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考试题
天津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考试题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依《航道法》规定,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A),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A.海事管理机构
B.即将过往船舶 C.当地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
2.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B)报告。
A 政府机关
B 公安机关
C 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
3.甲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甲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甲有权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甲无权继承养父李某的财产。D.甲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4.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A)的事项 A.工伤保险
B.社会保险
C.工伤社会保险
D.失业保险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A)。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C)。
A.其他领空
B.其他岛屿
C.其他海域
D.其他大陆架
7.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为(B)。A.国家工作人员
B.司法工作人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任何公民
8.下列关于公民在反间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说法错误的是(B)A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B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拒绝
C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D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9.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表述,下列哪一项可以成立?D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10.制定《反间谍法》的法律依据是(A)A宪法 B行政法 C刑法 D行政法规
11.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以何种比例通过?(B)A2/3多数
B 过半数
C3/4多数
D一致
12.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不包括:(D)A遵循严格管理 B稳定连续 C方便群众的原则。D 公平公正
13.甲为了杀害仇人乙,往乙家中的水缸投入毒鼠强,致使乙一家三口中毒身亡,甲应当构成(B)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C)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A.项目建议书
B.环境影响报告书 C.许可证
D.污染物排放申请书
15.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B)。
A.认购的股本总额
B.实收股本总额 C.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大的一个 D.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小的一个
16.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C),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十五年,十年
B.十年,十五年 C.二十年,五年
D.二十年,十年
17.事业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处分期间为(C)A、六个月
B、十二个月
C、二十四个月
D、三十六个月
18.现阶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是(D)A.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B.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D.非公有制经济
19.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D)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A.高分贝音箱
B.广播喇叭 C.狂躁音乐
D.高音广播喇叭
20.反国家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C)。A.开除公职
B.进行重罚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21.定城市规划,应当(D)的目标和任务。
A.制定大气防污染及治理
B.确定江河流域的环境保护 C.制定交通改善
D.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
22.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C)。A.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B.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无须听取工会的意见 D.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3.下面说法中不在全民守法范围中的是(A)。A.“杀人偿命”等同态复仇的传统观念 B.国家法律
C.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 D.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必须遵守宪法
24.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对下列哪个人员提出罢免案?(C)
A.国家主席
B.国家副主席
C.全国政协主席
D.国务院总理
25.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B),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A.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
B.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C.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
D.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5—38题,每题5分,共70分。
25.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B)。A.进行重罚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依法行政拘留处罚
D.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6.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D)A.公开、公平
B.公开、公正
C.公开、公平、公正
D.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27.事业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处分期间为(C)A、六个月
B、十二个月
C、二十四个月
D、三十六个月
28.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A)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A.低碳、节俭
B.自给自足
C.奢华
D.浪费
2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D)人民法院管辖。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第三方所在地
D.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30.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A)执行。A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B 公安局
C 劳教所
D 强制戒毒康复场所
31.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最多可以委托(B)A、一人
B、二人
C、三人
D、四人
3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非法集资特征的是(B)A.非法性 B.隐蔽性 C.利诱性 D.社会性
33.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给其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A 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34.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情形?(D)
A.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B.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C.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D.以上均正确
3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自(C)起施行。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D.2015年2月1日
36.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因技术不佳,将陈某撞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C)。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交通肇事罪
37.甲为了杀害仇人乙,往乙家中的水缸投入毒鼠强,致使乙一家三口中毒身亡,甲应当构成(B)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8.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是下列哪项?(D)A经过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B单行条例
C自治条例
D部门规章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9—53题,每题2分,共30分。
3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有()。A.我国境内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拨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B.因发生大地震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C.军事采购
D.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
40.其他辅助类账簿包括()。A.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簿 B.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 C.担保、抵押备查簿
D.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41.下列有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售货物,为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守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42.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监督检查的途径有()。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B.会计专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C.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D.单位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43.下列债权屑于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有?ABCD 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C、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D、人寿保险;
44.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是()。A.提出交接申请
B.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C.移交点收
D.专人负责监交以及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45.下列人员中,属于广义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体有()。A.总会计师 B.注册会计师 C.会计主管人员
D.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46.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A.销售机器设备 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进口货物
D.金店销售金银业务
47.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不包括()。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B.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C.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D.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48.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是()。A.定期定额征收 B.代扣代缴 C.代收代缴 D.委托代征
4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付款依据有()。A.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B.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C.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D.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50.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D)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用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厂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51.下列属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A.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B.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C.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D.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
52.下列关于国家预算的构成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组成 B.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C.中央政府预算指的就是中央预算 D.各部门预算是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5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算起。A.会计档案整理时 B.会计档案归档时 C.会计档案审计后
D.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
第二篇:2014司法考试卷四(范文模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三、(本题22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四、(本题22分)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五、(本题18分)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七、(本题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第三篇:司法考试卷四复习策略
司法考试卷四复习策略
2011-1-5 13:51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司法考试卷四复习策略。大家都说今年卷四放水了,不管放不放水,只要掌握了出题思路,谁都可以取得高分。每年大家都担心卷四,其实卷四很好拿分,不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下的分析。
(一)谈案例分析——多做真题和模拟考题请一定不要怕案例分析!其实就是考那么几个主要知识点。只是因为一下子分散了,要自己来整理归纳比较头痛。我个人认为考前做模拟题,研究真题,再加上平时对各科学习的复习,如果是对每个概念吃透了,那么来答案例分析题一点都不难,反而我觉得前三卷的选择题难。而且往往案例分析题的设置都是一步步有铺垫的,如果一开始回答不出来先看看下面几个小题会不会有启发?总之遇到不会的不要慌,把你印象里相关的概念知识点梳理一遍。总之对于要提高案例分析题千万来不得投机去压题,只有学习时踏踏实实复习不遗漏每个知识点才是关键。我在复习时就要求自己看真题解析和认真做模拟题,因为案例一定要自己动手写一遍,否则考试时会不知道如何写的。
(二)谈司法文书——多写各类文书。原本是送分题可是到了我们手里却变成了绊脚石,丢分最多。因为我们平时从未花时间去看过,去真正写过。想直接到到考试去发挥是不行的。复习时很多同学都是只看结构,可是一个过关的同学就跟我说你一定要写,各种重要文书写一遍,哪怕抄一遍也比看印象深刻。因为今年没考,我无从考证自己的水平到底怎样,但是通过模考对自己的测试,我觉得自己因为平时的多多积累还是可以拿到大部分分数的。所以我建议大家:对于司法文书,不要轻易放弃,让自己多写写,争取拿好卷四中最好拿的分数!
(三)谈论述题——多关心时事热点,多参与讨论论述题本来就没有标准答案,所以要求会自圆其说,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能运用自己的理论知识可以说清楚一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但是如果谈的都是千篇一律,自己写不出新意,当然也赢不得老师的亲徕!因为我一直对各种热点都比较有兴趣,也经常会和大家讨论各种问题,这在无形之中帮我积累了很多观点和例子。写论述其实就是写一篇论点清晰的议论文。大家从小到大,写了这么多还怕什么!所以,论述要得高分就要平时积累,多看多讨论,这样才会有无形的进步!
最后,谢谢大家耐心得看完这些分析,浪费了各位的宝贵时间!祝愿参加和即将参加考试的朋友都能够圆了自己的一个司考之梦!
2459298:我是一名39岁的副主任医师,在单位事情很多,自从自学取得法律本科后,取得司法考试成功便成为我的梦想。前几次参加司法考试都是自己看书,三次都是340多分,无法再提升。今年我选择了法律教育网的实验班,在班主任及各位老师的指导下取得了成功,各卷分数是100、101、96、99、总分396分,我很高兴。是网校老师的授课让我集中时间学完所有课程,是家人支持我才取得成功,感谢网校老师和我的亲人们。
lauoyuang:390分,我通过司考啦,这个分数在法律教育网都不好意思说啊!恭喜各位,也祝贺自己!更祝福法律教育网各位老师及考友,只要坚持努力,成功必定属于我们!
第四篇:经验交流:司法考试卷四如何得高分
经历过司考失败的人都有类似的体会:想在卷四取得高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记得2005年刚考完,有很多人在论坛上发问:“卷四能得90分以上吗?如果卷四我能考到90分就能通过。”而论坛上很多经历多次司考的朋友的回答均惊人的相同:卷四想考及格(往年的60分)非常难。因此,重视卷四的考试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卷四得高分之心理篇
参加司法考试的你一定常思考:现在我每天不是看得是卷
一、卷二,就是卷三的教材,而卷四那么重要却不能专门针对性的复习,我怎样才能做好卷四的题得到高分呢?其实,你大可不必让这个问题时常困扰你的心思。只要你复习好前三卷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思维能力,你一定能做好卷四。这是卷四得高分之心理认识因素一。
卷四案例分析题很多,分值也很高。许多人打心眼想通过做大量的案例分析题,来提高自己的答题分析能力或者借机押题,以至于许多朋友在练习做题的时候,只重视案例分析题,而忽视了客观题型(即选择题)的迷惑性。这重对待卷四的复习心理是很不正确的。要知道,试图通过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一下子提高自己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我看来是绝对做不到的。一个人的综合判断分析能力,一定是建立在对生活的思考、对知识的把握度、对思维的多层次训练等基础之上的。这是卷四得高分之心理认识因素二。
卷四得高分之语言篇
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语言就是法言法语,这个道理也许很多人都很明白。但如何让自己具有法言法语,却是很多人不明白的事。然而,要想在卷四得高分,如果你在分析回答问题或者阐述法律观点的时候,不具有法言法语能力,你是肯定不能得高分的。
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进行角色转变。参加司考的人,大致可以分为:学生族和上班族。无论这两类人在考之前是否是学法律专业的,对自己的角色都定位在法律爱好者。这两类人在考试之前,很少会有人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我就是律师、我就是法官”。试想一下:如果你在三个月或者更多准备考试的时间里,就把自己当成是法官,你能在你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中写道“裁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这就要求你在复习的过程中或者在与人争论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的角色是律师或者是法官,这样你才能将平时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法言法语表达出来。
另外,建议大家在复习空余的时候,看看电视上一些律师或者法官是怎么用法言法语回答问题的。
卷四得高分之素材篇
成功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在三个月的复习时间里,你要想在卷四得高分。必须在综合知识的储备上下工夫。这个时候你应当在对待综合知识的储备问题上具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换句话说就是要有针对性的去储备考试急需要的知识。
第一、一些常用的法律格言一定要记得一些,那怕一天记一条,三个月下来都是很多条
了。记住:没有必要专门抽时间去记,尽量利用吃饭的时间或者上厕所的时间。这对做论述题非常重要;
第二、关注当前社会的法制热点。记得去年有道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到电信部门去查公民的通讯记录的小案例,就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事件。试想:如果你平时就知道这个案子,在做题的时候就可轻而易举地回答正确。反之,则很难。要知道这几分也许就改变了你的命运;
第三、熟悉国家的大政方针。虽然,司考不考政治,但是,综观历届司考卷四的题型,特别是在论述题型分值增大的形势下,设有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的知识点。例如:2004年的高度提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司法过程、在创造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司考中的灵活应用„„
卷四得高分之技巧篇
只要你问过参加过司考的朋友,大多数人都会向你感叹:“卷四题太多了,时间真的不够用”。的确,卷四题量很大而且都需要用笔书写,这对许多习惯了打字的考生来说,确实是很头疼的事,这点从历届卷四答题的很多错别字就可以看出。例如,2005年许多考生写不来“猥亵妇女罪”,有的写“唯懈妇女罪”、有的写“畏卸妇女罪”„„甚至有人写不来,干脆写成“侮辱妇女罪”。做卷四的题目,需要一定的答题技巧而且是必须的技巧。
首先、由于08年卷四的答题规则有了新的变化。你一定要及时明白新规则而且同时改变以往习惯,这对特别是那些参加过几次没过而且还在使用02、03、04年教材的人来说很重要。08年要求“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如果你考场上在要做题的时候,经监考老师提醒,才发现自己只带了蓝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势必影响考试情绪从而影响你答题的效果。后悔的是:这点小问题原本可以轻易避免的,以此类推需要你注意的小问题还很多。
其次、由于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而答题的时间又有限。因此在答题的过程中,你很有可能遇见自己不能很快下笔回答的问题。这时候,你一定要冷静,不要采取花很多时间思考或者干脆乱答的方式解决。前者浪费掉你宝贵的时间,而导致你能答对的题白白丢分;后者导致你如果有多余的时间来思考回答,但由于已经乱答占了答题区域,而没有地方写正确答案,特别是今年明确规定不允许在“非规定区域”答题。
再次,08年卷四的论述题采取“稿纸”答题,你就应注意:如果你写了你认为不准确表达的字,需要改正过来,这时候你千万不要用笔涂黑这些字,因为用要求使用的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涂黑这些你想不用的字,会造成答题纸变得很难看,将本来正确适用的文字都抹黑了。或许,只需轻轻在你想删除的文字中间画条横线就OK了。
第五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解析答案
2016年司法考试理论法 李宏勃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深入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在司法诉讼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在法庭上得到平等对待。只有在平等的环境下行使平等的权利,才能让诉讼各方的意见得到最大程度的发表,从而有助于人民法院不断接近案件事实,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符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裁判结果。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诉讼中,少数人享有特权是对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最大的伤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拒绝特权,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制裁,只有如此,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歧视,任何人受到伤害,都会得到法律的救济,只有如此,才能让普通民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在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权威机制,是实现正义的最后防线。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 罗翔
二、(本题22分)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至少有下列观点:(1)赵某的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赵某接受委托,为他人保管财物,拒不归还,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侵占行为。其手段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对事前故意处理的不同理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也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等其他罪名,具体见问题2的答案)。对于赵某应当以侵占罪和手段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
(2)赵某构成抢劫罪,因为赵某当场使用暴力方法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迫使他人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这是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一种抢劫,对此,应当作为侵占罪和抢劫罪的包括一罪,以抢劫罪论处。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这属于事前的故意,也即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对于本案,有多种处理意见。(1)概括故意说。该说认为,应当概括地看行为的整体,既然主观上想剥夺生命,客观上也发生了剥夺生命的结果,那么在整体上就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该说认为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情,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因果经过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本案中,孙某未将被害人未死的情况告诉赵某,这种第三人的不作为是否可以切断因果关系,有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第三人积极的作为可以切断因果关系,而不作为则不切断因果关系。按照这种立场,那么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个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不符合相当性,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如果认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未遂犯和过失犯合并说。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故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
(4)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应当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解决问题。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本案中,孙某没有把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告诉赵某,有观点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并未切断因果关系,所以赵某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答:少数观点认为,不作为也可切断因果关系,若本案缺乏相当因果关系,则赵某的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分别故意说。如果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在本案中,赵某对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故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其他的一些观点,就不再赘述。总之,赵某的处理结论可能主要有下列情况:(1)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理由如下:(1)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孙某对其提供帮助,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承认片面共犯理论的话,孙某属于片面帮助犯,也即孙某知道自己在和赵某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赵某对此并不知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如果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本案属于对过失犯的帮助。这如何处理,有不同观点:①如果采取行为共同说,有观点认为于帮助犯;②如果采取犯罪共同说,一般不认为是帮助犯;③一般认为,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只是处理共同正犯之学说,讨论帮助犯的问题,不宜以此二学说为依据,由于孙某其反复催促赵某埋人,他对钱某的死亡至少有放任之故意,在客观上也对死亡结果具有支配控制作用,属于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达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一般的考生只需按照观点③作答,认为属于间接正犯即可。)
同时,孙某的行为还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与故意杀人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罪论处。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
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孙某以报案为要挟,让对方陷入恐惧之中,并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由于孙某主观上试图敲诈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敲诈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关于本案法定刑的适用和犯罪形态,可能有下列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加重犯罪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所以,孙某可以在加重量刑幅度内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另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敲诈勒索,即敲诈勒索罪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考生可不回答具体刑罚),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一种销赃行为,司法实践中,敲诈之后再销赃,销赃行为一般不再评价,属于不可罚之后行为。
然而,销赃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则有无权处分无效说和无权处分有效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李某遭受了财物损失,对买受人构成诈骗罪,后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有效的,故财物的买受人没有遭受财物损失,对买受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孙某构成诈骗罪,则孙某的诈骗又属于主观上试图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仅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的处理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按照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未遂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从一重罪处理,二是只按照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既遂处理(具体理由同敲诈勒索罪,最后一段考生可以不答。)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 俞亮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该移交的证据是我国侦查机关依据与M国之间达成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调取完成的,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由此获取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5条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来自境外证据的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然后依法在开庭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最终依法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9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即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只能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无权对非法取证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做出认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的做法是错误的。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案当中检察院在最初的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指控被告人贩卖有一包甲基苯丙胺,只是没有明确其重量。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对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明确为2.3克的做法仅仅是对已经收集证据的补正,但该指控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存在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因此检察机关采取补充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违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在发回重审期间,并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补充起诉是错误的,因此其改判加刑行为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由于本案已经因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过,因被告人再次上诉而引发二审,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且由于本案的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进行审理此案,并且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在二审审理之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由于原审法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不当,则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被告人6年6个月以下的刑罚。如果二审审理之后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当改判被告人无罪。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答:该约定不发生设立担保物权的效力。该约定其实就是一个让与担保的约定,而让与担保在现行法中并无规定,故该约定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不产生设立担保物权的效果。其次,该约定也存在着规避流质条款之情形。因为该约定若能生效,乙将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这显然就是一个流质的安排。从这个角度,该约定也不能发生效力。综上,甲乙之间关于让与所有权的合意不能发生效力,进而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但可以在债到期时拍卖汽车用以偿还债务。
(评析:上述答案是根据命题思路做出,尤其是根据第2问,因为第2问明显是在考察《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这一规则,由此逆推,第1问中的乙应该没有取得所有权,理由已如上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其实在实务中,法院对于让与担保的态度是有分歧的,有认可,也有不认可,学说对此也有争议。以一个本身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为标准化考试的试题,并不妥当。当然这个问题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应该没有关系,因为该条已经将前提限定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而本题中,甲乙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该主张不能成立,尽管乙对于汽车没有处分权,但依《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该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 有依据,因为丙公司善意取得所有权。结合《物权法》第106条,《物权法解释一》第15、18、20条即可得出丙善意取得的结论,无论未办理登记、还是未付清全部价款,都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既如此,丙公司自然有权请求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答: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租赁是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要件,尽管丁对于该车没有所有权,但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不当得利。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答:己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因为已所提出的未清偿债务与本题中的车辆维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戊是自然人,双方也不构成商事留置,故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作答,即本题中的车辆属于盗赃物,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留置权的问题。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辛的损失有权向庚请求赔偿。因为庚偷开车辆上路,不属于职务侵权,而是个人侵权,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答:(1)丙公司与乙是汽车买卖合同的价款给付纠纷,在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之前,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丙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乙方住所地)都有管辖权。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乙方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破产案件受理以后,该案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不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权人均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备注:从民事诉讼法保护诉权的角度说,也可以答:可以起诉,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6年司法考试公司法
五、(本题18分)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答案:大雅公司的出资合法,享有相应的股权。庄某和石某违反了应当一次缴清出资的义务,属于出资不足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补足、违约和连带责任。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案:赵某与公司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为赵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增资程序合法,所以已经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股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影响赵某的股权。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可以转让。尽管庄某持有的股权有出资不足的瑕疵在先,但仍然属于庄某的股权,故庄某有权处分。庄某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在先,如果杜某知情的话,将来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杜某承担向公司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杜某在未出资额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股东出资后,出资物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大雅公司将已经出资给美森公司的资产擅自转移给美阳公司,是侵犯美森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答案: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当获得清偿,二者在清偿时属于同一顺位。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借款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权得到清偿,但是大雅公司擅自处分公司财产造成美森公司利益受损,故应当在赔偿公司损失以后再要求清偿自己对公司的债权。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均不能成立。股权变更登记的效果是对抗第三人,赵某尽管未办理登记,但已经取得股权,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杜某通过受让获得股权,石某是发起人,也均无权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他们作为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主要资产的行为,有权要求美森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 郑其斌
六、(本题22分)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入诉状。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被告为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案中,李某被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中巴车撞伤,因此适用受雇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的规则,由王某作为被告;在中巴车运营问题上,王某挂靠明星汽运公司,因此明星汽运公司与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另外,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虽机动车转让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交通事故的责任也应当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责任。
备注:本题如果仅从民事诉讼法考点角度答题,可以答:被告为王某和明星汽运公司。我认为,司法部对于这个答案也应当作为正确答案。
2.就本案相关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王某提出的【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事实,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李某提出的【李某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以及相关损失金额】事实,由李某承担证明责任。
与此相关的,王某与实际驾驶人华某的雇佣关系、华某驾驶机动车撞伤李某、李某所支出的治疗、误工、护理等损失系因被撞伤所致,均有李某承担证明责任。
因为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则包括四项要件事实: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免责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就具有证明力?简要说明理由。
答:该事故认定书,一般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为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属于此类文书。4.李某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理由应当是什么?
李某可以向N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的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5.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答: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对于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再审法院不予审查。因为:首先,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本案N市中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就不能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故该中院自行审理本案,而本案原生效裁决是J县法院作出的,因此中院审理属于上级提审,因此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其次,再审审理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但超过原审诉讼请求提出的再审请求,再审法院不予审理。
6.根据律师执业规范,评价甲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1)甲律师事务所和张律师不能接受李某的委托代理本案件,因为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本案一审中,被告王某已经委托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与对方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
(2)甲律师事务所及张律师与李某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是违法的。因为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 林鸿潮
七、(本题24分)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答案:《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案: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属于这一范围。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答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不同点有三: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惩戒和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制造或扩大的社会危险、可能隐匿或损毁证据的做法进行防止和控制;二是条件不同,行政处罚在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在当事人有违法或危害嫌疑的情况下采取;三是时间不同,行政处罚可能是永久性或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可能在强制的必要性消灭时解除,也可能在法定最长期限届满后解除。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答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意义和作用有三:
第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我国宪法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这些权利的形式都必须以获知政府信息为前提,因此,知情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应有内容。而要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予以保障。
第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很多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都与行政管理过程、管理结果的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实现最大限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就可以压缩各种“暗箱操作”的空间,提升政府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第三,充分发挥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制作、保存的海量信息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信息对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经济社会活动往往具有丰富的利用价值,能够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将这些信息充分公开和共享,能够推定社会的直接进步。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关系,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一方面,除了少数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之外,政府信息应当普遍公开;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可以将这些内容分割后,将不涉密的其他部分予以公开。
材料一的案件涉及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材料二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甲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孙某公开《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这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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