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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74023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21:19: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允许学业成绩突出、确有专长的学生转专业。现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一年级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 年级控制在5%以内。

第三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本科生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每学期的第8周为学生申请受理时间,第12周为接收系甄别考试时间,第14周进行学校评审,第16周之前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

2、具有某种专长依据,适合在其它专业学习,且已修课程的成绩应在良好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应在3.0以上。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不能适应现专业学习。因身体原因需要转专业者,需要提交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5、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的情况,征得学生同意,决定调整专业者。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专升本学生、特殊类型招生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科大类(文、理、工科等)中相近专业间转专业,不能跨学科转专业。

第七条 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三、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 公布计划。凡招收本、专科生的各系,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4周前公布本系各专业接收本系和其他系学生转专业学习的人数和条件。接收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该学期第8周前向所在系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提出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转出系审查和推荐。拟转专业学生所在系应当在该学期第10周前,对本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条件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跨系转专业者,学生所在系应当向拟接受转入的系推荐。各系拟同意转出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转入系考核和公示。为检验学生是否适合新专业的学习,拟转入系应当在该学期第12周前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予以录取;并向全校公示录取名单(公示期为一周)。在本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也应经过相应的综合考核和录取名单公示。

第十二条 录取和批准。公示期满,各系将录取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报学校批准。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上述程序完成后,被录取学生应在名单公布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变更手续。

四、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纳入转入系在校生统一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入系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六条 转入前学生已修课程不低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则成绩有效,计算相应学分;转入前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但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记载;转入前学生未修转入专业的已开课程,必须随其他年级重修,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篇: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组织实施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社会实践组织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管理,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之一,要坚持育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实践是指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军政训练之外的、有组织的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科技文化服务、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等活动。主要指寒暑假集中开展的“三下乡”(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四进社区”(指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和课余时间开展的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以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为导向的各种社会角色体验类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依托某一社会单位,在某一具体岗位上从事工作,具体形式包括岗位体验、社会兼职、勤工助学、社会观察等。

2.以发展服务社会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导向的各种素质拓展类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结合专业方向及成长需要,参加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政策宣讲、创业实践、科技

服务、文化传播、支教支农、社区援助、社工服务、公益活动等。

第四条 社会实践纳入我校本专科学生必修课程。本科生按3学分计,第一至第三学年每学年1学分;专科生按2学分计,第一至第二学年每学年1学分;休学、降级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本专科生须在毕业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本专科学生达到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进行规划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学院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导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本科生须在第一至第三学年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满100小时,专科生须在第一至第二学年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满100小时;其中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必须满50小时,寒暑假以外的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也须满50小时;参加社会实践1天按8小时计。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社会实践(如社会兼职、勤工助学等)的时长每学年最多计30小时。

第七条 学生应及时将社会实践的情况填入《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本》(以下简称《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本》),并在新学年开学前完成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报告(可以是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项目调研报告、科技研发报告、实践心得体会等)。

第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分个人分散活动和参加团队活 2

动两种途径。个人活动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单独开展的实践活动。学生应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内容,在假期返乡期间进行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团队活动是指以学院、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参与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实践活动。团队活动以各级各类社会实践基地等为主要依托,按校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组队和运作。

第九条 学生应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时间,既要集中时间参与寒暑假社会实践,也要灵活利用课余时间自主参与社会实践。

第十条 在“三下乡”、“四进社区”活动开展前,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向每个学院指派一名理论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实践选题进行指导,并向学生讲授社会调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学院要以学年为单位制定社会实践工作计划,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各学院社会实践工作进行考核与评比表彰。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的考核工作由班级团支部、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和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完成。每学年考核1次。辅导员在团支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完成考核成绩的初步认定;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抽查回访,并进行审核,最终认定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1.完成第六条所规定的实践时长,并按要求填写《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本》;2.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报告。每次 3

考核合格可获得1学分。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1.每学年开学第一至第二周,学生向所在团支部上交《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本》和实践报告;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实践经历交流活动,并对学生申报的成绩进行评议;辅导员在团支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成绩认定,结果录入《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统计表》(以下简称《考核成绩统计表》),并将《考核成绩统计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本》及实践报告汇总后报送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并归档保存。

2.第三至第四周,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回访,抽查回访结果填入《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抽查回访记录单》(以下简称《抽查回访记录单》),对抽查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考核成绩进行更正。《考核成绩统计表》经3天公示无异议即可报送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公示有异议,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须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变更的考核成绩进行更正,再将《考核成绩统计表》报送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五至第六周,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回访,抽查回访结果填入《抽查回访记录单》,对抽查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考核成绩进行更正,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各学院将最终结果汇总成《考核成绩统计表》报送学校教务处,并在网上登记成绩。

第十五条 学年考核合格的学生方有资格参加该学年与社会实践相关的各类评比表彰,并可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补修,补修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形式为参加统一命题的社会调查或专题调研。学校对补修考核合格的学生补登成绩,补修考核不合格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第四章 指导工作量认定

第十七条 教师的社会实践指导工作量是指教师带领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团队开展活动的工作量。教师指的是教学、教辅、管理岗的人员。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团队指的是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发文批准的“三下乡”、“四进社区”项目团队和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团队。社会实践项目的立项指导、调研指导、工作指导、结项指导、成果批改等一并计入指导工作量。一名教师原则上指导一个社会实践团队。

第十八条 教师的社会实践指导工作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M=W×S×0.4;M为每次折算工作量;W为周数(5个工作日为1周);S为学生数

第十九条 教师社会实践指导工作量可累计。教师每次指导实践团队时间不足1周的,可以项目的形式向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提出指导工作量申请。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指导工作量认定采取自主申报、学生确认、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审查、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指导教师需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工作量申报表》,经审核后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给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其团队或团队成果获奖的,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个、20个指导工作量。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的经费采取学校、学院和社会多方筹资的形式。主要用于资助立项、评比表彰、培育成果、配备工作用品、支付指导教师课酬和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社会实践立项的资助办法按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每学年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照指导生产实习的课酬标准给予社会实践指导教师课酬。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按学校财务制度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立足实际,通过政府或企业购买志愿服务等形式,争取社会各方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实践组织单位应将安全和纪律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各环节,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印发安全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借助校园网和新媒体等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应建立与实践团队的联系制度,跟踪掌握实践团队的活动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寒暑假“三下乡”、“四进社区”校级以上团队活动前,须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并主动征求家长意见,认真学习并签订《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社会实践安全责任书》。各学院从学校资助的经费中为团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寒暑假“三下乡”、“四进社区”校级以上团队须 6

有指导教师带队指导,须建立健全团队安全保障机制,包括设置安全委员、建立联系人制度、针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制订应急预案等。

第三十一条 寒暑假中,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安排专人值班,协调处理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

第七章 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社会实践工作,积极拓宽社会实践渠道,搭建社会实践平台,筹措社会实践经费,为学生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社会实践进行考核。未按规定开展考核工作的,取消该学院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社会实践考核中经他人反映或抽查回访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包括虚造、伪造社会实践经历,或提交的实践报告违反学术纪律的,当年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并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鄂建职院„2012‟35号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规范管理全院学生转专业行为,科学稳妥地组织转专业相关工作,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与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公开、公平与公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教学系(部)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

—1— 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

依据《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院教务处依据以下原则,对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控制,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全院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条件不充足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入人数;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将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学业、操行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者后予以执行。

第四条 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第五条 已与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但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应提交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 —2— 生;(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第八条 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条 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自愿降至一年级重修的,可按一年级学生等同条件选择转入同类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 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学生只能在相应省份计划招生专业中选择转入专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进校后学生成绩有不合格现象的学生; 3.进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4.三年级的学生;

5.留级和休学的学生;(如下一届没有相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6.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7.通过普通高考招收的“三校生”转跨类别专业的; 8.招生录取批次不同的专业互转; 9.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10.自主招生的学生; 1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

三、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资源情况,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当年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和最多接纳人数,并明确对拟转入学生考核的课程及考核方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当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教学系(部)提交《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所在教学系(部)签字同意并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拟转入的教学系(部)。

第十五条 学生拟转入的教学系(部)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综合考虑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操行表现、成绩及接收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接收专业和班级的人数限定等因素,签署对申请人能否接收的意见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同意其参加转专业考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通过转专业资格审核的学生,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参加拟转入教学系(部)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转专业考试一般于当年12月未至元月初之间进行)或依据学生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专业、班级的排名及操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转专业考试或综合审查后,经拟转入教学系(部)行政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上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获得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 —4— 的确定文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转专业后的成绩认定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班级由转入专业的教学系(部)确定后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转出专业已修课程,由转入的教学系(部)审核并确认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审定后录入成绩系统。因课程教学学期设定造成未修读的必修课程由转入教学院系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并在一年内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获得该课程成绩后补录。

第二十二条 转出专业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可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部)有选择的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和转入教学系(部)办理交接手续。相关部门依据由教务处拟发学院转专业的确定文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住宿、缴费等事项的信息调整变更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5—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6— 主题词:教学

学籍

细则

抄送:院领导,各系部。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

—7—

第四篇: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时间:2013-07-08 11:23来源:未知 作者:成绩与学籍科 点击: 483 次

西校〔2007〕59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3月15日经校长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审批权的通知》、《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的。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和职教师资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三)在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应用技术本科等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的;

(四)在不同校区之间跨校区的;

(五)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预科升本科、专升本等特殊类别的;

(六)基本修读年限的最后一学年及其到最长修读年限内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于影响期的;

(八)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十)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一)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 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三)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具体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

(一)一年级学生于当年12月10日前,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出具课程成绩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初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院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教务处。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二)转入学院对一年级申请人于12月20日前,对其他年级申请人于5月20日前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然后将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接受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25日、12月25日。学校审批工作为每年的6月6~10日、12月26~30日。教务处收到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后,审核合格者,院内转专业学生材料由教务处审批;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通知转入转出学院,由转入转出学院分别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发文件,教务处通过学院通知学生,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下半年只办理一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上半年只办理其他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但已修课程相差两门以内(含两门,由转入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修原专业课程进行认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如果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其原所学专业在该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或学分数达到退学规定的,应予退学,如学生申请试读且被批准的,只能在原专业试读。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按照“公平、公开、择优”原则进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第十三条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时间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7年3月15日经校长会议讨论通过,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齐齐哈尔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要求的转专业学生必须是各专业修完一年级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

转专业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二、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凡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的要求;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四)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3.0);专科生各科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

(五)其他原因: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后重新入学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跨类转专业;

(1)专业类别为文科专业转理工科专业者,或理工科专业转文科专业者;

(2)考生类别为理科转文科者,或文科转理科者;(3)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学生要求转入其它专业者;(4)非师范类专业转入师范类专业者。3.专科升入本科者;

4.转入专业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 5.应予以退学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

专业净转出率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0%。

三、转专业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单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并上报教务处初审后,学生填写《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教务处转交拟转入学院。

第九条

拟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由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条

经转入、转出学院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学校下发文件。

第十一条

转入、转出学院请于两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根据转专业文件,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四、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交清当年学费,不得拖欠,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者,则仍然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学分仍然有效,其他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与相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所缺的新专业前期的个别课程(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必须补修取得相应学分。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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