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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30-80172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11-18 15:45:15 来源:网络

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可以结合本村实际调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农业生产

第三节 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五章 公益事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村村民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省实施办法》、《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和村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凡属本村村民,必须严格遵守。在本村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其他人员也要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各户户代表组成。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经会议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2.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4.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超过应到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应当获得实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邀请村党支部、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和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以常年在村村民为主,一般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名,具体代表的具体人数及妇女村民代表的名额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妇女代表应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的推选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任期内因故空缺时,原推选区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3.办事公道,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望。

4.关心集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行使职权和讨论决定各种事项;

2.支持监督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3.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宣传、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和决议;

4.接受村民和村民会议的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1.清点参加会议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和会议开始。

2.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讨论事项。

3.与会村民或村民代表就会议议题及讨论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讨论中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和事项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4.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主持人宣布对议题和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若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也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5.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决定的事项,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十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或村民代表,以便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村民委员会不得随意改变,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更改决定。

召开会议时,要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收集会议的程序及会议成果等相关资料,并妥善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法律规定,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范围内的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民委员会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公布事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水电费收缴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

(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九)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管理情况;

(十一)政府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

(十二)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和收益支配情况;

(十四)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具备条件的村,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明白卡”、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较大的公益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应依据法律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按照《村组织法》、《省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上级的相关规范性要求,制定、完善和落实年度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务公开等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

第三节 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实行村民自治管理的监督机构,对村民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担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其他村务事项的决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村民委员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定合同前,合同文本应当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

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应当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工作时,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对本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各项工作实施监督。在行使监督职权中,要突出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各项制度落实和执行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情况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和监督工作制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主动征询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

第四节 村民小组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也可设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本小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和免职。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1.组织本小组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2.反映本小组村民的建议和意见。

3.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禁止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建坟、采矿、取土等改变土地用途和侵占、损害集体土地行为。

第三十四条 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承包经营,村民拥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依法被征用土地或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时,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有条件的,要调剂土地承包指标,防止被征地户失地。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在村规划区内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按规定审批。

村民建设住宅,应按土地法规和村镇规划进行审批。

第二节 农业生产

第三十七条 村民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村级组织不得随意干预村民的具体经营活动。

村民经营的土地,有权享受各级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各种补贴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围绕农民增收,组织村民调整产业结构,推广先进农业科技。

提倡土地依法有序流转,鼓励进行集约经营。

第三十九条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止大气和水土污染,推行循环利用、绿色种养,建设环境秀美乡村。

第三节 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

第四十条 完善村集体资产和集体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好集体经营项目,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效,壮大集体经济。

第四十一条 保护农田、水利、林地、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集体资源和资产,确保其完整不受侵害。

村民委员会应当收取和管理好各种农业承包费、资产拍卖款及各类集体收益资金。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二条 村民要遵纪守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积极参加护村护院。村民委员会要组织村民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维护和谐安定。

第四十三条 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严禁“黄、赌、毒”行为。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四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坚持丧事从俭,落实殡葬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邻里居住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防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和权益。要依靠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婚姻法》,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和干涉婚姻,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四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八条 夫妻有赡养老人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虐待老人或歧视病残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履行义务教育责任,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妥善安排好“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生活,防止“留守老人、儿童”生活困难,无人照顾。

第四十九条 村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严格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章 公益事业管理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基础建设,组织农田水利、农村道路、住房改造、环境改善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

第五十一条 重视发展教育事业,自觉维护校园周边安全,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办好村卫生室,组织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村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落实责任,安排好五保老人的生活起居。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行“一事一议”。具体筹集的办法、对象和数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由村民委员会拟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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