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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5887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0 16:2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企业深入开展工程创优活动,推动企业和施工现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创建工程质量品牌,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的持续改进与提高,扩大企业质量信誉、影响力和强化市场竞争力,规范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设中国中铁杯(省部优)与中国中铁优质工程(企业优,以下简称中国中铁优)两个等级。各子、分公司对符合上述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申报。

第三条 中国中铁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以下简称中建协质量分会)与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共同承办。中建协质量分会对中国中铁杯工程申报、现场检查、评审过程的关键环节、重点项目及拟推荐申报鲁班奖工程的项目进行审核监管。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四条 中国中铁杯评选工程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系认证,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工前必须制定创优规划,创优目标明确,施工中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现一次成优。工程资料要求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建设手续齐备并已按有关规定入档或备案。

第九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的项目,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设计标准,完成规定的建设规模,包括该项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等,不得有未完工程;并有较好的综合效益。综合优质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不重复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的项目,首先应获得集团公司(局级)优质工程,再由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且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均应达到全公司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过不少于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并交付(开通)使用满一年方可申报中国中铁杯。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1.交通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定,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优良),综合工程其主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优良),附属工程必须全部合格。

2.房屋建筑工程:其质量等级必须符合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

意见并盖章后,以文件形式报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十七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集团公司(局)级优质工程批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4.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部分)能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10张左右;

5.工程概况,工程特点与难点,“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及工程质量情况(需要数字和资料证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总结等汇总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复验。中国中铁杯由中建协质量分会会同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评选规定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专家进行现场复验,并写出复验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评选与发布。中国中铁杯由中建协质量分会与股份公司共同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程序进行评审后,经网站公示,对无疑议项目由中建协质量分会与股份公司联合行文发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评定为中国中铁杯的项目,授予中国中铁杯称号,并颁发奖杯、奖牌及证书。

第二篇: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3-20(本站推荐)

中铁五安[2008]82号

中铁五局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公司

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铁五局各子/分公司,指挥部、经理部:

现将《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优质工程 评选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办,经开、工管、试验、技术中心,安质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全公司开展工程创优活动,鼓励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增强企业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规范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工程的申报、审查等具体事宜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承办。优质工程的评选结果,经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三条 股份公司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项目申报截止日期:简况表报送时间为4月15日,全部材料报送时间为5月30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优质工程的评选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

第五条 申报股份公司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1、新建铁路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综合项目的一个施工标段。

2、新建铁路单线干线长度不少于20公里;双线铁路连续长度不少于15公里。

3、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电气化或单独立项的通信信号、电力工程长度不少于50公里或一个区段(含两端区段站)。

4、新建、改建铁路区段站,编组站,大型独立客、货站。

5、全长1000米以上的特大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且施工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大桥;相对高度(墩、台)大 于60米的大桥;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6、全长2000米以上的单线隧道、1000米以上的双线隧道;地下铁道工程一个区间或一个车站;地质、施工技术复杂的地下工程。

7、连续长度1000米以上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500米以上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防护工程(如挡墙、护坡、护岸等)。

8、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用房及住宅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宾馆等公共设施;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群。

9、全长5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综合项目。

10、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单独形成能力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均应包括该项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等。

综合优质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不重复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审报单位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开工前必须制定创优规划,施工中严格执行程序文件,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建设手续齐备。

第八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局级优质工程的项目,且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均应达到全公司先进水平。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引进部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过不少于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并交付(开通)使用满一年方可申报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1、竣工后主体工程大部分被隐蔽的工程;

2、保密工程;

3、大中型项目使用超过五年,其他工程项目超过三年;

4、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5、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工程;

6、发生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1、铁路工程:工程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定,单项工程质量必须优良,综合工程其主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附属工程必须全部合格.2、房建工程:其质量等级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3、其他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其优良率达85%以上。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优质工程申报。优质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股份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企业。申报资料必须经局级质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以文件形式报股份公司安全质量主管部门。

申报优质工程,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集团公司(局)级优质工程批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4、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部分)能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10张左右;

5、工程概况,特点、难点,四新技术应用及工程质量情况(需要数字和资料证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总结等汇总资料。

第十四条 优质工程复验。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对申报优质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复验,并写出复验报告。复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及工程外观质量状况。

2、工程开、竣工文件、创优规划、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资料、施工过程控制资料、质量评定表、QC成果、科技成果及其他获奖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 优质工程审批。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根据复验报告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评审、批准和发布。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评定为优质工程的项目,授予“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优质工程”称号,并颁发奖牌及证书。但二级公司(局)、三级公司(处)两级公司不重复授奖。获奖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奖者,一经发现,将收缴奖牌及证书,通报批评,并 取消下一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审核评选。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铁程安[2004]5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1

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我省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优质施工工程奖名定为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以下简称“黄果树杯”)。

“黄果树杯”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黄果树杯”评选委员会,负责开展评选活动。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9个市(州、地)建设局分管负责人、相关专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人兼任。评选办公室负责“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在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受理申请、建立档案、组织资料审查和质量核查、召开表彰会。评选办公室应当将有关评选活动的内容报评选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 1 — 第四条 “黄果树杯”评选活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省内工程获奖名额每年不超过20个,省外工程每年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黄果树杯”评选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第六条 获奖工程施工质量应当达到我省领先水平。推广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或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可优先推荐申报“黄果树杯”。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施工的,达到一定规模且投入使用半年以上的下列新建、扩建工程可以申报“黄果树杯”:

(一)工业建设工程,包括冶金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核工业、机械工业、森林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等。

(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工程等。

(三)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其中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等。

(四)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五)其他工程。

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只评选主体工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难以检查或保密的工程。

(二)住宅小区内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工程。

(四)未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超过三年的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房屋建筑)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黄果树杯”: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

(三)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未发生质量事故,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

(四)申报工程施工中未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近三年内获得了省级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对不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范围的申报工程,由评选办公室组织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申报工程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查,评分均在80分以上。

(五)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件。

工业建设工程除符合以上

(一)至

(五)项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当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民用建筑工程除符合以上

(一)至

(五)项条件外,室内环境质量应当检测合格;其中住宅工程小区总体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

— 3 — 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且均已建成,达到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十条 “黄果树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承建单位负责申报。主要承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量50%以上。

(二)承担了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如在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或者在以安装工程为主的工业建设工程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或者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的施工)。

同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主要承建单位。对于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的,可以两家或多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但应当提供联合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和联合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当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主要承建单位申报,其他单位为主要参建单位。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由两家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的,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以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依法签订了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量占工程总量15%或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但同一个工程只能有不超过2个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二条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活动:

(一)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资质降级处罚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黄果树杯”。

(二)申报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本不得申报。

(三)被取消评选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黄果树杯”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工程质量简介资料: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简介(含企业施工质量情况介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影像资料,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创优计划书。

(三)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四)工程设计资料:包括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及地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1份(设计合理、先进证明文件可由设计单位出具)。

(五)工程管理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总承包和分包合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资料;申报工程是否有节能省地型应用技术及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的证明(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获得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文件或评选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对申报工程的安全评分记录。

(六)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竣工图;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

— 5 — 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记录资料。

(七)无不良行为证明资料:包括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所列行为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资料(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以上第(一)至

(五)项和第(七)资料原件核查后留存复印件,第(六)项资料评选完后返还。

第十四条 “黄果树杯”申报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资料应编写总目录,并装订成册。申请表应当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无效。

(二)申报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清晰、易辨认,并前后一致。

(三)工程影像资料(30分钟以内)应当包括:解说词、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状况介绍;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 “黄果树杯”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单位三年“黄果树杯”申报资格。

第五章 评选

第十六条 “黄果树杯”评选分为资格审查、技术审查和质量核查三个阶段。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报工程、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以及— 6 — 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齐全进行审查。

技术审查主要包括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

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后三个阶段的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或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评价和评分,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上报创优计划。工程开工时,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评选办公室报送创优计划书。

(二)基础质量核查。申报工程基础分部工程完工时,申报单位应当向评选办公室提出质量核查申请。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基础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和评价,出具申报工程基础质量评价报告。

(三)主体质量核查。申报工程主体分部工程完工时,申报单位应当向评选办公室提出质量核查申请。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主体结构质量核查、评分和评价,出具申报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评价报告。

(四)报送申报资料。每年9月份,申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省或工程所在地地级建筑业协会或专业协会提交申报资料。对基础、主体质量核查、评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受理单位应当在《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申报表》中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并报经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正式文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受理申报的协会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市政公用行

— 7 — 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专业性工程由受理申报的协会逐级报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五)申报资格审查。评选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工程、申报企业的资格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初审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六)技术资料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工程,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审查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七)工程质量核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工程,由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在12月上旬前完成对申报工程竣工后的实体工程质量全面核查、评价和评分,出具评价报告。

(八)总体质量评价。评选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申报工程的基础、主体、竣工后的实体质量核查评分和评价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进行综合评分、评价,出具书面评价报告。

(九)委员会评选。评选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委员评选会议,向评选委员会报告申报工程总体质量情况,演示工程质量影像,评选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进行集体投票评选。

(十)评选结果公示。评选办公室对评选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十一)优质工程表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获奖工程、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和质量核查、施工安全评分的专家由评选办公— 8 — 室差额推荐,报评选委员会同意。

技术审查和质量核查的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至少有一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

对需进行施工安全评分的工程,评选办公室应当组织不少于3人的施工安全专家进行评分,并与基础、主体质量核查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质量核查程序:

(一)听取介绍。核查小组听取承建单位介绍申报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等。

(二)核查质量。主要核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实体质量偏差和观感质量。

(三)开会座谈。听取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应当回避。

(四)反馈意见。核查小组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评分和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黄果树杯”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和投票时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80%。得票数不少于实到人数三分之二的前20名省内工程和前5名省外工程作为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专家实行轮换和回避制度。评选专家不得连续三年参加评选活动。本单位有申报工程的评选专家不得参与本评选活动。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黄果树杯”的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工程主要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

— 9 — 工程师、主要参建单位分别颁发奖杯、证书和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

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鲁班奖”条件的获奖工程将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参与“黄果树杯”评选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任何单位、评选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拉票。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黄果树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黄果树杯”称号,收回相应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建设厅2005年10月17日印发的《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评选办法》(黔建施通„2005‟33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四篇: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 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七)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群体建筑。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燃气、热力工程;

(四)日收运、处理能力100吨/日或投资2000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四、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纳入到“IFA”系统进行考核,并考核达标且已获得省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五、申报的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5项。凡是获得省级、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获得省级以上绿色施工工地的项目,在施工中形成国家级、省级工法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定为“黄山杯”奖。

六、申报的工程应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标准。

七、申报的工程应积极推进先进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并取得项目管理成果。

八、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工程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十、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十一、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承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承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由承建单位(特定条件下也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申报资料由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申报时,由完成工作量较大的施工企业汇总申报。“黄山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工程所在市建筑业协会并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古建筑工程经所在市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公用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专业厅、局(协会)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各市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厅局)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凡无具体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出具正式文件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地区(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黄山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黄山杯”奖申报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

三、有关工程概况及施工质量情况(含节能设计及施工情况、十项新技术应用情况等)的文字说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评选为本市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或专业厅(局)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六、工程获得市级(含)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证书复印件,省级、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获得省级以上绿色施工工地证书复印件,在施工中形成国家级、省级工法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八、施工单位(含主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九、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并附文字说明的原版彩照20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照片应图像清晰、构图合理,要有不少于3张不同角度的工程全貌照片,要能够反映工程全貌、主要功能部位、细部处理及效果等,既要有全景,又要有特写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十、以上材料(除申报表外)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一份。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上述申报材料中的“黄山杯”奖申报表(word格式)、和照片电子版(jpg格式)制作成光盘,同时上报。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的工程是否符合条件,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对申报“黄山杯”奖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二道程序,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统一受理,市政园林工程交由省市政工程协会组织核查;监理单位申报参评的交由省监理协会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4-5名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形式审查通过并经公示后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由4-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工程复查专家应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或“黄山杯”复查专家库中抽取,组长由专家库中资深专家担任,采取定期轮换和项目回避制度。现场复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听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复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复查组长将复查结果综合汇总并向省建筑业协会报告复查情况。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评审委员不少于11名(单数),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9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批准后公布表彰。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黄山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黄山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并向所有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获奖工程可镶嵌“黄山杯”统一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3)。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黄山杯”奖杯作为纪念。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2009]80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可根据建设规模和工程特点增加3%左右的优质工程价款。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黄山杯”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黄山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七条 参加“黄山杯”奖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获“黄山杯”奖的工程如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做出取消该工程“黄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原《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省建设厅建管〔2008〕12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篇: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增强精品意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评优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建设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实施,优质工程为我省园林绿化工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及奖牌,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暂定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为30项以内。

第二章 评选规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规模:

(一)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广场、城市湿地等。

(二)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游园、街旁绿地等。

(三)长度大于1000延米,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河岸)园林绿化工程。

(四)绿化面积大于500平方米,集中绿化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园林绿化工程。

第五条 申报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会员单位施工完成的项目;

(二)符合工程项目相关建设程序;

(三)工程建设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

(四)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且验收合格;

(五)申报工程经过一年以上养护期,养护管理得当,无裸露土壤情况,符合养护管理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由承担工程施工的园林绿化企业,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申报(没有协会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多个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的工程,由承担主体工程或工程量最大的企业牵头联合申报,每项工程最多只报3个企业(如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只能报1个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单位自留一份,上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一份。

(一)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工程计划任务书、招投标、工程报建批件复印件;

(四)工程规划设计理念、园林景观建设、绿化植物配置和养护管理等工程概况文字资料;

(五)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项目总平面图、绿化种植图、道路硬质铺装图、各景观节点详图等;

(六)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书复印件;

(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八)能反映工程整体感观效果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一份,景观照片或图片资料10张及电子版(每张照片不小于1M),项目竣工总平面图(CAD格式)电子版一份。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八条 申报的工程项目,经各市、州园林绿化协会或园林绿化主管初审后,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秘书处组织资料审查和汇总。

第九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组织考查小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工程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考查。

第十条 现场考查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关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查阅工程有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审批文件、质量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

(三)实地考查申报工程质量水平;

第十一条 考查小组专家按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对所查工程评分,并撰写现场考查报告,提出综合考评意见上报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最终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 获得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施工企业在企业信用评价及招投标过程中享有加分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表、推荐意见以及其他材料,不得报送虚假资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人员、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有不实的申报内容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收回证书、奖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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