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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采矿)概念意义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24226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1:32: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探矿(采矿)概念意义

关于探矿(采矿)权概念含义及法律特征的思考

探矿权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意义上的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共同法律特征以及转让条件

尽管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概念内涵方面有所区别,但从登记实践角度看,两者在4个方面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第一,主体均为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公民个人;第二,客体均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第三,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第四,两者均属于法定的用益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或者市场竞争的原因,企业经常将自身依法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这与企业登记工作密切相关。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行为。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然,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看,转让探矿权应在5个方面符合法定要求,即在时间方面,所转让的探矿权应当属于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在投入方面,探矿权人应当达到法定勘查投入金额标准下限(第一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公里5000元,第三个勘查年度为每平方公里1万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金额如果高出法定标准下限,高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金额);在权属方面,所转让的探矿权属无争议情形;在缴费方面,探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在其他方面,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在采矿权转让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符合4个方面的要求,即在时间方面,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的时间必须满1年;在权属方面,所转让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情形;在缴费方面,采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其他方面,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资登记应注意5点

在登记实践中,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了解和研究探矿、采矿领域的经营动向,准确把握相关的政策。尤其是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出资审查登记时,要注意把握以下5点:

第一,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不得因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资而改变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性质。

第二,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就是被投资的公司,该公司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三,严格审查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该经营范围应该与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相吻合。

第四,要求由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于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由验资机构验资。

第五,如果在股东设立登记审查中,发现股东的首次出资标的属于探矿权或采矿权,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已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的法定证明文件。如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出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篇: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

一、探矿证办理

1、实地踏勘,确定勘查区范围。

2、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是否为空白区、是否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相关情况。

3、确认可新立探矿权后,编写实施方案,送审。

4、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1),送国土局初审。

5、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要求准备材料(与附件1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6、省厅审查通过后,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证)。

二、勘查工作

7、在矿区进行勘查工作,编写《储量报告》。

8、送审,取得评审意见。

9、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10、汇交,取得汇交证明。

三、划定矿区范围

11、划定矿区范围,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2),送国土局初审。送省厅审查。

12、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准备新立材料(与附件2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13、省厅通过审查后,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4、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分别取得评审意见。

三、采矿证新立

11、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3),送国土局初审。送省厅审查。

12、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准备新立材料(与附件3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13、省厅通过审查后,颁发采矿证。附件1 探矿权新立申请材料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勘查计划、合同1份

6、资金证明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

8、交通位置图4份

9、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系统”生成的TXT格式的文件)

10、合作勘查项目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11、涉外项目应提交军事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勘查的证明文件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材料 :

1、区(市)政府批准文件、局初审意见 1份;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5份;

3、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5份;

4、地质报告 1套;

5、储量审批文件及查明、占用储量登记证书 5份;

6、矿区范围图(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西安80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范围)5份; 7、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红色线条标注申请矿区范围、黑色线条标注勘察登记范围、蓝色线条标注矿体(床)水平投影范围)5份;

8、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5份;

9、转让取得的附转让批文5份;

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 1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附件3 采矿权新立申请材料 :

1、区(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1份);

2、采矿申请登记书5份;

3、矿区范围图(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西安80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范围)5份; 4、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省厅统一制作底图)5份;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5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份;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监部门审查意见)5份;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5份;

9、土地复垦方案5份;

10、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1盘;

11、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并加盖所在区、市局章确认)5份;

12、矿区范围批复文件5份;

13、矿山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文5份;

14、有关部门准入证明5份;

15、有偿取得采矿权需提交价款入库证明。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篇:探矿证申请报告

探矿证采矿证办证程序及方法

马永顺(***)特别代理国土资源部探矿证采矿证申请

一、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

第一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

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你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9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资信证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文件(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文件;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

9、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

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

1、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

3、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4、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

5、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环保管理部门认定。

6、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做《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7、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哪些评估机构可以评估请你在本网“技术服务机构”栏中去找;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注:上述所有报告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就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

家评审并认定。如果下一级机关组织评审认定,须由上一级机关委托。

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你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开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并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10、储量占用登记表(该表要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上填写);

1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2、《采矿权出让合同》;

13、参与招标、拍卖的《成交确认书》;

1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而定)。

以上资料一式五套。

二、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三、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

办理探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手续 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篇二: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

一、探矿证办理

1、实地踏勘,确定勘查区范围。

2、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是否为空白区、是否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相关情况。

3、确认可新立探矿权后,编写实施方案,送审。

4、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1),送国土局初审。

5、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要求准备材料(与附件1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6、省厅审查通过后,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证)。

二、勘查工作

7、在矿区进行勘查工作,编写《储量报告》。

8、送审,取得评审意见。

9、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10、汇交,取得汇交证明。

三、划定矿区范围

11、划定矿区范围,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2),送国土局初审。送省厅审查。

12、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准备新立材料(与附件2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13、省厅通过审查后,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4、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分别取得评审意见。

三、采矿证新立

11、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3),送国土局初审。送省厅审查。

12、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准备新立材料(与附件3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13、省厅通过审查后,颁发采矿证。

探矿权新立申请材料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勘查计划、合同1份

6、资金证明文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

8、交通位置图4份

9、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系统”生成的txt格式的文件)

10、合作勘查项目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11、涉外项目应提交军事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勘查的证明文件

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材料 :

1、区(市)政府批准文件、局初审意见 1份;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5份;

3、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5份;

4、地质报告 1套;

5、储量审批文件及查明、占用储量登记证书 5份;

6、矿区范围图(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西安80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范围)5份; 7、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红色线条标注申请矿区范围、黑色线条标注勘察登记范围、蓝色线条标注矿体(床)水平投影范围)5份;

8、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5份;

9、转让取得的附转让批文5份;

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 1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新立申请材料 :

1、区(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1份);

2、采矿申请登记书5份;

3、矿区范围图(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西安80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范围)5份; 4、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省厅统一制作底图)5份;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5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份;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监部门审查意见)5份;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5份;

9、土地复垦方案5份;

10、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1盘;

11、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并加盖所在区、市局章确认)5份;

12、矿区范围批复文件5份;

13、矿山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文5份;

14、有关部门准入证明5份;

15、有偿取得采矿权需提交价款入库证明。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篇三:探矿证转采矿证办证程序及方法

探矿证转采矿证办证程序及方法

一、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权的步骤

第一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

申报步聚:所在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说明: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发证权限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以外的矿产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的发证权限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采“钒矿”发证权限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共有9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报告(矿山企业找有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该报告需经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有矿山开采设计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衔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的资信证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的证明文件(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

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1:2000~5000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用国家直角坐标标定)。该项工作由给你做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部门给你完成;

9、填写《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你申请表签署意见。

注: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开采特殊矿种的必须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由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该项工作在管理部门接收你的报件(资料)后,会在40个工作日内给你下达《划定矿区范围通知书》。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在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同时对一个区域内有几个申请人的,按申报在先原则处理)。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的工作

1、预留期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凭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其方案编写要求和审查按国土资发[1999]98 号文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方案进行评审,并下达方案认定书。

3、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和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4、请有资质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认定函。

5、请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服务机构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完成后须报环保管理部门认定。

6、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做《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须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7、请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规定的34种矿产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注:上述所有报告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就由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如果下一级机关组织评审认定,须由上一级机关委托。

以上工作是由申请办矿人自己需要完成的项目,一定不要认为是管理部门做的工作!资料一式五份。

第四步: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将矿区范围用拐点标定,用红线将其连接,并附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方案。并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

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10、储量占用登记表(该表要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机上填写);

1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2、《采矿权出让合同》;

13、参与招标、拍卖的《成交确认书》;

14、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而定)。

以上资料一式五套。

二、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采矿权登记费、采矿使用费等),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采矿权价款:按照拍挂成交价或协议出让评估价款的2倍收取,登记费:大型:500元/证;中型:300元/证;小型:200元/证

三、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

五、收费依据

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

案例: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新设采矿权许可流程篇四:办理新立探矿证需提交资料清单

一、新设探矿权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盖章)(2份);(申请人填“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政府委托)” 2.申请区块范围图(2份); 3.申请人资质证明(不需要提供); 4.申请人资金证明(即计划任务书)(盖章)(2份); 5.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2份); 6.交通位置图(盖章)(2份); 7.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2份),专家评审意见(2份)(盖章);(实施方案中 提交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8.委托勘查协议(2份)(盖章);(提醒:签字,盖公章,模版附后)

注意:计划任务书中勘查单位名称与现名称不一致的,还需要“变更情况说明”(2份)(盖章)。(模版附后)

以上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要求pdf格式。联系人:郭桂玲

电 话:56579059 *** 地 址:郑州市黄河路4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511房间 整理好的目录样子如下:

委托勘查协议

甲方: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乙方:

受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委托,由 实施 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该项目工作全部费用。项目施工合同另签。

二、乙方在甲方取得的探矿许可证范围内,按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保证工作质量。

三、该项目地质资料年检、成果验收、评审、汇交工作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应依法从事探矿活动,并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法律责任。

五、该项目在乙方进驻工地时,甲方按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支付给乙方地质勘查工作费用,保证乙方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情况说明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我单位原名称为××××××××××××××,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编号为:×××××××,单位地址:×××××××。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豫编办【2012】298号)关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现已将单位名称变更为××××××××××××××,同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名称由×××××××××××××××××××××更名为×××××××××××××××××××××,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编号为:×××××××,单位地址:×××××××。

特此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篇五:办理探矿权证申请手续

办理探矿证注册登记申请手续

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办理探矿权证须知

一、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是否谁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二、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探矿许可证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交通位置及工区范围图;

9、申请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单;

10、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3、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5、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6、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7、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了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8、转让探矿权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五个条件: 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9、探矿权转让还应提交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让人资金来源证明;

10、扩大勘查范围的变更需提交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单或有关说明材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

已设探矿权到期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图;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报告;

6、勘查工作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7、资金证明原件;

8、延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9、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三、对准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办理探矿证缴费标准

1、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到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手续费每证50元。

第四篇:温泉探矿协议书

温泉探矿协议书

甲方:黑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开发黑山县地热资源,依据辽宁省工程勘察院提供的《黑山县太和地段地热地质调查报告》和《地热资源物探勘查工作报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太和温泉探矿事宜,经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占地面积、选址和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太和温泉探矿项目”。

2.项目选址:选址在黑山县太和镇胜利村,开发占地面积以最终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

3.项目内容:

(1)乙方在项目规划范围内按国家相关勘查规定进行地热资源前期勘查工作。地热勘查工作乙方应在年内(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完成。

(2)乙方在项目规划范围内以温泉旅游为主题进行项目规划,要求总体布局分区明确、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以水为主题、以新型农业为特色。

二、项目用地及相关事项

(一)本项目的用地采用征用和流转等方式提供,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土地价格: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开发协议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提供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价格。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协助乙方取得地热探矿权,办理征地等审批手续、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对该温泉矿包括矿井拥有所有权,鉴于温泉勘探开发属高风险投资,矿井出水一旦符合开发条件,甲方与乙方签订开发协议,甲方保证乙方在黑山县太和镇境内享有20年的开发经营权,如乙方在温泉开发利用过程中放弃建设或没有按双方协议开发建设,甲方收回温泉井使用权和经营权,由新开发单位补偿乙方打井产生的费用(费用依据乙方和钻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以审计部门最终认定为准),地上附属物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损失自负。

(三)甲方协助乙方积极争取国家、辽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项目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进行地热资源前期勘查工作,应自筹资金、自行开发、自担风险,如出现干眼无水,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三)乙方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文地质勘查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乙方地热勘查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实行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防止资源的浪费,使地热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五)乙方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应按国家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六)乙方根据勘探资料形成地热资源勘探报告,如果地热温度达到35度以上,日出水量达到300吨以上,乙方要聘请专业机构对温泉利用服务配套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经县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温泉开发项目,并应在项目投资计划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全部投资。

(七)乙方建设项目,要符合甲方城市建设及旅游总体规划,要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批。

五、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经过审批的项目内容和投资计划进行开发建设。乙方未按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矿井,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地上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特别约定

(一)本协议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继续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出现纠纷应向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本协议壹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地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五篇:探矿工程师自荐书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是08级地质大学地质学专业的,以下是我于贵公司探矿工程师的自荐书。

大四的四年主要学习了:地质学、地史学、矿床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勘探学理论与实践、地质测量学以及相关地质学实践的课程。

大学毕业后,我曾经到西藏某投资公司就职。工作了3年由一名地质学工程师助理晋升为了一名地质学工程师。由于现在结婚后想回家乡发展,所以写了这封求职信来求职信贵公司这一职位。过左的四年,我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实地勘察地质,通过地质资料的检查与分析核查地质资源以及编写相关的报告。另外还负责设计矿山的开采方案,提供施工技术的支持和指导处理采矿工程中所出现的地质问题等。另外我还获得了我国地质学中级工程师的职称。

所以,凭借我多年的地质学工程经验,我相信我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能够胜任贵公司的探矿工程师这一职位。希望经理看完我的求职信之后能给我一次面试的机会。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探矿(采矿)概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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