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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全文5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5550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15:3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

第七章 煤气安全管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不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1、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A、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 B、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C、生产管理或技术管理机构 2、下列不属于演练的类型()。A、桌面演练B、功能演练 C、全面演练D、专项演练 3、演练的参与人员不包括()。A、参演人员B、指挥人员 C、模拟人员D、评价人员、综合性应急演练的过程不包括()。A、预演练B、演练实施 C、演练总结D、演练准备、()是指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运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A、桌面演练 B、全面演练 C、预演练 D、综合演练、()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A、桌面演练 B、全面演练 C、预演练 D、综合演练、特种工种是()等人员,必须经由国家授权机构的培调、资格考核、认可并颁发凭证后,才可持证上岗。A、起重机司机 B、车工 C、纺织工 D、电话接线员

8()是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活动而举行的演练活动 A、功能演练 B、全面演练 C、专项演练 D、综合演练、在恢复阶段,需要()能力突出、具有全局观念的人员(恢复主管)来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A、一位B、一组C、两位D、三位以上

10、煤气区域应悬挂明显的(),以防误人造成煤气中毒。

A、禁止烟火标识 C、安全警示标志 B、应急管理标识 D、负责人标识

11、、煤气作业的照明应在()m 以外使用投光器。A 5 B、10 C、20 D、15 12、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m 一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A、300mm B、500mm C、800mm D、l000mm 13、根据可能引起中毒的概率及煤气容易泄漏和扩散的程度,将煤气区域三类划分()进行管理。比如在发生炉煤气站,一般将其危险区域分为3 级。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A、300 B、500 C、700 D、1000 15、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设置专人监护,方可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

A、车间B、煤气防护部门C、技术科D、主管厂长、煤气系统用户在煤气压力低于()时,应立即熄火,停止燃烧,以防止回火爆炸。

A、200Pa B、500Pa C、800Pa D、1000Pa 17、处理煤气事故时,应遵循的安全原则是()。A、靠经验处理 B、保负压 C、人员必须有防护措施 D 不必疏散 18、环境煤气浓度24ppm 时,作业人员充许可连续工作的时间为()。A、长时间工作 B、1 小时• C、30 分钟 D、15一20 分钟•、环境煤气浓度24ppm 至40Ppm 时,人员充许可连续工作的时间小于()。A、长时间工作 B、1 小时 C、30 分钟 D、15-20 分钟、环境煤气浓度40ppm 至80ppm 时,人员充许可连续工作的时间小于()。A、长时间工作B、1 小时卜C、30 分钟D、15 一20 分钟、环境煤气浓度80ppm 至160ppm 时,人员充许可连续工作的时间小于()。

A、长时间工作B、1 小时 C、30 分钟n、15 一20 分钟、剩余煤气放散的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小于()米,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A、20B、30C、40D、50 23、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当条件()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A、O 2 > 19.5 % B、CO < 50pm C、CO > 50ppm 或<O 2 < 19.5 % D、具备、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A、从保温设施 B、警示标识 C、防护措施 D、报警提示、人员每次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小时以上,进行轮换作业。

A、1 B、2 C、3 D、4 26、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并将内部煤气吹净。A、放散 B、切断煤气来源 C、关闭 D、断开、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 内不应有()。

A、车辆 B、吸烟 C、火源 D、人员 28、送煤气恢复生产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A、挂牌 B、到位 C、泄漏煤气 D、正常 29、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A、法兰 B、上、下入孔、放散管 C、膨胀器 D、阀门 30、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来取防止()等自燃的措施。

A、萘 B、苯 C、酚 D、硫化物

31、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V。A、6 B、12 C、24 D、36 32、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方能上岗作业。A、上岗证 B、职称证 C、特种作业操作证 D、资格证

33、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A、关闭阀门即可 B、不用关闭 C、断开或堵盲板 D、挂牌

34、带煤气作业时,使用铜质工具,铁质工具涂黄油,为的是防止产生()。A、腐蚀 B、滑动 C、静电 D、火花

35、事故中煤气燃烧火势比较大时,首先通知各煤气用户停止用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煤气压力;同时向着火的煤气管道通人大量()灭火。A、氧气 B、空气 C、蒸汽或氮气 D、氢气 36、发现煤气设备损坏、爆裂等重大事故时,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向主管领导、煤防站和()汇报支援。

A、作业长 B、安全部门 C、车间值班人员 D、班长 37、当煤气泄漏发生着火设备被烧红时,立即用水冷却降温,会发生 A、火势减小 B、大火熄灭 C、设备变形 D 火势变大

38、在煤气加压配送生产中,煤气加压系统管网压力严禁()。A、倒机操作 B、负压操作 C、减压操作 D、加压操作

39、带煤气危险作业,距作业点()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A、5、B、10 C、15 D、20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个选项是正确的,不选、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l、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A、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B、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C、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D、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2、煤气检修时应制定三个方案()A、安全检修方案 B、检修工作方案 C、停气和吹扫方案 D、送气置换方案

3、事故应急管理的内涵包括()和恢复四个阶段。A、预防 B、预备 C、响应 D、实施

4、应急救援的任务: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A、做好现场清洁 B、消除危害后果 C、查清事故原因 D、评估危害程度

5、应急救援的任务包括(A、控制危险源 B、抢救受害人员

C、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 D、清理现场,消除危害后果、事故现场控制与安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A、快速反应原则 B、救助原则 C、人员疏散原则 D、保护现场原则、煤气作业人员应当熟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性能和危害。煤气作业人员应当做好本岗位危险源的辨识和事故控制,预防煤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煤气安全规程。

A、氨气 B、煤气 C、CO 2 D、氮气

8、从事煤气作业人员熟知()杜绝(),并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抢救技能。

A、操作规程B、应急救援预案 C、冒险作业D、冒险抢救、事故处理中必须坚持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A、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 B、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 C、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D、责任者态度不好不放过、现场应急抢险时,()能用作止血带。A、铁丝 B、领带 C、毛巾 D、布 11、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有()。A、统一指挥 B、分级负责 C、区域为主 D、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 12、应急预案可分为()层次。A、综合预案 B、专项预案 C、现场处置方案 D、单项预案 13、应急演练的类型有()。A、桌面演练B、功能演练 C、全面演练D、专项演练、进人煤气区域,应遵守的安全要求有()。A、观察上风侧B、携带报警器 C、严禁明火D、安全交底

巧、下列()属于带煤气危险作业范畴的活动。.A、敞开式眼镜阀操作B、堵盲板作业 C、煤气置换D、操作蝶阀、在进行煤气事故处理时,应遵循的原则有()。A、禁止事故扩大 B、严禁冒险救援 C、快速 D、先人后设备、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等设施应编号管理,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A、阀门 C、平台 B、放散管 D、管道支架、厂区内横跨道路的主要煤气管道应设置()安全设施。A、保温设施 C、防撞支架 B、煤气流向标识 D、煤气种类标识 19、下列()属于应急救援内容。

A、组织营救 B、控制危险 C、消除危害 D、调查评估。20、煤气事故的处理原则有()A、“先人后设备”的救援原则

B、“严禁事故扩大”和“先处理,后汇报”的事故处理原则 C、“正压控制”的系统控制原则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1、岗位人员对煤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的要求有()A、按巡检路线对设备、安全附件、管道、水沟等进行检查

B、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应填人本岗位的安全检查表和运行记录中 C、一般规定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特殊部位应加强巡视

D、检查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汇报点检、车间技术人员进一步查看 22、下列()是煤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的内容。A、按照“五定’粤求,定期检查、维护、校验和清扫 B、划分责任区,进行设备分工,明确负责人 C、旧常维护和保养,记录设备设施运行状况 D、有计划地对设备进行周期性修理

23、下列()等重点是煤气安全专业检查的内容。A、煤气设备管理范围是否与相关方划分清楚和签订协议 B、煤气岗位是否实行标准化作业和定量考核

C、涉及煤气操作、管理、设计的工作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和备案 D、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是否健全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在煤气设备上抽堵盲板、动火检修、进人受限空间等作业,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审批后,煤气防护人员到现场监护,否则不能工作。()2、煤气区域应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防误人造成煤气中毒。()3、为了防止煤气倒流造成煤气中毒事故,蒸汽、水等管遣木能与煤气管道长期联通。()4、煤气设备、设施区域是极易发生泄漏煤气的地方,所以,严禁在附近停留、睡觉或取暖。()5、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20 米内严禁明火。()6、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投人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7、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8、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井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9、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10、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可以在夜间进行。()11、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标准,也会成为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12、跨接是管道法兰连接处的消除静电的有效方法。()13、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 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14、煤气设施的入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 固定平台。()

15、只有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其他人员可取可不取。()16、安全工作的效益是潜在的,它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一 旦出了问题,就会造成经济损失。反之,就是创效。()17、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是控制风险的基本安全措施,也是安全生 产重要手段之一。()、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剧毒物质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19、生产性毒物控制措施:生产过程的密闭化、害的根本途径。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20、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应该提高安全技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1、进行危险区域划分和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煤气作业场所的安全,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设备、管线连接的跨接线及接地端,应选择在不受外力损伤,于检查维修,且与接地干线容易相连的地方。()、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道壁厚、支架标高等两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25、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26、煤气发生站的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便于生产中信息交换。()27、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2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2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月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二篇: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煤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为了规范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有效操作,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分厂所有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储存、输送和使用的一切管理活动。

3.定义

3.1可靠隔断装置:是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这类装置由眼镜阀、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水封等组成。

3.2煤气设施:是指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它介质(如蒸汽、烟气、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煤气危险区域: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下出现的CO浓度超标,可能引发煤气事故的工作场所,定性地分为三类:

3.3.1一类煤气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转炉煤气净化水封或水槽区域,煤气盲板阀开关40米区域,停、送煤气70米放散煤气区域,风机房区域等。

3.3.2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煤气使用炉窑区域,中包、钢包等各类烘烤区域,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危险部位(危险点)的排水器、水封、排污口、法兰、人孔、取样管、放散管、仪表导管及一次仪表等。

3.3.3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出现CO浓度超出24ppm以上的区域,如各类煤气管道的补偿器,各种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装置,各类与煤气相连介质故障停、送及压力波动状态时等。

3.4煤气危险作业:是指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或在煤气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带煤气作业或煤气检修作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类。

3.4.1一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煤气主管网管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它介质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煤气管道防腐等作业;

b.各类煤气管道、设备设施上带煤气动火作业、带煤气处理泄漏作业;

c.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部进行的各类检修作业;

d.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的送煤气作业(包括首次引煤气点火)。

3.4.2二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炼钢转炉一次风机动火检修或管道内进人清灰作业,炼钢煤气净化系统检修作业,炼钢二次除尘的检修作业。

b.煤气输送支管(以设备管理部划分的设备界线为准)上停煤气检修动火作业。

c.开关煤气管道上盲板阀或抽堵盲板的作业。

d.煤气烧嘴或燃烧器的停气检修作业,煤气引风系统的检修作业。

3.4.3三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各单位煤气烘烤设备设施切断煤气进行的检修作业。

b.煤气检修、煤气管道常规煤气取样作业。

c.在不停气情况下在煤气管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周围非动火检修。

d.进入煤气区域进行的其它检修作业。

4.职责

4.1各煤气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必须包括:

4.1.1各单位必须根据GB6222—2021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21〕125)号补充规定、安监总管四〔2021〕63号文件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

4.1.2各工段建立煤气安全防护管理网络机构,并注明各网络成员职责,煤气安全防护网络的必须延伸到班组长一级的管理,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作业区、工段对网络成员调整变动在当月必须书面报告安环科。

4.1.3制定和完善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规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修订。

4.1.4绘制“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水封、脱水器、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号码应写在明显的地方,煤气工艺改变后,煤气流程图必须在改变后的一个季度内重新修订。

4.1.5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加强日常点检和维护,做好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工作。

4.1.6负责建立煤气安全教育培训教案,教案内容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煤气岗位及生产实际,并应根据煤气生产工艺变化情况及时修定完善教案,教案必须包括岗位标准化作业内容、本单位危险因素汇总、不可容许风险和重大风险,有重大危险源点管理控制措施等内容。

4.1.7负责对本单位煤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对煤气特种作业人员、煤气相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严格管理,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试。

4.1.8认真做好煤气设备设施大、中修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煤气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1.9工段每天对煤气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分厂煤气看板;作业区或工段每周不少于三人的管理人员带队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制定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责任人,建立检查记录;建立岗位班中动态检查记录,制定落实煤气岗位班组及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点检工作。每年设备科对煤气设备设施进行一次运行状态的技术评价。

4.1.10负责设立各级(作业区、工段)隐患整改台帐,隐患整改台帐要配备相应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一式三联要有可追溯,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必须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建立报告制度。

4.1.11明确煤气管理人员或成立煤气防护小组;积极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配合分厂主管部门做好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4.1.12各作业区负责监督检查各工段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气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煤气事故的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记录台帐。

4.2安环科

4.2.1安环科煤气专业组每周对确认的煤气危险区域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抽检,每月对全分厂煤气安全检查,并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专项煤气检查。

4.2.2对煤气区域及煤气危险作业的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人员及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考核。

4.3设备科

除按照设备检查的要求每月对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外,定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泄爆、防爆装置检查测量(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雨季前应组织测量分厂对重大煤气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测量;每年对分厂煤气管网、重大设备地基标高测量一次;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管网设施壁厚测量不少于二次;按照设备运行特点定期对分厂重要煤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技术性评价(每年不少于二次),定期组织对煤气管道重新进行涂刷防锈涂料;有关各种检查与检测应有详细记录归档。对煤气管网工艺流程的实施及改进方案;对煤气使用、回收的相关工艺管理。

4.4生产调度室

4.4.1负责煤气设备设施检修计划的审批,下达内外部煤气的停送指令。

4.4.2及时掌握煤气动态信息,加强内外有关煤气信息联系,根据煤气管网压力、流量合理协调,确保煤气使用平衡安全。

4.4.3负责协调各类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救护及人力调配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5厂长办公室

4.5.1负责煤气岗位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复审,负责检查督促煤气知识的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外来人员的参观、、培训煤气设备等进行煤气安全教育的管理。

4.5.2对相关的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人力资源到位。

4.5.3负责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4.6安全督察

安全督察严格执行分厂煤气管网运行压力,每天对各煤气单位用煤气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或低于运行参数压力等情况,对各单位提出运行安全检查确认的指令信息,并做好现场的检查确认。

4.7各作业区或工段煤气设备设施管理职责

4.7.1各工段主要,关健部位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支架应编号、标号于明显位置,并分类建立各自编号工作的记录、档案。

4.7.2区域内各类煤气介质标明流动方向、介质名称必须明确,建立CO浓度的测量要建立相应的测量,记录,报警、应急制度。

4.7.3对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制定出点、巡检提出具体的检查要求,检查周期,提出相应的考核要求

4.7.4煤气用户应设置高低压报警装置,有引风及鼓风的用户应设置有自动联锁装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档案台帐

4.7.5各煤气用户应设立停煤气时切断装置和充氮气(蒸汽)的装置,并建立档案

4.7.6煤气用户应对压力表、报警仪,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定期校验,自动装置定期测试并建立档案

4.7.7各工段厂房内区域放散煤气管道建立档案,放散符合煤气安规高出相应建筑物最少4米以上

4.7.8剩余煤气放散必须自动点火放散,放散塔应建立健全塔顶设备检修档案。

第三篇: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

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

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篇: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防止因煤气管道排水器泄漏煤气引发的煤气中毒和着火事故,切实保证煤气排水器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煤气排水器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装、检查、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2安环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各工段负责每日对区域内持续排水器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及时通知安全督察,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3、技术要求

3.1我厂的冷凝物排水器为立式排水器,为了保持排水器的有效高度,便于操作维护又分别有单式水封和复式水封两种形式,一般煤气排水器的水封高度在1000mmH2O以内采用单室,超过1000mmH2O采用双室水封或多室水封。排水器本体外部设立蒸汽围管外部伴热方式,运行安全,且保温效果良好。

3.2危险分析:排水器采用外部伴热,因蒸汽温度过高会造成排水器内部水量损失,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排水器筒体的腐蚀筒体内水泄漏,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

4、管理程序

4.1煤气排水器

4.1.1排水器检查方法及步骤

a.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堵塞检查,打开取压头小阀,用便携式CO检查仪检查有大量煤气,证明第一道阀门正常,若从取压头处有大量水溢流出来,证明第二道阀或筒体有问题。

b.导流管上第二道阀门堵塞检查,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取压头用软皮管通水,从排水溢流口有水流出,则证明第二道阀门正常,否则,阀门故障。

c.排水器的正确加水方法:在排水器缺水补水时,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高压侧或低压侧均可补水,补水过程中必须保证排水器各个筒体之间水位相同,否则憋空气的筒体水量加不够。

4.2煤气排水器维护要求:每年5月份、10月份对筒体内部进行各进行一次清扫与整体检查维护。

4.3煤气排水器的作用

煤气排水器全称是冷凝物排水器,它在煤气管网中的作用是连续不断地排出管道内的机械水和冷凝水,排水器在水封高度正常的情况下是不能排出煤气的,是保证管道畅通的一种必要安全附属设施。

4.4煤气排水器的安装要求

4.4.1排水器安装间距分波浪式排放,一般为200-250m。水平式排放一般为100-150m。要求安装在管道标高的最低点,切断装置和流量孔板前后。

4.4.2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4.4.3高压转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房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4.4.4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宜安装闸阀或旋塞,落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4.4.5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4.4.6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排污管,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实验头)排水器安装补充给水管应通过漏斗给水。

4.4.7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4.4.8排水器不应设在值班室窗门外或附近,以免排水器发生事故,煤气窜入室内,造成人员中毒。

4.4.9排水器应密封式管理,应挂危险警示和责任牌。排水器的落水管闸阀丝杆应加油有护套。

4.4.10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排水器的巡检制度并有记录台账。

4.5煤气排水器的工艺要求

4.5.1煤气管道下方冷凝液排放点集液漏斗与下水管应用闸阀或法兰连接以便必要时切断煤气。

4.5.2应尽量避免管道下集液漏斗排水口与排水器垂直连接,以免排水器基础下沉时给煤气管道增加局部荷载,同时对煤气管道伸缩也有影响。

4.5.3在下水管与排水器的连接处应设闸阀,以便清理排水器时切断煤气。

4.5.4在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阀上的落水管200-300mm处,应安装DN15-20mm的试验管,便于日常检查使用。

4.5.5复式排水器溢流口不得低于前高压室的溢流口,以便低压室水能补充到高压室。

4.5.6排水器的溢流管与受水漏斗有一定间隔,以便溢流水能目测见和水体散发。

4.5.7在制作复式排水器圆桶体时,应采用两个半弧圆桶及顶板、底板均焊接在隔板上。桶体外部要目测见隔板,为了防止隔板和底板腐蚀、漏水和漏煤气,建议隔板采用厚度为10mm,底板采用厚度为12mm钢板制作。

第五篇: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确保煤气生产供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城市煤气化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是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城市人工煤气的特点而制订的,适用于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

第三条

城市人工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燃料。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遵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地处理煤气生产、供应与安全的关系。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煤气工程(包括煤气生产、输配设备和用户的煤气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颁发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竣工后,基建、设计、施工单位应向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制气厂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指标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制气使用的原料和储存的原料、产品应遵守的规定:  一、制气厂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原料、产品(包活中间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二、制气炉使用的原料(如煤、焦、重油等)进厂时应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当原料品种变化时,应进行分析试验,如不符合原料质量规定,并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使用。三、煤气净化和付产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进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分析和验收。四、不同品种的制气、化工原料和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储存,并注明牌号,防止误用。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类产品、再生的干法脱硫剂等)应有防火的安全措施。五、易燃和可燃液体储槽不得任意互相调用。易燃液体储槽应定期清理呼吸阀和槽体。

第七条

制气厂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的规定:  一、制气厂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二、应确保制气厂三废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对达不到《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应限期解决。

第八条

应定期对制气厂内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进行检查,并不断完善保护措施。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车间(或工段),应制定专项计划进行改进,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

应严格按制气设备的额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如需挖掘现有制气设备的生产潜力,必须经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保证安全,制定实施方案,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条

根据煤气供应连续性、负荷不均衡性和安全可靠性的特点,制气厂应有一定的设备和备品件,并应配备抢修人员。

第十一条

制气设备运行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各种制气炉必须保持正压或微正压操作。二、应制定制气炉加热火焰突然熄灭时的安全措施。三、采取复热式煤干馏炉,在使用其中一种气源加热时,另一种加热气源的设备、管道和阀门必须保持完好。四、制气设备上各种联锁装置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显示仪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五、应定期检查制气设备上各类防爆设施,凡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

凡采用电捕焦油器脱除煤气中焦油雾时,煤气中含氧量应控制在___%以内,焦油排出液封筒应保持规定深度,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高温油槽或蒸馏釜运行时,严禁发生溢油、喷油和进水,以防止槽(釜)内引起爆沸、着火等事故。

第十四条

制气厂对下列设施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应严格执行。一、易腐蚀的厂房、地坪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并采取防腐措施。二、蒸气锅炉和各类压力容器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三、各类介质的阀门和管道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质的窜漏。四、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制气厂应制定主要工段的停电、停水(包括喷淋冷却氨水)和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十六条

制气厂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投产和检修前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应制定投产和检修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属于甲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必须由厂长、总工程师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乙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厂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报厂长或总工程师备案后,方可实施;丙类以下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车间负责人批准,报厂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动火检修前,必须切断气源、油源,并应检测设备接地电阻,清除设备及连接“管道内的气体、液体,经检验分析确证该设备没有爆炸可能,按规定批准后动火。当需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必须充分通风,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四、恢复投产时,设备周围必须杜绝火种,并不得擅自二次进场动火。五、室外煤气设备带气焊补时,必须严格做到设备内正压和煤气中含氧量在规定安全范围指标内,并应做好设备壁厚和毁地电阻的检测、火星飞溅的防护、施焊地点空气流通或采取强制通风、派员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制气厂防火安全应遵守的规定:  一、应根据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划分车间或工段的防火区域,制定防火、动火制度,并采取防止伤害人体的技术措施。二、根据防火区域的划分,设立禁火标志和安全要点规定。三、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多种的消防施救方案。四、各工段楼梯、通道和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占用。五、散发可燃气体成蒸气的甲类厂房(或车间)应保持防护围墙的完整。六、易燃、易爆工段应保持防爆照明设施的完好,严禁用高温灯(如碘钨灯)

七、在雷电暴雨时,严禁灌装苯类产品。

  八、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对职工普及消防知识,并定期检查、更新、添置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工厂应设置消防队。

第十八条

制气厂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定期检查防震、防汛、防台风、防冻的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制气厂煤(焦)仓采用人工捣煤(焦)、高空作业、带气作业等主要岗位的操作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

输配单位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并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煤气输配管理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输配单位必须制订本地区《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二、严禁在煤气输配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如调压器室、阀门、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筑物或堆物。煤气管道的阀门、集水井应有明显的标志。三、输配单位应制订停气、降压的管理制度,并指定输配技术部门负责。凡需停气降压的工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居民用户范围较广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四、输配单位应制订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定期检查。五、应定期巡回检查调压器的额定运行压力,调压器的关闭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___倍。六、煤气输配系统储配站内防火区域、压送机房和调器室严禁明火,并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煤气管道和阀门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各类煤气管道必须有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监护;对煤气管道的检漏严禁采用明火;煤气管道不得作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二、严禁煤气用户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三、输配管网应定期抽水、检查抽水设施、更换抽水管;抽出的废水,应由制气厂集中处理,不准排入农田、水源等处。四、输配系统的阀门应统一编号,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修和保养,阀门上应标明转向和转数,储配站内的阀门还应标明启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

贮气柜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应制订贮气柜大、中修和日常检测巡查规定。二、开顶修理气柜的工程方案应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新建和开顶修理的气柜,宜用惰性气体(如氮气、烟气等)置换柜内的空气或煤气。四、低压储气柜带气焊补时,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尽可能降低浮塔,使施焊处降至距水面___米左右。五、寒冷地区,湿式贮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如果用蒸汽防冻,蒸汽管道上的逆止阀应定期检查。六、高压气柜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煤气输配系统日常维修抢修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检修严重漏气的管道,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煤气压力、配备防毒面具、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照明不得使用高温灯(如碘钨灯)。二、对已着火的煤气管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防措施,并对现场隔离警戒。三、检修地下调压器、地下阀门井内阀门和室内阀门时,必须有切断气源、杜绝火种、加强通风、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四、煤气输配系统的施工和抽水现场,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应有指示红灯。五、输配单位必须设置昼夜值班的急修组,负责抢修。急修组应配备报警电话、急修车和急修工具,有条件的可配备无线电话通讯设备。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如宣传画、册、宣传车、报刊、广播、电视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必须制订安全使用煤气的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私自迁移、改装煤气设施和其它严重违反章程者照章处理,并限期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直至暂停供应煤气。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建立工业、公共福利事业用户的档案和居民用户卡片。并定期对各类用户煤气设施进行检查或检修,保证用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负责人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制气和输配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车间和工段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生产小组设置不脱产的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第三十条

担任安全员的人员要政治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的生产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安全员应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有权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和询问安全问题;有权参加制定安全方案和事故分析会,提出个人的意见。安全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安全教育部门要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制气和输配单位主要工段的操作运行人员、用户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按工种定岗位。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第三十四条

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当地政府主管局负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给予奖励;凡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三年____月___日起执行。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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