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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精选5篇)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0-1076886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4 11:2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法中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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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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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凯程考研,考研机构,10年高质量辅导,值得信赖!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teni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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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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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法知识点总结

1.物权所表彰的是人支配于物的正当性,而非现实性

2.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其包括①物权的种类强制 ②各类物权的内容强制

3.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①完全物权:是“限制物权”的对称,指支配物全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完全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所有物权 ②定限物权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完全物权

4.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对妨害其物权圆满支配的人发出的请求权。①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以回复其对物的占有的权利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的行使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的现实妨害时,权利人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要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请求权(妨害在合理限度内的,权利人应当予以容忍,不得请求排除;妨害超过合理限度的,具有民事违法性,权利人才可以请求排除)③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利益,面临来自他人的可能妨害危险的同时,请求他人采取措施,防止妨害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以保全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5.物权变动: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依法引起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6.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且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要约及其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①要约必须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③要约必须具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 ④要约要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

⑤要约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含义及其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效果是引起合同的成立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③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①质权是以动产或动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以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生效条件的担保物权 ③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及其要件: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 ①一方取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一方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

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所应负的先 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征:①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即其发生时间与违约责任的发生时间不同,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的过失,为履行的过失

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守信原则

③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构成要件:①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②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具有过错

1.简述承诺迟到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①迟到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况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效力、合同不成立;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②《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机会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双方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已届履行期 必须是相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必须是相对方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 ②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先向对方为履行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权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该当事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须是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须是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③先履行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是合同双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须是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履行的债务客观上是可能的,即是可以履行的

3.简述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作用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订立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所为的登记

①保全效力:是指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顺位效力:是指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所涉及的不动产发生被强制执行或者被设置抵押权时,则这些妨害被保全的请求权实现的行为不能生效

③破产保护效力:是指在预告登记之后,如所涉及的不动产被纳入破产管理,则妨害被保全请求权实现的破产行为无效 ④警示效力:是指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对于可能与出卖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有警示作用

4.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①诉讼时效届满后,对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以其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权利人受领履行不是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其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 ③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仅对主权利产生因义务人抗辩丧失胜诉权的效果,而且对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产生同样的效果

④诉讼时效届满因义务人抗辩只丧失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并未丧失其实体民事权利,也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仍有权向法律起诉,只是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情况下,难以胜诉

⑤法院受理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三篇:202_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归纳整理

民法真题错解: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物权法

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

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7.担保物权的竞合:原则上“先来后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则善意质权优先2.“先质后抵”,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于抵押权。

7.法定继承是继受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但是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

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质押合同有效)。书面合同、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9.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 2.经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与交付对象无交付关系)3.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1.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2.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11.因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生效判决,不含确定判决、给付判决)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判决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效力。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即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双简单多数决”:面积、人数过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对于整体所有权的份额享有权利。

13.动产善意取得: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个人觉得是一种权利外观)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同样,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1.占有脱离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转质与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别:即以质权人身份或是所有权人身份

14.不动产善意取得: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其他原因

15.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权的成立的消极事由(约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背)

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约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利用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利用既可有偿,也可无偿3.基于相邻关系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是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另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不可分,不因需役地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 18.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等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出资等)。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19.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依法行使,则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的计算:若主债务诉时中止,则一般和连带保证也中止;若主债务诉时中断,一般保证的也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中断。

20.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需要仔细斟酌,详见真题105页)

2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不能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2.第三人担保和债务人转让债务,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3.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只要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属于抵押财产。25.债权质权,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包括部分履行,不可分性),债权质权应当具有质权的特征:流质契约无效等 26.动产质权、商事留置、自助行为区别:动产质权要求双方之间产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债务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自助行为:1 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 2 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债法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别:于同一个债的主体的多寡

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委托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承揽为有偿合同 2.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委托合同受托处理事务,即要就认真做事,强调过程。

3.债的法定转移:1.企业合并与分立 2.概括继承 3.买卖不破租赁 4.代位求偿权(债权消灭)4.第三人代为清偿:构成要件:1.债权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专属性)a 不作为债务(竞业禁止)b 注重债务人的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等的债务 c 因债务人债权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求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拒绝)4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真实)。法律效果: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在第三人完成交付行为即消灭、不论是否存在履行瑕疵)2.第三人与债权人:若为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为求偿权,在其清偿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 3.第三人与债务人:1.若为委托,则可基于委托合同求偿 2.若赠予 则无求偿权 3 其他原因 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5.代物清偿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6.无因管理(绝对吃力不讨好,):正当无因管理:“管理”(管理意思、为了他人的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他人(除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外)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1具有违法阻却性 2 不成立不当得利 3 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且双方互具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不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不具违反阻却性 2 若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 若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则可按照不当得利或符合侵权的按侵权之债。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必要费用及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和劳务费用请求权。3不论是否达成管理目的,尽到适当义务即可

8.不当得利的例外:误食他人东西,即食用人对误食的物品不具有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计划的,此时不能认定为误食人的财产消极增加,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9.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仅限于存有给付关系之当事人始可成立,如现实交付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属于缩短给付,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无给付关系,同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亦无法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物权无因性原理: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物权合同是处分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权益侵害型、支出费用型、求偿型。

10.不当得利须为财产性利益,若所获为非财产性利益并使人遭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11.善意不当得利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不当得利须返还“所受利益” 12.保证与抵押的区别:保证是人作担保,抵押是物作担保。

13.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从属性(若诉讼时效经过,且债务人主张了抗辩权,则债务缩减为0,保证责任也相应为0,若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未主张,保证人也未主张抗辩权,并且承担保证责任,则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4.连带共同抵押:抵押人行使追偿权无先后顺序的限制,即使未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比例份额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连带共同担保则不然: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的部分,按照连带保证人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合同法

1.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合同:标的物、数量,不必要包括价格),对要约邀请无法做出承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2.合同地点成立的例外: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

3.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为缔结合同磋商或接触,进入一种特别的结合状态 2.一方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注意: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终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

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重大误解:1.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而非价值认识错误 2.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不含动机错误)2.“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 3.误载不害真意 4.使者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故意传达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由使者承担缔约过失或者侵权责任 2.欺诈构成要件:双重故意:希望对方陷入(含动机错误)错误认识、希望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欺诈具不正当性,: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3.胁迫:双重故意:(故意预告实施危害)恐惧 4.乘人之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对方利益)5.显失公平:1.双务合同 2.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3.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不利境地(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发生时间不同。撤销权享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若胁迫订立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撤销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而不能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撤销 5.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

6.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现代理)3.因无权处分:两个例外: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2.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若不属于非法转租合同,该合同有效。追认(被代理人实际履行亦可视为追认)到达相对人(到达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不能生效)时才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自始生效。7.无效合同,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则不能认定合同全部无效,应认定为合同部分无效,(需要严格区分其中意义)。

8.无效合同情形:违反国家强制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免责条款等。注意:1.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且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违反国家规定。)2.遗嘱无效:全部无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受欺诈或者胁迫、伪造、篡改的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 9.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发出解除的通知)

10.预付款起资助作用,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作为价款一部分,未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退回

11.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1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注意诉讼时效)、到期;怠于行使:未诉讼或者仲裁(未采取法律方式)、非专属人身权

第四篇:造价员考试中的时间知识点总结

造价考试中的时间知识点总结

一、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 ≧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二、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

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2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三、变更与索赔的有关时间

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26、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29、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30、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3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32、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3、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34、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35、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36、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37、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38、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39、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40、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41、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42、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43、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4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关于数字时间的知识点

1、P1 202_年12月5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P3 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限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P3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基础课60、专业课60)继续教育

4、P10 民事行为能力:①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18周岁自食其力的

5、P19 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延期。

6、P20 诉讼时效:普通:2年

短期:1年(身体伤害、延付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寄存财物丢失损毁)特殊:涉外合同4年,海上运输1年

7、P20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8、P20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①不可抗拒力②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8.1 P21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8.2 P22 质押权自权利或动产移交时生效。8.3 P24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9、P28 资金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50% 超过1年的:30%

10、P29 不需要盛情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或300M²)

11、P30 申请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三个月。逾期不开工不能再延期自行废止。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12、P38 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国家重点、总投资3000万、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大型公用事业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5万平方米住宅、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13、P42 必须招标:施工200万

设备、材料采购:100万 勘察、设计、监理:50万 总投资累计3000万

14、P43 投标保证金:总造价2%,最高限额80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5、P47 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6、P50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单位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7、P53 招标文件出售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15日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P57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300人应设置安全科或配置专职安全员,<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9、P66 自安全生产施工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20、P67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1、P73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2、P79 意外伤害险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3、P8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单位办延期,延期仍为3年

24、P93 保修期:

①基础措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祖昂、装修工程=2年

25、P95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P98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监站向委托部门报送质检报告

27、P98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8、P99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h内报告。

29、P105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30、P106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甲方在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1、P10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向环保局申报

32、P118 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3、P12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4、P12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P122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36、P12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P12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给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8、P124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得超过6个月。

39、P127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0、P128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P129 预告解除中: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代工资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2、P131 经济补偿标准: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3、P132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P132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地订立至少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5、P138 工程文档的归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文档向建设单位归档。

46、P139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提请档案馆对档案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47、P140 档案的验收:一般项目在竣工前验收完即可。重大项目要在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完成。

48、P141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万分之五

49、P142 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50、P157 要约的生效:要约 到达 受要约人 时生效

51、P169 可撤销合同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 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52、P185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2.1 P191 合同的单方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3、P197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54、P214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55、P214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10天

56、P216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提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7、P217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

58、P217 法院之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59、P217 执行异议中,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之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0、P223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1、P223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62、P225 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3、P227 法院接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64、P228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篇: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11.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6.意思自治的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9.《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20.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3.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

2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5.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30.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31.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3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3.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3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35.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36.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37.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38.人的行为分类:

(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的行为。39.民事权利分类(1)绝对权与相对权(2)支配权(3)请求权(4)形成权(5)抗辩权

40.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即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

41.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人权”。债权的为相对权。

4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43.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4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45.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46.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47.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单方意思表示;

二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

48.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49.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50.抗辩权可以分为:(1)一时性的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5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3.权利划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54.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55.从权利:则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从权利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非主权利的权能。56.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58.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59.出生时间的确定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60.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儿”的法定继承。

62.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63.公民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婚姻关系、人身权消灭,财产权利和义务发生移转,消灭。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6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6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69.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特别程序宣告制度。70.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4)采用特别程序。

71.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7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行为无效 7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74.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75.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76.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77.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78.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79.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80.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

(2)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3)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4)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取消监护权(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取消监护权。

(6)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确定监护人顺序: 1)属于法定义务: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的。

2)可以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7)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指定监护中,必须先由单位指定,然后才能诉至法院。即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81.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82.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8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84.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2)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85.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86.宣告失踪的条件:

1)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87.宣告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88.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89.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90.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91.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

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9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2)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3)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93.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效力: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

C.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3)请求返还原物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4.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

95.个人合伙特征:

(1)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2)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

(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有享有所有权。

96.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97.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如果公民不管合伙盈亏,只是获得固定收入,不属于合伙人。

98.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推举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再由其他合伙人追究合伙负责人的责任。

99.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100.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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