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计量授权的区别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计量授权的区别 A、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一.什么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其标志CMA的意义是什么?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凡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和/或报告上使用本标志。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性质是什么?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第三方产品合格认证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于是“计量认证”的名称沿用至今。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结果用途是什么?
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政府机构要依据有关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2、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3、生产者利用检测数据来决定其正确的生产活动;
4、消费者利用检测结果来保护其自己的合法权益;
5、流通领域利用检测数据决定其是否进行购销活动。
五.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有何区别?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备计量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国家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检测和/或校准实验室能力的能用要求。
六.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何种评审准则?
2001年国家颁布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在同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评审准则JJG1021-90。目前计量认证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七.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如何分级?如何组织实施?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个是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和发证书;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发证书,具体工作由计量认证办公室(计量处)承办。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办理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八.目前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覆盖了哪些领域?
我国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林、渔、机械与汽车、邮电与IT、石油与化工、食品与轻工、水利与水电、冶金与地质、交通与能源、城建与环保、安全与防护、纺织与化纤等行业和部门,已具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B、计量授权
一.申请计量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置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二.计量授权的实施机关
1、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和跨省级区域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申请人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计量授权的相关材料
1、申请授权应提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2、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四.申请计量授权的考核
1、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申请授权的条件进行考核;
2、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单位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计量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4、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个工作日。
5、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应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计量授权的发证
1、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2、计量授权证书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二篇: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此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简称“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涉及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以及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知 计量认证一般都分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
第一方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身进行测试能力的自我评价或鉴定; 第二方认证:检验机构的用户对提供测试服务的质量确认;
第三方认证: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对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就是通常所称的既计量认证。二.术语
1.计量(measurement)是用法制和技术手段保证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2.认证(accredidation)是甄别合格和任命之意。
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化下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4.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是“对确定和达到质量要求所必须的职能和活动的管理”。它是为保证和提高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工作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信息反馈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5.计量基准计量基准是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简称。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6.计量标准计量标准是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是把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及将测量结果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重要环节。7.量值传递量值传递是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计量检定(或其它传递方式),传递给下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并依次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被测对象的量值准确可靠,这一过程称之为量值传递。
8.量值溯源是测量结果通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中间比较环节逐级往上追溯至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的过程。国家基准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
检定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的测定方法
被测样品
量值溯源是量值传递的逆过程,它使被测对象的量值能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标准相联系,从而保证量值准确一致。三.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验或校准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
计量认证的评审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组织机构; 2.仪器设备; 3.检测工作; 4.人员; 5.环境; 6.工作制度。
(三)计量认证评定办法
评审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的六个方面,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对被认证单位进行评定。
在所有评审项目中,带*号的项为重点项(共20项),若在评审中任一带*号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不带*号的项若3项以下(含3项)不通过时,不再继续评审,而规定一个改正期,在改正期内再进行评定。
正式评审中,评审组还要选取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要求被认证单位进行实测,实测结果不合格者,按认证评审不通过处理;基本合格者,对需要改正的地方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改正。四.计量认证的实施步骤 一般包括六个基本步骤。1.申请:提出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情况、各类技术人员数等内容的计量认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仪器设备一览表〉。
2.受理: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3.准备:被认证单位在申请被批准之后,必须立即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检定仪器设备、进行量质溯源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环境条件的整顿等。
4.初查和预审: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申请后,将派人到申请单位商定认证考核计划,解答问题。
5.正式评审: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一般由计量部门的专家和与被认证业务的行业方面的专家及业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8人)。评审工作严格按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规定要求进行,若认证通过,则填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上报国家计量监督局计量司认证办公室审批。
6.审批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被计量认证单位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通过的检测项目表,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五.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应全面地、系统地反映质检机构的检测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工作质量。内容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概述主要包括:质检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测能力、检测项目和依据标准等。
2.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如:提供标准物质一览表、计量标准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及量值传递图等。
3.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有多种类型,如样品收发及保管登记表、分析测试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安装记录等。各类记录都必须按规则填写。例如“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的填写。
分析测试数据必须按照检测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准确,数字的有效位数应与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相适应,数据计算必须符合《数字修约规则》)。
4.各级技术负责人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技术概况以及对各类技术人员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和管理及考核规定。六.计量认证的特征
(一)强制性在我国计量认证被纳入法制体系,实行强制性管理。
(二)统一性我国计量认证统一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管理。
(三)适用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其所提供的公证数据是用于贸易出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和质量仲裁等方面。
(四)服务性 七.计量认证的作用
通过与国际接轨,可以在经济贸易往来中扩大信息交流范围,为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与交流,向国际服务市场开放等,促进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年十一月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
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证费。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实验室资质认证(计量认证)申报材料清单
实验室资质认证(计量认证)申报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初次申请); 营业执复印件(企业复评或扩项);
编委批文及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初次申请); 编委批文及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复评或扩项)。
2、书面申请(参考模板)。
3、《质量手册》。
4、《程序文件》。
5、内审、管理评审质量记录。
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下载地址:
http://www.teniu.cc/board.aspx?bid=47&iid=14604)
7、人员聘用证明(企业为保险、金缴纳证明,事业单位为工资发放记录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如市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截屏加盖公章)。
8、典型检测报告两份。
9、房屋使用证明(房产证,如租借还要有租借合同)复印件。
10、土地使用证明(安检机构)。
11、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如发票复印件(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12、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机动车安检资格证书复印件(安检机构复评或扩项)。
15、受理审批单(表13)。
16、上次通过认证的《证书附表》复印件(复评审)
1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电子版。
2014年9月18日
第五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程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
5、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能有效实施。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份
2、质量手册(1份)。
3、程序文件(1份)。
4、典型检测报告(检验(测)报告(每类1份)复印件;)。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复查)。
非独立法人实验室:1)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2)法人授权文件;3)实验室设立批文;4)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5、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时)。
6、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技术能力证明(1)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质量主管、内审员及其它检测人员系正式人员的证明或合同制人员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证明内审员经培训合格的内审员证复印件。
8、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9、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五、申请
地方级实验室应向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与认证监管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六、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送行政许可评审中心初审,评审中心应在2天内初核完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符合受理条件的,评审中心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送交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与认证监
管处审查,由计量与认证监管处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评审中心组织技术评审。
3、评审中心应在接到计量与认证监管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整改时间不包括在内)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包括预访问和正式评审),并将技术评审结果(包括整改)报计量与认证监管处。
4、计量与认证监管处将考核结果提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批例会研究。
5、计量与认证监管处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交申请人。未予批准的,自行政许可审批例会研究之日起10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证后管理
(一)复查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的,延续有效期三年并换发证书。复查换证程序同前所述。证书逾期自行失效,予以注销,不得继续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二)备案变更
持有有效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当实验室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最高管理者及其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执行标准等变化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应的备案或变更申请表,办理备案或变更程序同前所述。
(三)监督
发证机关对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采取定期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实验室进行日常监督。
监督发现不合格的,发证机关视情况暂停或撤销其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八、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