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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6965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03:34: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 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负责保障土地整备融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负责拨付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中安排的土地整备资金;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土地整备资金进行审计,年度土地整备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并安排审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进行审计。各区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本区重大和应急土地整备项目,依法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全市土地整备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市土地整备局是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土地整备计划;负责管理、调配与运用土地整备资金工作;负责土地整备相关支出标准的拟定和整理,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负责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对各区使用土地整备资金的监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级土地投融资平台的借款主体,负责办理融资与还本付息事宜,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市土地整备局统一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整备土地资产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土地整备局等部门报送土地资产的验收入库、出让、划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作为土地整备的实施主体,参与辖区内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对辖区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监管。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是土地整备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与土地整备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土地整备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完成整备的宗地及时移交入库

第三章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土地整备资金计划是土地整备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将土地整备需要财政安排的资金列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资金计划开展工作。市土地整备局在每年年中可根据土地整备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对计划作出调整,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土地整备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土地整备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四章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整备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安排资金用于土地整备,包括在整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全额返还的土地整备成本、融资资本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用于土地整备的资金;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土地的出让情况及土地整备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用于土地整备的各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及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市土地整备局应当于土地出让或划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返还成本,申请材料应包括土地位置、所属土地整备项目名称、面积及所占比例、土地整备成本明细、土地配置方式、出让价格等内容。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足额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第十六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的资金需求及已批准的土地整备计划,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办理融资手续,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整备机构通过举借贷款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备。

第十七条 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融资事宜,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贷款银行。

市土地整备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文书,并根据资金需要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贷款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土地整备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土地整备资金专项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开支,以及为土地整备而举借的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的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土地整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征地补偿、收地补偿、拆迁补偿、填海(填江)造地工程费用等;

(二)建设及购置拆迁安置房及其日常管理、修缮性支出;

(三)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整备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与土地整备具体项目直接相关的测绘、勘探、评估、规划、设计等其他费用;

(五)因土地整备而产生的本金偿还和借款费用支出。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债券本金偿还、利息支出、手续费等;

(六)市土地整备局按月计提用于保障具体承担土地整备工作的事务机构的业务费,计提标准为当月列入土地整备成本的数额扣除其中的利息和业务费支出后的2%,超过包干价的部分不再计提。该业务费列入土地整备成本。除市土地整备局外,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得计提业务费。

该业务费的25%由市土地整备局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用于土地清查确权、土地投融资平台运作、土地整备资金及资产管理等全市性的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75%由市土地整备局拨付给各区土地整备机构,用于该辖区及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

(七)其他与土地整备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土地整备机构计提和收取的业务费应当纳入日常经费管理,与土地整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土地整备项目开展的前期费用。包括土地整备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费用;

(二)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宣传费、法律和审计等服务费;

(三)用于土地整备工作固定资产费用。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修、使用等费用;

(四)土地整备工作人员经费。包括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保险、福利,劳务费,协作费;

(五)对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费用;

(六)其他与土地整备工作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已下达的土地整备计划,可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审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审批通过后,市土地整备局向区土地整备机构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各项目启动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年度计划投资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实行土地整备项目包干制度。区土地整备机构应于每个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前,向市土地整备局报送经区政府批准的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已拨付启动资金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时间不得迟于启动资金拨付之日起3个月。

方案中应当按相关标准确定土地整备的包干价,市土地整备局审核通过后,与区政府及区土地整备机构签订包干协议。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进度,在签订的包干协议中约定的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的额度内安排拨付土地整备资金。

整备项目决算以前,市土地整备局支付给单个整备项目的整备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的90%,包干价及不可预见费之和扣减实际土地整备报账支出的结余部分,由市土地整备局在整备土地验收入库并办理决算后一次性拨付给区土地整备机构,超支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整备成本,在经审核批准后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与范围内支付,确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的,应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包干协议签订后,土地整备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区土地整备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市土地整备局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拨付首期款;

已预拨启动资金的项目,拨付的首期款中应扣除该预拨的启动资金。

(二)区土地整备机构根据土地整备业务开展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补偿款项等土地整备支出。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接受和遵守贷款银行有关受托支付的监管;

(三)区土地整备机构提出拨付其他各期款项的申请,并附上上期拨入款项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以及审计报告、储备土地入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区政府确认后,通过土地整备项目所在的市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土地整备局对区土地整备机构报送的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拨付土地整备款;

(五)每年1月份,市、区两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对上年度土地整备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对账,确保相互之间的拨出和拨入款项以及项目和合同的付款情况核对一致、记录相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土地整备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采购与付款、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整备项目台账,每季度开始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整备局提交上一季度的土地整备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备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项目决算手续:

(一)各区土地整备机构将决算资料整理成册并向市土地整备局报送。决算资料应包括:

1.已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2.包括合同号、合同价、已付款金额等内容的项目决算汇总表; 3.市区两级土地整备机构对该项目的拨款对账单; 4.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备项目验收入库证明;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市区土地整备机构办理决算手续后,市土地整备局再按程序向区土地整备机构支付包干结余款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填海、填江)造地实施的土地整备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验收及决算程序由市土地整备局另行制定,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对土地整备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以及在土地整备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有关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整备土地和安置房等整备资产利用收入。

第三十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土地整备局应当加强对各区整备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整备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完成。

对未按计划完成土地整备工作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成本以及造成的损失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各级土地整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各相关机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土地整备的单元、项目、地块为单位建立土地整备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时总结、对比土地整备成本。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整备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整备成本绩效评价制度。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财务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一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按照“占一步

一、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征缴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执收。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时征缴,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其收支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未按照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为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以及占用纳入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等地类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征缴标准: 根据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处区域位置及地类的不同按15000-2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通过预缴方式进行征缴。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时,将预缴的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指定专户,持缴款凭据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预缴的耕地开垦费正式缴入市财政专户。

非农业建筑用地项目未能通过审批的,用地报件退件时间退还预缴的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票据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各类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三)购买并储备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四)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筛选、踏勘、勘测、立项、检查、管理、报备入库等;

(五)全市范围内土地后备资源的调查、调研、评价以及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文本图件、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使用办理程序:(一)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补充耕地计划组织区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库。每年根据耕地开垦费收缴情况,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立项。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全市范围内跨区县有偿调剂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市政府关于易地代保基本农田补充耕地和置换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资金。

(三)其他情况使用耕地开垦费项目,由市土地整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支出预算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耕地开垦费征缴及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主要有耕地开垦费征缴、土地整理项目研究、勘测、管理和后备资源调查、专项规划编制、检查验收、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建立及维护、专项业务软件开发利用、耕地保护、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由市财政局按耕地开垦费收入总额的5%以内予以安排,由市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市土地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开垦费征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贪污、挤占、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接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市级“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市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承担单位(一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选择和运作各类土地整理项目,筹集、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等工作;各区县土地整理中心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单位(一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设立转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级负担。“占补平衡”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市级全额投资;补助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按补助标准市级部分投资,资金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区县负责配套;其他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后分级负担。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资金收入预算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鞥据项目库项目情况,负责编报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预算编制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投资计划要求的,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预算决算报告,又有自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安苑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逐步拨付方式。市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有财政局以专管形式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无申请的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现行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管理方式编报项目用款申请,持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报告,竟是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下大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80%,其余资金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中单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二)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三)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有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间接费有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设备费,有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五)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成功监理资质 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成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

(七)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

(八)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前期工程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5%,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竣工验收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业主管理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2%,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之和的2%。项目总投资额过小,各项费用按规定比例确实不足以支付项目实际支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核实并提出追加资金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利息收入应纳入项目资金核算,用于项目支出。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包括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赂置除外)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弱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应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应与项目所在乡镇、村签定相关购置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二十条 市级用于项目审查、踏勘、勘测、立项、检查以及后备资源调研、专项规划制定等工作所发生曲支出,由市财改局从专顼资金中单独安排,不列入单项项目投资成本。具体使用时,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按工作量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各分(县)局提出初验申请,国土资源各分(县)局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申请终验。市土地整理中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终验,验收合格的项目,审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市财政局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可停止拨款,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半年内,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下不再安排承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主动接收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是的反应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土地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淄博市

2010年12月7日印发

第三篇: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袱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人管项目职能,建立安全优秀的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十六局资金管控标准,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按流程办事,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依照股份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的任何资金收支活动。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法人所有原则:项目部一切资金归法人所有,由法人统一管理使用。托管项目部归受托法人。

(二)集中管理原则:所有资金由法人集中调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部无权私自调动。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第一时间、全部上存到法人公司指定账户。

(三)使用审批原则:项目部使用任何资金,必须向所属法人机关上报《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由两级法人机关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审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是项目部资金支付 1 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 财务部组织编制资金集中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负责汇总、下达《项目部资金支付计划审批表》(附表1);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过程控制。《物资设备采购及租赁付款计划表》(附表2)、《对下计价拨款计划表》(附表3)、《工资及附加费支付计划表》(附表4)、《项目经费支付计划表》支出分别由设备运输物资部、经管计统部、劳资培训部、财务部审批。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检查、督导所属项目部资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对资金管理办法必须严格落实,不折不扣,如有违反,违一打一,绝不姑息。

第二章 账户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法人公司设立资金集中固定账户,作为收支两条线的结算账户。项目部收取的任何资金应当在收款当日第一时间、全额存入法人资金集中账户,所有支出由上级法人审批后从资金集中账户拨付。

所谓任何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从业主、法人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备料款、结算款、质保金、变更索赔资金、各类奖励资金、收取的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各类保证金、安全资金、研发资金、收取的违

约金、赔偿金、物资变卖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等各类款项。

第六条 项目部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账户,账户的开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以集团公司名义开户的,由集团公司审批。以所属法人名义开户的,由所属法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开立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指定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9家的资金池联网银行,并无条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进行资金集中授权。

第七条

对特殊项目因资金受到业主严格监管的项目部,依据监管协议,集团公司就地指定账户。项目部支出资金必须履行资金报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动用任何资金。9家联网银行以外一般不得开立账户,业主有特殊要求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一律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对外收取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收到后填报工程项目收款通知书,最晚在收取次日第一时间将款项上存,并将收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上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项目部存款利息必须全部足额上交,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次日上交法人单位。

第九条

项目支付款项,分别由对口的上级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同级财务部汇总下达项目部作为资金支出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资金支出,由设备运输物资部依据项目部报送的合同及到货验收情况审批。

(二)验工计价拨款,由经管计统部审批。

(三)工资奖金发放,由劳资培训审批。

(四)项目部直列成本,由经管计统部、财务部联合审签。

(五)项目部经费及相关资金支出由财务部审批。

(六)对外支付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各类押金等),退还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队保证金、招标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项目分割留存的工程奖、安全支出、研发费用等专项资金支出由项目部向有关业务部门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三章

调剂资金管理

第十条

调剂资金只能用于工程项目短期周转、大型设备购置、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四项专项用途。非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费开支、弥补亏损等消耗性项目。

工程投标、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调剂单位,业主到期未归还的,使用单位要限期追讨。

项目周转资金用后续拨款优先偿还,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优先用设

备折旧偿还,调剂资金到期,后续拨款或折旧不足偿还的,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用其他收益,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项目部用其他收益偿还。

第十一条

项目部确实需要使用调剂资金的,必须制定调剂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上级法人单位进行论证、审批。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由法人单位论证、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最终审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

调剂资金用于项目短期经营周转的,由项目部提出充分理由,确实存在业主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度必须保证的情况,可以申请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不得直接用于亏损项目,项目已经出现亏损的,必须在法人公司先界定亏损责任的前提下,方可申请。需要集团公司调剂的,必须附亏损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调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定期偿还,不得挪用。子公司要对所属项目调剂资金进行背书保证,承担首要管理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资金计划审批层面部门负责人不能认真负责把关,造成资金计划粗放,形成假集中现象,有失职、渎职的,一次给予“降 5

级”警告处理,两次撤职。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依据法人授权对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工程款项等资金收取工作,制定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法人单位根据规定,委派项目部总会计师。项目部总会计师对资金收支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会计人员委派职责和法人单位批复,具体执行财务收支活动。未经上级审批授权,项目部任何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动用资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动用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正常开支项目名义套取资金后用于其他用途,将资金用于非合同签约单位、或收取款项不如实报告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办人采取撤职处罚。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调剂资金管理实行两级责任原则,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分别扣减子公司和项目部领导班子考核绩效奖。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不能按期归还的,扣减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奖。

对擅自挪用、改变调剂款用途、收回后超期占用的,一经查实,对经办人就地撤职处理。收回后两天内不办理归还手续的,视为超期占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部,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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