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6日陕税发[1991]337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渭南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来,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局相继下发了若干政策补充规定和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基本上能够正确的贯彻执行。现就各地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进行房改的征税问题
1、凡企业、事业单位将职工住房低价处理给职工,虽房产使用权归职工所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因此仍应视为企、事单位所有,并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凡企、事业单位出资,个人集资购买商品房或建造职工宿舍,以低价售给职工或以资低租的,一律视为企、事业单位所有,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凡企、事业单位自建商品房,按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不低于市价格5%)将职工宿舍处理给职工生活居住,产权完全归职工所有,按税法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各种仓储设施,包括窑洞、仓库、储油、储粮、储酒、储存各种液化汽和各种原材料的各种砖木、水泥的建筑物,并且有房屋性质作用的地面设施及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居住的窑洞等设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废止:
三、关于单位或个人转租房产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单位或个人将租赁来的房产又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从中谋利的,对其转租的房租收入应视为二房东出租房产,其租金收入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单位或个人出租房产,有的签订了合同,但签订合同租金不实,有的没有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凡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其租金不实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其所在地区所出租的房产确定每平米的租金标准进行征税,即根据当地一般出租给个人居住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每平米租金的标准办法对其计征房产税。
五、关于对集体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了加强对集体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凡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一律对直接承包或承租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由承包人或承租人缴纳税款。
六、关于对联合企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凡在我省境内的联合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属松散型、紧密型或合并型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按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七、关于对县以上供销社的征税问题
对经费来源靠自身业务收入或向所属企业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政、企合一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的征税仍按省税务局陕税二[199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其业务办公及其他用房和使用的车船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鉴于目前部分县以上供销社被当地政府按行政部门人员、工资及房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开支费用标准又是财政部门按照同级行政机关列支标准,对其实行预算管理。所以我们暂对执行上述行政管理办法的县以上供销社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未纳入行政部门管理办法执行的,凡按企业管理的,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其业务办公及其它用房和使用的车船一律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税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局对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未下文之前,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房屋和车船,继续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不执行铁路部经济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用地、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铁路系统的职工家属宿舍住房和用地,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二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对教育发展公司,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执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5、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经贸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项目、文件或认定证书;
16、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1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数量较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一般应超过35%),效能低下,负担较重,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浙地税函〔2009〕24号)证明材料: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8、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当地政府部门 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等。
19、现代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0、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场地较大,收入较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1、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60%的幅度以内。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3、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浙经贸内贸号)证明材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24、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粮财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5、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发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6、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团浙联号)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号)证明材料:提供科技等政府部门认定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9、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9〕22号)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3.07.15国税发[2003]89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废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86号2006.12.25)]
第四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企业无偿使用个人房产进行经营,是否要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6、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部分由我们物管公司自己使用,还有一部分对外出租,收入归物管公司所有。办公用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主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7、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管道?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8、企业租给职工住宿用房,可以免予征税吗?
根据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9、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政策有关征税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3号《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1、纳税人新建房屋,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12、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税函[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13、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是的。根据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4、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15、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要不要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篇: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
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 【答案】ACD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1998年)
【答案】×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符合房产的特征,不征收房产税。
【例题·判断题】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王某当年应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1999年)【答案】×农村不在房产税开征范围之内。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08年购进一处房产,2009年5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3年,当年取得固定收入160万元。该房产原值30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该公司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2010)
• A.21.2万元 B.27.6万元 C.29.7万元 D.44.4万元
【答案】B用房产投资联营取得固定收入的,按租金收入计交房产税,则该企业应纳房产税为未联营期间按计税余值计算房产税与参与对外联营取得固定收入比照租金收入计交房产税的两项之和:3000×(1-30%)×1.2%×4/12+160×12%=8.4+19.2=27.6(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199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1999应纳房产税()万元。(2000年)
• A.24 B.22.8 C.30 D.16.8 【答案】B未参与联营部分的房产原值=2500×(1-30%)=1750(万元),则两部分房产税之和=1750×(1-20%)×1.2%+50×12%=22.8(万元)。
【例题4】某企业购置一幢办公楼, 会计固定资产账面记录房产金额3000万元,在无形资产账面记载了购买该幢楼支付的土地使用权金额1000万元,当地的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30%,则该企业每年应纳:房产税=(3000+1000)×(1-30%)×1.2%=33.6(万元)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幢原值2500万元的写字楼租给乙商户使用。合同规定因乙租期为2年,可在入住时有1个月的免收租金期限。按照合同,该写字楼月租金20万元,房屋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承租方,并规定了甲自2011年2月1日起向乙收取租金。则甲在2011年应交纳的房产税为()万元。(提示:当地的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20%)
• A.26.4 B.26.8 C.28.4 D.28.8
【答案】C【解析】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则甲对于该写字楼应在1月从价计税,2月至12月从租计税。应纳房产税=2500×(1-20%)×1.2%/12+20×12%×11=2+26.4=28.4(万 【例题·判断题】房产出租时,如果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折算为房租收入,据此计征房产税。()(2007年)【答案】×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据此计征房产税。【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2002年)
A.行政机关所属招待所使用的房产B.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答案】A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有免税规定,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起,免征房产税3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表述正确的有()。A.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某供热企业2007年拥有的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全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2008年)
• A.13.44 B.28.56 C.42 D.60
【答案】B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5000×(1-30%)×1.2%×(2500-800)÷2500=28.56(万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A,B两栋房产在2005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2005年4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自2005年5月1日起,该企业由A栋搬至B栋办公,同时对A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至年底完工。企业出租B栋房产的月租金为10万元,地方政府确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2006年)
A.15.04万元 B.16.32万元C.18.24万元 D.22.72万元
• 【答案】A
【解析】10×4×12%+1200×(1-20%)×1.2%×4/12+1000×(1-20%)×1.2%×8/12
• =4.8+3.84+6.4=15.04万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2008年)A.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答案】AD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案例分析】安阳集团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安阳集团2008年年初自有房产原值6000万元,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1)1月1日将临街的原值为200万元的房屋出租,月租金为12万元。(2)3月1日将原值为1000万元的房产投资于华日集团,每年按协议取得120万元的固定分红,不承担经营风险。(3)6月1日将原值为1500万元的房产投资于华为集团,当年年末收到按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180万元。(4)本年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物资仓库,7月末办理验收手续,入账原值为300万元。(5)另外安阳集团在郊区的农村还有一个用来存放货物的小仓库,其帐面价值为80万元。已知当地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20%,请计算安阳集团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例:下列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有()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B.用自有房产经营小卖部的个体工商户
C.拥有农村承包责任田的农民D.拥有国家划拨土地自身经营的国有商业企业 【答案】AB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涉外企业、国有企业和个体户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农村农业用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A.县城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 B.城市郊区的外资百货公司 C.工矿区的杂货店 D.农村山区的小卖部
【答案】ABC【解析】农村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
【答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998年)
【答案】√
例:位于某城市的一家国有企业,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A.2000平方米 B.3000平方米 C.23000平方米 D.25000平方米
【答案】D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25000平方米(23000+2000)。
【例题·判断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2004年)【答案】×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浮动,是对经济落后地区(而不是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而不是最高税额。例: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0元 B.2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答案】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分别纳税,其中政府机关为免税单位,则某公司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纳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5×4×5=8000(元)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规定的免税项目是()A.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B.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C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D.个人办的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 【答案】B【解析】ACD均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不属于法定免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2005年)A.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B.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用地 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D.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 【答案】ABC【解析】D选项属于法定免税层次的规定。【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B.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观光种植用地 C.林业系统的运材道用地 D.公园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 【答案】BC 【例题·单选题】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3000平方米,B占地1000平方米。2007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07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8年)
A.3750元 B.11250元 C.12500元 D.15000元 【答案】B人民团体自用的A办公楼免税,出租的在租期内纳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5×9÷12=11250(元)【例题·单选题】甲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某市的三个地域,第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某免税单位,面积6000平方米;第二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30000平方米,其中企业办学校5000平方米,医院3000平方米;第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10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50%。假定甲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8元,则甲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A.216000元 B.224000元 C.264000元 D.328000元
• 【答案】C
【解析】甲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000+30000-5000-3000+10000×50%)×8=264000(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案】BD 例:红光机械厂地处市区,该企业2008年实际占地情况如下:(1)厂区内绿化用地600平方米。(2)3月31日,该企业无偿借出2000平方米土地给部队作训练场地。(3)4月30日,该企业将一块生产经营用地3000平方米出租给另一企业使用。(4)5月20日,新征用厂区附近的两块土地共计3300平方米,一块是征用的耕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另一块是征用的非耕地,面积为1800平方米。(5)除上述土地外,该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占用土地面积15000m2.该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半年征收一次,税额3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2008年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红光机械厂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红光机械厂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00+3000+15000)×3×6÷12+2000 ×3×3÷12 +1800×3×1÷12=29850(万元)
【例题·多选题】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A.鱼塘 B.药材种植园C.弃荒的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D.花圃
•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占用以下()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包括。
A.果园 B.已开发从事种植的滩涂C.荒地开发的从事养殖的草场 D.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 【答案】BC 【例题·计算题】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20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额为7元/平方米,则该村民应纳耕地占用税为:200平方米×7元/平方米×50% = 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