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北财经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东北财经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5年11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保证维修改造项目质量,依据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管理与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有关校园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决策与决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园建设管理处。
校园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具体施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必要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项目概算、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审及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手续。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是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主要材料相关指标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控制价的编制、项目的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材料选定工作小组和建设工作预算小组是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两个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材料选定工作小组负责维修改造项目主要材料的考察选定工作,为维修改造项目预算或控制价的编制提供主要材料与设备价格等相关指标;建设工作预算小组负责对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的申请
第四条 为使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资金更好地用于学校的发展与建设,各使用单位(部门)须在每年的3月上旬根据自身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并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维修改造计划。如需要,还应配备必要的简图或示意图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章 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的论证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部门)的申请,按照学校整体发展及校园规划的要求,在每年6月上旬前作出维修改造项目方案说明,内容包括维修原由、维修方案、项目概算、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审慎确定项目实施顺序,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财务处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精神及考虑学校资金情况,安排下一年度维修支出预算,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维修改造项目按以下规定立项审批:
(一)单项项目额在50万以上的重大资金投入及涉及学校整体规划与资源调整变化的,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拟定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立项。
(二)单项项目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拟定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单项项目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八条 未被列入年度预算的维修改造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应根据需要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向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如需要,还应配备必要的简图或示意图以及文字说明)。申报的项目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细则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整体发展及校园规划的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审批的年度预算,对已立项的维修改造方案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
第十条 在维修改造方案优化编制过程中,学校材料选定工作小组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主要材料、设备等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指标进行市场考察,考察结果作为编制项目控制价的依据。学校材料选定工作小组由纪委、审计处、使用单位(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负责对维修改造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立项项目,由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依据学校提供的维修改造方案、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材料考察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具体实施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造价咨询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须经学校建设工作预算小组审定,审定后的控制价作为项目控制的基本依据,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政府采购,进入法定招标程序。要按照政府采购批复的组织形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履行采购程序,遵守采购纪律。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严格履约执行。合同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计人员审核签字后签订。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第六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工程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须由项目管理部门申请、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审计处复核签字盖章后报分管项目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予以付款。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聘用项目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前,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材料考察选定工作小组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相关指标对其进行确认,并严格进行进场验收、质量检验,责任到人,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现场管理会审制度,即一事一议,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方负责人等共同审议制度;签证严格执行“三人以上签字制”,即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等;聘请监理的维修改造项目,项目总监也须参与签字确认;需审计跟踪的工程项目,审计人员要现场复核确认。对工程量的确认、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需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相关条款及相关规定,并跟踪审计。
项目变更后总价没有超出合同额的(合同额包含暂列金,暂列金是按工程造价的5%--10%比例计提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生效;项目变更后总价超出合同额的超出部分参照本办法的第七条相关细则规定审批。
第七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使用方、施工方、监理方(需监理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政府相关要求组织验收。需列入固定资产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付款申请报告由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项目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依据项目定案材料、付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予以付款。
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定决算值的95%,剩余部分(审定决算值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质保期过后经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方验收合格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方可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急抢修等特殊工程项目,采取固定总价结算形式。项目管理部门将应急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及费用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协议相关条款。采用固定总价的工程项目不需审计审核,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项目的校领导、主管财务的校领导、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处即可办理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项目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合同价款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项目需造价审核部门(单位)审计。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造价审核部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等要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委托审计的由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选定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由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并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归口管理。
对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财务处依据委托审计的定案材料、项目管理部门的付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予以付款。定案表中需要由建设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施工单位、审核单位签字盖章。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项目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未经审计不得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归纳整理、移交、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管理严格执行《东北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草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北财经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北财大委发 [2014]1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东北财经大学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财经大学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9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零星维修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维修成本、保证维修质量,依据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零星维修项目。
零星维修项目是指单项项目额(由后勤施工的项目额指的是材料费;由外包单位施工的项目额指的是总价固定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维修材料进行政府采购,由后勤集团进行施工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零星维修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零星维修项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必要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项目概算、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手续。
后勤集团是零星维修的主要施工部门,负责维修项目的现场施工。
材料选定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材料选定工作小组负责零星维修项目主要材料的考察选定工作(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材料)。
第二章 零星维修项目计划的申请
第四条 为使零星维修项目资金更好地用于学校的发展与建设,各使用单位(部门)须根据自身需要向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其中涉及装饰装修的零星维修项目须经项目管理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至项目管理部门。如需要,还应配备必要的简图以及文字说明。
第三章 零星维修项目的论证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部门)的申请,及时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论证。一是对申报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是提出维修项目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维修原由、维修方案、项目概算、材料价格、品牌、数量及实施安排等。
第六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经现场论证后,对应维修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审慎确定项目实施顺序,做好零星维修项目的维修计划,并及时报送至财务处,落实零星维修资金。
第四章 零星维修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按以下规定立项审批:
(一)单项项目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项目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立项。
(二)维修材料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施工由后勤集团进行的维修项目,维修方案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落实维修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三)维修费采取总价固定结算形式的零星维修项目,须经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以采取总价固定形式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项目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立项。
总价固定额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负责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协议需经学校律师审核后盖章生效。
第五章 零星维修项目的材料采购管理
第八条 对材料进行政府采购的零星维修项目,学校材料选定工作小组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主要材料、设备等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指标进行市场考察,考察结果作为项目材料控制价的依据。学校材料选定工作小组由纪委、审计处、使用单位(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负责对维修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相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对材料进行自采的零星维修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由使用部门、后勤集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人员组成的材料考察小组,对材料进行市场考察和确认。包括材料的品牌、数量、型号、规格、单价等。
第九条 对材料进行政府采购的零星维修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中标通知书,与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严格履约执行。合同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签订。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方可进行供货。
第六章 零星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对进行政府采购的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确认;对材料进行自采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依据项目管理部门的考察确认单进行验收。并严格进行进场验收、质量检验,责任到人,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施工方(后勤集团)须办理相关的出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零星维修项目的施工方案,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经费使用,节约维修成本,材料费不得突破申报额度。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施工管理。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章 零星维修项目的材料采购、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十五条 零星维修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使用方、施工方进行验收,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材料进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付款申请报告由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项目管理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依据项目立项报告、付款申请报告、供货合同、招投标手续、发票等相关材料予以付款。
第十七条 材料进行自采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方(后勤集团)负责办理结算手续。财务处依据“项目立项报告”、“材料市场调查报告”(或零星维修项目材料确认单)、材料出入库手续及材料发票等相关材料予以付款。材料发票要经过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及施工方(后勤集团)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采用总价固定结算形式的零星维修项目,财务处依据学校校园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项目立项报告、维修费发票、施工协议、验收报告、付款请示进行付款。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做好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归纳整理、移交、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加强零星维修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满足教学、科研和广大师生的需求。
第十章 加强零星维修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后勤集团施工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施工能力,确保零星维修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安全改造规划及上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批复意见联合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债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计划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评估实施方案
东北财经大学
2009年10月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实施方案
(2009年10月)
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教外厅[2009]1号)的要求,我校于2009年10月正式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为做好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东北财经大学在多次省内外研讨会的基础上,同时以教外厅[2009]1号文件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为依据,特制订如下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此次评估的目的是督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法规原则和政策导向,增强我校吸收、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和创新能力,维护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
二、评估程序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分为成立领导小组、单位自评、网上公示、评议工作四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我校成立了专门的评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此次评估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单位自评和提交自评报告。1.单位自评
单位自评工作由我校组织开展,由东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具体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我校将本着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以提高办学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自我检查分析工作,做好自我整改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2.提交自评报告
我校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间完成自评工作,提交自评报告。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见附件
2自评报告电子版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信息系统”提交,用于网上公示信息提取及专家评议;自评报告纸质版报送两套分别由教育部学位中心和辽宁省教育厅留存。
(三)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阶段包含网上公示、公示情况反馈两个环节。1.网上公示
公示渠道:监管网、学位中心网页、辽宁省教育厅、东北财经大学四网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4月15日,共公示15天。
2.公示情况反馈
网上公示环节结束后,我校将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的反馈情况,提交针对公示置疑问题的说明,作为评议工作的补充材料。
(四)评议工作
评议工作阶段中,我校将积极配合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评议和调查工作。
东北财经大学 2009 年 10月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阙澄宇
副组长:王铁军姚恩全
成员:刘继伟盛云王庆石赵彦志秘书:史达孟韬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庆石 副组长:赵彦志
成员:雷晓敏史达孙磊孟韬刘芳
秘书:刘欣杨柯
孟妹陶硕
东北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
第五篇:规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07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煤矿安全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安全改造规划及上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批复意见联合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债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计划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