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国际公共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逻辑进行研究论文
一、引言世纪的人类社会,面对着前所未有的全球化浪潮。集中体现为货币、商品、人员以及信息跨国流动急剧增强,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广度和深度都明显提升。然而,全球化在为人类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跨国公共问题的出现,如全球气候变暖、传染病的跨国蔓延、全球性金融危机等。这些跨国问题的解决,能够使每个国家从中受益,因而具有公共品性质,属于国际公共品范畴。根据传统公共品理论,公共品收益的公共性导致市场供给失灵,因此需要政府干预。但整个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致使国际公共品无法像传统公共品一样依靠政府强制供给,而只能在各国自愿的基础上展开合作,以跨国集体行动的方式实现。
然而,国际公共品收益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各国参与激励不足,易产生“搭便车”动机和机会主义行为,使跨国集体行动陷入困境。这也是当今世界许多领域国际公共品严重供给不足的根源所在。尽管相比于一国范围内的公共品供给而言,国际公共品供给所需克服的障碍更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公共品无法被供给出来。因为虽然收益的非排他性导致各国参与激励不足,可各国所面临的激励结构并非是固定的,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能够对它们进行重塑,即通过改变各国在国际公共品供给中所面临的成本-收益结构,使其选择供给的收益高于不供给时的收益,进而形成合意激励,促进国际公共品供给的实现。选择性激励、替代性制度设计与集体结构优化就属于这样的国际制度安排。所以,我们认为导致国际公共品供给不足的根源很多时候不在于集体行动困境无法解决,而在于国际制度安排不够合理和科学。
二、集体行动逻辑下的国际公共品供给困境
Olson(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一般的私人品总可以通过个人的行动获得,只有当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品时,集体行动才不可或缺。国际公共品作为传统公共品概念在横向空间上的拓展与延伸,涉及多个乃至全球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生产规模巨大、投入成本高昂,单个国家往往不具备独自供给的能力,故需要各国采取合作,以跨国集体行动的方式实现供给。然而,国际公共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其一旦被供给出来,无论付费与否所有国家均可从中获取收益。于是,理性的国家皆希望由他国做出贡献,自己“免费搭车”,这样便导致国际公共品供给陷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为更加清晰展示这一供给困境,并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我们构建了由 n 国参与的国际公共品供给博弈模型。
到目前为止,上述所有分析都是建立在国家同质性假设基础上的,即意味着国际公共品一旦被供给出来,所有国家均可从中获取同等收益。但国际现实是,不同国家之具有显著差异,因此有必要放松同质性假定,将国家异质性考虑进来。然而,一旦纳入国家异质性,就意味着国际公共品收益可能是非中性的,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国际公共品,各国从中获益程度可能不同。国际公共品收益的非中性,尤其是对制度类国际公共品而言,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国际行为体的利益博弈与诉求。如国际金融制度、国际贸易规则,均与国家的发展水平、国际地位等密切相关。从而导致国际公共品很可能成为某一(些)供给国谋取私利的工具,并对他国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采用利益分享制度,因为有效的利益分享制度,可通过促使各国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增强供给激励。在国际实践中,具体可采取投票权分配、出资比例与股权划分、收益补偿等利益分享制度设计。
除了上述选择性激励、替代性制度设计外,集体结构上的优化安排也与国际公共品供给的实现密切相关。集体结构优化通过对集体成员国数量与构成的选择,以增加个体成员国的收益,和(或)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为各国参与供给提供激励与动力。集体规模在国际公共品供给的初始阶段要尽可能被缩小,对此理性选择集体行动理论的创始人 Olson(1965)有着精彩的阐释。他认为,随着集体规模的扩大,每个成员所分享的公共品收益份额将降低,导致其缺乏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并据此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大规模集体几乎难以实现集体行动;
(2)对于大规模集体而言,即使集体行动得以实现,其程度也十分低;
(3)集体行动的次优性将随集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因此,集体规模需要被缩小,尤其是在国际公共品供给的初始阶段,具体而言可通过创建委员会与小的领导集体的方式增强供给动机。而后再逐步吸纳其他相关国家加入。
因为委员会或小的领导集体一旦形成,就可以采取相应制度安排,如成本分担制度下的国际公共品供给博弈表明,随着集体规模 n的增加,各国所承担的单位供给成本将不断下降,引致激励效应将更为明显,更有利于促进国际公共品供给的实现。此外,在集体成员结构选择上,与其坚持将所有相关国家都包含在内,不如从少数几个对亟需解决的跨国公共问题持有相似强烈偏好的同质国家入手,以“俱乐部”的形式实现初步供给。Truman(2005)指出,“所有集团中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集团成员的异质性”。倘若集体成员共性明显,同质性高,则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更多共同利益,彼此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从而有助于组织集体行动能力的增强。此外,成员国在社会、文化或经济特征上的同质性,还有助于提高成员间相互作用的预期,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进而降低集体行动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需的交易成本。
三.结语
世界不断加快的区域化、全球化进程,导致愈来愈多的问题跨越国界,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这些跨国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增进各国利益,因此属于国际公共品。然而,国际公共品共同利益的存在,仅为跨国集体行动提供了最初的原动力,收益的非排他性导致各国参与激励不足、跨国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但这一困境并非不可克服,各国出于自身利益会寻求合作,其主要的途径是实施国际制度安排。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选择性激励、替代性制度设计与集体结构优化,通过重塑国家激励结构,使得各国采取集体行动的收益高于不行动时的收益,促进了跨国集体行动,最终实现国际公共品供给。
第二篇:对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研究论文
近年来,关于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已成为我国教育界广为关注与探究的重要课题,许多专家和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发表真知灼见,但大部分研究都把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同时很多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在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很多案例,如有的学生被认为品行良好,但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最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有的学生虽然心理素质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却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就像左膀右臂,少了一条,人就会失去平衡。鉴于此,本论文在实践中探讨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途径,为高中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带来新思路,提高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
一、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整合的理论
源泉中学生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尽管它们同属于大德育(广义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各自有着自己的独立性,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们在内容、方式方法、出发点、直接目标、角色要求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但二者都属于育人的工作,在总目标上是一致的,即塑造一个完整的人。二者有机结合,才能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简而言之,即在“以德育德”“以心育心”的同时,注意“以心育德”和“以德养心”,为新时期我国的道德教育注入新的“源头活水”。
二、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整合的实践探索
1.聚焦内容创新的切入点:主题呈现。要使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中学教育实践中有机结合,各学校必须根据本校实际,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在最佳结合点上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如责任教育不仅仅是道德教育的任务,也是心理健康教育和其他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正是从这个意义讲,责任教育是实现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互相促进的结合点。可以提出分阶段的研究主题,建立并落实研究制度。
2.回应活动创新的融合点:载体搭建。学校的各项活动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渠道。在实践过程中,具体的活动有 5 种。
①军训。通过队列训练既练“形”,更练“神”。体魄更强健,意志更顽强。军训虽然是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却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活动。军训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也可以培养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
②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主动探索、研究问题的动机和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发展、自主创新的意识和实践能力。
③校园文化艺术节。艺术节作为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却在无形中贯穿了心理健康教育,使同学们在艺术的氛围中感受心灵的放松和分享。
④社团建设。社团活动对于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展示学生风采,促进学生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团活动中逐步锻炼出来的自主管理也为学生的阳光人格奠定了有益的基础。自主管理、自觉参与又反过来推动着社团发展,滋润着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⑤走进社区。如走进敬老院,学生每次从敬老院回来,感触都很深刻,他们明白该如何与老人相处,也因此更加懂得珍惜和家人之间的这份亲情,这是很好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3.凸显课程创新的活化点:学科渗透。学科教学中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渗透,主要是积极推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方法,将知识的传授融进人的思想教育,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例如,在高中音乐鉴赏中,更多的是要在欣赏课中去关注学生的个体发展,注重情感熏陶,让欣赏课贴近生活,富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从而突出音乐课程的人文性。在美术中,抽象的审美对象形与色的真、善、美与情感、道德品质的真善美相一致。
4.强化方法创新的突破点:多样互补。心理健康教育在教育方法上主要有:倾听、自由讨论、鼓励、会谈、心理测量、角色扮演法、行为矫正法和沟通分析,等等。这些方法注重宣泄和暗示,具有个别性、保密性等特点。道德教育可借鉴心理健康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使道德教育更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同时,道德教育的实践锻炼也适用于心理健康教育。因此实现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的互通,取长补短,相互结合,可以达到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作用,提高教育效果。
三、展望心理健康理念的倡导在现实、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是必须和可行的。
针对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融合,笔者认为是两者交集中的融合,而非两者是完全的合一。他们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无法替代任何一方的,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避免道德教育问题心育化、心育问题道德教育化,否则会得不偿失。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是高中教育阶段的永恒课题,我们将沿着德心结合的方向继续探索,紧跟时代脉搏,将此精神传承与发扬。
第三篇:对公共辩护的理由结构与有效性进行研究论文
现代的政治理论家一般都倾向于承认:出于对公民自由平等道德地位的尊重,那些宣称有道德正当性的政治规则,必须是公民有理由同意或接受的。但令人困惑的问题在于:一个合理的或有辩护的正义原则,究竟是要求各个公民从各自观点出发接受就可以了呢,还是要满足一个更高的标准,即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理由去接受它?为什么不同的理论家对辩护理由的结构及辩护策略有不同的考虑,其背后的理据是什么?如果一个获得成功辩护的正义原则,就是为政治生活提供一个不偏不倚的道德观点,以便社会合作的收益与负担能够诉诸此共同观点来进行分配的话,那么它是否必然要求某一种类型的辩护理由及辩护策略呢?本文尝试通过分析罗尔斯的公共辩护的工作来探究这些问题。
在第一节,我以“共享”与“收敛”来分别标示辩护理由的两种不同结构,它们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辩护策略。我将指出理论家坚持这两种不同策略背后的不同考虑,它们都与在政治领域里为正义原则作公共辩护这种工作的性质是相关的。在第二节,借用第一节得到的分析框架,我们就能更清楚地把罗尔斯的整个公共辩护工作理解为一种综合上述两种策略的辩护。当然,如何综合以及综合的理据是什么,我将分析表明这取决于罗尔斯对公民实践理性的理解。在第三节,我将考察和回应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策略导致所谓“无效辩护”的质疑,以此对罗尔斯的辩护工作做出澄清与捍卫。
一、公共辩护与“有理由”接受罗尔斯
在《政治哲学史讲座》中提到:不同理论家对何为自由主义的中心论题有不同意见,但其中核心要素肯定包括这样一个承诺,即要“通过诉诸公民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使得政治和社会制度对所有公民——每一个人以及所有人——而言,都是可得到辩护的。许多当代的自由主义理论家都认同罗尔斯的上述判断,并认为近二十年来,通过公共辩护来为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或政治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已经成为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特征。某些理论家甚至以“辩护的自由主义来标示这类理论。公共辩护的理念,要求规制公民政治关系及社会合作活动的根本性正义原则,必须要得到合理公民的合理接受。公共辩护理念的抱负,是要使得那些获得公共辩护的正义观念或原则,成为社会政治制度设置的共享理据、社会运行及人际互动的共同规则、社会基本结构以及个体行为正义性的评价标准。
在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里,很多人认为公共辩护的要求是得自对个体“自然而然的”或“先在的”自由权利的尊重:考虑到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对这些自然或先在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总要求一种特别的辩护。但至少在罗尔斯那里,这种理解降低了公共辩护的层次以及误解了它的规范性基础。因为什么样的权利需要保护以及应该如何保护,本身是由正义原则来决定的,它不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而且规定这些自由权利应该如何厘定的正义原则,正是公共辩护要求的应用对象。因此,公共辩护的规范要求的产生,并不是来自对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的尊重,而是来自自由平等公民的这种政治观念本身。
二、罗尔斯的综合辩护策略及其基础
通过第一节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当理论家说公民们有理由接受或同意一个正义原则时,他们心目中的“有理由接受”,可以是一种“共享同一个理由”的理解,或者是“不同的公民从各自理由出发并在正义原则上实现了收敛”的理解。我们也初步分析了持有这两种不同理解背后的理据。根据第一节的初步划分,我们接下来从理由的“收敛”及“共享”两种路径出发,考察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给出的对正义原则的公共辩护工作。罗尔斯的整个辩护计划,根据对象可分为“原则辩护”与“政治辩护”两个部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这两个部分的辩护工作中,罗尔斯都采纳了综合“共识”与“收敛”这两种策略的辩护方法。本节最后,我将以“原则辩护”部分的综合辩护策略为例,说明罗尔斯采纳这种策略的理据:这是由他持有的实践理性观念的特征决定的。
所谓的“政治辩护”部分,对应着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公共理性理念。“政治辩护”部分主要目的是确立在“原则辩护”部分中得出的正义原则在政治实践中运用时的应用规则与指南。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要表明,在政治实践当中,当宪政根本要素以及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参与论辩的公民应该以什么性质和类型的理由来为自己支持或反对某些政策方案作辩护的问题。所以罗尔斯试图确立在正义原则如何应用到宪政根本要素以及基本正义问题上的公共探究和推理规则,也就是他提出来的公共理性理念。罗尔斯认为,公民们关于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只有接受公共理性的限制,才可算得上是为其主张或反对的政策选项提供了公共辩护。在讨论根本的政治问题时,公民以及作为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委托人的官员、法官等,为自己辩论、投票、立法、释法及应用法律的行为提供的理由必须具有公共性、公开性、共享性。按照罗尔斯的看法,这种公共理由的实质内容,来自经由“原则辩护”部分得到的正义观念中的价值及规范。罗尔斯对公民在政治论辩中运用理由的限定,非常接近上述“共享理由”的立场。这其实是一种“排斥非公共理由”的观点:在公共理性理念适用的主题和场域中,公共推理的支撑性理由是且只能是公共的理由,其他有争议的、不能为所有公民共享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等非公共理由都必须排除在外。
三、对辩护有效性的质疑及回应
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要检视一下由哈贝马斯提出来的针对罗尔斯公共辩护策略的批评。我们知道,罗尔斯在第二阶段也就是重叠共识阶段的辩护中,寄希望于持各种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者从各自立场出发都能找到理由支持从前一阶段中获得辩护的正义观念,进而“收敛”得到一个重叠共识。在前面第一节我们已经了解到哈贝马斯对收敛式辩护策略的批评,因此,他这种批评也适用于罗尔斯的辩护策略。具体而言,哈贝马斯认为,虽然罗尔斯的第一阶段辩护是所有人在相同理由基础上达成共识,但这个结果却是哲学家操纵的结果,而不是公民在理想商谈条件下对话的结果。
因为在无知之幕的屏蔽下,原初代表据以做出决定的那些根据与公共视角,是从外面移植进来的,而不是在商谈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原初状态阶段的辩护无法等同于哈贝马斯心目中的理想商谈条件下的对话。而在第二阶段辩护也就是重叠共识阶段的辩护中,罗尔斯要求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能从自己内部找到各自的理由去支持那个政治性的正义观念即可,在这里没有公共理由需要塑造;因此也没有公民彼此之间的讨论商谈,更不会有所有人基于相同理由对共识内容的道德真确性的共同确认。
第四篇:对创新电力营销服务进行研究论文
引言
自2002年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号文)以来,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已历经13年。在此期间,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多项改革方案和措施,中国电力行业形成了“厂网分开”的基本格局,逐步推进了电价机制改革,积极开展了大用户直购电等市场化交易试点,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电力交易主体,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电力行业在此期间的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没有全面推进市场制度的建设,电力体制改革暂未获得所期望的改革红利,目前仍存在许多制约电力行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这突出表现在电力交易仍以计划性机制为主、市场化机制缺失,导致电价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无法在电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制约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及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15年3月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9号文),明确指出了中国电力行业市场交易机制缺失、价格关系没有理顺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有序推进电价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等重点改革任务。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以体制与机制改革并重,力图构建“公平、开放、有序、竞争、完整”的电力市场体系,重点在于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诸多关键任务中,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是亮点之一,但同时也是一项难点。首先,中国已形成“厂网分开”的基本格局,发电侧竞争虽然还未完全开展,但已形成了以五大发电集团为主的竞争主体格局;相较而言,售电侧的竞争主体还处于发展萌芽阶段,培育市场主体的机制缺失,市场运行的基础薄弱,售电侧市场的建立任重道远。
其次,目前世界上真正达到竞争有序、充分、健康的售电侧市场仍十分有限,且不同国家和区域的售电侧市场模式差异很大,并没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中国售电侧改革的推进必须紧密地结合中国电力消费的具体国情,制定符合中国电力工业实际的售电侧改革方案。售电侧的改革成败关系着能否真正形成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竞争格局,决定了电力体制改革整体的成败。虽然已有学者对中国建立售电侧市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但面对当前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迫切需要结合9号文对售电侧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全面思考其中的各项关键任务和措施,为售电侧改革配套细则的出台和改革的实际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本文借鉴国际电力市场化建设的经验,深入研究了售电侧改革在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定位,提出了中国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的若干关键任务与相关建议。
1.售电侧改革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定位
在“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架构中,售电侧改革作为“两头”之一,在整个电力体制改革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售电侧改革不是孤立的改革,它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分布式能源发展等改革任务紧密联系、互相作用,并将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设计改革步骤、推进改革进程之前,必须研究售电侧改革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定位和影响,从而能够站在电力体制改革全局的高度,科学地制定售电侧改革的配套措施及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环节,确保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整体成功。
1.1售电侧改革是否成功将决定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9号文公布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对电力体制改革所勾勒的“电力新常态”抱有期待的同时,工业、商业和居民用户最关心的问题仍然是电价问题。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电力价格能否及时、有效地反映电力生产的真实成本,能否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能否有利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将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红利能否惠及全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售电侧改革是唯一直接面对电力用户、直接关系到用户用电成本和利益的改革任务,无疑站在了向全社会释放电力体制改革红利的最前沿。
因此,售电侧改革直接关乎电力体制改革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阻力,对评价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有一锤定音的作用。如果售电侧改革不能成功,发电侧、输配电侧的改革红利将难以直接有效惠及电力用户,电力体制改革无疑将受到社会的质疑和阻碍。
1.2售电侧竞争是建立市场交易机制的必然要求
自2002年实施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主要目标的电力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电力交易主体,为开展发电侧市场竞争提供了合理的市场主体格局。然而,为了能真正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无疑需要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同时引入竞争。当前,售电侧“单卖多买”的电力交易是扭曲的,市场结构的不对称导致电力用户难以享受到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红利,因此也难以提高电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要“多买多卖”的电力交易格局,这需要建立主体多元、份额平衡、有序竞争的售电侧市场主体格局,从而与发电侧竞争共同作用,使电力价格有效地反映其成本和合理利润,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1.3培育售电侧市场是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制度
安排售电侧改革是与电力用户接触最紧密的改革,因此也是与分布式电源发展接触最为紧密的改革。在新电力体制改革所勾勒的电力交易体制下,大多数分布式电源无法像集中式电源一样直接在批发市场上竞争,而通过售电商与大电网产生经济和技术上的联系将是其最经济、最有效的运营模式。因此,售电侧市场化是促进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制度安排,9号文指出的“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必须与售电侧改革相结合。当前,中国的分布式电源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售电侧改革必须考虑到分布式电源发展与普通售电业务的相互影响,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措施和市场机制,鼓励电力用户自身投资分布式电源;同时还可以通过完善配套制度,鼓励售电商在从发电侧购电的同时积极消纳分布式能源,避免售电商卖电与电力用户自发自用的利益冲突阻碍分布式能源的发展。
2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制度设计
2.1采用管制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培育售电主体9号文指出售电侧改革应“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规定了5类新型售电主体及其相应的权责。然而,售电侧市场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纸规定就能完成的,必须要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经历市场培育的过程。9号文仅规定了新型售电主体的类型及其基本权责,并不代表售电侧市场将沿着期待的道路发展起来。新型售电主体能否最终进入售电侧市场、进入市场后能否有效开展售电业务、开展售电业务后能否真正形成竞争性市场等都有待时间的进一步检验。本文认为,建立主体多元、份额平衡、有序竞争的售电侧市场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或电力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和“拉郎配”,最终还需要加入市场化的方式培育售电主体,市场培育过程能否成功将直接决定能否真正建立健康有序的售电侧市场。
2.2采用互联网手段加强用户侧的培育售电侧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形成灵活优化配置电力资源的售电侧市场,而售电侧市场的本质是售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的互动过程。9号文中对售电主体相关的改革做出了指导和部署,为售电主体侧“活起来”奠定了基础,但这只是培育售电侧市场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对电力用户侧的培育。国外售电侧市场的建设经验表明,为了形成售电主体和用户之间有效充分的互动,对用户侧的培育和对售电主体的培育同样重要,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同时推进、双管齐下。
第五篇: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进行研究论文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现状分析
1.1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1.1.1 失地农民就业率低
失地农民一般文化水平比较低或者老年人偏多,大多都处于初中以下水平,据有关调查显示,农村的学历构成为:没上过学的 15%、小学学历的 35%、初中学历的 43%、高中学历的 5%、大学学历只有 2%。在这个对学历要求比较高的社会,农民失地的同时也相当于失业了。除了学历的制约意外,我国就业压力大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每年毕业的大学生规模一年比一年高,2012 年为 680 万人、2013 年达到 699 万,这就产生了许多大学生降低了自己的就业要求,出现许多大学生与农民工竞争的现象。
1.1.2 失地农民就业后的失业率比较高在我国土地征用现状中,货币安置出现以后,就业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越来越难。由于失地农民往往缺乏就业技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往往将安置的失地农民辞退。因此,即使是安置了就业,也有一大部分失地农民实际上处于未就业状态。
1.2 失地农民权益的收入问题
由于失去土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由以往的农业收入为主转为现在的打工收入为主,也有一部分失地农民进行个体经营和开办企业。但是相比失地前,现在的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往往生活水平也不及失地前。影响失地农民收入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及征地的补偿价格。在失地农民的收入方面,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而且在物价飞涨的今天,不稳定的打工收入往往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诸多需求。
1.3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土地本身具有就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提供给人民食物、提供养老的保障、提供公共物品给农民以及作为一种失业保险的功能为农民在打工就业中失业的人提供务农的岗位,在失去土地后这些保障功能都将不复存在。关于征地补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所谓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我国征地补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3.1 征地补偿不足及补偿对象不明确征地补偿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甚至难以达到失地农民在失地前的生活水平。其次,现在的补偿方式大多数是遵循“不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应补偿原则”没有体现“完全补偿原则”。
3.2 征地监管制度的不足由于缺乏完善的征地监管机制和产权的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和土地市场交易者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相互勾结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如地方政府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开发商过度开发土地甚至破坏耕地、扭曲土地市场的运行等等行为。
3.3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的城乡之间存在二元经济现象,收入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十分明显,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也相当大。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体现在:相比城市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健全,远远满足不了失地农民的需求。养老保险在某些地方还未建立,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及其他一系列社会福利项目就更不用说了。
3.4 货币安置后存在生活忧虑首先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其次,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完全靠自己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4.1 提高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征地补偿的标准,我国的征地补偿根本满足不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对此,我国部分省市地区已经开始了一些尝试,其中逐年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可以较好地缓和国家、政府部门、相关集体组织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减少冲突。
4.2 明确土地征用补偿对象“集体”这一概念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出现了很多村干部自己代替集体组织,在征地中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来强占仅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或者扣留一部分征地补偿费的违法事件,这引起了失地农民的不满,但是也因无法可依、自生力量薄弱,虽然有反抗、有争议,最后也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对象。
4.3 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以土地换取保障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4.4 “一揽子扶持计划”由于货币补贴存在一次性补贴的弊端,因此各地方政府需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一揽子扶持计划”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4.4.1 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又称开发性安置,是通过开发性项目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创新。
4.4.2 提供失地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是指当地农村信用社向失地农民发放用于二次创业的贷款。失地贷款专门针对在新城镇及其它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失去原有生产、生活用地,需要进行二次创业以维持生计或谋求发展的农户。
4.4.3 再就业培训成本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使其适应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就业岗位,必须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转岗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