................................19 十、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20 十、支付货款.........................................................................................................................22 十一、投标纪律要求.............................................................................................................22 十二、询问、质疑和投诉.....................................................................................................24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的资格性响应文件..................................................................................27

一、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要求 .........................................................................................27 二、投标产品/服务(若涉及则有)资格、资质性要求及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包)

................................................................................................................................................35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6

一、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6 二、报价函.............................................................................................................................42 三、供应商诚信证明材料及参加磋商活动要求.................................................................44 四、报价部分.........................................................................................................................51 五、技术、服务部分.............................................................................................................53 六、售后部分.........................................................................................................................55 七、商务部分.........................................................................................................................56 第五 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61

一、响应文件格式 .................................................................................................................61 二、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61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62 第六章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63

第七章

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68

一、资格性审查 .....................................................................................................................68 二、磋商.................................................................................................................................69 三、解释、澄清有关问题.....................................................................................................71 四、最后报价.........................................................................................................................71

五、低价报价的处理 .............................................................................................................73 六、无效情形.........................................................................................................................73 七、综合评分.........................................................................................................................73 八、磋商小组复核.................................................................................................................76 九、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76 十、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76 十一、出具磋商报告.............................................................................................................77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77 十三、终止磋商.....................................................................................................................78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79

温馨提示

各潜在供应商:

一、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和网上交纳保证金,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只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招标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无法逐一通知到每位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为此,澄清或者修 改 等 内 容 将 会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teniu.cc/)和绵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原网上竞价平台 http://egpmall.my.gov.cn)发布(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一旦发布将视为已将更正书面通知所有按规定获取(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若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下载)更正公告,其后果自行承担。

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需要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请报名后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系统里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三、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地点详见绵财采[2016]14号文件(登录绵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原网上竞价平台http://egpmall.my.gov.cn)在通知公告栏查阅)。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受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扶贫开发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 号)等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对“印刷品”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欢迎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具体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印刷品 2.项目编号:绵涪政采竞磋(2018)9 号 3.采购内容: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二、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teniu.cc)、“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teniu.cc)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

五、获取方式:

1.登 录 绵 阳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化 系 统(原 网 上 竞 价平台http://egpmall.my.gov.cn)在网上办事栏完成“供应商注册”后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BL)及其他招标资料。

2、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技术支持电话:028-85186230 转 812、813、816。

六、磋商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4 24 日14 时 时 0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绵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原网上竞价平台 http://egpmall.my.gov.cn)。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本次招标不接受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磋商地点: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高平路 2 号涪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地点见四楼 LED 显示屏。联系电话:0816-8116208。

八、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绵阳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联系方式

人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扶贫开发局

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解放街 48 号 联 系 人:张曼 联系电话:0816-2843035 采购代理机构: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址:绵阳市涪城区高平路 2 号(涪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编:621000 系统注册、保证金缴纳:028-85186230 转 812、813、816

股(采购文件编制、制作):0816-8116178

交易受理股(保证金退还):0816--8116208 交易组织股(组织项目开标、发放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0816-8116263 交易监督股(审核标书、开标现场监督、接收招标项目情况反映和质疑、合同审核及备案):0816-811603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300,000.00 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300,000.00 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为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审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低价投标的处理(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以外的,但是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采用最低价法的实行8%的最终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7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现场演示

无 9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自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起七个工作日内。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磋商保证金缴纳 6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交款方式:登录绵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原网上竞价平台http://egpmall.my.gov.cn)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保证金交纳。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3日

12时00分(以到帐时间为准)。磋商保证金 的退还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8 %。

收款单位:采购人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退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分包 否;16 磋商文件的解释 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由招标采购单位享有。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等由采购人负责解释。除上述磋商文件内容,其他内容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供应商询问、质疑 根据采购人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进行询问和质疑的,由采购人处理;对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进行询问和质疑的,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处理。

采购人授权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回避)、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进行依法处理,采购人配合。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有关定义。

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是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扶贫开发局。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供应商”系指在“绵阳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报名并获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活动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三)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磋商邀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在“绵阳政府采购网”电子平台报名获取了磋商文件并按规定有效缴纳了磋商保证金。

(四)合格的投标产品(若涉及则有)

1.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2.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3.除非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参与报价;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五)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

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 和方式

1.发布公告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

购活动。

2.信息发布媒体: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绵阳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七)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按以下序列号执行)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详见采购清单。

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

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三、磋商文件 (一)磋商文件的构成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投标与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2)目录

(3)温馨提示

(4)第一章

磋商邀请

(5)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资格性响应文件

(7)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8)第五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9)第六章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0)第七章 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

(11)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二)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绵阳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进行现场考察。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货币均以人民币报价。

(四)联合体投标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

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方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为负责磋商的全权代表的一方)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标相关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第 6项规定。

(五)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六)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绵阳市政府采购电子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并通过系

统在标书封面加盖电子签章,使用数字证书签名,加签投标人机构数字证书。最终导出 “供应商、投标产品资格性响应文件” 和 “供应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两个文件。

“供应商、投标产品资格性响应文件”电子文件格式为 xxx.BJL(文件后缀名为 BJL)。

“供应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为 xxx.BBL(文件后缀名为 BBL)。

在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 JPG 格式的文件(图片保证在粘贴到 word 文档中 100%比例下字体清晰,如因供应商上传的图片清晰度使评审专家无法辨别、不予认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最终的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建议小于 100M。

“供应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报价函2、报价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 “报价单”及 “报价明” 细表”。

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供应商每种货物/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磋商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实质性要求)。3、技术服务部分

(1)投标产品技术响应表;(2)技术、服务实施方案、措施。4、售后服务承诺和方案5、商务部分(1)商务应答表;(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4)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5)供应商诚信证明材料及参加磋商活动要求;(6)综合评分所需提供的资料;(7)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供应商、投标产品资格性响应文件”应按“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要求,在绵阳市政府采购电子投标书编制系统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编制,加密生成后的文件(xxx.BJL)。

(七)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其凭证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负责投标方(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为负责投标的全权代表的一方)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交纳方式和在规定时间前(以银行实际下账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无效响应。

3.供应商所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4.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不与或不按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投标有效期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磋商相关资料有效期为磋商之日后 90 个日历日。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如供应商成交,将自动延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一)供应商应于开标时间前,登录绵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原网上竞价平台 http://egpmall.my.gov.cn)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绵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原网上竞价平台 http://egpmall.my.gov.cn)并在开标前预授权或在开标现场规定时间内授权解密投标文件。)

(二)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成功缴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不能递交投标文件。

(三)本次磋商不接受其他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七、磋商活动组织 磋商活动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

(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活动,采购人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监督人员持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磋商。(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原件备查)

(二)磋商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磋商进行现场监督。

(三)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八、磋商程序 磋商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磋商会开始。磋商活动组织单位宣布磋商会主持人、现场监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磋商小组组长等人员名单。

(二)现场监督、采购人代表对已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和已到场签到的供应商名单进行比对和核实。

(三)

主持人宣布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四)具体磋商、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详见第七章 《 磋商程序、方法和标准》。

九、成交 (一)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绵阳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

(二)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分包号(如有分包)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

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身份证原件备查)到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组织评审科领取成交通知书。)

(四)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和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请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teniu.cc/)点击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公告页面“评审情况”栏查询。

十、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采购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5〕27 号)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公

告及备案;对公告及备案的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合同分包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的不得分包。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4.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16 项规定。

(三)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采购货物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四)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给予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下列之一情况发生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成交供应商单方面原因(自然灾害和国家政策因素除外)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查实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的;

(3)成交供应商在售后服务中,被查实有被采购人举报服务质量问题

且不妥善处理的。

(五)履行合同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验

1.根据采购人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本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组织验收。

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未成交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其他未成交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采购人应向成交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十、支付货款 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确认合格后,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价款。

十一、投标纪律要求 (一)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私下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1)-(5)项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成交无效。

(二)

供应商 失信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5)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

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以上属于响应文件或成交无效情形的,按响应文件或成交无效处理;属于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

供应商违法行为及处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二、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

(一)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对象 根据采购人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进行询问和质疑的,由采购人处理;对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进行询问和质疑的,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处理。

采购人授权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回避)、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进行依法处理,采购人配合。其他事宜的询问、质疑应当依法向采购人提出。

(二)供应商提出询问的,应当有明确的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书内容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1: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四)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附件 1 1 :质疑书格式及内容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被质疑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应商)认为_______(质疑项目及编号,第几包)的(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事项:。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负责人、自然人本人)

签字或盖章(公章)

****年**月**日

注: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1)通过电子平台网上报名截图 1 份(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需提供);(2)质疑书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

第四篇: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

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而214号文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5、关于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的规定是相同的,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行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进行邀请;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进行邀请。

6、关于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未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并对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关于采购文件发售

竞争性谈判: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售价以及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对磋商文件的售价和发售时间作了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关于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9、关于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争性谈判:7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小结:74号令对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与214号文对磋商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相同,只是在时限上的规定有所不同。

10、关于评审小组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对评审小组(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为谈判小组,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为磋商小组)的组成的规定是相同的,即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不同点:在评审小组人数构成上,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214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11、关于最后报价

相同点:74号令和214号文都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作出了规定,即采购文件能详列明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文件不能列明技术、服务要求的,评审小组则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同时还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4号令还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当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214号文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情形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也可以为两家;第三条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时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即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综合评分

竞争性谈判:不进行综合评分。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竞争性磋商:要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14号文同时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以及适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以及评分时的价格分值计算方法、评分因素权重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低价优先法计算,最低价满分(不得去掉最高、最低报价)、货物价格占30-60%、服务价格占10-30%。

小结:这是两种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

总结:从以上比对分析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是在评审阶段对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以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在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基础上看价格,即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从高到低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磋商主要是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看综合,即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在定义、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方面,也是有重大区别的。而在程序性内容方面,除评审阶段有差异外,基本上是大体相同的。在采购实践中,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特点,按照74号令和214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选择具体项目所适用的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组织项目采购的操作实施工作。(

第五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

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

均有明文竞争性磋商 规定 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

不同点

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竞争性谈判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

磋商”方式的;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竞争性磋商

预算单位同意后,再

3、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

无 不同点 无

五、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竞争性谈判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取;

无 不同点

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

5、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竞争性磋商 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

见;

6、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

六、谈判(磋商)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相同点

1、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竞争性谈判

同意;

2、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

置等采购标准;

3、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竞争性磋商

4、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

容等。

不同点 谈判文件还包括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磋商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

间及地点等。

七、谈判(磋商)程序时限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竞争性谈判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竞争性磋商 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磋

不同点

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保证金的异同

相同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竞争性谈判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2、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

3、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竞争性磋商 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

应无效。

纳;

不同点

保证金还可以采用、网上银行支

付。

九、谈判(磋商)小组组成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

成;

竞争性谈判

2、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竞争性磋商 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6、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

成;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

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最后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相同点

1、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竞争性谈判 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竞争性磋商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可以为2家。

不同点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竞争性谈判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

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原则上均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竞争性磋商 评审报告。

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

其项目属性;

6、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

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7、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

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成交候选供应商;

9、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1、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0、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

1、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选择;

2、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竞争性磋商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1、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竞争性磋商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活动的异同

相同点

不同点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

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竞争性谈判

政部门;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采购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竞争性磋商

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而不需要终止采购活动。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竞争性谈判

相同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竞争性磋商 采购法》(法律)中均有

相应规定。

不同点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无明确

规定。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专项扶贫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共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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