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
构,中央、省驻xx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6 号)和《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食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坚持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注重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市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市经信局作为我市盐业专营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执行市盐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工业盐管理办法,全市盐业企业产销管理,政府储备食盐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推进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应急机制等工作;根据《安徽省盐业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皖编办〔2017〕194 号)“将食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转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专营中违法经营案件查处,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县级盐业执法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本区域内盐业违法案件等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食盐科学补碘监测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三)明确规范经营标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1.规范经营主体资格。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和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等食盐终端客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条件,设备、仓储条件等应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最基本的“A 级”要求。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跨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具备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主体资格,不得自主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跨区经营企业自建销售渠道和开展销售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得弄虚作假,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等方式,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2.规范购销渠道。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3.规范批发销售行为。跨省经营企业应通过本企业员工自行开拓市场,自行发展零售商或终端用户,直接开展批发销售,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受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的物流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企业的配送清单进行配送,无配送合同和配送清单不得配送,不得转卖转批食盐,不得以其他各种形式以配代销。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查处、打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工业盐等产销管理
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市县盐业主管机构、农业部门要分别督促工业盐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防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对违者依法予以严历打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五)完善食盐市县两级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落实《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订《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府储备食盐的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根据全市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体系,食盐储备不低于我市正常情况下 1 个月食盐消费量;督促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 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政府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补贴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六)落实信用体系建设
严格将进入xx市场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盐业协会和-6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盐业重大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制定对应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影响食盐安全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根据省卫健委划定的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 95%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作为缺碘地区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我省食盐加碘量标准,进入我市的食盐产品的碘含量标准为 18-33mg/kg(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此范围不一的(依法依规销售的未加碘食盐除外)一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八)建立食盐应急机制
研究制定《xx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认真落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拓展经营业务,实现做优做强。同时认真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盐业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食盐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最普及的民生商品,更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将食盐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守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健康。(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坚持依法治盐,保证市场安全稳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保持盐业市场专业化监管队伍,实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开展日常巡查、市县联动检查、多部门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强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用盐市场综合治理。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的监管格局,守住食盐安全、食盐质量、食盐价格的底线,促进盐业健康发展,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加强打击制贩假盐的宣传,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和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和违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
第二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切实解决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建设空间品质提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的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编制城乡规划、高品位实施城乡建设、高标准推进城乡管理,加快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生态旅游城市,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快绿色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县提供坚实的城乡发展平台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坚持乡土文化,彰显梅山特色;坚持山水为脉,强化生态环保理念;坚持功能为要,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实现城乡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城乡特色风貌有力彰显、城乡环境质量不断优化、城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做强县城、做优乡镇、做特集镇、做美乡村。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率达到48%以上,城镇人口达到72万人以上;特色小镇建设有序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宜居宜旅宜业、乡土文化特色鲜明的城乡环境,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着力实施“旅游立县·五化融合”战略,根据我县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突出山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统筹协调“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交通规划、全域旅游规划等有机衔接融合,促进各项规划协调统一,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到2020年底,初步实现以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域旅游规划、交通规划、林业规划等的“多规融合”体系,建立“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多规融合”统筹工作格局,突出中心县域、中心镇和特色村打造,突出产业发展平台的整合提升,实现县域生产空间集约、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的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1.完善规划体系。要以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海绵城市规划为母本,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健全完善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县城规划体系;要重视和加强城市设计,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导则,尽快完成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要加快完成已修编镇(乡)总体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新编制或修编的镇(乡)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各级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乡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
3.加强县城规划区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和公众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实现评审的公平公正。
4.加强高铁新城规划编制工作。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高铁新城规划。高铁新城的行政中心、体育场馆、城市公园、公共广场、车站、商业中心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高铁新城核心区域和重要地块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定期更新。
(二)强化规划衔接
1.迅速拓展“多规融合”领域。编制县域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以及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落实交通、水利、旅游、安全、消防、电力、通信、环保等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要求。近期要尽快完成县域内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工作,并要积极推进“多规融合”工作,加快建立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
2.着力健全“多规融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县“多规融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全面领导“多规融合”工作,协调解决“多规融合”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以保证各部门规划编制、实施及更新的有效衔接,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3.尽快搭建“多规融合”信息共享平台。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规划、国土、发改、环保、旅游、农业、文化、林业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与更新,为实施“多规融合”协调机制和规划管控提供保障,并与项目审批流程有效衔接,提高城乡规划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旅游、林业等部门和资江沿岸乡镇做好资江沿岸规划编制工作,做到资江沿岸规划全覆盖。
(三)加强老城区规划管理
上梅街道上梅西路以北、城西路工农河路以东、城北路以南、滨江北路以西为老城区(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准)。老城区改造应当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不得单独审批建设项目,危旧房及水、火灾房屋等特殊情况确需改造的,应采用异地安置、易地安置、货币征收补偿等方式。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原址改造的,审批时规划技术指标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规划技术指标,且不得影响近期建设。
(四)改革规划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建设工程批前、批后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系机制,形成规划管理合力。
2.推进规划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职能,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规划执法行政处罚权向城市综合执法集中的工作。同时要推动规划执法向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称乡镇)延伸,促进城乡规划执法全覆盖。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治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
3.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建立社区和村专(兼)职规划管理员制度,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覆盖。
4.改革乡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方式和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积极推进乡镇电子政务的建立工作,“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争取在2020年实现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同时探索乡镇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部门联审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五)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规划意识
1.推进科学监测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动态监测工作。要加强县城和高铁新城的遥感动态监测,逐步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要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报告制度。
2.建立培训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组织本部门规划业务人员到国内先进省、市学习,聘请国内高水平的专家对本系统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尽快提高规划工作整体水平,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3.加强规划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做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六)严格规划执法
1.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严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规划条件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完善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用地性质制度和程序,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大力推行“阳光规划”,规范信息公开渠道、内容、形式和期限,增强规划审批透明度。
2.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及时核查处理。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强化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县建设、工商、公安、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竣工核实情况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县公安局要做好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治安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确定考核体系和标准,定期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台账管理,细化分解责任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落实决策责任制度。要按照《xx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x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x政函〔2016〕x号)的规定,将县城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县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等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要建立领导干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规划和容积率调整记录在案制度,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作,承担不记录在案的责任。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经费保障
为确保各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各级应当将县城、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和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规划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专项经费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城乡规划工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县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并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进行检查。
2.强化人大对重大项目的监督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重大建设项目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视察时间及视察内容。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视察意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回复。
3.县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核心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修改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篇: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某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
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立项批复、以及环保、人防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私人改建、扩建和新建房屋。确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宅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毁坏,或原房屋属于危房的,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技术鉴定确认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住建局审批。
(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设计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县住建局审查,并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在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外不得审批任何建设项目,确需审批建设的,经项目批准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调整规划,由县住建局审批。
(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对是否符
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
(一)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村镇规划区内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迅速上报县住建局。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是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规定未尽到监管职责的乡镇政府及的相关部门,由县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抓好文化市场管理,努力做到统一部署、整体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为*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健康文明、规范有序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坚决清除淫秽色情出版物,为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和社会风气服务;坚决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净化文化市场服务;坚决打击盗版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稳固的文化市场监管网络和队伍,健全文化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区已成立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工业区要于20*年年底前成立相应的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监管及“扫黄打非”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机制。
1、组织协调机制。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协调、处理、总结全区文化市场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管理日常工作,根据市、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本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工作要求,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组织、协调、监督重大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突击行动。各镇、街道、*工业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其成员单位职责参照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现场处置机制。在联合执法现场中,由各执法主体按以下分工进行现场处置(包括现场取证、出具暂扣单、制作现场笔录、谈话通知等法律文书):涉及“黄”、“赌”、淫秽、色情以及政治性和“法轮功”邪教等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涉及未经许可设立网吧、开设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出版物印刷除外)、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行为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行为等查处取缔的执法主体为工商部门;涉及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的游商(地摊)的执法主体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涉及合法经营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的执法主体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
3、移送处置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暂扣物品超出本部门执法权限的,按下列程序衔接:各执法主体应在暂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暂扣物品抽样及鉴定申请书交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送鉴定。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暂扣物品抽样送交鉴定机构鉴定,且在收到鉴定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案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接收案件移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在查处结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告移送部门。
4、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区文化市场应急处置行动小组,根据上级部署或市民举报开展临时性、紧急情况下的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行动。应急处置行动小组由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按需处置的情况由领导小组成员中相应的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安排1至2名人员参加。
5、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信息联通渠道。各职能部门确定一个信息通报联络机构,凡以职能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件均由联络机构负责转接。经各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进入或退出文化市场的经营者及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涉及文化市场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重大案情应及时通报。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文化市场经营违法行为,但又不在自己的执法范围内应当及时抄告或移送相关案件至相应行政执法部门或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国家和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会议精神、业务学习培训信息等通报或转发各职能部门。
6、舆论宣传机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成果等,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文化市场管理中执法活动及时报道,对查处的各类违法经营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组织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件跟踪报道,以达到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提高文化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惩防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治理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主动负责、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各镇、街道、*工业区要组织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各司其职,不断加强常态、常效管理。
文化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制度,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文化经营者和文化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加强对主要道路、景观地带、商店、超市门口等地区的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证照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非法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经营行为。公安部门应将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场所和网吧等重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纳入日常治安管理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未经许可设立网吧、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出版物印刷除外)、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的经营行为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镇、街道、*工业区文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加强对辖区内的文化市场巡视,把握文化市场动态,发现文化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与执法部门联系,组织辖区内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并报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依法对文化市场相关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提出加强监管措施,协同相关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承担文化市场领域管理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工业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1名联络员,在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单位分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在每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信息数据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为日常检查数据、罚没物品数量、处罚情况、案件移交情况、市场动态分析、发现的新情况和重要举报信息等),如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联络员上报的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汇报工作。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负责人例会和联络员例会。主要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部署区文化市场管理阶段性工作和集中行动,研讨重点、难点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沟通市场信息等。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文化市场管理集中行动。各镇、街道、*工业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文化市场管理集中行动。
五、加强队伍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镇、街道、*工业区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断加强队伍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文化市场整治情况将列入各镇、街道、*工业区考核内容。为加强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力度,及时有效地抵制和铲除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激励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对查办大案、要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彰。
第五篇: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土地管理
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规范用地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私自交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两区”实际,现就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查土地私自交易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 “两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就“两区”成立以来严格实施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实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土地执法氛围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得到有效扭转。“两区”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对保障发展、—1—
保护耕地、保护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保障“两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方百计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乡(镇)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建立和加强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的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切实提高违法用地的发现率。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罚、处分,对制止无效或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案件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书面抄告或移送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抄告单后,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土地审批程序取得相应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办理通电、通水、通气等业务;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和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商铺、市场的单位(个人),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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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三、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合查纠机制
(一)农业、林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门要重点做好涉及河道、和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和综合防控队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
四、严查土地私自交易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自交易土地的行为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两区”的土地市场秩序。以下几种形为就是土地的违法转让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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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强化考核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
(二)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
各乡(镇)违法用地及私自交易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时,由“两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警;达到10%时,由“两区”领导约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保“两区”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15%。
(三)建立土地监察重点乡(镇)整改制度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涉土地信访和维权维稳工作,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土地违法案件高发
—4— 的乡(镇)列入土地监察重点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暂停其各类建设用地审批。
(四)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同时,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
4.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各乡(镇)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5—
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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