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进口民用直升机申报流程
进口民用直升机申报流程
为明确民用飞机购置、分配、调拨和报废等工作程序,理顺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编制计划
1.所有单位购置(含租赁,下同)或淘汰民用飞机,均应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编制的五年计划。
2.所有单位均应按民航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民用飞机购(租)和淘汰的五年计划,报民航局综合平衡后,编入全民航五年计划。
3.民航局直属企业,如需新设飞机基地或改变飞机布局,应报经民航局批准。
二、购(租)进口飞机的申报和审批
4.购(租)国外民用飞机,必须向民航局提出附有购(租)机可行性研究的申请报告。
5.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
(1)市场需求分析和航线安排;
(2)飞机型别选择;
(3)人员培训和维修的安排;
(4)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外汇收支及偿还能力);
6.民航局收到购(租)机申请报告后,由局计划司组织,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1)市场需求和航线安排:计划、运输、国际司
(2)机型选择:计划、适航司、有关飞行人员
(3)人员培训:科教司会同各有关部门
(4)飞机维修、航材供应:适航司
(5)资金筹措:计划、财务司
(6)经济效益:财务、计划司
(7)汇总上报:计划司
7.对进口飞机,民航局在两个月内对购(租)机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家审批。购(租)机必须经国家批准后,方能正式与外商签约。
按照规定,购(租)进口飞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签约。
三、购(租)机工作程序
8.技术考察。民航局直属企业购(租)进口飞机凡需出国进行技术考察的,由民航局审批。技术考察以使用部门为主。
技术考察主要任务是,摸清可供选择的飞机技术、经济性能,生产、销售情况,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的水平,了解世界同类飞机的比照情况,为确定总的购机方案和商务合同谈判作好准备。
9.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生产发展需要、批准的购(租)机计划和其他特殊需要,与飞机制造部门或其他部门争取有利的价格、合适的交付进度以及飞机制造厂商为用户提供的优惠条件,如:回扣、补偿贸易、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支援服务。
商务谈判应当货比三家,择优选定。商务谈判涉及面较宽,一般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公司)统一对外,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专门谈判组。谈判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各企业不允许随便泄露民航的购机信息。
10.机载设备选型。经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基本确定飞机厂家和型号后,须进行机载设备选型。主要任务是,选定飞机使用的发动机和所有机载设备的具体型号。其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实惠,尽量统一型号,减少库存备件数量品种,有利于维修和使用。机载设备选型以使用单位为主,适航、航材部门参加。发动机选型方案,应报民航局审定,其它机载设备选型由适航司审定。
11.合同谈判。经技术考察、商务谈判和机载设备选型后,进行合同条款谈判。主要任务是,把飞机技术状态、机载设备选型、飞机价格、回扣、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补偿贸易及其它优惠条件等形成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由航材公司负责,使用单位参加。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必须报民航局,由局计划司参照第6条的分工,组织审查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12.办理进口许可证。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由使用单位或航材公司或指定的代理单位持国家正式批件,到经贸部办理进口许可证。
13.适航审查。凡进口的航空器必须先取得设计和制造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适航证。
在技术谈判阶段,由购机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制造厂,按程序由其向民航局适航部门申请并接受型号认可审查。服务商!
第二篇:进口货物海关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
进口货物(含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除了在以上时限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外,还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申报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2,海关接受申报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计算机自动退单,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修改后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重新按以上规定确定。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申报人修改后重新发送到,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申报人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经审核存在申报不规范等原因且不涉嫌伪报瞒报的,海关予以退单。申报人根据退单原因做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经审核,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回执或通知。申报人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审单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4,申报人递交书面单证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单)。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延长期限内递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申报人重新申报,如产生滞报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计征。一般情况下,递单需交验的材料:(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的无需提交)(3)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监管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在、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等,进口货物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无需提供)
(7)其它有特殊奖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5,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6,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 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对暂时进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并签发保证金收据。
7,放行
指货物查验完毕、税费收讫的,海关予以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准予申报人提取进口货物。未布控查检、无税费的,审核单证无误后径予放行。
8,结关
指进口货物办理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进口货物及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转接的货物,放行即结关。
9,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申报人办理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夏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10,特殊规定
提前查看货样: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
海关径行查验: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或经海关通知,申报人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在申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验。
第三篇: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
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租赁进口货物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后,由境内企业租赁进口的货物。
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监管方式代码表”中,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2、适用范围
符合以上界定的货物进口时,适用本流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流程。
3、注意事项
(1)租赁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2)“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3)许可证件及通关单问题。
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
(4)属地申报。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二、申报流程
1、申报
详见本网“企业海关进口申报流程”。含企业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递单(递交书面单证)等一般进口申报流程。注意事项:
(1)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的,应填制两份报关单: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1523)或“租赁不满一年”(1500),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供征税部门计征税款。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9800)。
(2)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3)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4)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3、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
(1)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3)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规定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除按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4)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租赁进口《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项下《免税清单》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放行、结关
详见本网有关流程,与一般进口申报流程一致。
5、签发证明联
租赁进口货物(1500、1523、9800)属于有条件对外付汇范围,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流程图示
文章来源:深圳海盛贸易网:http://
第四篇:202_年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流程
202_年进口保健食品批文注册申报流程
背景:中国保健食品市场扫描(由上海胜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
1、20世纪80年代初,保健品开始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当时的保健食品主要是以滋补品类为主,且没有保健药品和保健食品之分。80年代中后期,保健品市场上开始出现口服液和胶囊剂型的保健食品。同时出现了保健器械、外用药形式的保健品和添加中药原料的化妆品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健食品的消费市场也迅速扩大,产品从最初只有龟龄膏、三鞭酒、参茸口服液等中药加工产品及蜂王精、双宝素、果味Vc等数十种产品,到202_年市场上已有三四千种产品;由比较单一的成分,到不断开发新的原料和成分;剂型上从以口服液为主,到今天的片剂、胶囊乃至复合剂型等更加人性化的剂型和包装;从市场表现看,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年销售额仅有20亿元,到今天的数百亿元的市场容量,202_年销售额甚至达到500亿元。企业数量也一度达到3千多家。
但随着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各种行业弊病也随之显现。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市场,国家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专门管理,规定所有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准、注册。1999年3月,卫生部颁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予以进一步规范。202_年6月12日起,卫生部(MOH)停止受理新的保健食品申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统一审批和监管。202_年10月10日,SFDA正式开始受理保健食品申报。
从1996年到202_年4月,据统计,已批准保健食品约10739 个(其中进口产品近千个。数据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http://www.teniu.cc)。
1.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报保健食品?
我国保健食品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_年6月之前为卫生部)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27种)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所以申报保健食品的产品,必须具有三种属性:①食品属性;②功能属性,具有特定的功能;③非药品属性。经批准的产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原为卫食健字(XXXX)第XXXX号(国产)、卫食健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202_年下半年后改为国食健字和国食健进字。
2.对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和产品资格的要求?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
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3.保健食品可申报哪些功能?
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经历过多次调整。根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2_年版)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从之前的22种调整为27种:
注: ** 动物试验+人体试食试验 * 人体试食试验 # 增加兴奋剂检测
此外,还有一类以补充营养素和矿物质为主的营养素补充剂,与以上27种功能同属保健食品。
同一产品可以申报的功能目前不受限制,但建议不要超过三种,否则较难通过。营养素补充剂不可以申请功能,只可申请与其对应的补充该物质的功效。
4.要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27种范围内怎么办?
根据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可以申请保健功能不在已公布27种范围内的新功能,但申请人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5.申报进口保健食品需要完成哪些检验项目?
所有产品必须完成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营养素补充剂除外)、稳定性试验、卫生学检验、功效成份鉴定试验。根据产品的功能和原料特性,还有可能要求申报的产品进行激素、兴奋剂检测、菌株鉴定试验、原料品种鉴定等。
卫生学检测是对产品的卫生学指标进行检测,包括两类:理化检测和微生物检测。理化检测主要是对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如污染物指标(铅、砷、汞)、功效成分、崩解度等。微生物检测是对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如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酵母等。
稳定性检测是检测产品在声称的保质期内各项指标是否稳定,其检测项目与卫生学检测的项目相同,对于新产品,检测的时间分别在产品放置于模拟环境后1个月、2个月、3个月时进行。
安全性检测是对产品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根据产品配方的不同,毒理学检测的项目有所不同。一般产品都应进行老二阶段的检测,有的产品还应做30天喂养或更深阶段的毒理学检查。
功能学检查是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或评委会认可的试验方法对产品声称的功能的检验。
6.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7.申报进口保健食品的流程是怎样的?
从以上流程来看,保健食品申报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机构: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和样品复核,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负责安排产品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证书等。
评审委员会。国家药监局保健食品评审中心同时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行政部门。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对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批准。
8.在哪进行产品检验?检测周期多长?
进口产品只能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进行。
保健食品的各项试验的纯检测周期,一般稳定性和卫生学两项试验时间为3~4个月,毒理学试验的试验周期为35~50天,另外申报的功能如需要做人体试食实验,周期为35~50天。个别产品的临床时间较长,如抗氧化和改善生长发育等,整个申报周期相应延长。
另外,对配方中含有特殊原料的产品,需要加做实验项目,也会延长申请周期。
9.如何计算保健食品的申报周期?
保健食品的申报周期约等于其检测周期加审评周期。
审评周期和流程见下表:
10.如何对保健食品的申报费用进行速算?
注:(1)以上费用相加,可速算出某产品的申报所需大致费用。一个产品申报多个功能时,只需相加该功能验证的费用即可,①和③的费用不需重复计算。(2)翻译和公证费未计入本表。
11.申报保健食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报所需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保健食品的中文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4.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产品研发报告
7.产品配方(原、辅料原文及中文译本)及配方依据,原、辅料的来源及使用依据
8.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生产工艺简图、详细说明(原文及中文译本)和有关的研究资料
10.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本)和起草说明以及原辅料的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3.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5.委托申报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1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1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17.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18.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
19.其它有助于产品审评的资料 20.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2件。
12.对保健食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保健食品的配方,是影响产品是否能顺利通过评审的最重要因素。
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
从作者多年的经验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进口保健食品配方在原产国虽然符合规定,却不符合中国政策对原料的要求,有的产品无法申请注册,个别的需要加做实验项目或申请新资源食品。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参考: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2_]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参考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
评规定(试行)》。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1)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2)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13)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保健食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保健食品的评审会议,目前一般安排在每月的中下旬。
保健食品的检测周期请参见上文。
以上两个方面的进程一般较难加快,目前保健食品也没有快速审批的特例。
资料准备的情况申报周期的影响较大,也是企业可以主动控制的。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需要补充的材料太多,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如果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保健食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有什么具体要求?
A.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
B.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注册的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印章。
C.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D.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 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E.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证明文件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准,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准在该国(或地区)生产,不在该国(地区)销售,这类产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4)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F.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15.是自己申报还是找代理机构?
其实,找不找代理要根据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对申报的周期没有要求,可以选择自己申报,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注册部。
如果企业为了赶时间、抓市场,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好,因为他们相对来说经验比较丰富,申报过程中不会出太多纰漏,少走弯路,从而节省了时间成本,还为公司节省了人力。另外,境外企业最好选择咨询公司协助办理,因为中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注册规程与国外差异巨大,境外企业因为不熟悉注册要求而注册失败愤然退出中国市场的大有人在。
16.有的代理机构承诺百分百获取批文,可信吗?
笔者从事保健食品申报工作多年,从客观角度来说,个人认为,对于承诺百分百获取批文的代理机构,最好敬而远之,甚至立刻判断其为骗子公司也不为过。因为保健食品的申报程序特点决定了其概率不可能为百分百。一个有趣的例子:某代理公司发宣传单,误撞到SFDA主管保健食品审批的司长,在回答司长的询问时大打保票,承诺百分百的成功率。司长啼笑皆非地说:我尚不能百分百,你就能?
17.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一旦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下来
可能也是企业最头疼最拿不定主意是事情:怎样才能找到一家合格的代理机构?笔者见过不少企业,最后因为申报失败而抱怨时,往往就因为当初草率地将业务交给了一家不明底细的代理机构。
判断一个代理公司是否合格,有两个方面比较值得参考:
(1)该公司是否经过工商注册。这一点比较容易查证。不要只看其自己提供的执照复印件,甚至原件,最好自己去工商局的网站查一下,正规经营的公司必定都可以查到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同于商标注册等领域,国家没有针对保健食品申报代理制定代理资格,所以执照上自然没有此项经营范围的审批,如果有人说他的公司是国家发给了代理资格的,那就是不真实的,如果执照上出现了,那就是伪造的。当然,通过注册金额也可以大致判断一个公司的规模,10万以下注册资金的代理机构,对于动辄几十万的保健食品申报项目来说,是有风险的。
(2)该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成功案例。如果不能提供,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公司的经验还不够。即使对方声称自己有多么过硬的关系也最好不要全信。当然了,即使能够提供案例也不能完全说明其就没有问题。比如有的公司规模也不错,案例也不少,可是做这些案例的人员也许早就离开该公司了,经验自然也就大部流失了。也许最重要的是人的接触,最好能够和对方的业务人员直接进行交流,第一看其经验丰富与否,第二判断一下其为人品质如何,一个大言炎炎的业务人员,很难想象他所在的公司能诚信到哪里去。
最后,有两个忠告重申一下:
(1)不要过分迷信“关系”。在保健食品申报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申报材料的准备,材料上评审会以后,一旦出现问题,基本是没有办法通过“内部关系”摆平。即便有,那成本您也未必能接受。所以,要紧的是看对方有没有撰写资料的专业能力,和约请专家审核将要提交的资料的能力。
(2)不要迷信低价格。目前代理申报的机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良莠不齐,不少刚起步的公司以低价吸引客户,建议在选择之前慎重考虑,以免为小利而几十万打了水漂。一个负责任的代理机构,有专人准备申报材料,而且要请专家对材料预先审核,这都是需要费用的,很难想象一个只收一两万代理费的公司会认真到哪里去,自己的运营成本才勉强够,怎么可能再为你请专家?话又说回来,高收费的公司也未必一定认真负责,还是要结合笔者上面所说的各个方面进行总体判断。有一个前提是,最好您自己也要提前补补课,对申报的程序有基本的了解。
第五篇:进口消毒剂申报(范文模版)
进口消毒剂的申报
现进口消毒剂的申报按照202_年《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评审。
依据的主要法规:
《受理规定》202_
《消毒技术规范》202_
《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2_
《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2_
消毒剂: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灭菌剂: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使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申请进口消毒剂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理化检验报告;
5、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6、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7、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说明书;
(九)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各项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五)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二、研制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剂研制报告要求:
1、产品开发目的,近5年国内外同类产品研究现状分析;(背景情况)
2、配方各成分的作用及其科学依据,配方筛选试验数据;
3、生产工艺流程,反应条件、工艺技术参数等的依据;
4、产品感官性状、物理特性、化学稳定性,pH值、主要杀菌成份的含量(应附完整的分析方法或测试原理)、对物品(金属、织物等)的腐蚀性;
A.有效成分系指具有杀菌作用的成分。
B.pH值的测定应包括消毒剂原液的pH值,固体消毒剂应测定不同应用浓度的pH值。对于需调节pH后使用的消毒剂,应在pH调节剂加入前后分别测定pH值。
C.稳定性试验:可用加速实验法37℃,90d和(或)54℃,14d;也可选用室温留样法。以化学成分为主的消毒剂,用化学法进行稳定性实验;以植物为主要有效成分的用微生物法
进行稳定性实验;用于金属物品、纺织品消毒的消毒剂应进行腐蚀性检测,实验浓度应包括可能的最高使用浓度。
5、消毒功效试验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用途进行设计,结果应描述该产品对不同微生物的最低有效剂量;温度、pH值、有机物等因素对该产品杀菌效果的影响;模拟现场或现场消毒效果,并提供所用测试方法和具体试验数据;
6、产品和配方各组分的毒理安全性资料。
三、产品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一)标明全部成份名称,规格、等级及准确加入量;
(二)成分名称以化学名称表述,写出其结构式、分子量;
(三)植物提取物,注明提取液用量、生药含量及植物的来源,并给出拉丁文学名;
(四)二元或多元包装的产品应将各包装配方分别列出;
(五)对于化学合成的产品,应给出合成所用原料、规格和用量,以及最终产品的组份。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一)用简单框图表示工艺,并用文字说明生产条件和操作过程。
(二)框图和说明中应包括加入原料、反应、提取、过滤、浓缩、干燥、检测、包装等过程及主要参数(原料名称、投料量、反应条件等)
(三)若两元以上的包装,应分别注明所有生产工艺过程
(四)植物提取物应提供提取工艺(对外购原料则在质量标准中明确质量要求并在检测报告中提供相应报告)
(五)合成得到的产品,应给出合成路线及反应条件。
五、产品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标准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1-202_)的要求,应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二)感官指标应描述产品的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应符合《消毒卫生规范》的要求,包括:有效成份含量、pH值、重金属含量;
(三)进口产品可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说明书等。
六、检测报告
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八、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名称
1、产品已注册商标的标注“XX®”,商标申请注册“XXTM”,其余标注“XX牌”如:“XX®皮肤黏膜消毒液”、“XXTM戊二醛消毒液”“XX”、“XX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等。
2、不得标注规范中禁止的内容,如“湿疣外用消毒杀菌剂”、“XX白斑净”等。
(二)剂型如液体、片剂、粉剂等。
(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1、有效成分标示方法应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率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2、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
(四)批准文号
系指产品及生产企业经省级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年份)第XXXX号”,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
(五)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标准,以标准的编号表示,如“GB15979”“Q/HJK001”等,可不标注标准的年代号。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六)杀灭微生物类别
1、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对指示微生物有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杀灭作用。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糖球菌杀灭率≥
99.999%,可标注“对化脓性球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火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
2、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如“牛皮癣”“神经性皮炎”
3、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杀微生物类别,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
(七)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
2、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使用方法。
3、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X次”。
(八)注意事项保存条件、使用防护和使用禁忌。
(九)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日期按“年、月、日”或“20050903”。有效期“X年或XX个月”
(十)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批号由企业自行决定。限期使用日期按“请在XX年XX月前使用”或“有效期至XX年XX月”
(十一)生产企业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九、产品检验及检验项目《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消毒产品技术规范》
(一)理化特性项目
1、有效成分含量
2、PH值测定
3、稳定性试验
4、金属腐蚀性试验
5、样品间误差测定
6、有害杂质的测定
(二)消毒效果项目
1、杀灭微生物试验(必检)
2、影响因素试验
3、模拟现场试验与现场试验:根据不同消毒对象选择
(三)安全性项目根据类别确定毒理学检测项目
1、基本项目第二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和两项致突变试验(包括反应基因水平和染色体水平两种类别)。根据结果,判定是否需要做其他试验。
2、特殊项目除基本项目外,根据用途增加相应的项目。
如室内空气消毒剂:还需进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和急性眼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