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
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9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
局
国税函„2011‟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
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4月18日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第二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报关进口
企业办理付汇手续并委托代理公司或有资质的报关行办理报关。应按近期外汇牌价事先估算出的关税和增值税进行转账给受托报关单位(在外埠报关需电汇或信汇),代理公司或报关行持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特殊商品还须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打印分别写有代理公司和委托进口企业名称的(即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各一式一份给报关单位。报关单位将此缴款书给委托进口企业,并清算报关费用。
二、《海关票》的申报抵扣
1、企业在收到《海关票》后根据清算的结果进行记账。在《海关票》上打印的日期90天之内或90天之后的第一个申报期之内将进口增值税记入抵扣当月的进项税额。
2、月初企业通过中兴通IC卡申报软件进行报表的录入工作,将当月申报抵扣的《海关票》逐笔录入到海关发票抵扣清单中,保存后打印。此数据自动带入到增值税附表
(二)中第5行,即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中的海关完税凭证这一行的税额列。注意此行的金额数必须手工录入,否则显示金额为0,会产生比对不符。
3、纳税申报期时,企业持进口合同及《海关票》原件、付给代理公司或报关行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税款的银行对账单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海关发票抵扣清单一份、征收税务所所需的其他申报资料到相应的窗口办理《海关票》的审核和当月的报税。
此流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148号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2004-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1〕2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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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地级市国税局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报稽核结果异常、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于5月23日前上报至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戴穗勤邮箱)。
二、各地要仔细核对上报的数据,防止纳税人将逾期未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报。
附件: 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
序海关缴款书号抵扣方纳税识别抵扣方企业名填发日原稽
税额(元)
号 码 号 称 期 核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196号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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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1‟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 — 1 — 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4月18日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