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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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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稳步开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180号)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观念。开展城乡

— —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和积极发展中小城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科学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

二、严格控制挂钩项目拆旧地块。为更加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途径,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我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设置挂钩项目区时,对涉及农民个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再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在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可将其它不与农民个人有关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

三、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建新地块。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会议精神,提升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内需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更加有力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发展、中心镇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的建新地块,应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重点布局在中心镇和一般乡镇,在区县政府所在中心城区布局建新地块应是非经营性用地,区县政府所在中心城区的经营性用地不再布局作为挂钩项目的建新地块。

— 2 —

四、切实做好挂钩试点的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按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按照年度挂钩计划规模控制,对符合挂钩试点建新拆旧要求的地块,在充分征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增减挂钩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展挂钩试点条件的,认真做好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五、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对拟作为拆旧地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参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复垦补偿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依程序确定后,方可纳入挂钩项目拆旧地块。纳入挂钩拆旧地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金应及时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六、严格执行增减挂钩计划。各区县(自治县)要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计划,组织报批和实施挂钩项目,不得突破挂钩计划设立挂钩项目区。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

— —

批准,拆旧地块的土地复垦项目入库后,方可申请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和报批建新块土地征收审批。各试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

——

第二篇: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

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

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

(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

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2)复垦项目融资成本。通过财政投入、节约资金投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不考虑复垦项目融资成本;通过垫资、贷款筹集资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息率等据实支付复垦项目融资成本。

2、复垦项目补偿(助)费用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助)费用 ①给农户的费用

——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农户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购房补助。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

参照复垦地所在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原则上按1.7万元/亩左右核算。该项费用原则上应当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有关费用

——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或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参照复垦地所在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原则上按1.7万元/亩左右核算。该项费用原则上应当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3、剩余价款使用方向

复垦区县(自治县)获得的复垦成本部分的地票价款,由区县(自治县)内部自行平衡,据实支付以上费用后,如有剩余,须缴入区县(自治县)设置的地票专户,专项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二)地票增值收益使用方向

地票增值收益是指地票价款扣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部分后的价款,应用于以下方向:

1、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而形成的地票增值收益全额用于增加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的购房补助。

2、复垦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而形成的地票增值收益缴入复垦区县(自治县)设置的地票专户,专项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二、地票价款拨付程序

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设置专户、专账对地票价款进行管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拨付地票价

款:

(一)申请。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以下简称土交所)提交《地票价款拨付申请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审核和审定。经土交所审核后,形成地票价款拨付方案连同《地票价款拨付申请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审定。

(三)拨付。经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后,由土交所将地票价款拨付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自收到地票价款10个工作日内拨付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地票价款发放给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人。

地票价款拨付分为复垦成本拨付和地票增值收益拨付。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首次拨付用于支付复垦成本的地票价款的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有关书面意见后,方可向土交所申请拨付地票增值收益。

三、地票价款使用和拨付监管措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充分认识地票制度对我市统筹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市反哺农村、以工促农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地票价款,——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获得的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

(一)及时公开地票价款使用相关政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当地广泛宣传、公开地票价款使用的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涉及的重要群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农民或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积极主动参与复垦,不搞运动,不搞强制。

(二)建立地票价款拨付和使用公示制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对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人获得的补偿(助)费用、复垦面积等情况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开,并及时将补偿(助)费用发放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拥有部分的地票价款时应先提出方案,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适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和农民公开地票价款拨付和使用情况。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地票价款使用。

(三)建立地票价款使用情况分级监管、共同监管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地票价款使用的监管,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价款的使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商同级财政、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地票

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地票价款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地票价款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四)建立地票价款使用定期报送制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以前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五)争取将地票价款使用纳入审计和监察内容。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的内容,并商当地监察、审计部门,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考核、审计的范畴。

(六)严格地票价款使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获得的地票价款不得作为财政资金使用,禁止挪用、截留或延期支付。对违反规定使用地票价款的行为,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商同级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地票价款等的,可暂停该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暂停下达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暂停该地区地票交易,并商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制定本地区地票价款使用的相关政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管理办法及地票价款使用、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

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后,85%支付给该区县(自治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平均费用每亩不低于9.6万元;15%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费用每亩1.7万元;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相应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管理

地票

复垦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印发

第三篇: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无纠纷且证书齐备。要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实施复垦项目,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复垦为耕地的应具备管护利用条件,有利于后期生产经营管理。

(二)严格项目规划设计管理。要按规定选择具备省级以上国土、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实力强、信誉高、服务及产品质量好的规划设计单位,精心搞好复垦项目的测绘和设计。测绘单位应根据“二调”现状图、影像图和项目区实际情况,准确绘制项目现状图和地形图;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按照工程建设与投资标准,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和单体工程设计图册。要加强专家评审管理,增强评审专家责任感,确保评审质量。

(三)加强项目工程实施监管。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意愿承担— 2 — 复垦项目工程施工且有实施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除此之外的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数量、进度和安全总负责,乡镇政府、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委托协议和复垦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复垦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避免因拆房等工程施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完善项目监理制度,按规定选择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严格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同时,实行“乡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由乡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推荐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代表,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的监督。要明确农民代表监理的权利和责任:一是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从业主管理费中列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农民代表监理误工补助;二是通过参与项目工程监管,承担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三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是实行工程监管问责制,农民代表监理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并对工程质和量负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 3 — 项目工程建设,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数量、布局和投资。凡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进行变更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我局将不受理其验收确认申请。要认真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快2010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前实施的项目验收确认和发证工作。

(四)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据实对项目各单项工程数量、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健全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台帐,实行各单项工程验收人、审核人签字制度并对其真实性终身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在执行“六制”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同时,应备齐工程质检部门、农业部门、“乡镇政府监督员”和“农民代表监理”对单体工程、土壤质量和项目真实性的意见。验收合格后,我局会同市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进行确认。项目验收和验收确认工作中,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耕地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用地、房地产权籍职能处(科)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区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按其职责严格把关,并分别对其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切实做好验收确认前的核实把关工作,及时协调复垦项目的验收确认安排。要切实加强项目后期利用管护,杜绝项目区的土地荒芜闲置。利用管护不好的项目,一经查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注销或扣除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

— 4 —

二、依法维护项目区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要把复垦工作摆在解决“三农”问题和维护项目区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位置,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对项目实施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财产处置及收益权。要充分尊重民意,复垦工作必须在农民群众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开展。项目踏勘选址、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必须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尤其是涉及到宅基地复垦的农民群众,必须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征求意见到户到人。项目实施方案应在项目区公示,并经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项目入库备案手续。

(二)认真制定退出补助标准。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复垦补助标准,应参照《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和《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制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补助政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调动区县、乡镇、村社积极性的原则。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按9.6万元/亩支付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按1.7万元/亩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上标准支付地票平均价款后,如价款仍有剩余,按照85:15的比例再次支付给退出宅基地的农户

— 5 — 和集体经济组织。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和应支付给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价款后,剩余价款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为主的新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兑现补助。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复垦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或自愿申请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三)确保补助落实到位。在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规范的复垦协议。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补助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等内容。补助费用尽可能直接通过银行划转的方式发放到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银行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人补助划转流水凭证或标明补助标准和金额的协议,对农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全额兑现。

(四)鼓励农民参与项目施工。项目区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严格实行工程施工公开— 6 — 招标,严禁违规直接发包给个人或施工企业。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条件和意愿实施的土地平整中的挖填土方等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群众。

(五)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在认真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房屋权证、居住状况、生活来源、户籍种类等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要结合国土整治整村推进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农民新村,为改善项目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方便。农村户籍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新建住房占用土地的,应在申报复垦项目入库备案时将相关指标扣减。要在充分掌握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现状基础上,从源头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监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良性机制。

三、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投融资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主要使用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和通过商业银行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融资,原则上不采取社会垫资实施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已签垫资协议且所垫资金全部到位并已实施的项目,融资成本应参照执行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融资管理规定;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按规定由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垫资利润应执行垫资协议但

— 7 — 不得超过县级审计行政部门核实垫资项目成本的10%,凡超过10%的应协商修改垫资协议。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和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严禁为社会垫资人出具银行融资担保证明书。通过商业银行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融资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签订贷款融资协议,按照复垦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建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分级监管、共同监督机制,将贷款资金使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和审计重要内容,确保资金安全。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设立复垦贷款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挪用、截留。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告我局。

四、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

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乡镇申请、区县申报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督促落实,杜绝为超额完成任务,违背农民群众意愿,忽视工程质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选择复垦项目,对不符合选址要求,不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地块,不能纳入复垦范围。要严把复垦质量关,对项目实施后达不到复垦质量要求的不予验收和验收确认。我局将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目标考核。同时,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进行调查摸底,科学编制农— 8 — 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要尊重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防止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农村建设用地

复垦管理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印发

— 10 —

第四篇:渝国土房管发〔2010〕33 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0‟33 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土地房屋登记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单位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登记,是土地房屋交易的重要保障,其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登记行为,切实践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服务宗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现就我市土地房屋登记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登记实行分级审核管理

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土地房屋登记。其中,审核环节根据土地房屋登记类别实行分级审核管理。一级审核管理,即由初审人员对符合审核要求的登记业务件直接签注意见办结登记。适用类别: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

二级审核管理,即由初审人员对符合审核要求的登记业务件签注意见后报复审人员办结登记。适用类别:实行一级审核和三级审核管理以外的其它登记类别。三级审核管理,即由初审人员对符合审核要求的登记业务件签注意见,报复审人员复核,经终审人员审核办结登记。适用类别: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及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各登记机构应进一步划分各登记环节工作职责、明确各审核岗位审查职责和责任划分,强化登记业务件质量抽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建立登记业务件进度跟踪管理制度,防止登记错件和超时现象。

二、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的登记规定

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许可的房屋用途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对规划部门统一设定为公建,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建筑物,其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非住宅,同时,将经规划部门审批设计的图纸上确定的用途在房地产权证记事栏进行备注。

三、规划部门竣工验收面积和房屋权属登记测算面积不一致的办理规定 按照建设部规定,规划部门在批准和验收房屋时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登记部门对房屋产权面积执行《房产测量规范》,两个规范在面积测算时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的规划验收面积和房屋产权面积差异。对规划部门已整体验收的房屋,应以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测面积进行登记;对规划部门分层分期部分验收的,按规划部门验收的范围,以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测面积进行登记。

四、申请人营业执照未年检或被吊销的办理规定

由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虽未年检或被吊销,但在注销登记前,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的营业执照未被注销的,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予以办理。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法人未被注销的证明材料。其他法人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进行房地产销售活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前已销售并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或已销售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予以办理。

五、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的有关规定

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采取一次性提交登记申请资料,一次性收取申请材料,分别分级审核,先后记载登记簿、一次性核发登记证明的登记办理方式。

一次性提交登记申请资料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可在分别填写合同备案登记申请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后,一次性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一次性收取申请材料是指登记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一次性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通知书》。

分别依次审核、先后记载登记簿是指登记机构应分别对一次性收取的申请材料按照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在办结前手登记审核程序并记载于登记簿后,进入后手登记审核程序并记载于登记簿。

一次性核发登记证明是指所需颁发的登记证明在所有案件登记全部办结后统一发件。

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各登记机构不再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做为登记收取要件,但应在收件通知单向申请人明示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生效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前提,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生效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前提。

六、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有关登记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登记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农转非安置房)批准建设时有配套非住宅的,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在登记簿中进行记载,并在房地产权证记事栏进行备注。在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套建设非住宅部分仍未进行公告出让的,非住宅不予登记。

对在本通知出台前,经济适用住房批准建设时有配套非住宅的,可继续执行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 号规定,按照规划批准用途进行登记。房屋初始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写“划拨”,土地用途填写“商业”,房屋用途填写“非住宅”;对仍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配套非住宅的,在未完善划拨转出让用地手续前,不得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对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 号文的补充规定

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起算时间界定: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房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间为准。

2、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批准时间以经济适用房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七、夫妻共有的土地房屋因离婚归一方所有、继承(含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登记的办理规定

夫妻共有的土地房屋因离婚归一方所有、继承(含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此两类土地房屋登记应按变更登记办理,不收取转让手续费。因离婚情形,土地收益金减半征收;因继承情形,免征土地收益金。

八、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国有储备土地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1、国有土地储备证和储备范围内原权利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体现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办理国有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再对原土地权利人已办理的土地抵押进行审查和面积扣除。国有储备土地设定抵押后,原土地权利人有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2、储备土地不得为第三方办理抵押登记;经市、区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资料说明第三方为国有关联企业,且抵押贷款为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的除外。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有关规定

以在建工程向非金融机构、个人进行资金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产生的土地房屋抵押担保,应当适用渝国土房管发 2007[122]号文件。

(三)直客式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直客式抵押是金融机构与购房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金融机构与购房人约定不须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可以从其约定,予以办理。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市局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2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 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切实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2011‟50号),现就加强我市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复垦组织领导,规范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矿山土地复垦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保护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复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搞好土地复垦业务技术培训,不断增强土地复垦人员的技术和业务素质。要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加强与发改委、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工作沟通、信息共享、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矿山土地复垦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复垦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占用等造成土地损毁的,必须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负责损毁土地复垦。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方式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是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是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认真编报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建设用地或采矿权前,应委托纳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单位目录库》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土地复垦方案,是建设用地— 2 — 或采矿权报批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用地或采矿权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九个月内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否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采矿权的延续申请。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采矿权年检时,应对矿山企业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检查和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和复垦目标、任务及要求,按土地整治项目编制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三)规范复垦管理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受理采矿权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申请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相关技术工作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具体承办。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用地或采矿权审批手续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验收确认。

(四)严格复垦实施管理。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应严格实行“六制”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权利人或社会投资进行

— 3 — 复垦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权利人或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并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地复垦前应对拟损毁的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的土地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制度,提高土地复垦监管质量

(一)严格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程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全程监管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得受理和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或采矿许可证的补办、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并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土地复垦信息和监管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向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并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进行考核,— 4 — 确保土地复垦费用的落实和土地复垦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要运用土地管理“一张图”等技术手段,构建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辖区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要对复垦方案的审查、复垦工作的实施等情况定期汇总、在线上报,建立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系统、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衔接,实行信息共享、上下联动。

(三)落实历史遗留和自然灾毁土地复垦责任。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摸清家底,纳入区县土地整治规划。矿产资源丰富、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任务重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要求,科学有序地安排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三、拓宽土地复垦资金渠道,明晰土地复垦土地权属 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复垦费用足额到位。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奖励补充耕地指标、经济补贴等办法,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复垦。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复

— 5 — 垦为农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定期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制度建设

土地复垦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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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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