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半年总结
按照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多措并举,有力推进了2020年度生态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现将涉及的两项生态体制改革工作半年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州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完成情况
(一)项目推进完成情况
1.实施1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县水子片区寄宿制小学危岩):县水子片区寄宿制小学危岩治理工程,目前已完成该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评审及财评工作,正在开展入场施工准备工作。
2.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公益性岗位60个:6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员公益性岗位在4月20日之前已完成监测员选聘和管护合同的签订工作,落实监测责任,正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
(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1.县水子片区寄宿制小学危岩治理工程任务,下达资金271.01万元,拨付比例为0%。
2.6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职监测员公益性岗位任务,资金已下达21.6万元,还未拨付使用,拨付比例为0%。
二、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
目前正在草拟关于建立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着眼新高度,落实战略责任。推进生态扶贫目标任务,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责任落实。成立了政策落实实施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工作,地环股、财务室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生态扶贫工程。
(二)着眼新突破,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生态扶贫目标任务长效机制,确保生态扶贫目标任务发挥长远效益。一是在资金保障上求长效,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二是加强与州局、县委县政府的衔接和沟通,将生态扶贫任务列入各乡镇考核内容范围,充分调动各乡镇工作的积极性。
(三)着眼新要求,规范项目管理。一是严格按照《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公开、公平、公证的实施。二是注重工程监管,工程治理项目确定一名业主代表,对实施的工程严格做到“三查”(即查运作规范不规范,查质量过关不过关,查群众满意不满意),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完善台帐记录,确保工程档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项目实施力度。严格按照省、州、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推进工程实施,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促进工程顺利推进。
(二)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整合各种力量,以更有效的措施,加大生态扶贫工程对外宣传力度,及时将工作的动态、成效、经验宣传出去。
第二篇:浅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浅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生态文明建设 保护环境 全面发展 美丽中国
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1、生态文明(1)含义
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2)核心内容 从“人统治自然”过渡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这就要求人们在思想意识上实现三大转变: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等理念,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转变;从以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增长模式,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模式转变;从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转变。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深化改革为核心,进一步提出这5个方面的体制改革。与其他4个方面体制改革比较起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更多地意味着建设,因为生态文明本身处于建设之中,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是“五位一体”的制度空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有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的字眼出现两次。这一个“必须”两个“加快”反映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生态文明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1月15日,《决定》全文公布,共包括16项60条。本次三中全会最大的亮点在于超越以往以经济改革为主题,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五位一体”体制改革。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布局中的重要一环,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之一。“全面改革”、“发展”、“生态文明”等关键词在《决定》中多次提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出。
《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三、生态文明的主要特征
1、在价值观念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2、在指导方针上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3、在实现路径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4、在目标追求上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5、在时间跨度上需要长期艰巨的建设过程。既要补上工业文明的“必修课”又要走好生态文明的“跨越路”
四、为什么要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都是一种粗放式发展,我们的生产方式脱胎于传统工业化的路子,以往主要拼资源、拼环境消耗带来的发展成果伴随着高昂的生态恶化代价。同时,生态治理却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打补丁、擦屁股阶段,走不出末端治理的圈圈。生态文明建设既事关发展方式,又事关人民福祉。无论是着眼于当前的环境恶化现实,还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我们都“必须”并且“加快”站在更高的层面来统筹发展经济和环境治理的问题,寻找更为有效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今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就体现了这一点。大气污染治理不再在末端治理的圈子里打转,而是直指发展方式的积弊,以大幅削减燃煤消耗、大幅淘汰落后产能为主阵地,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主要手段,为环境保护方式变革写下了很好的注脚。与此同时,重点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范围有序推进。
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说明在第二部分“关于全会决定的总体框架和重点问题”“第十,关于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中用600多字6个段落强调生态文明建设。
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书记的话令人警醒、发人深思:“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总书记2013年9月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的演讲时说:中国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集中性、结构性、复杂性,只能走一条新的道路: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宁可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因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的美好家园。
李克强总理说:“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这是对全球环境与发展事业的一大贡献。”
“生态文明源于对发展的反思,也是对发展的提升。”李克强总理说,人类发展史是一部文明进步史,也是一部人与自然的关系史。
李克强总理强调:“既要有‘走钢丝’的忧患意识,也要有‘登高峰’的必胜信心。”全社会都要增强生态意识、营造良好氛围,每个人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点点滴滴的保护行动就可以汇成蓬蓬勃勃的生态文明建设力量。”“节能环保是生产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涉及理念的更新和利益的调整,必须发挥体制机制这一杠杆的撬动作用,摆脱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
五、建设生态文明的重点任务
1、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2、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3、深化节能减排,加大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治理力度,强化核与辐射监管能力,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4、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乡生态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6、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
7、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和弘扬生态文明理念。
8、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有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的字眼出现两次。这一个“必须”两个“加快”反映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人们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六、怎样做
1、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对现行的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制度、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还未能形成对粗放型、外延扩张型的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制约,致使不少地方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增长,以攫取和损毁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增长,自然资源的消耗越来越多,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大,生态越来越恶化。面对严峻形势,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
2、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性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制度。
3、法律和政策性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4、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实行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5、公众参与制度主要是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全民节约制度、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6、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制度重点是落实生态环境责任制,改革现行的干部考评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7、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对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探索建立绿色行政体制。各级政府都要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政府生态建设公共服务功能。
8、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既要看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建设生态文明的紧迫感,又要看到这个问题与其他领域问题存在的错综复杂联系,不能单兵独进,只有统筹兼顾,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意义
首先,建设生态文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导航仪和方向标。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价值理想和目标追求,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具有导向和引领作用。
其次,建设生态文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和途径。建设生态文明孕育新的发展机遇。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必然会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竞争力。长期实践证明:即环境保护能够刺激技术创新,减少费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建设生态文明为推动技术创新步伐、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力。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项目、。新能源开发项目、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既能拉动当前经济增长,又能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无论对眼前还是长远,都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议:
(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要摒弃“唯GDP论”,“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
(二)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人才是根本。有两个数字比GDP更为重要,一是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是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两条才是最有力、最持久、最可靠的发展因素。
(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环保的生态意识是基础。要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生态文明观念宣传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四)学习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加强生态文明机制体制建设,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四、感想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进一步增长,生产、生活所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已越来越严重。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我们不但不应该限制科学技术的进步,相反要善于利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来提高人类活动的预见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危害。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原材料在生产链条中多次、反复、循环利用,形成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从而缓解我国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环境保护意识的局面下,我们要努力学习生态文化,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提倡从我做起,倡导绿色消费,倡导低碳生活。同时也要形成节约消费光荣、挥霍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在身学校,我们要懂得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下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投身社会,我们更要为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热情与力量。参考文献:
1、总书记2013年9月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的演讲
2、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内容
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党的十七大报告[J],2007,(1).
4、夏群友.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J].理论前沿,2010,(1).
5、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当代价值[J].社会主义研究,1999 ,(5):1-3.6、.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战略性问题[N].人民日报,2009-04-06
7、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第三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9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定本方案。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政治和社会建设,必须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发展必须是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平衡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清新空气、清洁水源、美丽山川、肥沃土地、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必需的生态环境,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保护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
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
树立空间均衡的理念,把握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平衡点推动发展,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增长速度不能超出当地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
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坚持自然资源资产的公有性质,创新产权制度,落实所有权,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监管职责,保障全体人民分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继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形成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又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坚持主动作为和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的自觉行为,同时要深化国际交流和务实合作,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体制机制建设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承担并履行好同发展中大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
坚持鼓励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支持各地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方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
到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
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着力解决资源使用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
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五)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六)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制定权利清单,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和牧场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权能。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七)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
(八)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分清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空间范围。中央政府主要对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重点国有林区、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海域滩涂、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和部分国家公园等直接行使所有权。
(九)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试点,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在甘肃、宁夏等地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十)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统筹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调整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
(十一)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简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标控制体系,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
(十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国家公园实行更严格保护,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对国家公园试点的指导,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构建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长效机制。
(十三)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
四、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十四)编制空间规划。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空间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三级。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鼓励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编制京津冀空间规划。
(十五)推进市县“多规合一”。支持市县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市县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加强对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的指导,研究制定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十六)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探索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试点地区进行规划编制部门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市县空间规划的编制,可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文公布规划草案,充分听取当地居民意见。规划经评议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较高精度的规划图,并在网络和其他本地媒体公布。鼓励当地居民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空间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当地政府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
五、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十七)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监测,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建设。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
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十八)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省级统筹,完善省市县三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水机制,促进水资源使用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主要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在严重缺水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控制水产养殖,构建水生动植物保护机制。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促进非常规水源利用制度。
(十九)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坚持节约优先,强化能耗强度控制,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探索实行节能自愿承诺机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标准。合理确定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省级行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机制,定期发布技术目录。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监察。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逐步取消对化石能源的普遍性补贴。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二十)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制度。
(二十一)建立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强对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审批的监管,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二十二)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确定各类湿地功能,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
(二十三)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将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立严格保护制度,加强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合理发展沙产业,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探索开发与治理结合新机制。(二十四)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确定近海海域海岛主体功能,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用岛行为。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围填海面积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推行近海捕捞限额管理,控制近海和滩涂养殖规模。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二十五)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二十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建立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实现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加快制定资源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完善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落实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技术目录,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贷款贴息等政策。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十七)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二十八)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价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九)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推进实现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
(三十)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三十一)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理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费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合理确定税收调控范围。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在华北部分地区开展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改革试点。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
(三十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在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三十三)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的同时,更多用于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修复。
(三十四)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耕地用途,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长效机制。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推进长株潭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十六)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要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构建各流域内相关省级涉水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七)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度。健全化肥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贮运加工网络。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考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治农村污染。
(三十八)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三十九)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四十一)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采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都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组建或改组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十二)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四十三)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扩大涵盖的污染物覆盖面。在现行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将更多条件成熟地区纳入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规定。
(四十四)推行水权交易制度。结合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研究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开展水权交易平台建设。
(四十五)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合作。
(四十六)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七)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视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四十八)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四十九)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构建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在市县层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
(五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浙江湖州市、湖南娄底市、贵州赤水市、陕西延安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五十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保障
(五十二)加强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
(五十三)积极开展试点试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区按照本方案的改革方向,从本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发挥主动性,积极探索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其中需要法律授权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将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综合性生态文明试点统一为国家试点试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指导和推动。
(五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五十五)加强舆论引导。面向国内外,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宣传力度,统筹安排、正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十六)加强督促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正确解读和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四篇:江苏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
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等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总书记视察江苏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纳入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制度、标准、规范等在江苏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开展典型案例实践。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检
—1— 验校正和示范指导作用。
二、主要任务
2017年6月底前,针对国家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区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鼓励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林木、耕地、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细化启动与磋商程序。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
—2— 复或赔偿的,省政府可委托相关部门启动赔偿磋商程序。2016年,研究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与磋商工作规则》,明确索赔启动条件、索赔程序、索赔依据、磋商主体、磋商原则、磋商内容等。
2、完善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探索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201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出台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鼓励办法,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3、加强资金管理。坚持损害担责原则,积极推进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鼓励构建市场型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提倡风险共担原则,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省财政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4、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2016年,省检察院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对索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3—
5、推进信息公开。2016年,省环保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开展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内容等。
(三)加强评估机构培育与建设
1、推进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2016年,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加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建设。组建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及专家库。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四)开展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1、开展损害赔偿。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试点期间分别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提交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报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2、开展探索性研究。针对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基线确定、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鉴定关键环节,开展探索性研究与实践,加强技术与标准研究,推动环境健康损害赔偿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建设。
三、保障措施
—4—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省环保厅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并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负责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
(三)落实经费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资金支持。
(四)加强考核监督。由省政府督查部门牵头负责对各部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按月通报进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机制,细化、分解各部门在试点中的目标任务,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准确报送、报道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底和2017年6月底前,试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总结。
(五)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
—5— 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6— 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
—7— 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
—8— 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试点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试点地方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试点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9—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
—10— 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地方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试点地方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11—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方省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及时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向国务院报告。
(二)加强业务指导。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地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国家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
—12— 术与标准研究。
(四)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发展改革、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试点地方优先考虑、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五)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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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武威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武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石羊河流域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抓生态建设就是抓发展、改善生态就是改善民生的理念,加快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坚持绿色惠民强市、循环发展,围绕建设国家级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为目标,以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为根本,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方针,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扶贫攻坚协调推进,加快建设人民富裕、经济繁荣、生态良好、政治清明、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武威。
(二)改革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政治和社会建设,必须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清新空气、清洁水源、美丽山川、肥沃土地、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必需的生态环境。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保护森林、草原、河流、湿地等自然生态。
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
树立空间均衡的理念。把握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平衡点推动发展,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增长速度不能超出水土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
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
(三)改革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坚持自然资源资产公有性质,创新产权制度,落实所有权,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保障全体人民共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继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农村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形成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又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约束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
坚持鼓励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支持各县区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四)改革目标。2016年,启动改革工作;2017年,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体系;2018年,完成市、县空间规划编制,建立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2019年,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到2020年,形成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着力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的原则,清晰界定全市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根据国家和省上部署,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确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推进确权登记法制化。(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委农办)
(二)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制定权利清单,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和牧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能。2017年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将自然资源资产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委农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2019年,出台•武威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所有者、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责任单位:市编办)
(四)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实行市、县区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分清地方政府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空间范围。到2020年,建立市、县区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委农办)
(五)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完善水权制度体系,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将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落实到取、用水户。2020年,按照省上统一安排部署,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明晰水流产权的所有人职责和权益、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和权利义务。2017年,按照省上湿地产权确权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着力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一)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突出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大力实施武威市南护水源(祁连山水源涵养区)、中调结构(河西走廊绿洲区)、北治风沙(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的战略布局。加强空间管制,规范开发秩序。禁止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投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落实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与绩效考评结果相衔接的分配制度,充分运用以奖代补、奖惩结合等激励引导手段,促进县区政府立足本辖区生态功能类型,因地制宜,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探索生态建设与产业协调发展模式,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逐步形成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为主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二)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简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对红砂岗加氢暨电石精细化工智慧产业园、甘肃(武威)国际陆港产业园项目用地指标进行单列,对精准扶贫、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综合考虑各县区实际用地情况需求,合理下达用地指标。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照全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细则,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管控边界。加强各类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坚决关停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矿山企业,全面冻结、注销保护区内所有勘探、开采矿业权限,全面停止保护区内涉矿项目审批。按照省上统一安排部署,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煤矿进行关闭。城镇空间,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单位国土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控制工矿建设用地空间和各类开发区用地比例,促进产城融合和低效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农业空间,坚持农地农用、因地制宜、引导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土地整治,大力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生态空间,加强林地、草原、河流、湿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产品服务功能;树立生态的价值产品理念,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负面清单,实行严格的产业和环境准入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依法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石羊河流域等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土地变化。(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委农办)
(三)落实国家公园体制。按照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统筹全市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自然资源资本,实行更严格保护管理,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和符合规定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民勤沙漠绿洲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积极争取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配合省上做好争取申报祁连山国家公园的相关工作,落实甘肃省国家公园体制实施方案,构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
(四)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组织落实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责任单位:市编办)
四、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着力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
开展空间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省上安排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积极推进县区“多规合一”,建立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用地空间结构。以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安排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五、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着力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一)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守规划管控保护红线,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明确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和检测体系,制定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建立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着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
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引导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充分挖掘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土地潜力,落实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相关鼓励政策,统筹各类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把工业项目、设施农业、养殖暖棚、新农村示范点集中安置区等项目向未利用地转移。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铁路、高速公路和大型水电工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县区政府做出2年内完成补充任务的承诺,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可实行边占边补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耕地开发任务,确保按时完成补充耕地计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在线监管。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做好实地踏勘论证。2017年,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方案,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结合精准扶贫开展废旧宅基地复垦,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关闭的废弃矿山实施复绿工程,加强祁连山区采煤塌陷地等恢复治理利用,重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牧局)
(二)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按照“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的总要求,完善优化覆盖市、县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2016年,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有条件的自备水源井;2017年,配合省水利厅完成市、县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2018年,初步建立市、县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水机制。大力研究和推广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加快河西走廊高效节水灌溉武威示范区建设。加强工业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矿井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工业废污水再生利用,鼓励高耗水行业积极采用非常规水资源、中水回用技术,降低对新鲜水的取用量。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重点工业行业用水定额,建立工业节水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引导和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加强河流水质状况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及时报告并采取治理措施。完善水功能区监管,开展重要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加快推进民勤县水生态文明省级试点县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发改委)
(三)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范围,严格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合理控制各县区能源消费总量,逐年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统计监督作用,做好预警分析。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继续抓好工业、建筑、交通领域节能管理,不断加强农业、商务、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大节能执法检查。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申报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力争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电力总装机60%,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按照省上下达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和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开展光伏扶贫工程。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规模化大型沼气,积极推广秸秆气化炉等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构建农村能源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四)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不断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对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区的林中空地、水土流失严重区、宜林地进行人工造林。健全和落实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人工巡护与电子监测相结合,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林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形式开展流转,将符合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纳入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范围。按照甘肃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全市国有林场改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五)建立草原保护制度。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推进草原规范化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建立健全草原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鼓励创新草原经营权流转形式,完善草原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草原流转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草原流转行为。积极扶持家庭牧场、种植养殖合作社,通过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转化利用农作物秸秆增加饲草、开展舍饲圈养和异地育肥等有效措施,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快推进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强化草原有害生物防控。积极建设人工草场,加强草原防火。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补奖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户。认真落实草原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制度,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严格落实“五禁”决定,加大草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六)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全市湿地纳入保护范围,按照甘肃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武威实际,制定•武威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在大通河、金强河、石羊河源头及其支流中上游滩地等区域,通过禁牧、围栏封育等措施,对祁连山区冰川、高山灌丛、高山草甸、河流等湿地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强化天然植被保护与管理,提高植被自我恢复的能力。加强以甘肃民勤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和民勤青土湖、黄案滩为代表的荒漠湿地保护恢复和建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
(七)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在已实施沙化封禁保护的区域,健全完善以封禁保护区管理、监督监测和检查验收制度为主的封禁保护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以购买服务为主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护运行机制。加强封禁设施建设,禁止滥樵、滥采、滥牧,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遏制沙化扩展。建设管护用房、瞭望塔,修筑必要的巡护道路,配备瞭望设备和交通、通讯设备,建设固定界碑(桩)和警示宣传标牌,加强管护队伍建设。通过造林种草、合理调配生态用水,增加林草植被;通过设置沙障、砾石压砂等措施固定流动和半流动沙丘,减少起沙扬尘。(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八)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和储量的登记统计,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鼓励规模化开发。严格执行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标准,加强低品位、难选冶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建立矿山企业高效、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真实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积极开展全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制度,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配合做好武威盆地页岩气的调查评价,推进页岩气勘查开发。鼓励引进资金、技术参与提高祁连山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资源开发者的生态修复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履行生态修复补偿义务,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将祁连山矿山恢复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纳入第三方治理,由相关企业承担治理费用,也可动员社会资金参与治理,并享有治理成果或受益。(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九)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全面实施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工程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建立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垃圾分类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加快推进化工、建材、轻工等传统制造业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促进生产过程中废物和能源的循环利用。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及相关制度要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一步加大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回收企业提高回收分拣水平,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废旧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严格执行国家资源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着力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一)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完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收费政策,合理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草原植被恢复等收费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结凉州区、民勤县国家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在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基础上,逐步向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推行。到2020年,全面实行分类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
(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评价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矿业权交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收范围调控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落实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补偿途径。探索政府购买生态产品及其服务,鼓励生态损益双方自主协商补偿方式。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进建立县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区与保护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创新补偿机制,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统筹安排部分水权收益用于生态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政府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生态补偿政策。争取启动建设祁连山国家级生态补偿试验区。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探索建立重点湿地补偿机制和因生态保护建设措施而限制或丧失发展机会的农牧民的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
(六)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落实各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统筹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我市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和保护修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武威市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在保证耕地保护目标落实的基础上,制定耕地轮作种植计划,使耕地进行轮作生息,以恢复土壤肥力。稳步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逐步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断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快退化草原改良进程,建立草田轮作、低产田退耕还草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着力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建设。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向各县区合理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二)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综合整治,建设污水固废集中处置设施和集中供热工程,对辖区内环境风险进行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联防联动机制,加强县区、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确保完成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三)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大力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及新型施药器械,有效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率。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因地制宜推广堆肥发酵、沼气能源利用、有机肥生产等畜禽粪污综合处理利用技术,有效减少养殖污染。推广使用高标准地膜,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采用“以奖代补、以旧换新”等方式扶持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储运加工网络体系。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及尾菜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技术,提高秸秆、尾菜的综合利用率。实行农药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推动农药生产者落实废弃物回收与无害化处理责任。采取财政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着力解决损害农民群众的突出环境问题,提高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级统筹协调、县区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农村环境治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民勤县全域无垃圾创建示范县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全市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村庄卫生保洁等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供销社)
(四)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市、县区环保部门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在政府、部门、企业门户网站或电子屏、公示栏等公众知晓地点及时公开大气、水和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公布环境执法查处情况。建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完善环境保护网络举报、12369电话(微信)举报平台和制度,健全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严格环境执法,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生态环境损坏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武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严格落实•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武威段建设项目清理核查整治整改意见及整治整改方案‣,坚决禁止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类活动。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整合各部门、各层次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环保局)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
着力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
(一)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加大社会资本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投资,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投资支持力度,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国有企业通过PPP模式改革体制机制和运行方式。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在线监测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
(二)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碳市场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的作用,按照•武威市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初步建立适应市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善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扩大涵盖的污染物覆盖面。在现行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由政府负责组织、第三方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平台、企业自助交易的市场化管理制度体系。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规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推行水权交易制度。结合水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研究制定我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完善水权交易申请、协议、公示和水量交易结算等制度和运行模式,形成合理的有偿转让和补偿机制,促进水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开展,激发用水户的节水源动力,实现水资源的二次优化配置和余缺调剂。强化对市场准入、交易价格、交易用途的监管,建立水权利益诉求、纠纷调处和损害赔偿机制,维护水市场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将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绿色产业。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信贷审批程序,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执行•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协调和推进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努力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保险费补贴,对参保企业完成风险整改的,在企业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六)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落实国家、省上•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方案‣,积极推进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认证向绿色产品转换,完善对绿色产品的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等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在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和政绩考核中的赋分权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加快推进对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和水土流失、沙化土地、土壤环境、地质环境、温室气体等的统计监测核算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准确性、及时性,实现信息共享。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地表资源分布与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生态协调性评价指标体系和市县乡三级水资源管理监测评价体系。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健全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调查和评估。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加大财政资金对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强化指标约束和责任考核。根据不同类型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委组织部)
(二)建立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稳步推进我市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水平,重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切实服务水、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与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三)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甘肃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2016年,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收集、审核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建立土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水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资产账户。(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
(四)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相关内容和统计监测数据为基础,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职前后所在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以其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为主线开展审计。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落实•武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环保责任。对领导干部在职或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从贯彻新发展理念、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大局出发,从政治责任、历史担当、为民情怀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衔接汇报,对口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细化实化改革举措,制定改革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合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二)积极开展试点。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发挥主动性,积极探索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省上部署,积极开展环境和生态试点。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创新突破,总结经验成果,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模式。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确保试点示范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宣传力度,统筹安排、正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扩展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途经和方式,健全公示、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组织环保宣传,监督环境执法,参与政策建议,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局面。
(四)严格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关于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建立环境保护巡察常设机构和长效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坚持实行常态化全面巡察、网格化严格管理,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执法监管力量,推进联合执法、跨区域综合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