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有效防止和及时处置各类人为、自然或技术因素引发的广播电视播出安全事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纳入长效管理范围,按照积极预防、有效控制、迅速出动、果断处置的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各类事故,严防各类不法分子破坏、利用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及各类因素引发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第二章 应急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XX区文体广旅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场管理科、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分管安全播出工作的领导组成。各相关单位分别成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和应急小分队。
第六条 应急机构职责
(一)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职责:统一指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的安全播出工作和重大播出事故的处理;
督促检查各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协调并指导各单位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演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事故情况,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局市场管理科加强涉外小区及独资合资企业、涉外宾馆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管理。(二)各单位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单位日常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规则制度;
2、根据情况每年组织1-2次应急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现场指挥各类播出事故的处理。
4、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三)安全播出应急小分队职责: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故的应急抢修工作。
第三章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和安全播出事故
第七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是指由国家广电总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XX市文广旅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确定的广播电视播出重要保障时段。
第八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一)因自然因素。
造成广播电视重要设施(广播电视塔、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广播电视机房等)重大损坏,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1小时以上的;(二)因台内因素。
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5分钟以上的;(三)因人为供电因素。
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5分钟以上的;(四)发生广播电视插播案件的;
(五)发生人为破坏广播电视重要设施案件的。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
第九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及各类人为或自然因素引发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局级应急预案由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统一实施,各单位应急事件由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实施运行。
第五章 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应急反应: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二)应急期间实行以下制度:
1、值班报告制度。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单位于每天19:30 — 20:30向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当天的播出情况,重大事件立即报告。
2、领导带班制度:重要播出保障时段各单位主要领导亲临播出传输一线指挥,局指挥中心成员及各单位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巡查维护制度:有线电视网络及国家、省、市、区光缆干线实行24小时巡查,光节点、放大器定时检查,重要时段专人看护。
4、重点保障制度:各播出单位重要播出、传输岗位实行双岗值班,重点保证中央、省、市节目的播出安全。
(三)应急期间各单位(部门)重点工作:
1、XX区融媒体中心:加强广播电视播出区安全和听众、观众参与的直播类节目的管理,规范延时器的使用,规范播出节目带交接管理,完善卫星、微波、光缆信号源的应急措施,确保中央台、省台节目信号源及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加强供配电系统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强化各播出传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无线发射安全和播出区安全。
2、XX区网络公司:完善卫星和光缆信号源的应急措施,确保有线前端播出安全;启动有线电视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实施24小时巡线制度,确保市区有线电视网络和国家、省光缆干线的安全;成立网络应急抢修小分队24小时待命,承担全区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网络应急抢修任务;加强网站管理,保证网页信息安全。
3、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高新区北区党群科:加强与当地公安、综治办的协调,确保辖区内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故应急反应:
(一)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应单位(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最快速度恢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并重点保证中央、省、市主要节目的播出。
(二)重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部门)必须迅速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播出事故不得瞒报、漏报或不报。(三)重大事故发生后,局安全播出调度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1、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调度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3、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各相关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第六章 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安全防范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文体广旅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确保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安全。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系统联合防范职责:
1、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注重卫星信号的安全防范;
2、加强直播类节目的管理,特别是群众参与的热线直播广播节目的管理;
3、做好省-市-县(区)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的巡查防范工作;
4、加强广播电视播出区安全管理,严防不法分子破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