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APP端申报操作指引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操作流程及扣除标准
1.手机下载软件——个人所得税APP(苹果手机终端、安卓手机终端均可下载)。
2.点击主界面右下角“个人中心”进行实名注册并且登录。
3.注册成功后,点击主界面下方“办税”,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4.“扣除年度”选择202_年度。(以前填报过信息的也可选择“一键带入”)
5.子女教育
5.1享受条件:
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5.2享受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3起止时间: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5.4操作流程:
点击“子女教育”模块,准备好系统提示资料,填写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按系统流程逐步填写内容。
6.继续教育
6.1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境内)(例如: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等)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6.2享受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6.3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6.4操作流程:
点击“继续教育”模块,准备好系统提示资料,选择学历继续教育或者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按系统流程逐步填写内容。
7.大病医疗
7.1享受条件: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7.2享受标准: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7.3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既15000元<扣除部分<95000元)
7.4操作流程:点击“大病医疗”模块,准备好系统提示资料,填写基本信息,医疗信息,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按系统流程逐步填写内容。
8.住房贷款利息
8.1享受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8.2享受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3起止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8.4操作流程:点击“住房贷款利息“模块,准备好系统提示资料,填写基本信息,房贷信息,扣除比例,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按系统流程逐步填写内容。
9.住房租金
9.1享受条件: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注意: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9.2享受标准:(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扣除人: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9.3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9.4操作流程:点击“住房租金”模块,准备好系统提示资料,填写基本信息,租房信息,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按系统流程逐步填写内容。
10.赡养老人
10.1享受条件: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自己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者公婆。)
10.2享受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2_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2_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10.3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10.4操作流程:点击“赡养老人”模块,准备好系统提示资料,填写基本信息,赡养老人信息,选择分摊方式,选择申报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按系统流程逐步填写内容。
三、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情形二: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三: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2_元)不得扣除。
情形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五: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八: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九: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注: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本指引所列扣除标准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2_〕41号文件),如有疑问可以查询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