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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20-2902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5:31: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

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校科字〔201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的用于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发展的经费,分为专项建设经费和一般运行经费。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和学校自筹等。

专项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学科建设专项,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学科平台建设专项,学校自筹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培育专项等。

一般运行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按照不同建设目标和建设层次并结合绩效考核安排的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等。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设置单独核算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专项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科研条件的改善,建设项目包括学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实验室改造等。

第五条 一般运行经费使用范围。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一般运行经费应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小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要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培育、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学科平台日常办公运行等,各学科平台应根据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部分预算比例。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省和我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

1.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2.购置办公用品、科研耗材以及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应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明细清单。

3.支付成果发表版面费应提交已发表的论文或用稿通知;支付著作出版费应提供出版合同;支付专利费用应提供专利代理机 — 2 —

构的相关证明。学科所资助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和方向团队建设构成支撑。科研资助标准由各学科具体制定,鼓励向高级别成果倾斜。

4.支付学科成员访学进修费,应提交通知文件、学习计划以及相关发票依据。

5.参加与学科方向有关的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邀请函或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收录论文等证明。

6.专家咨询费是指学科、平台邀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以会议形式开展学科平台发展论证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凭据应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信息、专家签名和咨询费额度等信息。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交通工具购置、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捐赠赞助、弥补罚款以及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支付招待费、本学科成员劳务费和讲课费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办法

第八条 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拨付到位后,各学科平台应及时组织方向团队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研究制定经费支出计划,研究确定的经费支出计划应经学科平台负责人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报送科技处备案。经费支出计划是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使用专项建设经费和一般运行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实验室改造等建设项目均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调研论证。

第十条 专项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等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学科平台围绕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前期调研论证。论证要求:

(1)必要性:建设项目与本学科平台建设规划一致性,是否本学科平台必需的大型仪器设备、科研软件、数据库、实验室改造等,使用对象和受众范围,是否重复购置以及重复购置的充分理由,仪器设备共享机制等。

(2)可行性:包括仪器设备拟购置数量、规格型号、先进性、性价比、拟存放地点、管理人员配备、项目论证和调研情况、预期使用效益分析、预算情况和资金保障等。

(3)论证人员:参加论证的人员应包括学院有关领导、学科平台带头人、方向团队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等。

(4)论证结果:经过充分论证并确定实施的建设计划,要形成论证会议纪要(包括论证时间、地点、内容、最终意见、参加人员等),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研平台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并经学科平台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 4 —

报送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处)。

2.科技处负责各学科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初步审核和汇总,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需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查重后,安排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论证会议。会议程序如下:

(1)各学科平台以PPT形式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陈述拟实施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前期论证情况等。

(2)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会议邀请的论证专家对各学科平台的汇报内容进行质疑、讨论。

(3)对拟同意实施的建设项目,形成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

3.对校长办公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根据会议决议开展建设项目的实施,包括招投标、购置安装、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等。

4.建设项目完成后,学科平台应提交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购置(工程)合同、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运行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建设项目,每批次购置单台或多台设备价值不满30万元的,在学科、平台论证的基础上,有学科、平台依托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报实验室

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研究购买。每批次购置单台或多台设备价值超过30万元的,参照专项经费建设项目论证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一般运行经费日常开支项目按照各学科和平台制定并备案的经费支出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经费使用报销,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滞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学科平台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经费预算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学校对超期滞留的学科平台建设经费将予以回收。办法如下:

1.学校鼓励各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与建设期同步进行,考虑到学科建设的长期性及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对建设经费超期滞留建设期外两年的,学校将收回有关学科平台10%的滞留建设经费,此后仍有建设经费滞留的,每年收回20%的滞留经费。

2.滞留建设经费收回按照学校预算年度进行,于每年年初执行。对于回收的学科平台建设经费,学校将统筹使用并将其纳入下一年度学科平台建设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计划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计划

2011年市卫生局批准我院内三科开始创建神经内科重点学科。市局下发的创建重点学科经费只使用于神经学科有关的业务活动,包括科研活动、论文发表、组织会议、外出专题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健康教育展览及专用设备购置等与重点学科有关的活动。不可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活动。

藏县人民医院2014年1月10日

第三篇: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推进学科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类研究所(室)、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及挂靠在我校的国家级、省级、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单位。校级科研机构使用“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中心、研究基地)”名称。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突出优势学科,鼓励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科研机构体系建设是完善学校科研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学

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科研机构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梯次推进”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培育。学校鼓励依托优势学科设立科研机构,鼓励校企联合建立研究机构。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支持、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论证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二级或三级学科,鼓励跨学科交叉。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3.有学术造诣深厚、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实验场所和充足的实验仪器设备。6.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较好。

7.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学术咨询机制。8.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应符合相应机构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校级科研机构,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2.具有2~4个特色突出、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水平应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居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且所在的二级学科点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3.科研机构方向带头人一般应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中本校固定人员不少于12人,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45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0%。

4.近三年承担有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文科类30万元以上,艺术、体育类等可根据研究特色酌情调整。

5.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理工科类应具有不少于120m的实验室用房和办公室用房,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应不低于250万元,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文科类应具有不少于40m的办公用房(不含资料室用房),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跨院系的科研机构,须落实研究和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负责协调。

6.近三年举办有1次以上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多人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邀请有多名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

第十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须提交相关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机构申请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填

2— 3 —

报。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科研机构名称及研究方向。

2.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3.建设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包括本机构建成后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依托单位学科建设的作用与贡献等)。

4.已具备的条件和优势:

(1)现有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现有研究方向及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地位、近三年来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承担的重要横向项目等);

(2)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3)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配套设施、基地建设等);

(4)合作与学术交流;(5)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5.预期建设目标(从科学研究任务、科研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方面阐述)。

6.机构设置及学术委员会。7.管理与运行机制。8.主要工作规划。

9、依托单位意见。10.专家论证意见。11.学术委员会意见。12.校长办公会意见。13.附件。附件内容包括:

1.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拟任职务等主要信息)。

2.拟聘任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单位、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近三年来承担科研项目及经费清单。5.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获奖清单。

6.近三年来学术著作、论文、发明专利、产品研发等科研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我校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机构)提出相关申报文件,通过科技处、社科处并报学校审核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具体程序是:

1.科研机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所在院(系)意见,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2.科技处、社科处根据工作计划,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适时组织科研机构论证活动。

3.科技处、社科处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发布文件批准成立。

第三章 运行与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进行管理,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除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外,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于相应的学院,以利于科研工作开展。挂靠于学院的科研机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业务工作由依托学院、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科研机构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1~2人。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由主管校长与所在院(系)、科技处、社科处共同协商提名,由科技处、社科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时,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撤销负责人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科研机构负责人因退休、调离学校不再履行负责人职责等,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应按照遴选程序重新遴选上报负责人。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研究人员采取聘用制,所长(主任)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本所(中心、室)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

1.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工作计划,全面落实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制定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提出业务秘书、研究室主任人选,报所在院(系)批准;聘用研究室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5.负责向学校或院(系)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第十九条 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均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论证本科研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评议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和开展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3人,其中本单位任职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外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知名专家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发展较好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设

置一名专职秘书岗位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位,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单列。专职秘书负责协助科研机构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任本领域的高水平优秀人才,加强科研机构研究力量。专职科研岗位上岗人员重点从事本机构研究方向的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须由科研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征求依托学院同意后共同申请,以科研机构和依托学院共同申请上岗的专职科研人员由双方共同管理。

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编制申请须经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科研机构专职秘书和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的引进和聘任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进行。

兼职人员可根据科研机构研究工作需要,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校内外聘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一经批准,应及时制定本机构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每年年初要制订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员变动(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科研计划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通报,遇有重大变动,应按有关程序向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公章,— 8 —

按照学校公章管理规定办理刻章有关手续,加强公章管理。我校各级科研机构公章的使用,仅限于学校内部的工作往来,不得单独对外使用。对外开展科技合作等业务往来,须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科研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所有资产均归学校所有,依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单位资助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管理无形资产。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成果须署名科研机构名称,同时可署名所在学院名称。科研成果署名是今后科研机构考核评估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按《河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科技处、社科处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机构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参照本办法定期制定考核细则并参照考核细则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估验收。考核的依据是科研机构制订并备案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科研机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科研绩效增长情况和学术水平提升情况等。

第三十条 学校在评估与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择优支持。对于成绩显著者,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9 —

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对方向不明、力量薄弱、业绩平淡、管理混乱、限期不能改善的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新立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机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科研成果等与在建机构不重复)设立专项建设经费。专项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建设计划统筹支持,主要用于新立项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改善等。

国家级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支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每个支持5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支持10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立项建设的省部共建科研机构参照河南省重点实验室资助标准进行。

河南省委宣传部立项的河南省重点社科研究基地和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每个支持1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每个支持20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如确有特殊建设需要增加建设经费,可依据建设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适当增加支持。

专项建设经费分两年拨付,对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建设进度,开展建设计划论证、建设中期评估和验收考核。

学校对在建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厅级文科科研机构和校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设立运行经费。国家级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50万元,省部级理科类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30万元,所在学院没有省部级科研机构的理科类厅级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10万元;省部级文科类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20万元,厅级文科科研机构每个每年支持10万元、校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每个每年支持8万元。运行经费将按照身份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支持。获得专项建设经费支持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正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建设期满两年经学校组织的验收后安排运行经费。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专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必需的软件购置和基地建设改造;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小型仪器及办公设备购置、重要学术活动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图书资料、高水平论著出版费以及日常办公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机构经费使用报销,须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包括基地建设改造、实验设备及大型仪器、软件购置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五条 科研机构须制定建设期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依托学院的科研机构,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需征得依托学院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科研机构

建设期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核和论证。科研机构建设项目每年论证1~2次。

第三十七条 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的实施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科研机构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2.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听取科研机构汇报并审议建设项目,对建议立项建设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

3.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包括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审计等。

4.建设项目完成后,科研机构应提交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程(购置)合同、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完整的资料档案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科研机构经过建设培育或整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科研机构的,原机构名称可继续保留,建设经费(含运行经费)按照高一级科研机构支持和管理。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经过建设培育,某些研究方向形成了新的特色和优势,可以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机构应予以撤销: 1.人才流失严重,研究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完成机构的基本 — 12 —

任务。

2.研究方向失去优势且未有新的研究方向产生,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研究成果严重不足。

3.管理长期混乱,对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建设基本不产生作用。

4.在科研机构的评估和考核中,多数重要指标未达到要求。第四十条 经审批撤销的科研机构,原依托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该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清产核资,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原有科研课题仍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浙江科技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科技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浙科院财〔2008〕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确保教学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的分类及经费来源

教学经费含教学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经费、教学差旅经费、体育维持经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上级分管部门的教改立项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等,来源主要为学校的经费预算和省级(及以上)的专项。以上经费分为教学日常经费和教学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教学日常经费主要包括资料购置印刷经费、差旅及学术会议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实习经费、实验教学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日常体育维持经费等。

教学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大学生科技竞赛经费、人文素质教育经费、思想政治理论课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

二、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教学经费的使用,按经费的使用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劳务费、招待费、礼品费等不得在教学经费中列支。

(一)日常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购置印刷经费

(1)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师用教材、教学参考书费用;(2)学生各类考试用试卷的印刷费用;

(3)专用图书及音像资料购置费、资料印刷费及打印复印费,教学软件开发与维护;

(4)其它直接用于教学业务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学业务费的10%。

2.差旅及学术会议经费

(1)教学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实验建设等)调研差旅费;

(2)参加学术、教学研讨交流会议差旅费;(3)承办国内教学、学术会议补助费;(4)校企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差旅费;(5)教师短期出国访问部分补助费用等。3.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实习经费

(1)学生的实习、毕业设计补贴费用,占50%以上;(2)毕业设计制作材料费、制作加工费;

(3)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图纸打印、印刷、装订费;(4)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校外教师的指导费;(6)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费;(7)毕业设计评阅、答辩等费用;

(8)毕业设计(实习)优秀作品留校收藏费;

(9)其它直接用于实习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实习经费的10%。4.实验教学经费

(1)教学用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等费用;(2)设计实验、综合实验制作加工费;

(3)用于实验教学改革的教学仪器改进费用,自制实验仪器开发费;(4)购置用于实验教学的材料、试剂、各种配件、元器件等费用;(5)与日常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5.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检修费用;

(2)实验仪器设备的大型维修及改造、搬迁等费用。6.日常体育维持经费

(1)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鞋类等)的购置费,各类体育器械的修理费;

(2)作为工作需要的运动服装购置费;(3)体育运动会举办费;

(4)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差旅、交通费,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

(5)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期刊、资料、打印印刷等费用;(6)军训教官生活补助、交通费、器材费;

(7)其它直接用于体育活动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10%。

(二)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专业建设经费(含省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费及配套经费)(1)专业建设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改革工作调研、论证、研讨费用;

(2)专业课程建设、教学大纲制定、网络课程建设、双语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相关费用;

(3)专业特色教材编写、出版费;专业建设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4)专业建设所需资料购置费;专业教室建设费;(5)专业教师学习培训费,引入考察、外聘专家聘用费;(6)专业评估费、专业论证费、建设成果展示、汇编费;(7)专业建设所必须的小型教学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教学用模具、教具等;

(8)其它直接用于专业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10%。

2.课程建设经费(含校重点课程、省精品课程建设经费)(1)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评审费;(2)考试大纲、试题库建设、教学网站建设维护费;(3)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软件、课件制作等的费用;(4)课程建设教材出版资助费、教材评审费、项目鉴定费等;(5)参加教学、课程培训会议等课程建设有关的差旅费;(6)其它直接用于课程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10%。

3.教学改革研究经费:(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译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3)参与教学及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

(4)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评审费,论文、著作等出版补助费;

(5)电脑使用等办公耗材费;

(6)其它直接用于教学改革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10%。

4.教材建设经费(含省重点建设教材、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配套经费)

(1)文献资料的购买、复印费,调研差旅费等费用;

(2)列入国家级、省(部、委)、校级立项的重点建设教材的出版费;

(3)教材鉴定、评审、评奖等费用;

(4)其它直接用于教材建设的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教材建设经费的10%。

5.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包括:创新基地、科技竞赛费)5(1)创新基地活动(学术讲座、学生学术沙龙、科技竞赛、课外学术研究及科技作品设计等)费用;

(2)学生参加竞赛的报名费、与竞赛有关实验费、消耗材料费;(3)指导教师、学生参加竞赛活动、会议的差旅费;(4)竞赛期间的生活补助费;(5)竞赛获奖金、奖品、证书等费;

(6)学生科技发明的专利申请、维持费,论文出版费等; 6.实验室开放经费(1)开放实验运行费用;(2)开放实验项目耗材、配件费;(3)开放项目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费;

(4)与开放实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不超过10%)。7.人文素质教育经费

(1)资料费、印刷费,讲座场地租赁费;(2)聘请相关专家讲课费、差旅费;(3)接待外聘专家的招待费<20%。8.思想政治理论课经费

(1)思政政治理论课必须的课外图书资料费、教师培训费;(2)思政教师外出调研、学习交流差旅费;

(3)学生就思政课教育活动的外出调研、实习交通费;(4)思政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6(5)省级及以上思政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费,思政教育研究所活动费用。

9.教学团队建设经费

(1)团队教师调研差旅费、学习交流的交通费、培训费;(2)相关资料费,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建设的费用;

(3)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课件制作费;(4)教学研究项目鉴定、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

(5)教学团队进行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可按上面相应类别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10.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经费

(1)实验区教师调研差旅费、学习交流的交通费、培训费等费用;(2)实验区产学研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建设费用;(3)实验区教师外聘教师、兼职教师指导费、交通费;

(4)实验区进行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可按上面相应类别经费使用范围列支;

(5)与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有关的其它费用(不超10%)。

三、教学经费的管理

(一)国家级、省教育规划课题、新世纪教学改等课题经费的管理按该项目的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若没有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经费使用效益评估 1.教学经费是学校为保证正常教学或支持有关重点项目所设立日常维持和教学专项经费,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2.各部门的教学经费在年终必须做出使用情况与绩效分析报告,分别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校根据其使用情况与的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各项教学经费核拨的依据。

3.对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评估或抽查,对评估或抽查不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4.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减少(或中止)后续经费拨款、追回拨款的处理。

5.日常教学经费当使用,不结转。专项教学经费一般当年使用,项目未完成的可结转下使用,但结转期不超过立项计划期,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效益分析,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三)教学经费的审批权限

1.教学日常经费由学校以经费预算形式下达,由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根据学院教学工作与相关领导协商安排使用,教学经费的报销,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2.教学专项经费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每年通过各类项目立项的形式分期下达(军训费等除外),第一期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0%。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建卡管理,审 批权限按照《浙江科技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浙科院政〔2005〕153号)》文件执行。

3.总用款额度不得超过核定的项目总经费。

4.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确需超范围(比例)支出、调剂使用的,需经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设立的,旨在通过对部分优秀政工干部科研项目的支持,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培养“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本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面向我校在职的本、专科学生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和院(系)分管本、专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上述人员均可申报。具体申请条件为: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2.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2年内完成。

第二条 项目选题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选题有两种方式: 自选课题。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事务等方面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本工作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招标课题。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发展需要,拟定的选题。

第三条 为便于与学校科研项目接轨,申报时应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丹桂计划”项目申请书》,在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处)思教办。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截止。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2.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妥善安排代理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项目负责人调离学生工作岗位时项目尚未完成,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第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立项一年后接受中期检查,填写并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书》。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人应就课题完成情况、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等进行书面总结并打印出书面结题报告,连同最终成果(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中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提交的研究报告)各一式1份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著作或已通过专家组鉴定的书稿;3.通过本项目的前期研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纵向项目。

第八条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0.2万至0.3万元。公布评审结果后,学生工作部(处)给项目负责人发放《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册》,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相应额度的经费。

第九条 对无故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将收回所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推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仅用于科研业务费(主要指资料费,论文出版费、调研费等研究所需费用),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不得开支仪器设备费、办公室改装费、招待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参加学术研讨会需出示会议通知,外地调研(查资料)需根据申请书中研究计划进行,并提交简单的调研报告(资料说明)。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报项目的课题与已在研的科研项目名称及内容雷同者; 2.原承担本计划的科研项目未完成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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