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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0-1072524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0 18:00: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一)数额犯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注意根据202_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l条)。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l万元以上的(203条)。

5.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一202_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一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条);注意: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383条)。

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l万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l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丽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三)包容犯情形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 0 0 1年5月2 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四)亲告罪

所谓亲告罪是指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诉才处罚的犯罪。这类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远远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1.侮辱罪(见246条,但当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见246条,但当诽谤行为严熏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见257条,但当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见260条,当当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见第270条)。

此外,还应注意刑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五)刑法典中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这种对合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两种情形。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1、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

(2)串通投标罪(223条);

(3)重婚罪(258条,注意相婚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l款);

(5)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条);

(7)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2、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独立定罪量刑(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主要有: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J63条与第764条);

(2)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224条、167条和406条):

(3)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17l条);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0条与24l条);

(6)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312条,注意形成对合犯的前提是销售者所销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

(7)受贿罪与行贿罪(385条与389条):

(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条与391条):

(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条与316条);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条与151.153条):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条与140——148条):

(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415条与322条);

3、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所谓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不构成犯罪,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因为另一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有:

(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与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2)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283条)与非法购买间谍器材的行为:

(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条)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的行为;

(4)倒卖文物罪(326条)与购买文物行为;

(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条)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的行为;

(6)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7)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与购买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前者根据202_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刑法第280第2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8)贩卖毒品罪(347条)与购买毒品的行为(注意,如果购买毒品的目的不能证明是为了贩卖、且数量未达到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则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篇:202_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202_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一)数额犯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注意根据202_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l条)。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l万元以上的(203条)。

5.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一202_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一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条);注意: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383条)。

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l万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l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丽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三)包容犯情形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 0 0 1年5月2 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一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第三篇:202_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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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_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犯罪主观方面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犯罪客观方面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备考建议

202_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一)数额犯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注意根据202_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l条)。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l万元以上的(203条)。

5.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一202_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一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条);注意: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383条)。

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l万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l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丽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三)包容犯情形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 0 0 1年5月2 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织行为本身是一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在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特点与种类的基础上、无罪过事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况及处理。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一、罪过: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来掌握。

区分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采取三步走的办法:

1、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他该不该认识到?(有无认识义务)

3、他想不想让结果发生?把握这三点,就能比较深入地掌握罪过的分类与特征。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但应该认识到;过于自信:认识到了,但并不想让结果发生。

所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1、如果都认识到危害结果,且都不反对结果发生,直接追求的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的就是间接故意;

2、认识到危害结果了,如果不想让结果发生,就是过于自信;

3、都没有认识到的,如果能够预见,就是疏忽大意,否则是意外事件。

注意:认识错误时,如果误把甲当乙杀掉,仍然是直接故意,犯罪既遂。其道理如同偷米时把面偷回来了。

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也不能以事后标准来判断。应当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二、目的与动机:

目的与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个别情况下,目的也会影响定罪。如赌博、收买妇女、偷窃、绑架儿童、非法拘禁等。注意这些“个别情况”。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无论怎么错,都不影响定罪与量刑。按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定罪处罚即可。

2、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量刑。

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即如果你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你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具体分类:以白糖当砒霜的、以砒霜当白糖的(犯罪手段);把人当熊“猎捕”的,把熊当人杀死的的(犯罪对象)等。处理原则都一样。

注意认为盐水会毒死人而故意用盐水毒人的和迷信犯都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手段并无认识错误。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简单说就是:如果你因我的行为而死,但死法和我想的不同,那我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本欲淹死他人,但井里没水,他人被摔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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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我们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刑法部分时要对犯罪客观方面格外的重视。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我们要在重点掌握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几个要件。

一、行为

1、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负有义务”,四种义务来源:法律的规定,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先前行为引起的,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还要能救不救,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某甲把邻居9岁少年带出去玩,后又不管他,致其冻饿而死。

3、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例如某企业为偷税,涂改账簿、多列支出等,但对于该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而言,该企业没作为,仍是不作为犯。

4、持有型犯罪:某人必须有意持有违禁物才构成犯罪。如果能够证实违禁物的来源,则按实际查实的情况定罪。例如证实该毒品是用来贩卖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危害结果

1、应区分危害结果是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还是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直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例如,过失致人伤害的,只有造成重伤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的,即使没有致人伤亡,也构成抢劫罪,但致人伤亡的,量刑会加重。

2、危害结果的作用: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态;影响量刑;还会影响诉讼程序: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由被害人自诉;造成重伤的,则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学说上争议较多。简单掌握“行为人只能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负责”即可。要明确有因果关系和有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注意因果关系的中断。

四、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在案,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罪与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条和第340条、341条的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备考建议

刑法分则部分的在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中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

实际上,除了个别罪名是要横跨各个章节比较记忆的以外(如第五章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与第八章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绝大部分罪名只需要在本组、本节分类记忆即可。

一、要注意202_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这些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司法解释也都是202_年司法考试的重点。

二、刑法分则部分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罪名的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确定的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还要注意《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补充规定(二)》。定罪时不得适用章罪名和节罪名。

三、要注意一些分则与总则竞合时,不适用总则的情况:

1.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帮助、教唆另行定罪,不适用共犯规定的:例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必要共犯,不适用总则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03条: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适用不同的法定刑,而不是按共同犯罪依照同一法定刑处理。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行贿、介绍贿赂、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适用总则中自首的处罚规定。

第四篇: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

(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

(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

(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1)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慌和不安定因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恐怖组织与一般犯罪组织的界限。一般犯罪组织没有政治和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3)本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界限。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②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犯罪主体仅指自然人,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一罪与数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成立数罪。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数罪并罚。

(四)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界限。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储存,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非法持有,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储存是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枪支,仍大量存放;非法持有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或配枪资格和条件消除后扔非法地持有或私自藏匿少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五)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内。(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是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这个危害后果程度的把握。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交通事故虽然也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3)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概念:也包括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2特征:(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均为故意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认定:①安乐死的行为与共谋自杀的行为的界限。在立法未解决前,安乐死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时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共谋自杀的行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③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大义灭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②大义灭亲:应以故意杀人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②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③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

(1)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认定:①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查明故意的内容。故意重伤,是行为人只想重伤他人的身体,使其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故意杀人未遂和既遂一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②故意伤害致死与

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只是过失所致。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③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只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4)刑事责任: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②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A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B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C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③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三)强奸罪:

(1)概念: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性自决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3)认定: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①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②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③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④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⑤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⑥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概念: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既遂: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是,成立本罪的既遂。(3)认定: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五)绑架罪:

(1)概念: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3)认定:①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A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以索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B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不仅表现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实施勒索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后者一般只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概念: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认定:①行为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应按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杀害、伤害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并罚。②出卖亲生子女的应认定为遗弃罪。

(七)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1)认定: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行为人能够负;

三、侵犯财产罪:;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2特征:(1)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3种类:包括13种具体犯罪,分永久占有型、挪用型;

(一)抢劫罪:;(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4)刑事责任: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八)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1)认定: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三、侵犯财产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2特征:(1)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个别犯罪则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种类:包括13种具体犯罪,分永久占有型、挪用型和损毁型三种种类。

(一)抢劫罪: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3)认定:①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A主观方面不尽相同B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具有当场性,绑架一般不具有当场性②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具备三个条件:A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B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C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③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④一罪和数罪。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或者实施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⑤既遂和未遂。只要具有取得财产和造成人身伤害任何一项后果的,构成既遂;反之未遂。

(4)刑事责任: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

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5)抢劫罪对象:限于动产。包括违禁物品、赌资、赃款赃物。

(二)抢夺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认定: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①相同之处: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不同之处:A行为方式不尽一致。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针对的人身;抢夺罪则是趁人不备,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针对的是财物B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没有特别要求,抢夺罪则以取得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

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三)盗窃罪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_元以上的;多次窃取是指行为人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③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①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A盗窃公私财物数额B盗窃次数多少C是否以特定的方式盗窃②一罪和数罪。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因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③既遂和未遂。当犯罪人控制财物时,既遂,反之未遂。

(4)刑事责任:①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②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③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④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⑤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四)诈骗罪(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犯罪构成:①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无中生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包括虚构全部事实和在已存在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夸张和扩大,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以蒙蔽被害人)②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侵占罪(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2)认定: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键是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职务侵占罪

(1)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③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企业单位成员。(3)认定:①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体上侵犯的都是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盗窃、诈骗行为。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还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⑴犯罪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其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⑵在客观方面上,职务侵占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利用自己依照职务所直接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这是职务侵占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是盗窃、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最大区别。⑶侵犯对象的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的财物既可以包括本单位内的财物,也可以是单位以外的财物。⑷在犯罪成立上,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虽然都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具体的数额规定上,盗窃罪、诈骗罪犯罪构成的数额起点要低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多次实施的,依法也构成盗窃罪。⑸在量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且只有数额巨大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盗窃罪、诈骗罪的量刑上,只要构成犯罪,都必须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主刑上,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盗窃罪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外,其他盗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②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A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B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C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D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E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七)挪用资金罪

(1)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借贷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①客体是公司、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挪用,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改变本单位资金的去向和用途)③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企业单位成员。

(八)敲诈勒索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2)认定: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主要有以下区别:A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由第三者转达。B从威胁的暴力实施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

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施威胁的暴力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C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除了对人身的加害行为之外,还包括毁坏财物、损害名誉、揭发隐私和不法行为等。D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取得,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四、贪污受贿罪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3、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

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

五、渎职罪;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职;

(一)滥用职权罪(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玩忽职守罪(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四)徇私枉法罪;(1)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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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五、渎职罪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义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特征:(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少数为过失。

(一)滥用职权罪(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有关行为,或非法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认定: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相同之处

1、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二是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行使职权,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工作。

2、主观方面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徇私枉法罪

(1)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认定: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的界限。A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B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C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补充:

(一)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想像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

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二)其他重点参考罪名: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包庇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偷税罪,抗税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五篇:刑法类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类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类罪名目录

所有章节类罪名(共27个)简单归纳口诀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危妨,三侵破,二扰乱; 贪渎军,走生金,毒卖秽。

口诀对应类罪名如下: 一、五危妨:

A、五个危害(包括三个章类罪名,和两个节类罪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章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六章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B、五个妨害(包括一个章类罪名,四个节类罪名):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章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六章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六章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二、三侵破:

A、三侵犯(两个章类罪名,一个节类罪名):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章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B、三破坏(一个章类罪名,两个节类罪名):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二扰乱:

第三章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六章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四、贪渎军(为章类罪名):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走生金(为第三章的节类罪名):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六、毒卖秽(为第六章的节类罪名):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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