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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6308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03:38: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2年3月30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谭律师 出处: 本文已被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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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积金〔2011〕1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4205元×5=2102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1年9月30日结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应当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关于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在缴存20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2011年7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2、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本缴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7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980元;清徐县900元;阳曲县820元;娄烦县740元。二是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职工月平均工资3237元的3倍,即9711元。

4、缴存基数超过9711元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缴存比例

1、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国资委或者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除此之外,其他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内不得变更。

三、调整要求

(一)各单位都要进行本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二)上一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四、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20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师市办发〔2010〕59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通 知

各团场、企业、事业单位,新农开发所属农场,师各直属机构并师直党工委:

根据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兵房积金委〔2010〕3号)精神,经师市党委第四次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师市党政机关、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师市事业单位、师各直属机构的干部职工,各团场、水利水电工程处、塔水处、沙水处的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调整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单位、个人各8%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缴存基数

(一)师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财务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应发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组成。

(二)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干部职工缴存基数以上平均月收入计算,但均不得超过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团场、塔水处、沙水处、水利水电工程处下属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恢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和基数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单位配套缴存的

12%资金,由所在团场(处)从当年利润中列支,不得增加承包职工的负担。

四、本通知由师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公积金 通知

抄送:师市领导,各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师市机关各部门,阿拉尔市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第四篇: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6阅读次数:2946

晋市管委字[2012]1号

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调整工作的通知

积金缴存单位:

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自觉性,规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工作的有调整范围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调整内容

存比例

年1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部分12%、个人部分8%。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准,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存基数

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3倍,不低于上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因特殊情况确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由单位及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报中心批调整时间年1月 1 日起按新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时间至2012年4月30日止。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次,中途不作变动。

调整流程

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厅领取《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带 U 盘拷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要求填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未经中心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将款项汇到我中心开户银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经市住房公积金中

在本中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基数核定时办理。

内单位出现人员增减如新录用、调入、调出、退休等情况,需提前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报送资料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工资表,各单位报送管理中心的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必须一致,通修改。

确保缴存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单位在填报缴存基数调整资料时,认真填报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人姓名。

其他

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事宜,并于今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填写和报送度单位公积金基础数据更新工作。未做好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工作的单位,我中心将金支取和贷款业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

第五篇: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后,单位应及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德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到银行办理基数、比例调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调整基数:

(1)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表4)一式三份。

2、调整比例: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3、同时调整基数与比例:

(1)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表3)一式三份;

(2)填写完备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德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表4)一式三份。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制相关表格;

2、单位持填制完备的相关表格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四、提示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2、单位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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