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加工会组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不收取员工的押金,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七条 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企业调整员工的岗位与职务的,应取得员工同意的书面文件。第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企业不得在档案中捏造或添加对员工再就业不利的内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企业应当保存有关协商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作报酬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二十七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婚假10天。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死亡,享受有薪假3天。
5、产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享受产假)。项目 标准 简要内容 薪资
产假 一般 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有薪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 3个月内 20-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 42天
7个月以上 90天
晚育假 女方产假增加30天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护理假 10天 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其假期按《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市社区(或街道)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数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8、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可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第六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内一次性结清。第三十一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三十四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绩效考核奖支付周期未满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对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特殊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员工由企业或企业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1+3”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第五十八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六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小功、记大功)、晋职等。
第六十六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记功(记小功、记大功)、晋职三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奖励,并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③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⑤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⑥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⑦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⑧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环境不整洁,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岗、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①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②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的; ③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④身为主管,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⑤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⑥对上级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申诉,侮辱或威胁同事和主管的; ⑦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⑧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大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⑶无理取闹,制造谣言,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⑷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⑸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⑺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⑻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⑼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⑽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轻微的;
⑾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⑿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⒀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②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④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⑤在本企业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第七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八十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第八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 年 月 日生效。
第二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01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参考样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 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 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第19条 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职工退休、退职的;(4)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21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23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5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第三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7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56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六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二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薪资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1年不满XX年满XX年不满20年20年以上
天数5天10天15天
4、婚假。
项目标准条件备注
一般3天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12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有薪
5、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项目标准简要内容薪资
产假
一般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有薪
难产105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90+15天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3个月内20-30天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50天
护理假7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7、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月数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XX年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9、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
11、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法律规定5日内)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 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约定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六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四十九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三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播。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四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为属实,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
②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 ××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对职工的处理均以一定形式记录在案,个别典型的违纪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条 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三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六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七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九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元: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万元的,创造效益×万元;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或晋升,一次性奖励×××--××××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③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的;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⑧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或颁发奖金或晋级,一次性奖励×××--××××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物资等工作,能准确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节省××万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⑤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职工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批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⑴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⑷身为主管,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⑸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的;
⑺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⑼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⑽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⑾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⑿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听劝告阻的;
⑶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⑹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⑺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⑻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⑽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⑿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且不听制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⒁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⒂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绩效奖金××至××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撤职处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它人设备的;
(6)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
(7)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的;
(8)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0)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1次,第三次起可合并扣发绩效奖金××至××元;一个月内被记过x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x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本等;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施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2)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等;
第四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通用版)
XX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
范本使用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规章制度范本可作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模板使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制定符合本企业特色的规章制度。本范本的内容没有覆盖劳动法律的全部内容,只是把法律上需要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具体化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在规章制度里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本范本所拟定的各项条款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减、删、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须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方能生效。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以法律为准,若规章制度存在与法律冲突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参照此范本制定规章制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适用参照本范本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员工招聘及录用、员工调动晋升、员工职业培训、员工薪酬福利、员工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均依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临时员工或任务性短期工,可参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适用。本规章制度应当于员工入职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其公示。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招聘计划。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明确不同的招聘方式。招聘方式主要有: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等;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媒体招聘: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杂志等;
(四)推荐招聘:公司员工推荐、社会推荐、自荐等;
(五)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六)公司内部竞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简章的制定。招聘简章内容必须如实列明招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公司招聘对象的选择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因特殊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对招聘对象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等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须于岗位介绍中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受聘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受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聘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
公司综合采用笔试、面试的测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自主能力、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品行不良或因劣迹受行政部门或企业处罚尚未超过3年者;
(五)年龄不满十六岁者;
(六)体检结果不适合拟招聘岗位需求者;
(七)应聘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虚假情况者;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新员工录用后,设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长短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员工在本公司再次就业的,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公司招用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司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务指导,由试用部门定期对该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其告知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公司应当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尽早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结束公司结合往期的评价结果对试用人员进行最终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该员工。
第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一)存在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二)试用期结束考核结果显示其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任职工作岗位;
(三)2次以上(含本数)无故矿工或单次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含本数);
(四)打架斗殴,破坏团队的安定团结;
(五)迟到、早退等工作态度不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司财务的;
(七)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
(八)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在竞业期限内的;
(九)曾患有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且隐瞒病史者;
(十)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其他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节 员工调动晋升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确需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的,必须保证新岗位福利待遇不低于调动前岗位的待遇水平,新工作地点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劣于原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应以提高相关待遇的形式予以补足。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在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未达成协商一致的,除存在原工作岗位撤销或原工作地点已不存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同意公司调动的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报到,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报到且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事实履行工作调动后的岗位职责并领取工作报酬的,则其在新岗位的工作履行及领取报酬的支付依据,视同为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依据。第十七条 员工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选择为其调动岗位或依员工申请为其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因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司调动岗位或变换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员工利益,做出是否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决定。不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应当向请调员工说明理由。
请调申请未被通过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行使法定辞职权,即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员工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离公司的,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向本部门提出书面请调报告;
(二)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填写员工调离表;
(三)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换、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四)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德、能、勤、绩,选择晋升员工。
(一)德,是指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能,是指员工的工作能力,考核员工在组织协调、完成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勤,是指勤奋,考核员工是否努力工作;
(四)绩,是指工作成果,是否有成效。
结合第一款四项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设定具体的晋升考核指标和晋升规则。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培训类型包括:
(一)新员工入职培训;
(二)岗前培训;
(三)在岗培训;
(四)外派培训。
公司可结合岗位需求另行制定详细的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涉及专业技术培训的须与该员工签订书面服务期合同。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范围内确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司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根据每年当地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等。其中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效益情况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将个人工资存入员工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度,每月定期发薪,在发薪周期中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尽量安排相同时间调休,的确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基础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的,公司支付病伤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基础工资的70%扣发。当月病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职工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女工哺乳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的80%,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待遇,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五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或者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待岗的,待岗第一个月按基础工资发放,第二个月起,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第三十六条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不同工种,劳动合同分为: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再录用。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7日内书面告知公司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告知的,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一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另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特殊福利待遇条款等。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项情形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合理期限(超过工资给付期限7天以内的)内未及时给付员工工资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是指本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形。该条所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一)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通知约定,或违反个人承诺,或作出虚假个人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的,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挪用公款或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销售、工程技术等业务活动中,收取客户回扣、佣金、礼金、财物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产品形象、生产经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未经公司备案或批准,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固定收入的兼职工作,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利益冲突,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存在旷工行为,经公司书面通知或批评教育后未改正的或连续旷工达7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诬蔑诽谤、造谣生事、侮辱他人等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不能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达到5个工作日以上的;
(九)为个人利益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十)盗窃公司资金、产品及物资的;
(十一)非法侵占或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物资,拒不归还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除严重违规、旷工外的违纪处理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十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的;
(十四)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后仍不合格的;
(十五)存在本制度第九条
(一)至
(六)项情形且该情形尚未消失的。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动安排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法定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十七条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分别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岗位,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的特定岗位可根据生产需求实行以季或半年为计算周期的工作制。在生产进度繁忙时连续上班,空闲时安排轮休。每周保证员工有1天休息时间。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司机等。具体工时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的,必须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日期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加班。第五十条 不经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自愿加班的,不视作加班。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培训、旅游或娱乐活动不视作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和事假。
第五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五十三条 员工结婚应给予婚假3天。
第五十四条 申请婚假的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婚假结束后提供书面结婚证明。
第五十五条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最长为3天的丧假。员工赴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奔丧地点给予适当路程假。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十七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十条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司为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到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女员工,可增加产假:
(一)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
第六十二条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十三条 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应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并提供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对其怀孕不知情的状况或无法提供指定医院相关证明的员工,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女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第六十五条 女员工产后,在子女周岁前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申请事假(含续假)的,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填写,应通过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请假或续假的时间及日期,返岗后五天内(若遇月末,须在请假当月月底前)必须补办手续。每年可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5天(含本数)的事假。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九条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七十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二条 对涉及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十三条 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为止。
第七十四条 员工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用具、器材是否处于安全正常状态。员工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十五条 结合岗位需求公司可另行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七十六条 掌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的员工,有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满后(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任何时候,对劳动合同期内知悉的或可能知悉的,或劳动合同期内做出的有关本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任何买卖、交易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不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团体透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八条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十九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双方可参照损失大小另行约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第八十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曾接触或掌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各公司各部门认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内,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第八十二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范本与劳动合同范本一并构成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的制度范本。
第五篇: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临汾时代风华特色学校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7条 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