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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8087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3 18:4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珠海市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23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重大项目,市政府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议书申报单位或者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市计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

第十六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参加,最后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确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应当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按行业规定属于大中型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或者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九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投资额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提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前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市计划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计划主管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增加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等用款单位。

第三十九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二个月内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中型的项目除外);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批准开工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区、镇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15〕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住建、规划、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环保、国资、安监、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监察局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和项目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联合审查,经审查后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决策时应优先考虑。

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库。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

(四)项目总投资、投资总额;

(五)资金来源;

(六)使用单位名称;

(七)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计划类别。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计划内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不具备在计划内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预备项目在计划内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在衔接政府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通常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应当及时下达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当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优先安排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时,应先会同市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二十一条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市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形式,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投资概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市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招投标、供地等手续。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到位。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的,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和多个项目在同一地块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代建制。对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确定代建单位前,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申报拟采用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并按规定备案登记。

市发改委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通知书,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控制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备案管理和资金调整管理。对于边实施边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先实施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资金调整手续10日内,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资金调整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对于未办理初步设计和概算变更通知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审计局仍以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竣工决算审核(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延长期限可另行确定。未经批准无故延期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五章 项目稽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和市审计局按规定审计后,方可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稽察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项目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主动向市发改委申报办理项目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确有困难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验收。市发改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非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入账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概述、效果和效益、环境和社会效益、目标和可持续性及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市发改委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按适当比例选择不同类别的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并执行。

市发改委对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市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三个区跨区域城建项目。重点安排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及安全、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以及民生工程等。具体包括: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

(二)政府建设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三)农林水气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教育建设项目;

(五)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广电出版等非经营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公检法司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交通重大基础性建设项目前期启动;

(八)政府实施规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九)政府机关建设项目;

(十)其它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财政统筹资金;

(三)政府城建资产开发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

(五)上级专项补助和国债资金;

(六)政府融资。

三、申报条件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实施类项目和待安排的预备类项目。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类项目包括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及具备新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审批)的项目。

(二)预备类项目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需要安排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前期项目。预备类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落实资金即自动转为实施类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计划,每年11月份申请单位根据下需要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申请,经发改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收入筹措计划和支出需求计划建议,于每年3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调整计划,每年9月份申请单位根据当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计划调整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调整理由、项目进度情况。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于每年10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在建、新开工项目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配套资金情况说明;预备类项目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已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未批复项目),与项目相关的市委、市府专题会议纪要、抄告单,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自求平衡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形象进度、资金筹措落实情况说明和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安排和拨付

(一)实施类项目以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作为控制总投资依据。对超概项目先审核,后安排资金。资金安排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建设需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预备类项目总投资待定或先估列,不作为项目审批投资控制的依据。资金安排视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特征和进展需要,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立项申报。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拨付。

六、考核和管理

(一)实施类项目实行考核制度。根据确定的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对重点责任部门进行计划完成率考核,分为好(95%或以上)、中(80%及以上)、差(80%以下)三档,对完成好的给一定的工作奖励,完成差的必须作出说明。考核结果作为下资金优先安排的依据。

(二)预备类项目实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通报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追加的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将选择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环境和社会效益等 内容。对绩效评价好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对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签订责任书部门和单位按考核计划总量和列入重点项目分别填报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于每月初第五个工作日一式两份报送市发改委投资处、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五)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计划考核、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六)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资金筹措、资金调度和拨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专款专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 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 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 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三章 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开工或续建的项

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

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

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

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

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中山市政府 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9〕13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三)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

(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十)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把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62号)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项目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概算前,须委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08〕9号)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由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三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投资计划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应不高于全过程代建管理服务费的70%,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三十条规定作相应调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镇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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