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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6496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2 03:3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

【发布单位】龙岩市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7〕355号 【发布日期】2007-10-29 【生效日期】2007-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龙岩市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7〕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步伐,全面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企业上市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围绕“10+3”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全市力争到2010年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12家以上,其中:新罗新增上市公司3家,永定、上杭、长汀、漳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2家,连城、武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家,市本级新增上市公司3家,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境内上市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二)实施股改税费补助。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调帐增加利润,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其补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等规定执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代扣代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为基数,给予企业50%的资金奖励,进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时间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在过户环节按国家规定减免契税,如需按规定缴纳契税时,按其所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实施上市费用支持。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或分两年摊销。

(四)实施用地支持。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五)实施纳税补助。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2年内,以进入上市辅导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时,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实施信贷倾斜支持。对后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重组逾期贷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公司的资金需求。

(七)实施上市后续扶持。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30%给予资金补助。

(八)实施项目落地支持。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供地,确保能源供应,并优先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企业7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本市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市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给予资金补助,但不能同时享受前款“实施上市后续扶持”的补助。

(九)实施企业回归支持。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发改部门(上市办)牵头召集,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外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岩海关、人民银行、银监局、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一企一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时,上市办工作人员要协助办理、全程服务。

(四)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龙岩,服务企业改制上市。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五)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他国有资本,积极投资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推动企业上市。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等,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项目收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上市办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财政补助总额以本级分成部份为限。

(三)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不含红筹股“回归”A股)。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成功上市,并按龙政综[2006]18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

(五)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渝府发〔2007〕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6〕153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有关事宜,建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重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重点培育企业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的培训、优惠政策的落实和上市过程的协调,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交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市级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的企业。

三、重点培育企业改制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所应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属市级留成部分的,由市财政给予相当于市级留成部分的补贴。

四、对企业上市(包括再融资)筹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

五、重点培育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六、政府积极支持、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企业申请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七、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区域内企业并拥有控股权的,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本意见第二条同等政策优惠。

八、鼓励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问题和重组力度,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九、市中小企业局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当年成功实现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补贴。

十、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自治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

十一、以上政策仅适用于本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指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并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和上市公司。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出具证明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三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漳政综〔20

【发布单位】漳州市

【发布文号】漳政综〔 2008 〕137号 【发布日期】2008-08-08 【生效日期】2008-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试行)

(漳政综〔 2008 〕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 各大中专院校 , 各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 〕 3 号)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支持和推动具备条件的本地企业改制上市,更好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 2007 〕 13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支持和推动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认识

1、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先后有 3 家国有企业在境内 A 股市场上市,累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超过十亿元,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支撑了我市一批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与国内、省内先进地市相比,我市上市公司的数量、产业构成、竞争实力、再融资能力以及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总量等仍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目前已经形成一批资产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势企业。这些企业是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很好的上市潜质。各级各部门应牢牢把握我国证券资本市场已进入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切实增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学习资本市场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驭资本市场的本领,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二、优化企业上市的政策环境

2、明确政策导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具体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使用、项目许可、财税支持、投资准入、人才引进、劳动用工、企业并购重组以及本地创业投资机构及私募股权市场培育等方面,研究出台并分解细化有关专项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改制上市。

3、灵活运用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政策、募集资金投向具体明确、改制基础工作规范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较强、市场前景广阔的拟上市企业,要按“一企一策”原则灵活把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尽量减少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4、坚持特事特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拟上市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行政审批,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建立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

5、市和各县(市、区)财政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兑现支持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

对完成辅导验收,正式向证监会上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的企业,根据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 70% 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投资地(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跨县域投资的,为项目投资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人民币(或外币等值)3 亿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募集资金 3 亿元到 10 亿元的,奖励资金从 50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1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从 120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15 万元。

6、企业境外或异地“借壳”上市且总部设在漳州,通过“壳”公司成功实现首次发行上市或首次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本市的,比照前条享受同等奖励。

7、本地上市公司成功实现再融资,单次募集资金超过 3 亿元,且按照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70% 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投资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单次再融资规模 3 亿元至 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 5 亿元至 10 亿元的,奖励资金从 50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从 75 万元起步,募集资金每增加 1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10 万元。

8、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规范财务核算、统一会计基准、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调帐等原因,增加账面利润而补缴的所得税款,经企业注册地上市办审核确认,报同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同级政府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列入预算,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9、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后的两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列入预算,奖励给企业,上市后自行终止。自企业上市当年起计算,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列入预算,奖励给企业。

10、对在县(市)注册且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其余奖励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在芗城、龙文及与市本级财政有分成关系的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 5 至 9 条各奖励项目均由企业自行申报,经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投资地发改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经贸、人行等部门联审,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1、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公司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和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等交易服务费。

12、根据《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本运营的若干意见》(漳委发〔 2002 〕 9 号)精神,对拟上市企业继续实行土地收费及其它规费优惠。本意见未予明确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1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标准的,优先纳入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列入省、市投资规划、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做为投资方。

14、上市公司及已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

15、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帮助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各级产权交易中心、投资银行或创投机构等,寻找战略投资伙伴、策略投资者或引入创业投资资本,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16、健全领导机制。市政府设立漳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上市办),挂靠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指导与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有关支持政策的实施;设立专家顾问组,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咨询。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相应机构,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企业上市。

17、加强宣传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全市大力宣传资本市场的政策法规,宣传企业上市的途径、办法,宣传上市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浓厚舆论氛围。通过举办改制上市培训班、每年在北京、香港各举办一次上市培训活动、组织“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对资本市场和改制上市基础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8、强化工作协调。市上市办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规划、上市后备企业筛选培育及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帮助拟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形成“发掘培育一批、改制重组一批、申报保荐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一)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的;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的。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上市办推荐,市上市办(设在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财务年报同时抄送市上市办。

(二)做好上市协调服务

1、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满足企业上市进度要求。市上市办、效能办要做好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劳动守法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环保部门要及时为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商、税务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证明。

3、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三)健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每半年1次)召开例会,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通报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实行“一企一议”形式,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给予办理,市效能办、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不定期的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或研讨会和定期(每半年1次)的组织报告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辅导和讲座,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境内外上市规则、企业上市融资等基本知识培训,使更多的企业股东、公司高管和相关人员了解证券知识,增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鼓励战略投资者(券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一)在我市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三)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家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将其辅导上市,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1‰奖励给战略投资者(券商)或创业投资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上市公司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上市公司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

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二)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开发区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地政府各负担50%,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且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市本级的,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审计调帐、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归企业所有;在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符合规划需依法补办出让或租赁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其中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当年以项目补助形式按50%奖励给企业,实现上市当年再奖励50%;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最低标准收取,上市前三年内的租金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当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二)企业上市后将其70%以上的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自本市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以上市前一的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部分的市及县(市、区)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各级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企业50%的奖励。

(十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五)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六)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按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龙岩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政策。

(十八)本市内注册的公司直接申请境外上市或企业通过到境外注册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即以红筹方式间接上市),且募集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有关的扶持政策。

(十九)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条件: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投资本市内,且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市外。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本市外,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取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享受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企业向财政部门领取奖励资金申报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奖励金额)后,由企业连同书面申请,报上市办审核(适用条款),由上市办报请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办理兑现。

(二)后续监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市外及创业投资公司三年内不得撤回资本注销公司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财政部门按

审计结论和工商部门的监督情况给予考核,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将其获得的利益收回。

(三)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按龙政综[2007]355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龙政综[2007]35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303号)

【发布单位】龙岩市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303号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2008-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8〕3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求先行当前锋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8〕6号)精神,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海西旅游强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促进龙岩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多元旅游开发

1、拓展旅游投资领域。鼓励省内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建设、保护规划等的前提下,开发龙岩区域内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温泉、瀑布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资源,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对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处于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或特许经营。

2、支持多元投资主体。扩大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坚持市场化运作,推出一批资源开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经营权转让、旅行社合资合作等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招商活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形成旅游投入多元化格局。在有利于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也可创造条件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3、多种形式保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保证旅游用地供应。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或集体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二、扶持旅游项目建设

4、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市财政2009年安排扶持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以后逐年按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递增。旅游部门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贷款需求。

5、支持减免有关规费。对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市、县(市、区)部分先征后返;对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规费。

三、全力打造旅游品牌

6、培育打造旅游品牌。着力打造以“客家、红色、生态”三大主题为核心的特色景区、精品旅游线,提升旅游产品规模和质量。力争到2011年,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在全省率先实现每个县(市、区)有一个国家4A级以上旅游区,一家以上四星级旅游饭店、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名镇名村、一批休闲度假特色旅游区。

7、鼓励创造旅游品牌。对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对4A级以上景区(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年接待2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3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4万元,30万人次以上每增加5万人次再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旅游特色村镇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优秀旅游县称号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旅游强县称号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8、全力组织整体营销。各级政府要重视旅游整体营销工作,加大对旅游宣传促销的投入,为拓宽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将旅游宣传作为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内容。宣传、旅游、交通、文化和新闻单位要把旅游产业的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将整体形象的推广纳入公益性宣传。要调动旅游企业的积极性,整合宣传资源,相互配合,统一口径,全方位、多渠道、高密度地开展旅游宣传,树立龙岩旅游的整体形象,提升龙岩旅游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要突出特色,提升水平,扩大影响,打造品牌,办好各种形式的节庆活动。鼓励公务员带薪休假旅游,鼓励企业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内容,促进旅游消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9、多种形式宣传促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办好龙岩旅游网站。制作精美的灯箱、滚动屏、VCD、导游图、标识牌等大众化普及型旅游促销宣传品,强化龙岩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促销活动,参加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主动走出去宣传促销,有计划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新闻媒体到龙岩考察采访,宣传龙岩丰富多彩、神秘、神奇的旅游产品。在主要客源地设立旅游宣传促销窗口和旅游办事处,推销龙岩旅游产品。

10、加强区域联合促销。根据交通条件和线路旅游产品的组合思路,加强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和海西二十三市旅游协作区区域联合,联动促销。铁路、公路运输企业和旅游企业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出优惠线路、特惠时期套票等,吸引旅游买家和游客。持续打造闽粤赣千里客家旅游文化长廊和湘赣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五、发展旅游企业集团

11、放宽设立登记条件。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旅游优势,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龙头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12、引导组建旅游集团。鼓励支持区域内的旅游企业联合、重组,特别是借助资本市场,采取并购兼并方式,实现资源整合、资产增值和资本扩张,组建企业集团。吸引境外、省外、市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合资、独资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促进龙岩旅游产业的发展。

六、完善旅游产业要素

13、完善旅游交通功能。大力实施《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旅游快速通道,尽快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支持冠豸山机场培育航线、增辟航班,对新开航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更多航空公司进驻机场,开辟点对点的周末和节日旅游包机。大力支持旅游车队发展,对经市旅游、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运输车辆继续免征车辆通行费,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景区(点)停车场给予免费停放。

14、鼓励发展星级饭店。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优先从旅游星级饭店中选定。对评上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自发电部分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补贴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有线电视终端数,每户每月13元收取,并以星级饭店标准订购相应的电视节目套数和机顶盒。对旅游团队入住星级饭店,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5、发展壮大旅行社。对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人民币,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国际旅行社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旅行社年地接游客1万人次的给予奖励5000元、2万人次的给予奖励1万元、2万人次以上每增加接待1万人次再奖励1万元,5万人次以上每增加1万人次再奖励1.5万元,10万人次以上每增加1万人次再奖励2万元。对旅行社年地接境外游客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人次10元的促销补助。对包机单次100人以上(入住龙岩2天1晚),包专列400人以上的(入住龙岩2天1晚)分别给予5000元促销补助。

16、加速开发旅游商品。加大旅游商品研发力度,对经市经贸和旅游部门确认的研发机构,在新开发特色旅游商品中给予贴息支持。对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在旅游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并推荐为对外宣传品。对旅游部门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旅游购物定点商场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商场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全额返还。

17、繁荣龙岩旅游文化。引导和鼓励文化、文物、体育、影视、出版等部门和单位与旅游相结合,开发各类文化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培育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在发展特色旅游文化中作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18、丰富特色客家美食。研究和挖掘以客家菜为代表的地方特色美食,编成可读性、操作性的菜谱。开展客家美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通过市场运作,广泛推广,精心培育,使客家美食业成为我市的新兴产业。

19、建设旅游信息系统。建立龙岩旅游地理信息系统,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支持旅游企业加盟到国家旅行电子商务网络,开展旅游营销业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和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咨询服务系统。

七、营造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20、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第三产业龙头和重点产业予以扶持,增强为旅游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共同培育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科学规划,项目带动,扩大开放,加大扶持,确保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各级旅游产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协调力度,研究协调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指导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修订与实施;加强对旅游产业政策、旅游重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检查督促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21、培养旅游专业队伍。支持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和龙岩华侨职专旅游专业建设,依托院校师资和设备优势,建立闽西旅游服务人员培训基地、旅游产业发展研究基地,加强旅游服务技能、岗位技能培训。凡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经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且在龙岩从事旅游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补助培训考务费50%;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龙岩从事导游工作的,其导游年审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开展优秀导游员竞赛活动,建立导游等级评定制度、导游奖励机制、导游收入保障机制,不断提高龙岩导游人员队伍素质。

22、规范旅游行业管理。加大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开展旅游行业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宣传预警系统,完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工作职能,及时传递信息,沟通联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行业市场,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八、本意见涉及的财政资金奖励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有关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市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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