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号文库
党课讲稿:​坚定法治信仰、树牢法治思维[5篇范文]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0-794496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3 09:38: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课讲稿:​坚定法治信仰、树牢法治思维

党课讲稿:坚定法治信仰、树牢法治思维

同志们: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工作安排,今天我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与大家共同学习感悟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征程的艰辛不易与非凡成就。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基本标志,更是现代文明强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系统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有利于推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利于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理解,有利于纵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坚定法治信仰,深刻把握百年来法治建设历史进程脉络

对历史经验进行总结与运用,从不断认识和把握历史规律中找到前进的正确方向和正确道路,正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能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原因。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掌握法治建设发展规律和总结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是基本前提。

第一个时期是1921年至1949年,法治建设的开端期。本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比较系统的过程,是党在局部执政的根据地进行的初步探索。当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集中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意愿,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治建设提供了经验。应抗日战争大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产生,并提出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达到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的目的,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治权利、财权及言论等自由权。”在解放战争时期,值得纪念的一件大事是1948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集中解决了民主革命最重要的土地问题,极大地激发了贫苦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党领导亿万农民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切身最大利益的满足让农民真心实意把共产党看做自己翻身求解放的引路人,并在党组织动员下,踊跃参加人民解放军,为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根本的民心基础和物质基础。总的来看,以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是当时党领导革命的一个特点。但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在处于被围剿、迫害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法治来管理政权,这件事本身就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表明中国共产党是完全不同于旧式革命者的新型先进政党,对承担的艰巨历史使命有高度的自觉。

第二个时期是1949年至1978年,法治建设的奠基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而又遭受挫折的时期。新中国的成立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巩固的政权,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制建设选择了一条与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制彻底决裂、全新地构造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首先,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奠定了新政权的宪制基础和框架。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根据地与解放区社会改造的核心实践,具有代表性的成就为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惩治贪污条例》,前者是人的解放,后者是土地的解放,最后者是公权力的约束。最后,逐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制度,仅1949年到1957年,中央颁布的法律法规共有九百多部。但随着1956年苏共二十大的发酵,匈牙利事件的冲击以及整风运动的变化,中共八大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被否定了,大踏步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新中国又被拉回到了革命语境中,在不断革命论之下,群众运动全面取代了法制。在十年“文革”期间,司法机构受到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开过一次会议,没有制定过一部法律。

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至2014年,法治建设的发展期。这是中国共产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时期,全党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日益深刻并形成共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将之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目标任务。至此,新时期法制建设走上快车道。1978年3月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1978年5月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9月决定设立司法部,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相继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婚姻法在内的一批基本法律,涉及各个领域。其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标志着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现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转变;标志着我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经过30多年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第四个阶段是2014年至今,法治建设的完善期。本时期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起点,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第一次专门召开的研究法治工作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议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实践和辉煌成就,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树牢法治思维,全面客观总结百年来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

历史是过去与现在的对话。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我们党经过100年摸索,从根本上找到的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有效路径。

第一,法治优于人治。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纵观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历史,由于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加之革命胜利后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并使之制度化,个人崇拜开始滋长,人治取代法治。1950年代后期我国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发展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实践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具体而言,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第三,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南方谈话”、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等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贯穿其中的主线就是彻底打破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制度的严重束缚,逐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全体中国人民勤劳致富、创业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因此,改革的红利就是制度的红利、就是法治的红利,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既是1978年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鲜明特征,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今之中国,正处于改革与法治的共生期、共进期、黄金期,做好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这篇大文章,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必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三、深化法治实践,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广阔前景

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产物,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每一步的成就奠定了法治的基石。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忠实信仰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真诚信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生动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柱。要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做到学思悟贯通、知信行统一,正确理解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到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捍卫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坚固的路基、最鲜明的底色、最大的优势。只有运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法治之力才能强化,法治之效才能彰显,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依法之治才能更好推进。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对法治领域错误思想观点的辨析批驳,坚决同诋毁、攻击甚至妄图颠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行为作斗争。

三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模范践行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道路的权威性在于践行。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全面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部署,加快推动应急管理领域地方立法、依法行政、社会治理等工作任务向纵深推进,重点解决好法治宣传教育实效不高、煤矿及工贸等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不规范、政务信息公开频次和服务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四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积极拓展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每成功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切实提高《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立法质量,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逗硬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用好用活法律顾问,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篇:法治思维讲稿

法治思维及其养成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对法治的认识、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提到了新高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因此,我们讲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作为规则思维,法治思维有两个基本特性: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是普遍的行为规范,其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社会就会无序。因此,当碰到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现的问题还是反复出现的问题。对反复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摸清情况、找准症结,通过确立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解决;对个别性、偶发性问题,要依据既定规则理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归属,逐项研究解决。

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法治作为规则之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从法律主体上界定,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主体是人格化的,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权力的主体是非人格化的,不能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如果权力的主体人格化,就等于把权力与特定的人和利益挂钩,就会导致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从人类发展史看,人格化权威与非人格化权威始终存在并发挥各自作用,但非人格化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优越地位。在我们的文化中,比较崇尚人格化权威,对诸如规则这样的非人格化权威,有时也要尽量转化为人格化权威,才能被接受、遵从。比如红灯停、绿灯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和制约,但如果没有执法人员在场,这一规则往往就形同虚设,形成独特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这种无视非人格化权威,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的现实,给社会治理带来很高成本和不确定性。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就要自觉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用法律规则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

法治思维以界定、分析权利义务为主线。既定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其意义在于:一是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二是使人们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从法律上讲,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不断界定、分析、称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

法治思维具有推定特性。法治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前者表达了公民权利只有经过法律才可限制,否则就是破坏法治;后者表达了未经授权的权力都保留在人民手中,执法机关如果使用,就是滥用,也是破坏法治。法治思维中,还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负面清单制度等。这些推定表明公权力的有限性,其功能是每做一项权利推定,就是给公权力划定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用法治思维认清、把握权力的本质,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

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机会公平。主要是指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这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先来先得、抓阄决定胜负都是机会公平的经典例子。法治思维不仅要考虑实体上是非对错,更要确定一套开放、公平、透明的程序规则。既定程序对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按程序办事,最终结果即使不尽如人意,但因公平、透明,各种不满都会自我释然。从人类生活经验看,程序优先的价值就是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们在起点、过程上的公平。

中立公正。古罗马皇帝康德茂喜欢决斗,而且从未输过。究其原因,格斗规则由他制定:凡他上场必手执利刃,而对方只能按他要求或持木质工具或徒手。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方式,违背了程序中立公正原理。正如马克思所说,当规则利己和偏私的时候,公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执法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如果不能中立公正行使,就会导致寻租越轨,丧失公信力。

权利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都应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权利救济渠道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渠道,对维护社会秩序作用重大。

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

权衡精于度。哲学上讲,凡事要一分为二。不少事情不仅要一分为二,还要一分为三甚至为多。这就要求处理时把握好度。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法治思维要求在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生存与发展等不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力求消除冲突,做到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维护秩序又尊重自由,既维稳又维权,既注重形式正义又注重实体正义,以实现各价值追求的耦合,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关键是依法办事。凡事要拿捏好,是很难的。法律由于合理界定了权利义务、确定了利益关系,总结了权衡精于度的各种经验,能够有效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实际上,这是为处理问题定好尺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是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度量衡。

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的运用,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认识,自行得出初步判断。这是普通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这是法律职业人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三是综合决策和制度建构层次,即在上述两个层次基础上,结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或者建构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关键要消除旧的思维模式下形成的与法治要求不符合的办事方式,比如托关系、运动式治理等。对领导干部而言,唯上的思维、权大于法的思维都会导致对法治的舍去。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律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改革,用法治思维推动政法工作发展,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总书记要求我们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到这点,必须注重法治思维的养成。养成法治思维,既需要国家和社会由外而内地推动,更需要我们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

1.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制度竞争。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们不仅要深化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而且要深化对法治本质的认识,增强养成法治思维的自觉性。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只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才能提高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这就是说,权力有边界,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要相互统一。从这一意义上讲,法治的要义首先是限制权力、防止滥用。对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法治首先意味着对自己是一种约束。我们要深谙权力的有限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为正确把握法治思维奠定思想理论基础。

2.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法治之所以能够被信仰,是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是非人格化权威,超脱于特定的人和利益,能够激起社会成员信仰层面的尊崇;是一种实践理性,凝结着民族精神,承载着规律和真理。信仰法治,首先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要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治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对政法机关来说,敬畏法治,最根本的是要敬畏法治对执法司法权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执法司法权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同时,行为要践行,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3.提高法治素养。彭真同志曾说过,领导,就要按照法律来领导。如果不学法、不懂法,怎么能领导?!政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带头学法,不仅学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而且学法治原则、原理、精神,重点掌握法律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其次,要加强法律逻辑训练。法律逻辑推理是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的思维过程。通过法律逻辑推理,法律条文才能变得鲜活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依法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只有这样,办事情、处理问题才会更稳妥,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后,还要注重法治实践锻炼。要深入执法司法一线,剖析案例,探寻个中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及其运用方法;了解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思考解决办法,提高从法治层面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4.坚守法治底线。政法工作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双重责任:以履行执法司法职责,推进依法治国;以模范守法,带动全社会守法。坚守法治的定力、坚定法治的意志,是政法工作人员必备的职业品质。要带头守法,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的模范。要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养成法治思维最核心的要求。要把对法治的坚守转化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执法如山、公平如秤。要敢于排除干扰。对法治的坚守,不能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上,而是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敢于抵制权势、金钱、美色、人情、关系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坚决同破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对破坏法治的行为决不能无动于衷,必须毅然决然地站出来,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守护者。

(作者: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篇:法治党课讲稿上传范文

增强法治观念 做学法用法模范

授课题目:

授课对象:

授课目的:

主 讲 人:

新常态下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XX镇各支部书记、机关支部全体党员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扎实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XX镇党委书记

2015年7月 主题党课教案(讲稿)坚定信仰

严明规矩

严守法律

新常态下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导 语

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在全县开展“增强法治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主题党课活动,活动的目的在于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想与大家共同学习两则新闻报道:

一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21日表示: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2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将成为重点关注目标。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表示,此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第二则是新华网上的报道:近日,河南省纪委通报1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原站长王朝伟,违规为他人办理农机购臵补贴手续,骗取购臵补贴专项资金73.49万元。2015年6月,王朝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9年至2013年,濮阳县梨园乡后寨村党支部书记金进锋,违规发放低保金,并将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6月,金进锋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坡边村党支部书记王广亮、支部委员李堂龙等人,多次利用公款接待及购买赠送礼品,列支相关费用共计54837元。2015年6月,二人被处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兰考县谷营乡岳寨村原村会计魏顺启、村委委员侯纪得,在协助谷营乡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补助款期间,伙同他人私分国家拨付的补助款19000元,魏顺启贪污数额为3900元,侯纪得贪污数额为3600元。2014年12月,兰考县法院判处魏顺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侯纪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月,兰考县纪委分别给予魏顺启、侯纪得开除党籍处分。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永城市侯岭乡孟庄村原党支部书记陈超在管理该村征地补偿款期间,挪用公款545.2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20542元。2014年12月,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永城市纪委给予陈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河南省纪委还通报了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宋民军贪污惠农补贴资金案件,信阳市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原所长付家志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案件,鹤壁市鹤山区房管中心原主任薛平安滥用职权、受贿案件,郏县龙山街道迎宾街社区居委会借搬迁之机收受企业物品问题,以及邓州市白牛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原主任苏红定贪污案件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腐案件。

从这些案件中,传递出一些信息:

一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通报的这些案件违法行为最早发生在2008年,时过境迁,当事人可能以为万事大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东窗事发,对查处发现的问题,不仅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二是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将成为下一步反腐败的主战场。最高检为啥要下大气力去拍群众身边的苍蝇?理由很简单,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事形势很严峻,不解决后果很严重。

首先,“小官涉贪”明显。据一些省份的统计,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

其次,窝案串案严重。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再者,贪污侵吞突出。据报道,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海口市石山镇荣堂村民小组和玉库村民小组多位村干部骗村民签字,侵吞了征地补偿款高达1300万。

在贪腐手段上,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以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

最后,发案环节集中。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例如,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20亿村官”周伟思案曾广受关注,他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和他人共同收受5600万贿赂。

网络上有一篇《中国最恐怖的贪官是谁?》的文章,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路上查车的人员,一旦变贪、变坏,一天之内就可以直接索取数百名司机的钱财,对老百姓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留下的心理阴影,远远大于一个厅级干部收受一位老板百万元,对老百姓造成的心理危害。因为,小贪官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老百姓,是明目张胆的,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不用政法、纪检部门查处,老百姓也清清楚楚。有时候,与其说是贪腐,还不如说是敲诈;而大贪官对老百姓的危害则相对较为隐秘,如果没有查处和曝光,老百姓也许永远不会知道。

三是再次特别提醒,涉及上级专项资金、惠农资金、征地补偿金是高压线,动不得!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与思考,我想作为课后作业题由同志们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下面我们开始正式上课。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决定中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因此,围绕“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这个主题,结合我们在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讲一下:一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什么;二是什么是法治思维;三是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在日常工作中,我也经常听到不少干部抱怨、发牢骚,归结起来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在的法律光管干部,不管群众”;“现在群众工作不好做,群众都懂法,不配合,干部也没办法。”这是法治思维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法”的问题;二是“政府现在是弱势群体,啥事都管不了,还啥事都得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或者说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事”的问题;三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一些干部担心的“媒体一曝光,饭碗都丢了”的问题。这是干部作风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人”的问题。

为什么国家出台了这么多的惠民政策,投入这么多的民生资金;为什么生活水平发生了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仍然会有群众仇视政府、仇官、仇富!仍然会发生类似于贵州瓮安、四川什邡、江苏启东、广东乌坎等群众冲击政府的事件。这几起事件,我在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党课上,与大家分析过。今天,我想从法治的角度去分析这些问题,我认为,在以下4个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

一是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有法不依的“短板”效应愈发明显。有的同志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把法律制度视为障碍、绊脚石,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形成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两张皮”。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依法办事的意识弱,信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习惯于“拍脑门”决策、“拍胸脯”表态,甚至以“土政策”“土规定”代替法规制度,“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还有的严人不严己、严疏不严亲、严下不严上,对别人讲法纪、对自己讲私情。这些人“脖子以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头脑还没有得到法治化武装,身体已进入法治化时代,唯上、唯己、唯众、唯旧,就是不唯法。

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更多的是乱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更多是不作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屡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经常出现“明规则”干不过“潜规则”的情况。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党员干部缺少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不习惯在法治轨道上用权。

三是政府权责边界不清,越位缺位现象同时并存。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有限责任政府,划分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力的界限。然而,由于我们自上而下习以为常的工作方式和社会的习惯认识,政府工作无所不包、无限责任的情况还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一个地方只要一旦出了点事,上级政府不管任何理由,都会追究下级政府的责任,社会大众不管该不该政府负责,都会埋怨当地政府。

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上,一方面,一些临时机构执法,其职权和政府常设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权限不清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一件事又有几个部门分别管辖,职权的划分又显得太清太细(如食品安全问题等)。争权夺利的事争着管、有权没利的事推着管、没权没利的事没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当前,全社会“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权威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法不责众”的心理比较普遍。比如,中国式过马路。

另外,党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越来越广、越来越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了一些群众等、靠、要的思想和欲望,甚至还产生了攀比心理。每到春节、元旦,一些信访老户就到政府要救济,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特别困难,或者说,还有比他们更困难的群众需要救济。

特别是一些群众受到较偏激的社会舆论影响,遇到问题后“信访不信法,找上级不找地方,找主要领导不找一般干部”的观念依然严重,片面认为解决问题“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闹就解决”,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来反映利益诉求。类似的案例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过多次。2013年10月11日,东梁贡村村民胡某在中心社区务工期间突发脑出血,在市三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家属仅仅是担心与工程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就纠结四五十人直接将尸体停放到市政府。最后,在我们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二、什么是法治思维 2.1法治思维的定义

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来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

作为体行政主体而言,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2.2法治思维的层次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执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比如,公安机关办案要求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要合法。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我们也要求程序要合法、要依法征收。

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

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

因此,考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应当按照对象和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群众有群众的标准,干部应有干部的标准。

2.3法治思维的特点

1、强调合法性

2、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3、强调准确全面性:程序、依据、证据等

4、强调计划性 2.4依法治国的提出

(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第3条: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3)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4)2013 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思维和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管理的需要,中国发展的需要,实现两个100年目标的需要。

三、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政府、法治型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怎么办,我想从三个层次来说,一是要坚定信仰,二是要严明规矩,三是要严守法律。

3.1坚定信仰

2012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了一部纪录片《信仰》。这部纪录片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我们作为教材进行过学习,分“只要主义真”、“壮志换新天”、“时代先锋行”3集,通过讲述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优秀共产党员的感人故事,深刻阐述了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从1921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有名可查的烈士就达370万人。在世界政党史上,很难找到,甚至根本找不到,有哪一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为了践行和坚守自己的信仰,付出了如此巨大而惨烈的牺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还有什么比生死抉择更大的考验?为什么先烈们能够视死如归,义无反顾?我想就是一种信仰。

在和平时期,已经不用再经历血雨腥风的考验。但是,和平时期,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仍然需要我们坚定信仰。特别是要清醒的认识西方普世价值的侵蚀,认识到和平演变的阴霾依然笼罩在我们周围。这一点,在群众路线教育的党课上,我们已经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今天不作为重点。3.2严明规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面,首先是礼治,后有德治,再有法治。礼治、德治主要是一些不成文、约定俗成的规矩,约束法律框架意外的人的行为。“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从个人品德、人际关系、吃饭穿衣、学习工作,到国家行政、祭祀,都有礼仪规矩进行规范,可以说,礼仪规矩涵盖了古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举个例子,逸礼《王度记》(《王度记》相传为战国时期齐国人淳于髡著。它的内容主要是礼节制度方面的规范,已经亡佚。从汉代学者所引用的十则佚文来看,它的内容主要是礼节制度方面的规范。它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的享用、婚娶、祭祀等制度,规定了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度,以及大夫在致仕和放逐时的待遇等)中记载:“天子驾六,诸侯驾五,卿驾四,大夫三,士二,庶人一。普通人只能坐一匹马的车,士大夫坐两匹马或三匹马的车,中央级高官坐4匹马的车,只有皇帝才可以坐6匹马驾的车。不能说我是养马的,我家里有十匹、二十匹马,我就能套十匹马的马车在路上跑来跑去,按当时的礼仪是“僭越”,违背了礼仪。(2002年在洛阳出土的“天子驾六”)

在现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没有这些繁琐的礼仪规定,但还是讲规矩的,比如,正式开会时,谁先出场,座位怎么安排,谁坐到那个位臵。包括在农村谁家办红白喜事,比如结婚,男方家长坐那个位臵,女方家长坐那个位臵,你坐错了,就闹了笑话,可能婚都结不成了。这些都是规矩,没有明文规定,但做错了,就要受到惩罚。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一个人,没有规矩,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没有纪律和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保持执政党的团结统一。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需要全党成员的高度自觉,也需要制度约束—这就是纪律和规矩的作用。

2015年4月6日,网络上开始流传一段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中《我们是工农子弟兵》选段,并且边唱边戏谑。该视频引发极大争议。事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临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高度重视,认为这不是一般的违纪问题,而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责成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局开展警示教育。也有人以“言论自由”想说就说为毕福剑辩护,以私下场合的非正式语言“不适合做政治定性的依据”为其开脱。言外之意,调侃攻击党的领袖和党领导的军队没什么大不了,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也很正常。

在最近落马的诸多官员中,也有很多不守规矩的。2015年通报22起中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有15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占总通报人数的68.2%。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中组部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聚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充分证明了中央今年以来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必要性。告诫广大党员干部恪守党纪党规,尤其是一些没有写进党纪党规中的“不成文规矩”,例如个人婚姻变动、配偶子女经商等应该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情况,不能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就刻意隐瞒,钻纪律和规定的空子。

党章对于党员义务有明确规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对于类似毕福剑的这种行为,群众用更为直接语言形容为“吃里扒外”。

我们党历来强调重视规矩。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的六条规定,是中共中央“进京赶考”前定下的“规矩”:“

一、不做寿;

二、不送礼;

三、少敬酒;

四、少拍掌;

五、不以人名作地名;

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

总书记8次强调政治规矩的重要性。

那么什么是党的政治规矩,具体说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这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方面好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这毫无疑问;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而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在内的“党的纪律”,既然已经明确成文,自然也就成为约束和指南。

那么,如何理解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条政治规矩呢?

这就需要理清“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对此有详细的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也就是说,从概念的层面,“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政治规矩包括哪些?“政治规矩”确是一个新词,也是理解当下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

新概念的提出,通常有其问题背景。而作为总书记,习近平为什么要提出遵守政治规矩呢?无疑,是因为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

习近平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对于“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有所总结。比如,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

又比如,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2013年和2014年,习近平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

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党内有党”,不仅可能在上情下达、方针执行上打折扣、搞对抗,甚至可能形成“门客、门宦、门附”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抱团化、互相支持、互相提携的利益交换关系,使政治“潜规则”大行其道,破坏党的风气和统一。

习近平反复论及的另外一个规矩,就是“组织”的重要性。要有组织、体现组织,就要体现程序意识。

作为党员,组织性体现在哪里?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习近平批评,现在许多干部没有程序意识,“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比如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而这些,往往也是干部出问题的苗头,在近年来落马的官员中屡见不鲜。

政治意识不强、组织意识不强,一个干部就不免目中无人、心中无畏,甚至可能衍生出管不好身边人、擅权干政、干预选人用人、打招呼说情等问题。这都是不守规矩的表现。

可以说,在今天重新提倡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如何做到自觉遵守规矩?中央已经给出答案,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具体到镇村两级,就是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委保持一致,认真落实党委的部署,不打折扣,不软磨硬抗。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3.3严守法律

从最近被查处的一些官员的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治观念淡薄是一些官员丢掉乌纱帽的重要因素。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视法律法规为悬在头上的“三尺利剑”,心存敬畏,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党员干部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重点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树立法治观念,争做尊法模范。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警戒线”,不能逾越的“高压线”,也是挡在悬崖边上的一道“护栏”。要在尊法上更加坚定自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强化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严守“红线”,党纪国法明文禁止的,我们决不可为,但纪律规矩没有明文规定或明文禁止的,也要掂量是否符合党的纪律原则,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二是强化法治思维,争做学法模范。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党员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我们举个例子,社会抚养费征收,随着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社会抚养费确实存在征收难题,过去可以抓人,可以拆房子、搬家具、办学习班。现在,必须依靠法律进行征收。

三是严格约束言行,争做守法模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因此,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在守法上更加严格自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谨言笃行,努力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牟私利、清白做人的表率。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争做用法模范。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学法守法,关键是要学会用法,我们必须学会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注重用法治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善于引导群众回归到法律层面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时刻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篇:坚定法治信仰培育法治精神--征文

坚定法治信仰培育法治精神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推出精品、创出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产品的需求。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设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

“六五”普法时期是我公司不断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文化作为凝聚民心,激发活力的源泉,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近年来,我公司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紧扣建设法治潞安、促进

经济发展的目标,努力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治精神,使法治意识融入每一个职工的内心,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意识和共同追求。过去五年,集团公司普法部门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法治社区、法治讲坛、法治广场等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创作了大量的法制动漫、法治书画、法治文学,全市初步形成了“人人知法守法,事事依法遵法”的氛围。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法治精神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落脚点。要引导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将包含了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秩序、和谐、安全、科学等诸多价值要素的法治精神输入全体职工及家属的心灵,让更多的职工及家属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定权利,将坚守法治作为生活的底线原则,逐步把尊崇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和思维定势,并转化为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要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和环境。一是强化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的融合,把法治文化建设与廉政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环保文化全面融合,使普法依法治理从过去的说教式、被动式向感性共鸣、理性思考、自觉接受的形式转化,借文化载体开辟更为广阔的法治宣传教育新天地。二是强化法治文化的传播推广,选择职工关注、影响巨大的法治事件,设计和推出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和法治文艺活动,让参与者受到形象生动法治熏陶;要在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逐步增加法治文化的内容,积极推进广场、街区、论坛、学校等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公司建设一批传播法治文化的主阵地;三是要加强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充分运用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橱窗和手机短信等载体传播法治信息;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优势,扩大法制刊物、节目、栏目的覆盖面。

法治文化建设是浩大的系统工程,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法治潞安、文明潞安建设的大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要加强保障,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公共服务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主动,并激励广大职工主动参与,鼓励群众积极投身法治文化建设。要引导各类媒体自觉承担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为建设法治潞安共同奋斗。

第五篇:法治思维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一案的审理充分表明,惩治贪污腐败,我们有党纪之严,更有国法之束。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近期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表明,对于贪污腐败,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一级,我们都会坚持一切皆断于法。这种对法治的共识,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每一步,体现在反腐倡廉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作为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要始终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始终做到思想不变质、信仰不改变、信念不动摇;必须保持组织纯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以自身努力保持党的队伍纯洁;必须保持作风纯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始终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良好的执政道德形象取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到节制私欲、坚守公正,拒绝各种诱惑、清白做人,安守节操、洁身自好,做到为政清廉。党员干部必须保持自律性。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让党纪国法内生于心、外化于行。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纯洁性、廉洁性和自律性的有机统一。要以每名党员保持自律性,推动党员干部保持廉洁性;以党员干部操守廉洁性,确保党始终保持纯洁性。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不仅要在大是大非上把握好自己,还要在小事小节上谨慎处理。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党课讲稿:​坚定法治信仰、树牢法治思维[5篇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