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1年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2021年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为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带贫减贫作用,带动建档立卡农户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及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结合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责权”落实到县的实际,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级主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切实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二)坚持依法依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积极性。
(三)坚持权责一致。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四)坚持科学管护。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村级公告公示栏上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有效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
按照“三定四管”模式,通过定资产范围、定资产类型、定资产权属,规范登记管理、规范运行管理、规范维护管理、规范处置管理,切实抓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一)安排部署阶段
按照国家、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为规范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程序,细化相关内容,我县已成立扶贫资产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督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
第一步: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是非到户类资产,逐年逐个项目追溯资金来源、用途去向、资产状况等信息,核实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县、乡、村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时间为x月xx日前。
第二步:准确区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固定资产等。各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进行管理,x月xx日前,县、乡、村三级均要按照分类情况建立管理台账。
第三步:科学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属于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参考目前管理现状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
第四步: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民主公开和决策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农户的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农户自觉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费用。经营性资产可以釆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六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收益的,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分配。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步:合规合法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金额小于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全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总台账,准确记录全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情况,行业部门和乡村两级要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八步:精准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各乡镇(街道)在确定扶贫项目权属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及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需及时更新登记,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x月xx日前,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将完整的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登记台账(附件x)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完善阶段
县直相关部门,对全县扶贫资产、台账及运行管护机制进行检查验收,看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彻不彻底,扎不扎实,是否建立相关制度,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立行立改,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完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和成效提炼总结形成报告,于x月xx日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既是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有力保障;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明确管理责任,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管理机制。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清查、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三)严肃追责问责。加强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预防资产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隐藏不报、虚报、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
第二篇:资产管理考评工作方案
资产管理考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贯彻勤俭办学理念,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考评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学校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工作组:
组长:国资处
成员:计财处、审计处、实验室条件保障处
二、考评方式:
考评采取听取单位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抽查、分析评议等方式进行。
三、考评内容:
1.公用房屋使用情况:随机抽查 10 间公用房屋,检查核对实际使用现状和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调查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基本使用情况,据实按规范填报教学实验室调查表,整体考量学院公用房屋基本信息准确率和教学实验用房保障率。
2.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率:随机抽查 3-6 个实验室采取以物对账和以账对物两种方式检查账、物、卡相符率。
3.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随机抽查 3-10 台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设备是否完好,使用记录是否完整,机时是否达
标。
4.仪器设备利用率:是否有闲置及长期(到货半年以上)未拆封设备。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 年 9 月 12 日
第三篇: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依据《XX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XX省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镇扶贫工作站统一领导,相关村和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镇扶贫站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镇农经站负责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指导工作,镇农技站负责到户特色种养业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工作;镇财政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村支部书记负责本村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公益岗位等开展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需明确产权归属,各村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护;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督促指导各村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各村需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状态。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村要及时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经营性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要在交付后1个月内发挥效益。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且向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本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分配
第十三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贫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大部分要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主要用于半弱劳动能力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岗位开发;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补助,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非贫困村要全部量化到贫困户,收益权的分配方向参照贫困村做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村每年年初要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天,并对上一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结果进行长期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镇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每年镇扶贫工作站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村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及时解决当年反馈资产管理问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对后续运维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村在下一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扶贫成效考核予以倾斜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站负责解释。
第四篇:某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 XX 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X 政办发〔2019〕X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扶贫效益,结合“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施现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我县“十三五”期间使用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登记造册、研判股份构成、科学分割权属,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资产经营、效益分红、监督监管等权责,探索建立科学管理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形成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持续发挥扶贫效应及带贫效益,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顺畅衔接乡村振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县财政“十三五”脱贫攻坚期间投入扶贫资金的数量和用途,全面摸清使用该类资金
形成的扶贫资产底数,并综合研判各类资产的性质,剖析各类资产应归属的对象,对使用扶贫资金形成的相关资产所有权实现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科学规范扶贫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防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风险,进一步提高扶贫资产收益能力,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坚持群众受益原则。明确资产归属,并有序引导贫困人口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经营、监督等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制定完善资产经营和管理模式,有效促进资产确权,确保扶贫资产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严肃确权主体和确权流程,制定职责和确权时限,促进资产良性运营,进一步加强确权前、中、后的监管,防范扶贫资产出现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情况;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产的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必须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社会的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扶贫资产界定的范围 扶贫资产是指“十三五”时期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和通过奖补落实到各类组织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扶贫资产的类型 基础设施类:包括已完成建设和在建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已完成建设和在建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资产;产业发展类:包括已完成建设和在建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安置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明确资产管理职责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层面: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扶贫资金形成资产项目的验收、决算、管理、移交指导工作;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管理、移交工作;县农经中心负责 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 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确权到乡镇(或乡镇政府所属经济组织)扶贫资产的责任主体。
村级层面: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村干部管理职责,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日常管护责任。
(四)规范资产计价 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五)规范资产确权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入账,并登记造册,属于移交的扶贫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交。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管理有特别要求的,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逐步予以解决。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界定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道路交通确权到县;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村卫生室、文化活动场所确权到村,村卫生室配套的相关医疗设施、药品等根据卫体部门意见确权登记;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房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到户,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建设主体确权到县、乡、村;农村危房改造利用集体房屋改造或在村集体土地新建集中安置的,个人并未实
际出资的确权到村,个人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腾退旧房宅基地的确权到户;光伏电站按要求确权到村。
扶贫项目库中在建项目及今后新建项目,由县级统一建立扶贫资产清单,明确登记主体和产权归属,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登记、备案。
(六)规范资产登记 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XX 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
1.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项目完成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和村集体要相应建立资产台账,同时报送县财政局、扶贫办和农经中心。
2.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要及时登记入账,移交村集体的资产各村集体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来的资产明细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和乡镇审核意见,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七)规范收益分配 1.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年收益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内
容执行。
2.收益类扶贫资产,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责权利清晰的经营模式 1.资产经营方式确定。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 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采取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经营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资产经营者选定。扶贫资产所有者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选定,经营者应从有特色产业优势、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择优选定,优先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营主体包含扶贫龙头企业
和扶贫农业专业合作社要以股份制形式参与经营,股份占比不能超过 20%。
3.资产经营风险防控。扶贫资产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绩效不达标的要进行整改,确保经营效益。项目经营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
4.资产经营者责任。扶贫资产经营者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九)建立扶贫资产盘活和处置机制 1.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乡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员对该资产进行分析评估,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不能利用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产业发展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 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2.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处置包括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方式,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十)加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1.资产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2.资产管护制度。扶贫资产所有者负责资产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清查制度、台账制度、评估制度、经营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或维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资产报告等制度。
3.资产运营监督。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
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对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县级农经部门审计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对标落实 县扶贫办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各乡镇、各行业部门推进扶贫资产认定确权工作,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好确权后资产使用、经营、收益等工作开展。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负责指导乡镇、村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经营的绩效考核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重要审计内容。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与行业标准要求,派出专人与基层村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按照紧盯扶贫资金使用、认定扶贫资产构成、科学量化资产股份、做好相关资产分割、确权到村到户到人的步骤,有效做好做细整项工作,确保扶贫资产不受损失、持续发挥扶贫效益的同时,不因扶贫资产确权工作影响产业正常经营发展。该项工作要求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
(二)建章立制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中心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职能的优势,进一步指导乡镇、行业部门健全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有序指导扶贫资产及产业持续安全、规范运行、保值增值,长久发挥扶贫效益。
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指导,措施有效,确保做到存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
对确认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县财政部门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做好相关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
(三)严格监管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纪检机构、行业部门纪工委的监督执纪优势,对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参照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四)宣传发动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管理。要明确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五篇:XX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投入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不含确权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产业扶贫项目,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类项目。
第三条明晰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四权分置”。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帮扶精准、监督到位的原则,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资产所有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外),放活扶贫资产经营权,保障贫困群众收益权,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运营监督权,确保扶贫资产持续有效发挥带贫减贫作用。
第四条区和镇(街道)、园区扶贫、发改(能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收益分配的监管,发改(能源)、备案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备案建设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资产登记、核算、管护运营的监管。
第二章规范产业扶贫项目建设
第五条统筹布局产业扶贫项目。要坚持三农优先原则,优化布局产业扶贫项目,因地制宜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强产业扶贫项目与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的衔接,推动产业扶贫与乡村产业振兴一体谋划、协同推进。鼓励以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实施产业扶贫项目,提高项目对镇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区扶贫开发办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强化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管理,规范项目储备、方案编制、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公告公示等环节,确保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报账、资产交接等工作。
产业扶贫项目不得采取名股实债等债权类投资方式,对已经形成的债权类投资项目,协议到期后一律不得续签,扶贫资金收回后,根据扶贫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加强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章明确所有权
第七条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以村为单位(含联村)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确权到相关村。因村庄规划撤并等原因确需暂缓确权到村的,由区主管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到相关村集体;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政府出资额确权到政府投融资主体。
区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综合考虑各镇(街道)、园区贫困人口数量、镇级统筹已实施和2020年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等情况,将区级项目形成的资产暂时移交到相关镇(街道),各镇(街道)、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确权到相关村。
各镇(街)、园区对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到村,应制定确权方案,对原项目实施方案中资产所有权属、带动贫困群众等变化中在确权方案中作出说明。
各镇(街)、园区对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方案,要结合自身实际,着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经本镇(街)、园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严格扶贫资产登记。扶贫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管理。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登记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资产登记名称标注扶贫,逐类逐项记录资产明细,确保扶贫资产可盘点核查。扶贫资产暂缓确权到村的,要明确归属主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确权到政府投融资主体的扶贫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扶贫资产登记后,发生迁移、损毁、变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集体扶贫资产可设置为村扶贫股,不量化到村集体成员;扶贫资产已经量化到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明确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扶贫。
第九条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制度,明确扶贫资产看管、维修、更新等管护责任。对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管护主体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XX区产业扶贫资产核销程序(试行)》(X扶贫组发〔2019〕X号)有关规定进行核销。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的运维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确保电站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第四章放活经营权
第十条确定扶贫资产经营主体。扶贫资产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可采取村集体直接经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资产经营方式。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的,应通过民主决策、专业评估等形式,确保扶贫资产公允计价;鼓励选择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专业化管理机制,促进扶贫资产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
第十一条明确扶贫资产经营权责。村集体直接经营扶贫资产的,要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的,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主体之间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扶贫资产保全责任及措施。项目经营期间,应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可综合考虑产业类型、行业特点、带贫作用以及市场平均回报率等因素,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双方利益。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原经营承包合同(协议)继续履行的,相关村可以委托镇与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扶贫资产保全责任及措施。
第十二条强化资产运营管理。扶贫资产出现长期闲置、经营低效或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者或经营主体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长期闲置资产,要立足当地实际,坚持市场导向,积极盘活用好。对资产经营低效或亏损的,可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资产置换等方式改善经营,促进扶贫资产经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五章保障收益权
第十三条规范收益分配管理。扶贫资产收益要先落实到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分配使用。按照“村提方案、镇级审核”的流程,以村为单位研究提出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内公示后,报经镇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村内公告。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要在一个扶贫内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帮扶对象,在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时,可根据贫困户稳定脱贫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的监管,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原项目实施方案帮扶带动对象相应变化,由确权后的相关村确定。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原经营承包合同(协议)继续履行的,资产收益收取权利可由相关村委托镇代为收取。
第十四条提升精准帮扶实效。扶贫资产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缺乏劳动能力等脱贫不稳定人口外,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就业虚拟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发展内生动力。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出现生活困难列入即时帮扶范围的农户家庭,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第六章落实监督权
第十五条加强资产检查监督。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扶贫资产的安全。积极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区主管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扶贫资产所有者或经营主体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护运营。
区级、镇级统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确权后,涉及相关村较多的,相关村可以委托镇统一制定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行使检查监督权。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扶贫资产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确保群众对扶贫项目、资金、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监督权。对挤占、挪用、贪污、损坏或非法处置扶贫资产,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