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
2.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
3.审定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发布信用信息;
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质监站(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 1.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
2.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3.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
4.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5.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1。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市交通局(委)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并汇总;
(五)拟定信用等级并网上公示;
(六)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2 企业信用评分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3),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见附件4),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5),报省交通厅。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报送建设单位复评,再经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后,由各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局)集中报送厅质监局。
2.《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五),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
第十条
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
3 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对全省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并据此拟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拟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省交通厅网站予以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交通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分AA、A、B、C、D共五个等级。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 3.监理业务转包的;
4.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
5.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6.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二)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材料的;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的;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的;
4.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6.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要求整改的; 7.其它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被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的,或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取
5 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理企业加2分,A级监理企业加1分,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C级监理企业扣1分,D级监理企业扣2分。对D级监理企业,交通主管部门也可限制其投标资格。
签订监理合同前,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A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5%提交,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8%提交,其他等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10%提交。
经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理目标均达到合同要求的,缺陷责任期的保留金也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A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3%,A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4%,其他等级监理企业为合同价的5%。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视为B级。在我省有在建工程项目但不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视为D级。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因无在建工程,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再次投标时,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沿用其末次信用等级。但在此期间监理企业在省外发生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被交通部通报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末次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漏
6 报等情况的,可在评审阶段申请补报或更正。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评分细则”规定分值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外,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公布后不予变动。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在省交通厅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中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浙交„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
2.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 3.监理企业违约的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规则 4.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信用评价表 5.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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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2.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3.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对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确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评价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具有交通方面施工资质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
(二)评价内被查实在浙江省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
在每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的施工企业参评确认截止期前,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递交基本信息确认表的,视为自动放弃信用评价,不再列入评价企业范围,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项目范围。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船闸等主体工程的,评价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1个月。
除上述参评项目外,评价内施工企业在省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列入评价范围:
(一)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二)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三)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四)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六)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七)被交通运输或者港口管理部门、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等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开展一次,对施工企业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当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
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其中:公路施工企业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计算评价得分;水运施工企业按《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3)计算评价得分。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企业参评确认。施工企业自愿参与信用评价的,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基本信息确认表。基本信息确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二)建设单位评价和主管部门审核。包括: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见附件4)上,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不良投标行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不良投标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和中标结果一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将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台帐。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数据进行审核。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录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进行半、监督检查并排名;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半、监督检查并排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数据进行审核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联合体的不良信用行为,评价人应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予以扣分。
(一)施工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施工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四)施工联合体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对书面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扣分;书面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二条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汇总、计算有关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评价得分中的履约行为、其他行为扣分有异议的,可在综合评分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5),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其中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还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认真分析导致申诉的原因,对申诉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有关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经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有参评项目但自动放弃信用评价,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施工企业,其上一信用等级为C、D级的,按原等级延用1年。当年没有参评项目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施工企业,其上一信用等级延用1年。
信用等级延用1年后,上述企业仍不属于参评企业的,不再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D级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
第二十一条
评价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二)未列入上一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三)未被评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至下一信用评价时,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降级满12个月后,若该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降级后信用等级,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公布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各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均按B级认定,且不得高于分立前原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具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信用等级为D、C级的企业,其从业行为应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七条
当年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当年已同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当年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名单,但已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认定;当年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自动放弃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无论其是否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均按B级认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某一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或上升等级等变化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该变化的信用等级按变化后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浙交〔2014〕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3.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4.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
第三篇:浙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交通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
(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港区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
(二)组织对本市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汇总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厅审定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以监理办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分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监理办评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建设单位复评。
有两个及以上监理办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监理办“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按本办法要求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四,以下简称《自评报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送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其他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送厅质监局。
(二)监理企业自评的材料组成
1.《监理办评分表》,以监理办为单位分别填写。2.《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3.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然后报所在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审查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并审定其信用评价结果,审查辖区内所有监理办的“履约信誉”及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分情况,审查结果上报省厅。
第十一条
厅质监局按本办法要求,审查各监理企业的《自评报告》以及“履约信誉”、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的评分情况,并按规定对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审核、汇总,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厅质监局汇总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与奖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为:
AA级: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好; A级:90≤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5≤信用评价得分<90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价得分<75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价得分<60分,信用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3.监理业务转包的;
4.企业资质申报、复查弄虚作假的;
5.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6.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二)监理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材料的;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的;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的;
4.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5.总监理工程师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企业资质定期检验不合格且被要求整改的;
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8、其它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
(二)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
(三)监理人员(总监除外)因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甲、乙级监理企业评价项目少于三个,且仅在一个地级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
(五)公路工程甲、乙、丙级监理企业的评价项目监理合同总额分别少于2000万元、1000万元和200万元的;水运工程甲、乙、丙级监理企业的评价项目监理合同总额分别少于1000万元、400万元和100万元的。同时具有公路和水运监理资质的,按以上合同总额叠加计算。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定期检验被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的,未按规定申请资质复查或资质复查不通过导致其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十九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监理企业加2分,A级监理企业加1分,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C级监理企业扣1分,D级监理企业扣2分。
签订监理合同前,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提交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A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3%提交,A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的4%提交,其他等级监理企业按合同价5%提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第二十一条
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在我省有评价项目但不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D级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因无评价项目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AA级和D级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延长二年、A级和C级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延长一年,以后逐年下降(或上升)直至B级。监理企业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及时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监理办评分表》和《自评报告》上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自评分有误,或有误报、漏报等情况的,可在提交《自评报告》截止日期后10天内申请更正或补报。若在复评至审定阶段 发现监理企业自评有未按规定扣分的,则按《评分细则》规定分值加倍扣分;经查实有误报、漏报的,则按虚报或隐瞒不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信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每年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委)或港口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各类监督检查台帐。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应在省厅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出现虚假信息的,根据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办〔2011〕3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构成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信用评分表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 5.监理企业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认定规则
第四篇: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推荐阅读: 公路工程 施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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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三)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汇总审核。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信用评价评分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所管理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和所有参与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实施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年底汇总后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资质、主要人员、业绩情况、财务状况、施工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施工、监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类。
施工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状况、技术状况、财务状况三项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项目管理、奖惩情况、社会责任五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指标观测点组成。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指标解释以及评分细则详见《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评分细则》)。监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状况和技术状况两项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工作行为、工程控制情况、奖惩情况五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指标观测点组成。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指标解释以及评分细则详见《山东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的初步评价,由计算机系统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填报的基本信息,对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公路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动完成。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初步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中投标行为指标的评价分值,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企业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行为评价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后取得。评价分值的计算权重为企业所投项目标段的合同价与企业参与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标段合同价总额的比值。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履约信誉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指标的评价分值,由建设单位完成初步打分,征求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存在多个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分值为各项目履约信誉评价分值的加权平均值。评价分值的计算权重为企业所在项目合同价与企业所有项目合同价总额的比值。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企业填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按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的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上填报企业单位状况的基本信息。
(二)建设单位评价。建设单位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各项指标进行评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将该项目所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评价表及汇总表同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所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评价表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评分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统一汇总审核结果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评分结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反馈给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等级。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填报的企业状况及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各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结果,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定。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有关专家参加。
(五)社会公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应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六)社会公布。根据公示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1次,评价期为每年三至五月份,具体时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依次用AA级、A级、B级、C级、D级来表示。
各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AA级: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廉政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95分。
(二)A级: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廉政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
(三)B级: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基本履行合同承诺,制度基本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
(四)C级: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制度不健全,因施工、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发生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违规违纪行为,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
(五)D级: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考核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为D级。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的,监理企业将监理业务转包、分包的;
(五)在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因施工、监理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在建项目因施工、监理责任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瞒报、虚报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四)在建项目因施工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建项目因施工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施工企业在廉政专项检查中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七)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八)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在建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在建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监理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监理企业在廉政专项检查中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七)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未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评价内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可免予资格预审。
在公路工程评标过程中,若采用打分制进行评标时,信用等级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对信誉和信用方面的专项打分时,专项分值评分可得满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监理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度,不可跨越升级。
第二十六条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可参照企业注册地省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经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可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存在不良记录的,按相应信用等级对待。
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处罚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对待。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但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D级对待。
第二十八条 评价内没有在建项目的AA级、A级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有效期限延长一年,第二年仍没有建设项目的,其信用等级则按降一等级确定,最低降至B级;评价内没有在建项目的B级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五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 A 级: 85 <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 C级: 60 <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 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
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
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所负责评价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部质监机构对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扣分进行累加。信用评价结果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