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报告
绿化工程验收移交报告
石嘴山市园林局:
由我公司承担的浴山潭广场绿化工程和韭菜沟、正关沟、大枣沟绿化工程,分别于202_年3月和202_年3月开工建设,现已按设计要求和领导意见完成了建设任务、养护期限和配套工作。请按规定安排验收移交。
石嘴山市绿森林绿化产业有限公司
202_年3月10日
第二篇: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管理办法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规划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校园规划处向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校园规划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 校园规划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审批。
第6条 校园规划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7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 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校园规划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校园规划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9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校园规划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规划处归档。第10条 施工中,校园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第11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校园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第12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校园规划处向张家口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校园规划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第13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校园规划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校园规划处组织学校有关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4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5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第16条 竣工后的工程移交,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登记》(见附件1),并备好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
第17条 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1)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组织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整改,其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2)房屋保修单项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常管理。
第18条 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向后勤管理处移交。
第19条 消防工程、监控、公共部分的电梯及电梯日常使用、空调和变配电间向后勤管理处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向接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
第20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校园规划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21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校园规划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22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校园规划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规划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第24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要求维修;(2)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汇报,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26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第五章 附则
第28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29条 本制度由校园规划处负责解释。第3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附件1 附件2
第三篇: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精)
1目的
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按照 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 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移交物业管理单位。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控制。3 职责
3.1 工程部项目组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3.2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3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项目土建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的验收,各专业局配套验收由各专 业局组织验收,工程部、开发部进行现场配合、协调。工作程序
4.1 工程验收组织与依据
4.1.1 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全部完 工后,必须进行相应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分部工 程、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
4.1.2在规定的阶段工程施工后,只有通过中间验收的工程才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只 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可进行移交。
4.1.3各阶段工程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验收的全过程检查活动,工程验收 的依据包括有: a 施工合同;b 工程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
c 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
4.1.4按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各阶段验收应有以下部门或单位代表参加,公司派出 的代表为工程部,必要时包括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a 桩基和基础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b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c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公司代表、监理单位、设计院、勘察院、规划部门、施工单位。
4.2验收程序
4.2.1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步进行,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a 资料审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监理单位确认验收资料后,交公司工程部复审,经工程部复审通过后, 由工程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b 现场检查,按照工程部的安排,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勘察院,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部门代表或公司领导参与、并监督现场验收检查。4.2.2 工程中间验收
4.2.2.1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 《中间验收申请》 , 必须审查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c 监理单位是否已有明确的意见;d 监理单位要求改进的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已落实。
4.2.2.2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 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向监理单位发出 《整 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工程部经理方可签署《中间验 收申请》。
4.2.2.3工程部项目经理在项目各分部工程验收前 5日内,填写市质量监督总站统一 规定的《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 ,通知质量监督站。
4.2.2.4工程中间验收的现场检查, 由有关单位人员按验收规范要求, 逐项进行检查, 包括对工程进行现场实测实量、目测观感。公司代表负责对现场检查的内容、方法及结果进行监督,并做好《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4.2.2.5中间验收(桩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完成后,由委托的监理 单位负责填写 《中间验收报告》 , 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验收意见。4.2.2.6工程中间验收完成后,工程部项目经理在 5日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和公司分别签字、盖章的《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报质量监督站,以备质量监督站的抽查。
4.2.3工程竣工验收
4.2.3.1工程竣工后,工程部项目经理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出具以 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部项目经理予以审核: a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b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c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并附市质量监督总站要求的统一 报表;d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 》。
4.2.3.2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审查、确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时,必须审查 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4.2.3.3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属于勘察、设计的问题,工程部项目经 理负责与各勘察、设计单位联系,必要时工程部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措施,对 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属于施工、监理单位的问题,工程部项目经理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并经工程部 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工程部项目经理方可组织工程下一步验收。4.2.3.4工程部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7日内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书》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通知市质量监 督站。
4.2.3.5在市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代表的见证监督下,工程部经理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工程部项目经理应组织出具各 相关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4.2.3.6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市质量监督总站提交下列文件: a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d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e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f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g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发生时;h 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i 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j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k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l 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m 电梯验收报告;n 人防验收报告;o 规划验收报告;p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q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4.2.3.7市质量监督总站对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加盖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备案通知书》 ,表示公司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4.2.3.8项目配套工程验收,按照“项目配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4.3 工程移交
4.3.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待办理集中入主后由售 后服务部对竣工项目进行管理。
4.3.2 工程部负责成品房屋及配套设施及所有竣工资料移交给售后服务部 , 并认真核实 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
4.3.3 凡在验收移交过程中,售后服务部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售后服务部列出问题 明细单交监理汇总并要求承建商进行处理, 直至符合移交标准后, 由工程部正式 移交给售后服务部对竣工工程进行管理。
5支持文件 无 6质量记录
6.1 《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QR-GC-06-01 6.2 《整改通知书》 QR-GC-03-01 6.3《中间验收报告》 6.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5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6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7建设单位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8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6.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四篇:绿化工程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
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要求执行。
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要求执行。
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要求执行。
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要求执行。
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后,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五篇:绿化工程验收方案
莱西市大沽河绿化工程验收方案
一、验收范围 一标段:(一至八标段+十六标段)
二、验收的步骤
大沽河绿化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抽查验收。
(一)项目法人验收。项目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即各区市林业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项目法人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有关区(市)政府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三)抽查复核。在各有关区(市)政府完成竣工验收后,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青岛市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大沽河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三、验收时间
(一)项目法人验收。10月15日前完成。
(二)竣工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
(三)抽查复核。12月30日前完成。
四、验收的标准
1、青岛绿化验收规范
2、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4、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5、施工合同、青岛市大沽河绿化工程指挥部印发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等。
五、工程验收的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六、工程验收要求
1、项目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按照绿化工程验收规程组织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并限时完成各阶段验收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项目法人验收资料的收集和制备,包括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按照规定提报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条件检查,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2)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6)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2、竣工验收 由各区市政府按照绿化工程验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七、工程验收抽查复核
大沽河治理工程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完成后,青岛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市的提报情况,每个标段抽检10%—20%。
(一)复核的主要内容
1、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2、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复核规定;
3、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4、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6、工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二)复核的方式。现场检查、审查工程档案资料以及召开参建单位座谈会等。
(三)复核费用。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四)复核结果。通报给验收组织单位以及各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