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税票据自查报告
非税票据自查报告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税票据自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税票据自查报告1我局自接到《xxx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xxx发[20xx=x]23号),《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xxx财非税[20xx]29号)等通知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活动。我局在财务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未发现有非税收入情况,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成立自检自查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
二、采取的措施
自20xx年以来,我局定期开会,随时提醒各位职工并作出了如下规定:
1、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禁开展市里文件精神以外的赢利活动。
2、未经上级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同意,严禁进行非税收入行为。
3、严禁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偿(收费)服务。
4、未经上级许可严禁任何形式的捐款和代收费。
三、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1、我局在财政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专人管理,无混用、串用票据现象,无利用往来款项填开乱收费行为。
2、严格按规定保存票据存根和会计资料,没有票据丢失现象发生。
3、无擅自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现象,也没有使用自制票据、白条票据等非财政统一票据的现象。
4、票据填开内容完整、规范、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票据所开数据与所收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通过此次自查,我局无任何形式的非税收收入情况,所以也不存在需要上交入库的款项。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单位建立专项治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我局在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的督促指导下,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和收费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树立依法治校、依法收费和国家教育免费的理念,建立治理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使我局财务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2、切实加强对单位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3、严格校务公开。单位通过政府统一官网,将单位财务公务的情况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非税票据自查报告2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要求,对我局20xx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规范,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负责对20xx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
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
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1、通过自查,我局20xx年度共领有?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本,字号为财专字(20xx)01xxx1—018xx00,共计xx份,填开xx。20xx年度共领有xx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xx本,字号为xx财通字(20xx)018xx6—01xx450共填开xx份,作废x份;字号为xx财通字(20xx)25xx76—25xx00共填开xx份,作废x份;收入xx等共计xx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非税票据自查报告3根据州县检查文件精神,将自己的工作对照县局下发的《财政票据检查内容》,现在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核销、保管制度。票据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上交专用帐户。
二、建立票据台帐,分项注明不同的票据领用、上交和库存。
三、对发出去的非税收入票据,关注收费情况,对已经收取的非税收入要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入帐上交国库。
四、对收款单位缴回的领用票据,按规定装订成册后,报送财政局进行核销。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旧票领用新票。及时清理、收缴、废止单位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
六、及时结算票据工本费,做到票据在领用之时就结清工本费。
七、对收款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篇:非税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非税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县非税局:
根据州县检查文件精神,将自己的工作对照县局下发的《财政票据检查内容》,现在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核销、保管制度。票据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上交专用帐户。
二、建立票据台帐,分项注明不同的票据领用、上交和库存。
三、对发出去的非税收入票据,关注收费情况,对已经收取的非税收入要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入帐上交国库。
四、对收款单位缴回的领用票据,按规定装订成册后,报送财政局进行核销。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旧票领用新票。及时清理、收缴、废止单位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
六、及时结算票据工本费,做到票据在领用之时就结清工本费。
七、对收款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沙道财经所 2013年4月8日
第三篇: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手续。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4、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不得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出不合法发票、收据,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的来源。
5、学校所有票据由会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票据,并及时登记《扬州市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6、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
7、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填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票据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8、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项目、金额、作废号码。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使用。会计人员应及时将票据分类,做好清点和核对工作,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票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9、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向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缴验票据,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10、会计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后销毁。
11、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篇: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年检、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脑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归并、增减和调整。
第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非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2— 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交款人、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等内容。
第十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联次用途按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代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
第十二条 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票据式样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应当使用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非税收入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3—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非税收入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及时交还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省级财政部门确定非税收入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与发放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得越级、越权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4— 第二十三条 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
执收单位办理《购领证》,应当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并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臵国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购领证》,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 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
—5— 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 购领未列入《购领证》内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购领证》上补充新增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 发放非税收入票据时,实行无偿供应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票据工本费所需资金;收取工本费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得加价发放。收取的票据工本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应专项用于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仓储、运输、保管、培训和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 —6— 用。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 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非税收入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开。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执收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
—7— 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八条 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收缴财政库存和执收单位上缴的空白废止票据,按规定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臵非税收入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 —8— 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04〕28号)同时废止。
—9—
第五篇:非税收入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采用手写方式,而是采用电脑打印,并通过INTERNET直接与财政收费系统相连。因此,一旦开出后,通常不予条换,如须条换的,缴款单位须出具情况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带好原《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至原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调换手续;(2)采用《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用户不再将钱直接缴付至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而是凭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开具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付,并且银行只受理现金和银行汇款两种缴付方式,不接受支票;(3)《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的有关结算要求,使用银行汇款缴付的,必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写明缴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使用先进缴付的只需写明缴款单位全称;(4)《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市一种已付款凭证,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一种缴款凭证,交款单位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因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石油缴款期限的,与其要额外支付滞纳金。故请缴款单位注意,一面引与其引起不必要的损失;(1)由于在开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就要求缴款单位明确缴款方式(先进或银行汇款),因此到银行缴款时只能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确定的缴款方式付款。虽然少数银行还是会受理以不同的缴款方式缴款,但这要是各银行的内部规定而定。一旦方生此类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况,交款单位需出具请款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自加盖公章,并带好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原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调换手续;(2)如果缴款单位不慎遗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支援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的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后退回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银行留存,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留存,做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