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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9172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0 00:34: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2_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2_-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2_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2_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_]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5、中介机构:(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次级债、私募可交换债)

1、法规依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2_-1-15)

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202_-4-2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销及负面清单指引》(202_-4-2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发[202_]50号,202_-5-29)、《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_-5-29)

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是继公司债改革后私募债主要发行、转让场所。主要规则有:《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2_]18号,202_年8月7日)、《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2_-8-25)、《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202_-8-12)、《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2_-8-12)、《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中证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2_-7-23)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发行私募公司债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说明书;

(2)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5)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6)受托管理协议;(7)持有人会议规则;(8)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9)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文件(如有);

(10)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

此外,新规允许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发行的私募公司债可以自行销售。

3、投资主体: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转让范围也限于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私募债的认购与转让。

4、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5、发行审核流程:

承销机构或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报价系统具体承办私募债备案工作。协会仅对材料是否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报价系统规则发布后,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进行事前备案。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股条款的公司债,法规上的要求仍依据202_年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办理,不纳入202_年1月新规范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每张面值100元,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期限最短为1年。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1、法规依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202_-5-6)、《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2_]42号)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2_-10-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202_-5-14)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2_-3-17)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2_]116号)

2、发行主体范围及发行条件:

(1).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若发行人为国有金融企业,则须为境内外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应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跨交易所,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和认股权须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3).债券评级及担保要求:

4、发行审核流程:

证监会审批制,由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发行监管部负责审核。对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须报财政部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须报财政部审核。

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可交换公司债

1、法规依据: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_]41号)、《关于公募基金投资可交换公司债券》(202_-11-28)

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_]4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_]282号)、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2_]69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_-1-6)

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_]125号)

2、发行审核流程及申请材料目录:

证监会审批,对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有严格要求,且要求保荐。若发行人为国有股东,则须报国资委审核。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1.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3.发行人关于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定担保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承诺;4.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5.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6.本期债券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7.其他重要文件。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

1、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202_-4-3)、《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6-29)

2、发行主体范围及发行条件:

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第八条,期货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3).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①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②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不触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

(4).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期货公司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次级债券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承销,也可由期货公司自行销售。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次级债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股东定向借入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可分期发行,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期货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

4、发行报告及备案程序: 根据《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及《关于期货公司发行次级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次级债券借入或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证监局报告,还应由承销机构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其中报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情况说明;②关于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决议;③募集说明书或借入次级债务合同;④计入或募集资金的用途说明;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⑥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⑦债权人资产信用的说明材料;⑧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5、期货公司次级债期限:

长期:1年以上(不含1年)。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3个月以上(含本数)、1年以下(含本数)。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_]51号)、《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2_-7-29)

2、发行主体范围及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券商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②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券商监管规定。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券商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向股东定向借入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券商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4、证券公司次级债期限

长期:1年以上(不含本数),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3个月以上、1年以下(均不含本数),不计入净资本。

6、发行场所

从法规层面上看,券商在证交所和银行间均可发行次级债,但现实中鲜有券商赴银行间发行次级债。

(七)商业银行减记债

1、法规依据: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银监会公告202_年第39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_]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_]11号)

2、发行主体范围及发行条件:

根据证监会、银监会202_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补充资本。

3、发行方式

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或报证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4、发行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的,应先报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银监会出具监管意见。取得银监会监管意见后,再按证监会规则报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或按证交所规则备案非公开发行。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债

1、核心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_]49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基协函[202_]459号)

2、发行主体范围及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_]49号)规定,原则上不属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范畴,均可发行。

3、发行对象: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_]49号)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如果是金融机构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二篇:交易所债券入门

交易所债券入门 e 老实和尚

鉴于很多投资者想投资债券,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交易所债券。

一、债券分类 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之债券部分、可转换债券,其中前四种是纯债,最后一种是含有转股权利的债券。国债:国家发行的债券。深市代码 100XXX,沪市代码 010XXX

企业债: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深市代码 111XXX,沪市代码 120XXX,129XXX

公司债: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深市代码 111XXX,112XXX 沪市代码 122XXX

分离开交易可转债之债券部分:等同于公司债 深市代码 115XXX 沪市代码 126XXX

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在约定时间可以转成股票的债券。深市代码 125XXX 沪市代码 110XXX

二、债券的净价和全价 交易所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也就是说按净价报单买卖,全价结算(净价+应计利息)。其中应计利息=自上次分红日登记日到今天的天数*年利息/365 举例:债券 122009,票面利率 9% 现价 106.25,应计利息 2.638,投资人如果以 106.25 买入,那么成交价为 106.25+2.638=108.89 应计利息 2.638 是这么得出的:债券距离上次付息 107 天,应计利息=107*9/365

三、债券各项指标

1、信用评级:AAA、AA+、AA、AA-,越高越好,国债和企业债都是 AAA。

2、担保:银行、企业、土地质押、应收帐款。其中大银行担保最好。

3、回售:投资者可在约定时间把债券按面值+利息回售给发行人。例如:122009、122984、122013 等

4、剩余时间:距离到期的时间,时间越长收益率应该越高。

四、债券收益率计算 可用 execl 计算 Yield(当前日期,到期日期,年利率,现净价,面值,年付息次数,1)

五、可转债 可转债与纯债不同,不实行净价交易。

1、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约定以该价格转成股票,比如 125709 转股价格是 13,则每张转债可转股数为 100/13=7.6923,转股价格是可改 变的,由于正股下跌造成转股不利,上市公司可能会下调转股价格。

2、可转债的回售:多数转债有回售条款,这一条款是投资者的权利。比如 125709,“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 70%时,或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3、可转债的赎回:这一条款是发行人的权利。比如 125709,“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时,或者当本期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

司债券。

六、债券交易 债券实行 t+0 交易,当日买入的可当日卖出。无涨跌停板限制。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最小交易单位 10 张。债券佣金上限 0.02%,即万分之二,只有深圳可转债例外是 0.1%。

第九条 证券营业部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包括融券回购和融资回购,并按照公司提供的标准文本与客户签订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及《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一式三份。第十一条 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债券回购套做委托只能采用柜台委托方式。第十二条 对债券回购套做业务,证券营业部要建立“每日盯市”制度,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实时监控:

(一)在证券交易所公布折算比率后的第一时间,对客户进行检查,对质押券不足的,提醒客户及时补充质押券;

(二)要求客户在套做期间不得将资金划出证券营业部;

(三)债券回购套做倍数不高于 5 倍的,一旦客户的账户警戒线[账户资产总值(含质押券)/待购回总额]低于 125%,应立即通知客户补 充资产,否则,停止套做;

(四)债券回购套做倍数高于 5 倍的,一旦客户的账户警戒线低于公司批准的比例,应立即通知客户补充资产,否则,停止套做。第十三条 当客户出现欠库或到期未能履行足额交收义务时,证券营业部采取下列措施:

(一)客户出现欠库且到期未补足的,证券营业部在欠库发生次日冻结客户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并在欠库期间按照《协议》规定 向客户记收违约金,客户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解除冻结;

(二)客户债券回购账户内资金不足交付欠库扣款时,证券营业部在欠库扣款期间按照《协议》规定向客户记收罚息;

(三)债券回购到期(T 日)客户未存入足额结算资金,证券营业部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T+1”日起按 照《协议》规定向客户记收透支利息和违约金;

(四)客户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违约金,证券营业部按《协议》规定,经公司审批对客户账户内可供处分的质押券进行处理;

(五)客户在“T+2”日未能补足违约交收款项、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款项,经公司审批,证券营业部自“T+3”日起按照《协议》处置客户证 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

国债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 的信用行为。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 还借贷的资金
,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 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目前,上交所有 7 个回购品种,分别是 1 天回购、3 天回购、天回购、天回购、天回购、天回购、7 14 28 91 182 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8、20100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深交所有 9 个回购品种,分别是 3 天回购、7 天回购、14 天回购、28 天回购、63 天回购、91 天回购、182 天回购、273 天回购、4 天回购,其交易代码依次为:131800、131801、131802、131803、131804、131805、131806、131807、131809。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 用资金年收益率形式报价。回购业务对到期购回价采用资金年收益率形式报价。具体委托时,在委托价格栏目中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拆入资金方填 买单,拆出资金方填卖单。最小委托单位为 100 手(1 手=10 张*面值,即 10 万元人民币),在成交行情中,交易所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 购回价(利率)的竞价结果,该利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场资金的利率水平。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的成交回报分两次完成。第一步,投

资者和券商委托当日,若成交则返回两条成交记录。其中,第一条为正常成交记录,其成交成本价格为 100,其买卖类别与客户当日委托 中的买卖类别相反。第二条为仅用来报告该笔回购交易的到期购回价竞价结果,其购回价格为 100 加上到期应付利息,购回金额为到期 本息之和。第二步,在回购到期日,交易所系统会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作为正常成交回报返回,其买卖类别与委托时相同,其成交价格是 委托交易的竞价结果。回购交易的清算也相应地分二次完成,在成交当日,按面值 100 元进行资金清算,同时记减或记加相应国债量; 在回购到期日,根据竞价结果折合成的到期价格进行资金清算,并相应记加或记减国债量。在整个清算过程中,交易所实行中央清算,以保证资金清算的高效和安全。

通过杠杆操作,你就可以付出回购利息,但享有债券 6-7%的利息。这里有利差。但遇到债券价格下跌,账面亏损也厉害。所以有风险。举例: 1)序曲:签协议,买债,质押(具体请问科代表同志)2)你有 1000 标准券 3)星期三开盘,你买入 204007(1000),立刻得到资金 10 万,标准券变成 0。4)你拿 10 万块买权证,全部亏光,资金变成 0。5)下个星期三开盘,你的标准券又变成 1000。5)分支条件 1,你忘了,晚上清算,你欠 10 万块不还。你/券商/科代表一起完蛋。6)分支条件 2,你买

入 204007,立刻得到资金 10 万,标准券又变成 0。晚上清算,资金又变 0。7)你结婚办喜酒,得到礼金 10 万,打入股市。资金帐户变成 10 万。8)再下下星期 3,你什么都不干,晚上清算,你还账。9)星期 4,解质押,终于解放了。

融资回购到期 有三种还钱方式!

1 从银行卡 银行转证券进来(从银行转资金进来)2 卖掉一部分持仓还钱 3 继续做正回购(标准券够用),用新借的钱换旧钱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

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

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1”日冻

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向 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

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

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 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
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 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 承担。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 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

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 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 取的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一、债券回购 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作为 回购当事人的正、逆回购方是相互对应的,有进行主动交易的正回购方就一定有接受该交易的逆回购方。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而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 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目前债券回购有封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回购交易品种为:1 天、2 天、3 天、4 天、7 天、14 天、28 天、91 天、182 天,企业债 1 天、3 天、7 天共 12 个回购品种。上证所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 国债回购 类型 名称 代码 期限 GC001 204001 1 天 GC002 204002 2 天 GC003 204003 3 天 GC004 204004 4 天 GC007 204007 7 天

GC014 204014 14 天 GC028 204028 28 天 GC091 204091 91 天 GC182 204182 182 天 企业债回购 RC001 202001 1 天 RC003 202003 3 天 RC007 202007 7 天,上证所和深交所又有所不同。

二、封闭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 开放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的最

大区别在于:开放式回购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资金融出方对债券有自由处置的权利,相对于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的灵活性更大。开放式回购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并在客观上引入了作空机制,同时投资人也可以利用开放式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平衡头寸,并且便 于控制风险。参与开放式回购的主要动机有:正常的机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融入与融出业务;对冲避险、套利,包括现券对冲和回购套利,做空投机等。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 际成交金额。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 100 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 元+利息=100 元+100 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 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三、债券回购交易规则

(一)债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 级,发行额 5 亿以上,剩余期限 5 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 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二)国债回购的报价

1、报价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是以年收益率报价的。在交易所行情显示中,只即时显示交易的到期购回价格,而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别显示的是当日成交手数和当日实 际成交金额。债券回购到期购回价:借贷成本以 100 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 元+利息=100 元+100 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5 天 其中,年收益率即是初始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2、报价规定 在回购交易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的年收益率的数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 0.005 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 最小报价变动为 0.01 或其整数倍。

(三)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交易数量必须是 100 手(1 手为 1000 元面额债券),即 10 万元面值及其整数倍

第三篇:各类债券发行程序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2_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2_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2_】7号):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分类监管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_]3451号中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3、发行程序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3)债券发行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1、法律法规依据

(1)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

(2)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3)中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之安全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则》及相关业务指南

监管机构:证监会

备案体制:由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

2、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概要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内设有权机构对发行本期私募债券进行决议,并出具决议的书面材料。

(2)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3)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4)私募债券发行前在交易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承销商送交)。(5)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会对。

(6)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7)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承销商(证券公司)组织发行,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8)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五、中期票据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 监管机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市场自律管理

2、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最近一个会计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行程序

(1)向承销机构表达发行意向,确立初步意向(2)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3)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制作完成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申报及注册文件。(4)注册

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5)发行

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首先,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之后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随后进行发行前的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通过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后,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六、资产支持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监管机构:银监会 审核机构:银监会

2、主体资格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报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发行程序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七、可转债

1、法律法规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证监会

2、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2)股东大会批准

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申报文件编制

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出具保荐文件。(5)提交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请

文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提出发行申请,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6)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 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8)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9)核准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3个月。

(10)复议发行

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 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1)公告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申请被核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日前2—5个交易日公布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发行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印制费。是指证券在印刷制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纸张费、设计费、制版费、油墨费、人工费等。

(2)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人因委托金融中介机构代理发行证券所支付的费用。决定和影响证券发行手续费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发行总量、发行总金额、证券发行人的信誉等。

(3)宣传广告费。为了扩大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社会影响和在商界的知名度,使广大社会公众更多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发行人,加深社会公众对发行公司的印象,必须做大量的宣传、广告工作。宣传广告费用因发行人的社会知名度、宣传广告的形式和范围以及证券发行量不同而不同。

(4)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的差额。发行价格是发行证券时出售给投资者所收取的价格,而券面面额则是印刷在债券票面上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这时,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的差额也是构成证券发行成本的一个要素。

(5)律师费。发行证券时需支付的因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费用。

(6)担保抵押费用。如果企业发行的债券为保证债券,就需要第三者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由于担保人承担了发行人到期如果无力归还债券时由其偿付本息的责任,因此,发行债券的企业就需要根据担保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7)信用评级和资产重估费用。企业在发行债券时,一般都会自动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评定信用等级,以利证券的发行。信用评级费用一般与发行额无关,通常按评定次数计算。

(8)其他发行费用。是指给投资者提供的其他实惠,如免费或优惠提供商品、赠送纪念品、免费旅游、有奖销售等。

第四篇: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2_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2_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2_】7号):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分类监管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_]3451号中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3、发行程序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3)债券发行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1、法律法规依据

(1)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2)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3)中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之安全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则》及相关业务指南

监管机构:证监会

备案体制:由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

2、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概要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内设有权机构对发行本期私募债券进行决议,并出具决议的书面材料。

(2)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3)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4)私募债券发行前在交易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承销商送交)。(5)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会对。

(6)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7)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承销商(证券公司)组织发行,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8)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五、中期票据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 监管机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市场自律管理

2、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4)最近一个会计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发行程序

(1)向承销机构表达发行意向,确立初步意向(2)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3)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制作完成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申报及注册文件。(4)注册

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5)发行 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首先,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之后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随后进行发行前的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通过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最后,发行工作结束,承销团缴款、债券过户。

六、资产支持债券

1、法律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监管机构:银监会 审核机构:银监会

2、主体资格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报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发行程序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七、可转债

1、法律法规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审批机构、监管机构:证监会

2、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批准

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申报文件编制

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出具保荐文件。

(5)提交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请 文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提出发行申请,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6)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7)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 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8)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9)核准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3个月。

(10)复议发行

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 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1)公告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发行申请被核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在发行日前2—5个交易日公布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债券发行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印制费。是指证券在印刷制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纸张费、设计费、制版费、油墨费、人工费等。

(2)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人因委托金融中介机构代理发行证券所支付的费用。决定和影响证券发行手续费高低的因素主要有发行总量、发行总金额、证券发行人的信誉等。

(3)宣传广告费。为了扩大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社会影响和在商界的知名度,使广大社会公众更多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发行人,加深社会公众对发行公司的印象,必须做大量的宣传、广告工作。宣传广告费用因发行人的社会知名度、宣传广告的形式和范围以及证券发行量不同而不同。

(4)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的差额。发行价格是发行证券时出售给投资者所收取的价格,而券面面额则是印刷在债券票面上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这时,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面额的差额也是构成证券发行成本的一个要素。

(5)律师费。发行证券时需支付的因聘请律师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费用。

(6)担保抵押费用。如果企业发行的债券为保证债券,就需要第三者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由于担保人承担了发行人到期如果无力归还债券时由其偿付本息的责任,因此,发行债券的企业就需要根据担保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7)信用评级和资产重估费用。企业在发行债券时,一般都会自动向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评定信用等级,以利证券的发行。信用评级费用一般与发行额无关,通常按评定次数计算。

(8)其他发行费用。是指给投资者提供的其他实惠,如免费或优惠提供商品、赠送纪念品、免费旅游、有奖销售等

第五篇:债券折价发行

债券折价发行

所谓债券折价发行,指的是债券的售价低于债券的票面价值,一般而言,债券折价发行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①发行者信用低或是新发行债券者,为保证债券顺利推销而采用折价发行;

②债券发行数量很大,为了鼓励投资者认购,用减价的方式给予额外收益补贴;

③由于市场利息率上升,而债券利息率已定,为了保证发行,只能降低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时,由于债券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价值,使投资者的收益率大于债券票面利率,因此折价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可适当降低。

溢价发行概述

股票有许多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票面面额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表示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面额通常是不相等的。发行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根据《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编辑本段溢价发行价格参考因素

溢价价格确定主要考虑这样几个因素: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公司以往的盈利能力及未来的盈利预测;公司所处行业的前景;公司的发展潜力及竞争优势;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表现等。具体发行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公司协商确定,主承销商通常是余额包销的。如果投资者认为发行价格过高,完全可以放弃认购。

编辑本段溢价发行的作用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对投资者和发行人乃至承销商都有直接关系。发行价高,对发行人来说,可以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降低筹资成本。但是,对投资者来说,发行价太高,则意味着投资成本增大,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购买热情。对承销商来说,发行价格过高,增大了承销商的发行风险和发行工作量。因此,证券法规定发行价格确定的原则是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没有规定具体界限,至于溢价到什么程度,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在争取发行成功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适当的价格。同时,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规定股票溢价发行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价格予以核准,防止溢价发行畸高影响到股票发行以及上市的正常秩序。这个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下,还是必要的。溢价发行是债券发行的一种价格选择。优点是它不仅让发行者获得按票面金额计算的资金,而且给发行者带来额外的溢价收入,甚至使发行收入大于到期按面值偿还的本金支出,增加了发行收入,为发行者提供了在不增加债券发行数量的条件下获取更多资金的途径。但是,它要求发行者信用较高,同时,溢价发行债券利率较高,发行者到期偿还时将支付较高的利息。溢价发行在股票发行中更为常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不准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这样,股票只能采取溢价发行或平价发行。西方流行的时价发行是最典型的溢价发行。所谓时价发行,就是以已发行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新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出售新发行的股票。时价是指以每天变动的股票价格为基准来确定的发行价格。这个价格的最终确定,还须考虑公司信誉和发行的数量等因素。时价发行的溢价部分属于股东。时价发行对筹措资金十分有利,能减轻公司的股息负担,并能取得成本较低的资金。但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时价发行一般都附有十分严格的条件。

债券溢价是债券价格大于票面价值的差额。债券溢价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金融市场的通行利率即市场利率时,债券就会溢价。二是受债券兑付期的影响,距兑付期越近,购买债券所支付的款项就越多,溢价额就越高。

债券溢价是债券价格大于票面价值的差额。

编辑本段影响

债券溢价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金融市场的通行利率即市场利率时,债券就会溢价。二是受债券兑付期的影响,距兑付期越近,购买债券所支付的款项就越多,溢价额就越高。

编辑本段债券溢价的摊销

1、受市场利率影响而产生的债券溢价

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而产生的债券溢价,对债券的购买者来说,是为以后多得利息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即把按票面利率计算多得的利息先行还给发行人;对债券发行人来说,每期要按高于市场利率的票面利率支付债券利息,就需要以高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出售债券,溢价是对其以后逐期多付利息预先得到的补偿,是向投资者预收的一笔款项。这种情况下的溢价实质上是对票面利息的调整。在实务处理中,应将溢价额在债券的存续期内逐期摊销,这样,投资者每期实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应为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

1.1 溢价摊销的方法

溢价摊销的方法可采用直接摊销法或实际利率法: 直接摊销法,又称平均摊销法,是将债券溢价在债券存续期内予以平均分摊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不太精确。其计算公式为: 每期债券溢价摊销额=债券溢价/债券年限 实际利率法,是以实际利率乘以本期期初债券帐面价值的现值,得出各期利息。由于债券各期期初帐面价值不同,因而计算出来的各期利息也不一样。在债券溢价的条件下,债券帐面价值逐期减少,利息也随之逐期减少。当期入帐的利息与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差额,即为该期应摊销的债券溢价。这种方法计算精确,但较为复杂。实务处理中多采用直线法。

1.2 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溢价购入债券的帐务处理方法。假设中高公司1993年1月1日购入南利公司同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12%,面值为40万元,实际支付款项为42万元。购入债券时,应按购入成本记帐。即: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420000 贷:银行存款 420000 每期按直线法计算溢价摊销额和应计利息: 溢价总额=420000-400000=2OOOO(元)每期应摊销的溢价额=20000/5=4000(元)每期应计利息=400000×12% =48000(元)每期实得利息=每期应计利息-每期溢价摊销额=48000-4000=44000(元)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每期结帐日均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48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4000 贷:投资收益44000 第五年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由于已将溢价额逐期摊销,因此“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的余额为400000元,与债券票面价值相等,“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为240000元,与按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额(400000×12×5=240000)相等。所做的帐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640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400000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2400002、受债券兑付期影响而产生的溢价

受债券兑付期影响而产生的溢价,实质上是由于债券的交易日期与发行日期不一致而产生的债券应计利息。购入债券时,应将这部分应计利息单独记帐。现举例说明: 假设远大公司1993年1月1日购入鹏宁公司l992年1月1日发行的四年期债券,债券面值2O万元,票面利率1O%,实际支付价款22万元。由于远大公司是在鹏宁公司债券发行一年后购入的,因此所付价款中包括有20000元的应计利息(200000×10%=20000),计算债券的实际成本时,应将其扣除。债券的实际成本:所付价款-应计利息=220000-20000=200000(元)。

2.1 会计分录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200000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220000 在债券的存续期内,每期应计算应计利息,并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债券到期,“长期投资—— 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为80000元,其中包括购入时记入的20000元,债券存续期内记入的60000元,与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相等。兑付本息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80000 贷:长期投资—— 债券投资200000 贷:长期投资— — 应计利息80000 如果债券溢价是受两种因素共同影响而产生的,则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区别不同情况而做相应的处理。举例说明: 假设远大公司1993年1月1日购入鹏宁公司1992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面值20万元,票面利率lO%,实际支付价款24万元。由于远大公司是在债券发行一年后购入的债券,所以所付价款中含有20000元应计利息(200000×10%×1),按所付价款扣除应计利息作为债券购入成本记帐: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220000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 债券购入成本220000元与债券面值200000元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内予以摊销。债券年限为三年,购入时年限已过一年,所以每期应分摊溢价额为:(220000-200000)÷2=10000(元)。每期应计利息为:200000×10 =20000(元),每期实得利息为:每期应计利息一每期溢价摊销额=20000-10000=10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20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l0000 贷:投资收益l0000 第三年债券到期时,溢价额20000元分摊完毕,“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为200000元,与债券面值相等;“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科目余额为60000元,与按债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额(200000×10 ×3)相等,其中包括购入时记入的20000元,以后两年逐期记入的40000元。到期远大公司可收回本金200000元,利息60000元。因购买债券时支付款项为240000元,所以该项投资累计投资收益为20000元。兑付债券本息时所作的帐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

存款260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200000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60000

编辑本段溢价发行的缺点

高溢价可以使企业以极小的代价获得巨额资金,致使企业为了上市不惜搞过度包装,弄虚作假。高溢价使股票的价格与公司业绩严重脱离,导致我国股市市盈率过高,泡沫过大。高溢价发行股票使投资成本过高,投资回报过低,导致投资者只重视博取差价,不重视分红,使股市变成一个投机市。高溢价造成社会流通股与国有股的同股不同价,而且价差过大是国有股减持的最主要障碍。高溢价使A股与B股、H股投资成本差别过大,导致了严重的利益侵占问题。

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者在发行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债券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书;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须经过国家预算审查批准机关(如国会)的批准。发行者在申报书中所申明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就是债券的发行条件其主要内容有:拟发行债券数量、发行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无担保等等。债券的发行条件决定着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发行者筹资成本的高低和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多寡。对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发行条件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偿还期限和发行价格因为它们决定着债券的投资价值,所以被称为债券发行的三大基本条件而对发行者来说,除上述条件外,债券的发行数量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筹资规模。如果发行数量过多,就会造成销售困难,甚至影响发行者的信誉以及日后债券的转让价格。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者在发行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债券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书;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须经过国家预算审查批准机关(如国会)的批准。发行者在申报书中所申明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就是债券的发行条件其主要内容有:拟发行债券数量、发行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无担保等等。债券的发行条件决定着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发行者筹资成本的高低和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多寡。对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发行条件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偿还期限和发行价格因为它们决定着债券的投资价值,所以被称为债券发行的三大基本条件而对发行者来说,除上述条件外,债券的发行数量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筹资规模。如果发行数量过多,就会造成销售困难,甚至影响发行者的信誉以及日后债券的转让价格。

编辑本段债券发行方式

按发行对象分类

按照债券的发行对象,可分为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两种方式。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一般以少数关系密切的单位和个人为发行对象,不对所有的投资者公开出售。具体发行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是与发行者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企业等;另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如发行单位自己的职工,或是使用发行单位产品的用户等。私募发行一般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不经过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不必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可以节省承销费用和注册费用,手续比较简便。但是私募债券不能公开上市,流动性差,利率比公募债券高,发行数额一般不大。

公募发行

是指公开向广泛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公募债券发行者必须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由于发行数额一般较大,通常要委托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承销。公募债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转让,因而发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债券利率为低。公募债券采取间接销售的具体方式又可分为三种:①代销。发行者和承销者签订协议,由承销者代为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者按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债券剩余部分可退还给发行者,承销者不承担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债券,手续费一般较低。②余额包销。承销者按照规定的发行数额和发行条件,代为向社会推销债券,在约定期限内推销债券如果有剩余,须由承销者负责认购。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债券,承销者承担部分发行风险,能够保证发行者筹资计划的实现,但承销费用高于代销费用。③全额包销。首先由承销者按照约定条件将债券全部承购下来,并且立即向发行者支付全部债券价款,然后再由承销者向投资者分次推销。采用全额包销方式销售债券,承销者承担了全部发行风险,可以保证发行者及时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因而包销费用也较余额包销费用为高。西方国家以公募方式发行国家债券一般采取招标投标的办法进行投标又分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竞争性投标是先由投资者(大多是投资银行和大证券商)主动投标,然

后由政府按照投资者自报的价格和利率,或是从高价开始,或是从低利开始,依次确定中标者名单和配额,直到完成预定发行额为止。非竞争性投标,是政府预先规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价格,由投资者申请购买数量,政府按照投资者认购的时间顺序,确定他们各自的认购数额,直到完成预定发行额为止。

按价格分类

按照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异同,债券的发行可分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①平价发行,指债券的发行价格和票面额相等,因而发行收入的数额和将来还本数额也相等。前提是债券发行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同,这在西方国家比较少见。②溢价发行,指债券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额,以后偿还本金时仍按票面额偿还。只有在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条件下才能采用这种方式发行。③折价发行,指债券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额,而偿还时却要按票面额偿还本金。折价发行是因为规定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编辑本段中国的债券发行

一般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点企业债券和国家债券发行须经国务院批准。通常企业债券采取自办发行或者委托有关金融机构代办发行的方式,重点企业债券和国家债券采取银行代理发行的,由国家承担发行风险。国家债券采取分配认购方式,或者向单位分配认购任务,或由个人自愿认购。1991年国库券的发行开始部分试行由银团包销发行的办法。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一般采用自愿认购的方式。除贴现金融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一部分采取折价发行方式外,其他各种债券均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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