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我委(原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的两个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xx”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取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窗口电话:82107458。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5个工作日内。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外)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办证窗口提交上述材料。
2、工作人员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5个工作日后,经营者到办证窗口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经营者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点击以下连接可下载《深圳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三、补、换证书
(一)补证、换证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2)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领取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注销、迁移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停业,外迁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办证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对外贸易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向来文者出具“收文回单”,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把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迁移出深圳的还须注明迁入地区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为确保您能顺利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请办理登记备案前详细阅读上述“指南”
请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正式开始备案登记。
五、后续业务办理提示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具体手续如何办理,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一)电子口岸: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科工贸信委、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工商局地址: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金众集团大厦;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可在各区工商局办理。)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贸易类企业请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地址:市沙嘴路38号国税大厦四楼;生产型企业请到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地址:深南中路和上步路交汇处的商业银行大厦三楼)。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地址:皇岗口岸中国检验检疫大厦)
涉及以上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窗口电话:82107458 业务咨询电话:82108871 技术维护电话:82108530。
第二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我委(原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的两个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xx”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取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5个工作日内。
(五)相关法律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外)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办证窗口提交上述材料。
2、工作人员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5个工作日后,经营者到办证窗口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经营者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点击以下连接可填写并打印《深圳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三、补、换证书
(一)补证、换证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领取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注销、迁移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取消进出口业务,停业,外迁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办证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对外贸易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向来文者出具“收文回单”,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把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迁移出深圳的还须注明迁入地区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为确保您能顺利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请办理登记备案前详细阅读上述“指南”
请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正式开始备案登记。
五、补充事项说明
(一)资料查询
企业如需查询企业本身的备案信息,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市民中心办证东大厅1号窗口查询。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2、组织机构原件;
3、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后续业务办理提示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具体手续如何办理,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一)电子口岸: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科工贸信委、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工商局地址: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金众集团大厦;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可在各区工商局办理。)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贸易类企业请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地址:市沙嘴路38号国税大厦四楼;生产型企业请到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地址:深南中路和上步路交汇处的商业银行大厦三楼)。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地址:皇岗口岸中国检验检疫大厦)
涉及以上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电话:12345,82108871 技术维护电话:82108530。
第三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我委(原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的两个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xx”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取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企业应按本指南第三条“事项变更”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5个工作日内。
(五)相关法律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变更事项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外)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
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办证窗口提交上述材料。
2、工作人员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3、5个工作日后,经营者到办证窗口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经营者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点击以下连接可填写并打印《深圳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三、补、换证书
(一)补证、换证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领取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注销、迁移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取消进出口业务,停业,外迁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原贸易工业局)办证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对外贸易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向来文者出具“收文回单”,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把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迁移出深圳的还须注明迁入地区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办理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为确保您能顺利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请办理登记备案前详细阅读上述“指南”
请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正式开始备案登记。
五、补充事项说明
(一)资料查询
企业如需查询企业本身的备案信息,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市民中心办证东大厅1号窗口查询。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2、组织机构原件;
3、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后续业务办理提示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具体手续如何办理,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一)电子口岸: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科工贸信委、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海关: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请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工商局地址: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金众集团大厦;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可在各区工商局办理。)
(四)国税局: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贸易类企业请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地址:市沙嘴路38号国税大厦四楼;生产型企业请到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
(五)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地址:深南中路和上步路交汇处的商业银行大厦三楼)。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地址:皇岗口岸中国检验检疫大厦)
涉及以上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电话:12345,82108871 技术维护电话:82108530。
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一)深圳地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对外签订有效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三)技术进出口项目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不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目录内。
二、申办程序
(一)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在线报送
1、申请人向商务部申领CA证书(电子密钥),开通登录系统。
如果是第一次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需向商务部请申领CA证书(电子密钥)和开通系统用户。已经申领CA证书的用户继续使用原有账号和CA证书进行登陆。
有关证书申领、开通系统用户、证书安装及系统网络等事宜,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10-67870108。商务部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联系电话010-65197374。
2、申请人凭CA证书(电子密钥),登录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ttps://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在线填写和报送。
(二)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全套书面申请资料。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登记全套书面申请资料。
(三)受理、审核、网上登记、颁证
1、受理书面申请,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业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3、属于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报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4、经审核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通过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给予登记,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申请材料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简介合同双方概况,合同签订日期、内容、金额、有效期等情况。
2、填写真实正确与合同一致的《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1份、《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2份;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1份、《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2份(商务部相关网站填写、打印)。
3、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如为其他语种要附中文译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1)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境外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其他语种要附中文译本)。
5、境内企业进出口经营资质文件:
(1)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注:以上材料都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
四、承办时限
登记内容与合同相符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合同登记证书;不符的,通知企业修改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登记证书、相关数据表(商务部登记网络故障除外)。
五、有关说明
1.禁止类项目禁止进出口。
2.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3.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属重大项目。技术进口重大项目由国家商务部进行登记管理。
4.业务咨询电话:82107096、82002176、82002477。5.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
填写说明
一、办理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手续,需要填写《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数据表)。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数据表的各项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二、技术引进项目及合同数据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中填写,并由系统自动生成《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才有效。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审核说明,核准生效后由主管部门打印经注册的数据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退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提交的数据表由主管部门存档。
三、表格内容填写要求:
(一)合同号:请按以下要求编制合同号(企业仅需提供后八位合同编号):
1、合同号总长度不超过17位。
2、前9位为预留编号,分别为年份2位(后2位)、技术来源地2位(国标2位代码)、项目所在地2位(国标2位代码)、技术引进合同标识(Y)1位、项目行业分类2位(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代码;例如:01USBJY01CNTIC001。
(二)项目批准文号:
1、填写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文号(如国经贸投资第XXX号)。
2、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供项目情况说明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情况、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及不需要任何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等。此项目可行性研项可填企业来文编号。
(三)批准部门:填写项目可研批复的发文单位,(如国家计委);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填:“本单位”。
(四)批准日期:填写项目可研批复的发文日期,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如2000-01-01。
(五)行业:指项目所属行业,与合同号第九位一致,不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按项目可研批复所批的项目名称填写。
(七)总投资: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只填整数数字。
(八)总用汇:以万美元为单位,只填整数数字。
(九)合同类别:技术引进合同分为以下8类,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入该栏内,不可多选。
A、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B、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C、技术咨询、技术服务。D、计算机软件的进口。
E、与A、B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F、涉及A、B、C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
G、为实施A至G项内容而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等。H、其它方式的技术进口。
(十)保密期:以年为单位填写。
(十一)限制性条款:根据法规,技术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申请单位如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避免特定条件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含有以下8类限制性条款,请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入该栏(可多选)并需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原因,报国家商务部部批准。
A、要求技术受让方接受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技术受让方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B、限制技术受让方发展和改进进口的技术。
C、限制技术受让方从其它来源获得类似的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其它技术。
D、要求技术受让方为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E、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F、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G、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
H、不保证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性。
(十二)其它:填写合同可能含有的未列入前十一款中的其它类限制性条款。
(十三)税务条款:技术引进合同中税务条款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含有包税条款。若特定条件的合同中不可避免地含有包税条款,则需要有关税务主管机关证明。本项根据合同情况填“是”或“否”。
(十四)侵权责任:当发生第三方侵仅指控时,双方责任承担。可选一项:A.供方承担侵权责任;B.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C.双方议定。
(十五)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单位名称、地址:请填入对外签约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如暂无电子邮箱可不填。
(十六)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应含有合同核心要素,中英文均须填写。如:
1、XX公司X万吨/年乙烯装置技术转让和设备供货合同;
2、XX电厂二期两台X万千瓦燃煤机组设备供货合同;
3、XX省GSM移动通信网络软件许可合同。
(十七)受方公司:
1、代码:填写申请单位的外贸企业代码(可通过系统自动查寻,如暂没有企业代码,请填:)。
2、中文、英文:填写受方公司的中英文标准名称。
3、如受方为2家或数家联合签约,均填入同一栏内。(十八)供方公司:
1、国别:供方所在地,同合同号,不需填写。
2、中文、英文:填写供方公司的中英文标准名称。
3、如供方为2家或数家联合签约,均填入同一栏内。
(十九)技术使用方:
1、中文、英文:填写技术使用方的中英文标准名称。
2、如技术使用方为2家或数家联合使用,均填入同一栏内。
(二十)签字日期:按年-月-日的格式填写合同的签字日期,如2000-01-01。
(二十一)合同有效期:以年或月为单位。
(二十二)支付方式:
1、表格中设有“一次总付”、“入门费加提成”和“其它支付方式”三种选择。只可选择其中一栏填写。
2、一次总付:填写合同总价数字及原币名称,以万为单位。
3、入门费加提成:
(1)入门费:以万美元为单位填写合同的入门费价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合同是用美元以外的币种签定的,则先折算成美元后再填写。
(2)提成年限:以年为单位填写合同的提成年限。
(3)提成率:以百分数的形式填写提成率。
(4)提成基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单台提成、批量提成、净销售额提成等。
(5)估计提成费总计:以万美元为单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提成最高额填写。
4、其它支付方式:除上述支付方式之外的其它方式,如“货物”或“无需支付”等。
(二十三)合同总价:只需将合同中除硬件设备之外的费用填入“技术费”一栏,其它几项均为系统自动测算栏目。
(二十四)报送单位:填写负责合同注册机关名称。
(二十五)主管机关负责填写由主管机关审核填写各项。
(二十六)售付汇记录: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由银行按要求填写。
第四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其它服务事项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发布)第二条和
第四条
三、事项条件
1、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
3、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不需要备案登记的范围。
四、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并采用网上登记的方式
五、申请材料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成立时申请备案登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7、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时申请备案登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变更(除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外)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六、申请表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九、其它服务事项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成立的备案登记程序
1、对于拟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对于已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须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对已经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须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2、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网站(网址为),进入“网上政务”栏目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3、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应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申请人可以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栏,输入经营者名称关键字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为“有效企业”,即可持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领取正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时的备案登记程序
1、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网页,进入“网上政务”栏目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下载并填写《深圳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向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提交符合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3、5个工作日后换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申请人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其它服务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有效期限: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3、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十二、其它服务事项的法律效力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十三、其它服务事项收费
无
十四、其它服务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网站申请
取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号窗口)
十六、咨询电话
外贸处:82107095、82108871;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
5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我局网站,如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我局网站如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5、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深圳市xx”查询即可)。如查询结果为“有效企业”,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贸工局信息中心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信息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八楼,电话:25331078、25331079。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
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由局信息中心修改后才可发放证书;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先提交以下材料到市民中心C区3120室外贸处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5个工作日内,市贸工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第五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你好,我们现在计划在佛山成立一家外贸公司?请问具体有什么操作程序和条件?如果是外资注册和国内人员注册有什么不同?【2011-10-28】
答:您好,经征询区经济贸易局,现答复如下:
如果拟成立的是由外商投资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须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程序上请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再到外经贸部门(已下放至镇)申请设立审批,批准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然后刻公章,领企业代码证书,最后再到财税、外管、银行、经促(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备案。区外经贸部门的咨询电话:86297802。
如果拟成立的是国内人员注册的外贸公司,则没有注册资本等的限制,请先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经营范围上包含相应的经营范围,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4楼20号窗经济促进局(经贸)窗口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见附注或请登录经促局(经贸)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第二页查阅,最后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咨询电话:86297800。
附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
1、网上录入提交后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背面同页打印),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经营者类型”栏填报企业所有制形式。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其他所需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1、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网址:)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在“备案登记”栏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佛山市南海外经贸局”,认真录入资料,并确保所录入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后提交并打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外贸业务窗口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