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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用水模式规范管理水权交易节水灌溉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2264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2:35: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美国加州用水模式规范管理水权交易节水灌溉

美国加州用水模式规范管理水权交易节水灌溉

新华社信息洛杉矶12月4日电(记者薛颖)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是美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多的州,作为美国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地,加州的用水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加州今年面临严峻旱情,农业生产受到很大影响,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管目前加州抗旱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但其应对严重旱情的办法对我今后合理利用水资源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加州混合水权体系管理既有灵活性也存在弊端

2012年,加州农产品收入447亿美元,占全美国的11%。美国出产蔬菜的1/3、水果和坚果的2/3产自加州。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和加州法律,加州的水不属于任何个人、团体、商业机构和政府机构。只有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登记、颁发许可证或用水执照,个人、团体和商业机构才能够使用适量的水。

加州的水权体系是混合滨岸权与优先占用权的混合体系,因此较为复杂。拥有滨岸权用水无需再获得许可证,但不能改变水流或储存水到旱季使用。如果一块地被拆分成小块卖掉,只有最小的那一块地拥有滨岸权。其他地块即使被重新买回,也不能再拥有水权。1849年前后加州淘金热导致的水权之争促使加州诞生了类似于后来优先占用权的做法:谁先使用,谁就拥有水权,后使用者必须从先占用者手里购买水权。因此,从1850年加州加入联邦时起,就采用了有关滨岸权的法律,次年又采用了关于优先占用权的法律。

20世纪初,在城市兴起、农业发展加快的背景下,由于采用两种水权体系,洛杉矶等地曾为农业用水权利发生过激烈冲突,加州的有关水权立法开始不断补充完善。1914年,加州颁布了有关水资源的基本法律,为水权许可证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规定如果两种水权发生冲突,滨岸权优先。20世纪60年代,继地表水的水权法规逐步完善之后,地下水的有关法规也开始建立。

根据加州法律规定,购买水权后可用于生活,也可用于盈利性活动,如工业、农业、水力发电、饲养牲畜,近些年来还补充规定可以用于动植物保护和休闲设施等。

加州负责颁发用水许可证的是州水资源控制局的水权处。加州地表水因按滨岸权、优先占用权等划分,使用权限较复杂,有些水资源的水权按规定属于某个原生社会群体,有的属于联邦政府。1914年加州第一部水法执行前开始用水的和之后开始用水的,也分别有不同规定。

水权证通常规定水量、条件、水设施建设时间等。水权处通常会综合考虑该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使用情况后,才给申请者颁发水权许可证。申请者在提出申请引用某一段地表水时需说明水的来源、地点、用途、节引点、用量等。如果用水因量大等可能影响周边生态环境,还需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和批准。水权处在批准颁发水权许可证之前会进行公示,欢迎任何人提出意见,如果有人提出意见,申请者必须做出回应。如果有人抗议给申请者办法许可证,水权处将协调通过双方商议、专家评估、听证审议等形式解决纠纷,最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可以颁发许可证。申请者获得许可证后,必须在两年内动工。

从外州流入加州的科罗拉多河是南加州的重要水源。科罗拉多河等河水和属于联邦土地的中央谷地用水的使用权由联邦内政部垦务局批准。

加州打井使用地下水不需要特殊的许可证,但州政府有权制止浪费地下水和因抽取地下水导致生态破坏的行为。与此同时,地下水抽取和使用必须符合各地方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例如,1975年,加州最高法院通过法律禁止过度抽取地下水,规定如果一个地方的地下水抽取超过了安全水位,就必须停止继续取水。南加州的一些郡还规定,如果年抽取地下水量超过25英亩英尺(每英亩面积上一英尺深的水,约32.5851万加仑),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尽管联邦政府、加州政府对大的水资源项目进行管理,但上千个地方政府部门、水务公司和其他组织也在水资源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据了解,加州仅负责把地表水输送到农田的公司就有几百个。由于各个城镇的地方政府又对水资源管理做出了很多具体规定,因此具有很大的、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较难协调的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各种冲突与纠纷的过程中,公众利益被放在首位,而司法制度则是最终解决方案。遇到问题后,有关部门、司法机构会首先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公开、透明、合法的手段进行解决。

——水权交易及节水灌溉等抗旱措施仍无法完全满足加州农业用水需求

由于各地水资源不平衡,水价也存在很大差别。加州目前农业用水价格最高达到1300美元每英亩英尺。但是在节水和灌溉设施较好的南圣照坤灌溉区,每英亩英尺水只要6美元。因为该地区有几个水库蓄水。由于采用了先进的根据土壤湿度自动停止灌溉技术,农户还可以通过手机提前一天订水。

水资源天然分配的不同、水利设施差异和水价差异使加州的水权交易具备市场条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加州陆续通过了一些与水权流转有关的法规,也建立了一些水银行,对于缺水区与丰水区之间的水资源调配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严重干旱、各地水资源均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仍有地区出现农民付了全年的水钱最后却得不到水的情况。

今年加州农业面临严重干旱的影响。作为主要水源的北部山区雪水减少了71%,因持续干旱加州州长布朗宣布加州进入紧急状态。据了解,目前加州的地表蓄水量只有正常年份的一半,有些地区的地下水水位已经下降了100英尺(约30米)。由于加州工业用水只占用水总量的6%,生活用水占14%,农业用水约占80%,旱情对加州的农业生产影响最大。

加州共有800万英亩农田依靠联邦或州提供的灌溉用水。由于干旱,垦务局掌控的水资源供水减少,于2月宣布今年不会向中央谷地提供灌溉用水,该地区只能依靠抽取地下水和自有蓄水。

加州地下水根据旱涝年份不同在水供应总量中大约占30%-60%。旱情导致地下水抽取速度过快,水位下降,已经引起了生态环境改变方面的担忧。

——加州采取多项措施应对农业用水不足的问题

农业用水减少的情况实际上从1975年起就已经受到一定重视,政府已逐步采取多种措施抗旱,遗憾的是,尽管如此,似乎仍无法根本缓解加州水资源减少的状况。

首先,加州正在逐步改变农作物结构,提倡种植节水、高产值作物,如木本作物、蔬菜、番茄等,减少相对耗水、产值相对较低的谷物、玉米、棉花和苜蓿等大田作物的种植。

其次,加州利用科技优势,对水资源分布和使用进行紧密检测。例如,由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和加州水资源部共同安装和维护的“加州灌溉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天气、土壤湿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调控提供参考。加州科技监控水资源情况的手段很多,从天上的卫星到地里的湿度测控仪,从大数据分析系统到农户手机订水,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了先进的途径。

第三,加州注重发展节水设施,农田根据需水量不同很多采用了滴灌和喷灌技术。

第四,加州注重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在大旱之年依然不忘修建水库、水坝,有效防止局部地区洪灾和水资源污染,积极研究地下水补充、污水处理、水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从加州目前情况看,由于农业用水量所占比重大,通过提高灌溉效率、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回收等都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加州农业灌溉严重缺水的状况。未来加州农业很可能面临如下情况:一是种植面积大规模减少;二是水价提高导致农产品成本增加,价格提高;三是一些农户因无法解决水资源问题而放弃经营。

第二篇: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

第 22卷第 3期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学 报Vol.22No.3 2001年 9月Journal of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 Sep.2001文章编号:1002—5634(2001)03—0001—0

3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

汪恕诚

(水利部,北京100053)

摘 要:通过对西部部分省份的实地考察研究,分析了中国水资源的承载力及区域经济发展与调水的关系 指出: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按水资源状况筹划布局.只有在水资源承载力以内发展社会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加强水权管理,以水资源的宏观控制体系和微观定额体系来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明晰水权;以节水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来建立节水型社会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承载力;节水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A

最近关于水权的议论比较多,几乎成了水利行业的热门话题.所关注的焦点是水权的界定、分配以及如何对水权实施有效管理.结合前段时间去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四省(自治区)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的一些体会,提出一些看法,目的在于引起共同探讨,加深这方面的研究,并逐步推动这项工作由理论走向实践.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中国的水资源问题是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逐步显露并被人们所逐步深化认识的.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同志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概括了水利的性质和作用;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大兴水库,当时主要任务是扩大灌溉面积,发展农业,解决粮食问题.以后,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洪涝损失代价增大,防洪问题愈加突出,1991年淮河太湖大水,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大水,举国为之牵动,七大江河、大城市的防洪问题遂被提到更加重要的议程.去年北方干旱,大面积农田受灾,许多城市发生水荒,真正敲响了中国水资源短缺的警钟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频繁出现的黄河断流令世人关注,但当时的认识大部分还只是停留在断流现象上,没有深人到本质,龙年大旱促使人们从更深层次上思考水资源短缺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中国水资源量有2 800 km3,但人均只有 2 220 m3,到 2030年,我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人均水资源量还将下降到 1700 m3,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人均水资源不足,而且时间、空间分布不均,全年降雨主要集中在七、八、九3个月,南方水多、北方水少,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暴露在北方,有河皆干,有水皆污 缺水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约因素

众所周知,新世纪中国面临三大水问题,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其中干旱缺水的问题在当前表现得尤为明显.现在大家都在谈论建立节水型社会、节水型经济,但具体如何落实?首要的就是要深刻分析当地水资源能够承载的人口与经济发展规模,包括经济结构、生态用水等等 以首都为例,北京的水资源量能够承载多大经济规模、多少人口?一位专家综合分析各方面条件后,认为最终制约北京发展的将是水资源,评估北京现有的水资源只能承受700~800万人口 超过这个规模,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困难.尚且不论这个定量是否准确,但分析思路是正确的.譬如墨西哥城,它集中了墨西哥这个国家的2 000多万人口,但水资源最多只能满足1000万人.因此,城市发展陷入困境,脏乱差问题日益突出.这还只是承载人口问题 对一个流域或地区来说,当地的水资源量能够发展多少工业,发展什么样的农业,耗水量是多少,规模有多大,生态水留多少,不先搞清楚这些问题,任何聪明的领导都无法决策 所以,一定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冷静、客观地分析农业、工业的结构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当地的经济结构,做到心中有数这里就提出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问题.准确地说,水资源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 经济社会发展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内,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超越了,发展就会失去物质基础,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生存条件恶化.

但认识仅仅停留于此,有多少水办多少事,被动应付,还很不够,这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还要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考虑到水资源承载能力是可变的,人类应该积极探索如何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这也是历史交给我们这一代水利工作者的崭新使命 目前,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现实途径有两条:一是节水,如以色列的高科技节水技术,使得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又如城市的中水回用,北京、天津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一些新修的马路,两旁花草树林浇灌用的都是处理过的污水,也同样提高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通过节水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证明了的可行的社会发展之路.二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这要从全局来考虑,就是按照一个地方、一个区域的水资源状况来科学规划经济社会的发展布局,在水资源充裕地区和紧缺地区打造不同的经济结构,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

美国人布朗曾写过一作篇文章,大意是说中国粮食不能自给将对世界的粮食安全构成威胁,但实践证明,中国人能够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解决粮食问题。于是,布朗又写下第二篇文章,内容是中国的水资源不足以支撑粮食安全,这就提出了今天的中国水利工作者需要面对和回答的问题:中国到2030年人口达到16亿时,水资源还能保证粮食安全吗?专家对此已经有了结论:目前全国农业水的有效利用系数平均为0.43,如果推行节水灌溉提高到0.55(有的专家认为要达到0.6),在全国农业用水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完全能够保证2030年人口达到16亿时的粮食安全.但问题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工业不可能不发展.专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工业用水将增加 150 km3.此外,城镇用水也要增加,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必然伴随农民进城、城市人口增加、城镇规模扩大.据测算,城镇用水至少要增加 25 km3.由此可见,由于工业中心多位于城市,中国未来的供水矛盾将集中在城市,解决城市用水问题将成为新时期水利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一定地域内的水资源总量是不会增加的,而经济社会发展却要求提供更多的用水量,水从何来?是破坏生态,还是加强管理、科学节水?通过节水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这一历史性课题已经急迫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区域经济发展与调水的关系

大自然供给人类的水资源是不均衡的,人类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应该努力认识并顺应这种不均衡.具体地说,一个流域、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按照水资源状况筹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 缺水地区要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农业,鼓励发展高科技的产业体资源丰沛地区,在处理好排污的基础上,则可以多上一些高耗水产业 这样,各地区各流域之间由于自然的差别带来产出的多样化,从而形成各展所长、优势互补的区域特色经济,充分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达到社会生产的高效益

跨流域调水将是21世纪中国水利的一大特点,这主要是指城市供水,而实施跨流域调水则要慎之又慎.在水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人工生态用水越多,天然生态就越少 调水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提高是基于被调水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降低,调水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不能造成被调水区生态系统的恶化 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调水量不得超过调出河流总水量的 20%,河流本身的开发利用率不得超过40%分光喝尽或均摊水资源都会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也不利于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导致产出雷同,效益难以提高 根据前面的分析,中国未来水资源供求矛盾将集中在城市,只有在城市无法依靠本地水资源满足

用水需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实施跨流域远距离调水.现在一些地区纷纷铺开调水工程,发展灌区,多数是为了农业,从长远来讲,这些调水工程相当一部分将被废除,为什么呢?经济社会的发展只依靠农业是不行的 针对中国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新增的外来水应主要用于发展工业,发展比较效益更高的产业,发展城市 以甘肃省敦煌市为例,这里严重干旱缺水,自然条件很差,但有难得的旅游资源,供水的重点就应该转到自身的优势项目——旅游上来,最大程度地满足旅游功能的需求,如提供宾馆用水、保证瓜果蔬菜种植需水等,使农民通过旅游业富起来,而不是引水种棉花,继续搞与自己条件不相适应的传统农业从全国看,最近一二十年的发展实践也印证了这种转变的必然性,许多缺水地区原来用于农业灌溉的水源纷纷转向了工业和城镇供水.如北京的密云水库,过去是主供农业的,现在已全部转到为城市供水。

当前,我们要主动适应这种转变,对于满足城市工业用水要求的工程要注意加快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步伐,尤其是西部大开发中,没有一批新兴城市的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西部开发的蓝图都将无从实现.水利应自觉服从、超前考虑城市用水的需要,为西部新城的崛起保驾护航.明晰水权,确定两套指标

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在我国,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通过某种方式赋予水的使用权给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单位.这里所讲的水权主要是水的使用权.一般来说,水的使用权是按流域来划分的.此如黄河,58km3水资源中,有多少用于生态、多少用于冲沙、多少用于各省分配,每个省用多少,像宁夏分配了4 km3,甘肃3 km3多,这就是国家赋予给他们的水权.

明晰水权是水权管理的第一步,要建立两套指标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宏观控制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微观定额体系.前者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企业各灌区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以黑河为例,分水方案规定,当上游莺落峡来水达到1.58 km3时向下游分水 0.95km3,这也就确定了上下游各自的取水权.像中游张掖地区就可以将所属的水权进行二次分配,明细到各部门、各单位,每个县、乡。村、组及农户 第二套体系用来规定社会的每一项产品或工作的具体用水量要求,如炼1t钢的定额是多少、种 0.067 hm2小麦的定额是多少等等有了这两套指标的约束,各个地区、各个行业、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自己的用水和节水指标,就可以层层落实节水责任 这样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步就能落实到水资源承载能力之内,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强制节水,采取4种措施

用水的指标、定额确定后,就可以实行指标、定额管理 用过了,超了指标、定额,就要遭受惩罚,这就是节水的强制性.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讲,河水断流,水资源枯竭,进而引起生态恶化、环境破坏,危及人类生存,这是大自然对人类无节制索取的惩罚,这种惩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带有必然性、强制性.人类要避免这一切,就要认识客观规律,建立自我约束机构,自律自身行为,当然也要用强制性办法.

强制节水的措施很多,常用的有4种:行政措施、工程措施、经济措施、科技措施.打个比方,某单位需要供水,安上管道,装上阀门,叫工程措施;达到指标,立即关阀,叫行政措施;达到指标,超用加价,节约指标,有价转让,叫经济措施;达到指标,通过电脑自动关阀,叫科技措施.去年黄河、黑河、塔里木河分水主要采用的是政府行为、行政措施,这在一定时期内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今后应该不断加大经济措施的力度,充分发挥水价对用水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水权可以有偿转让,超用、占用了他人的水权,就要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制定用水指标、定额管理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这是实施水权管理的第2步.水权交易市场建立起来了,买卖双方都会考虑节水,社会节水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后,水资源的使用就会自动流向高效率、高效益的地方 当然,这些还未成为水利发展的现实,也许还要经历漫长而艰苦的努力.有朝一日,在水资源配给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层层有指标、人人有定额,节水型社会才算真正确立了.这是水利发展的大趋势,大家应坚持不懈地朝这个方向努力.

这里要防止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搞节水就是要把经济压下来 黑河分水,中游要让出水量给下游,国家为此支持张掖地区发展节水经济。节水产业.要张掖减少用水量并不是要张掖停止发展,把“金张掖”变成“银张掖”、“铜张掖”,而是求得全流域共同繁荣、上下游双赢,实现张掖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的可持续发展.与其说因为节水,张掖要付出很大努力,不如说,张掖通过分水获得了跳跃式发展的难得的机遇.加强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水权管理的前提是水资源统一管理.通过强化水资源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了指标体系、各项制度,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管理作保证,这一切都是形同虚设水资源统一管理关系到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可持续利用,是贯彻水权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体制保证,是水利发展到今天提出的一道时代命题.这种统一管理应该包括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两个方面,当前主要是要确定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市水务体制两个问题.

上面讲的内容虽然只谈了节水·,但实际上对水污染防治也同样适用.

希望水利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的治水新路子,并持之以恒,脚踏实地地工作,为我国的水利事业作出新贡献.

第三篇:水权交易

目前各省、各市用水指标分配已接近尾声,我国即将启动水权交易,先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则可以进行二次分配,相互交易。近日举办的新加坡国际水资源周上,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党连文向南都记者透露了这一信息。

长期以来,中西部等严重缺水地区的水利条件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国家下大力度建设引调水工程,鼓励公众节约用水。今后,除了上述方法外,将有新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南都记者近日获悉,不久后,中国将一改此前由水利部门定量划分城市用水指标的格局,建立水权交易机制,用不完的水可以由各省自行买卖。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事实上,水权交易机制早已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之间,多余的水资源可以互相交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这种有助于环保、节水的市场机制是今后的改革方向。

党连文说,由国家分配的指标确定主要结合两项指标,一是评估当前用水量是否合理,二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用水量的预测。由水利部门组织谈判,几个省一起协商,最后确定。

“用水指标”则指的是江河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目前,一些地方通过雨水搜集、再生水等手段获得淡水,并不包括在内。

第四篇:节水灌溉技术模式论文

1红旗镇不同类型节水灌溉的工程技术模式

1.1新建井灌区节水增效灌溉工程技术模式

按照“以水定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在新建的井灌区发展节水增效灌溉。以开采有稳定可靠补给来源的浅层地下水为主,将井灌建设和节水灌溉结合起来,建设成节水型井灌区,做到既促进农业的发展,又防止地下水超采、环境恶化的结果。这种模式是:合理布井,采用先进的成井工艺提高机井质量,配套小型移动式喷滴灌机等节水灌溉设施。红旗镇按照这种模式可建成中心灌区26.7hm2,辐射区80hm2,项目区建成后灌水定额将会明显下降,年节水预计10万立方米,在全部农田实现全生育期灌溉的同时,地下水将得到有效控制,灌溉期间地下水位将基本保持不变,可有效提高农业抗灾能力。由于取消了田间输水土渠,还可节省渠道占用耕地面积。

1.2灌区田间工程节水改造模式

由于红旗镇原输水渠道防渗衬砌率低,田间工程不配套,灌水方法落后,是发展节水灌溉的重点区域,特别是田间工程部分,由于以群众投入为主,是当前节水灌溉最薄弱的环节。因此,这类灌区在对干、支渠等输水工程进行防渗的同时,对田间工程进行节水改造。改造的模式是:对斗、农渠进行防渗衬砌,平整土地,重新确定沟渠规格,采用小畦灌、沟灌、长畦短灌和波涌灌等先进的地面灌水技术,并通过开展非充分灌溉、水稻控制灌溉、降低土壤计划湿润层深度和采用覆盖保墒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实现渠灌区全方位节水。

1.3节水抗旱灌溉工程技术模式

由于七台河市处在十年九春旱的季节性缺水地区,这类地区在农作物播种季节经常性地发生干旱,而在其他生长季节或生育阶段降雨可满足需水要求,如不采取抗旱灌溉轻者减产,重者绝收。对这类地区,采取的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模式为:选用适宜当地的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如坐水种、软管灌溉、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等和植树种草培肥土壤、覆盖保墒、合理耕作、采取节水灌溉制度相结合。红旗镇可采用坐水种节水抗旱灌溉模式,利用行走式注水点播机,将开沟、注水、点种、施肥、覆土一次作业完成,主要用于玉米、大豆的抗旱点灌。

2推广对策

2.1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节水意识

发展节水灌溉必须要加强对节水灌溉技术的宣传普及,实现干部群众观念上的变革。由单纯的浇地向浇作物、科学节水转变,用科学技术手段武装农业。同时,做好节水灌溉的科技交流,让群众认识到农业节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用先进的取水、输水设施,先进的微灌、喷灌机械,先进的滴灌、渗灌、微灌方法,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2.2政策配套,提高灌溉用水管理水平

由于节水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灌溉用水的市场机制不键全,农用水价偏低,不利于节水灌溉工作的开展。在推行节水灌溉中,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也是目前最不为人们重视的环节,重建设、轻管理仍是长期以来没有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当前,灌区的农田灌溉水的水价仅为供水成本价的1/3~1/2。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水、种、肥农业生产投入三要素中,种子投入占27%,肥料占34%,而灌溉用水只占7%~9%。在一些引河灌区,水费支出仅占平均纯收入的2.1%。由于水价太低,导致农民不爱惜水,不舍得在购买节水灌溉设备上花钱;由于水价太低,灌溉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入不敷出,反而鼓励农民多用水;由于水价太低,水利工程难以维修更新,工程老化失修、带病运行,效益日趋下降。在节水灌溉管理中,加快水价改革是最重要的管理措施。1998年中央水利工程供水出库价或河道取水的渠首价平均1.3分/m3;地方水利工程的平均供水价格(批发价)为2.9分/m3;农业用水零售价5分/m3,适当提高水价,逐步达到成本水价,是水价改革的方向。目前不少灌区已开始适度提高灌溉用水的水价,但达到成本水价还很困难。为避免因水价上提,引起农业生产成本轮番上涨,应实行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如容量和计量两部制水价和累进制水价,对于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实行惩罚性水价。此外,在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灌溉服务体系的建设方面,也还远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根据不同的生产条件对不同类型,特别是小型水利工程因地制宜地实行股份制改造、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大中型灌区要积极推广用水户参与管理的经验,通过提高水价和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达到节水的良性循环。要加强灌区内部管理,精简机构,分流冗员,落实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3进一步强调因地制宜,克服推广中的盲目性

目前可供选择的节水灌溉技术有很多种,但都有一定的适宜范围,必须因地制宜,做好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和多方案比较,特别要考虑当地的实情,选择最适合本地区发展的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尽管在发展节水灌溉的过程中,主管部门一再强调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但是当前各地在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中,仍然出现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如:不按规律办事,行政干预较多,不根据需要和可能,不充分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沿国道成线、成片修建仅为供参观用的所谓样板工程或旅游农业;有的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本已有比较完整的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系统,又在上面重复修建喷灌工程,上级参观时开喷灌,实际生产时用管灌;有的井灌区已严重超采地下水,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本应通过修建节水工程减少地下水用量,改善和恢复生态平衡,但却继续扩大灌溉面积,地下水开采量不但不减少反而增加等。造成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节水灌溉工程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还挫伤了农民发展农业节水的积极性或带来负面的社会效应。

3结语

由于红旗镇地域广阔,各村经济条件不同,作物类型有别,气候差异较大。因此,发展节水灌溉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和农村社会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取各种适宜的节水灌溉技术和模式。发展节水灌溉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农业措施与水利措施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相结合,形成各种节水技术的组装、配套与集成。发展节水灌溉还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高水、土资源利用率和增产、增收为目标,通过发展节水技术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各种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促进农业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用显著的经济效益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发展节水灌溉。

参考文献

[1]吴景社,李英能,黄修桥,等.推广节水灌溉是中国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J].节水灌溉,2001(2):19-21.[2]彭世彰,丁加丽.国内外节水灌溉技术比较与认识[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4(4):49-51.[3]李远华.节水灌溉理论与技术[M].武汉: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1999.

第五篇:美国水权介绍

美国水权介绍

2007世界水日

1.0概述

与其他自然资源法律不同,美国的水资源法律以州法律为主,而不是体现为统一的联邦法律。所以说,人们不能依照某个单一的法律体系来确定如何获取、分配和利用水资源。尽管还有一些联邦水法律的概念存在,但绝大多数水法律已在各州为满足当地水需求分别建立和发展起来。水法

律虽然是在各州之内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各州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各州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气候上的相似(或差异)决定的。人们对美国水资源的认识会从多雨的东部地区到半干旱的西部地区发生改变。相应地,这些地区的水法律也会因气候特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水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除了存在上述地区性差异外,还会因对各种天然水体所采取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另外,从水文角度看,无论水是在哪里发现的,都属于同一个水文循环,但在法律上,针对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体)的法律就与针对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层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体)的法律不同。

在决定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基本概念中,针对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确立和保证“水权”是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还存在着获得这种水权的辅助手段,而这些辅助手段(或称辅助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或有关供水机构的服务加以实现。这些权利的概念将在下面做简要介绍。

近年来对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限制越来越多,这是为了保护河流和其他水源中的水资源。所以,为了全面了解水权的含义,必须理解环境保护和有关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2.0地表水权

有关地表水权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体系:

(1)优先专用权体系;

(2)滨岸使用权体系;

(3)综合了滨岸使用权体系和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混合水权体系。

这些学说体系在美国水法律中都有体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学说体系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交叉,一种学说体系可以自由地从另一种学说体系中借用概念。现在,人们可以在美国的各个地方找到这些水权学说的影子。

2.1滨岸使用权体系

滨岸使用权体系发源于英格兰和欧洲,为美国东部、东南部和中西部各州所采用。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体现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此外,在一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也将滨岸使用权体系中的某些要素作为其水权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位于太平洋沿岸等地,其气候特点兼有东部和西部的特点。

滨岸使用权体系最初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起来,但是到了今天,在大多数州这种习惯法的形式已经被正式法律条文所替代。实质上,某一种滨岸使用权是通过拥有了连接水体的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某一个流动的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相连,那么他就是河岸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一个湖泊或池塘相连,那么他就是湖岸土地所有者。滨岸使用权(或称滨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而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

2.1.1滨岸使用权及使用中的限制

滨岸使用权由许多要素构成,而滨岸使用权的运用也同样有许多限制因素。实际上,对滨岸使用权概念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其运用当中的限制因素的描述加以确定。

1、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为了能够运用滨岸使用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2、天然水流。

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从其他流域引入水道的水体不能算作天然水流,不适用滨岸使用权。

3、天然水道。

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天然水道内的水流。一般来讲,不能针对人工设施中的水体获得任何滨岸使用权。但如果人工水道已经被长期作为天然水道,则其中的水体可以适用滨岸使用权。

4、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

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如果滨岸土地不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即使它们与流域内滨岸土地相邻,也不能运用滨岸使用权。

5、滨岸使用权的终止。

滨岸使用权可以被终止。被赋予了滨岸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与指定水体相邻。当一大部分土地被划分出去后,任何不再与水体相邻的部分便失去滨岸使用权。

被终止的滨岸使用权能否被重新恢复取决于各州具体的规定。一般说,部分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西部各州规定,滨岸使用权一旦被终止则不能恢复。在这些州,滨岸使用权都是针对与水体相邻土地的最小部分。

大多数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州则与此相反。这些州规定,滨岸使用权可以恢复,而且只要与某一水道相邻的整个地区的土地为单一所有

者所有,就可以在该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

6、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

明确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有助于针对那些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失去权利的土地来保护滨岸使用权。权利的转让或保留将使签约双方共同遵守转让或保留书,但对第三方无效。而第三方必须表明由于这种转让或保留对自己造成损害来证明转让或保留书是不合理的。

7、滨岸水体的使用。

滨岸水体的使用必须是合理的。一般诸如生活用水、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采矿用水以及水力发电用水等都属合理使用范围。滨岸使用权一般不支持城市用水。城市用水包括开发一个大的供水系统以满足城市全部用水的需要。一座城市可以在属于它自己的滨岸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但不得将其扩展至不属于自己的地区(除非另有许可)。

8、水体的贮蓄。

一般来讲,滨岸所有者可以贮蓄滨岸水体,只要不妨害其他用户的合理使用。但实际上,滨岸的蓄水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9、滨岸使用权的丧失。

一般来讲,滨岸使用权不会因不用而丧失。然而,滨岸使用权能够用许多条件加以限制,包括优先权的丧失和某种用水的禁止。西部一些州将新的滨岸使用权限制在某个日期之后方可生效。滨岸使用权能够通过规定而丧失。在实行混合水权体系的州,包括权利没收在内的关于滨岸使用权的其他限制条件业已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2.1.2滨岸水体的其他利用

鉴于滨岸使用权与滨岸土地同水道的接近程度有关,某些权利便依附于这种实质上是非消费性的权利而产生。这些权利存在于水道本身,如河道中水流的保持、通航的权利、捕鱼的权利,修缮水道满足休闲和观赏需要的权利、修建码头的权利,等等。此外,还有一些与水质有关的权利,但这些方面事先已被联邦法律所规定,这些私人权利将受到公共水权的限制。

2.1.3滨岸所有者权利的相对性

一般地讲,滨岸土地所有者可以行使滨岸使用权,只要这种权利的使用并非不合理地影响其他滨岸所有者的权利,而在一些州则规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争议,一个滨岸所有者与另一个滨岸所有者就滨岸使用的合理性的比较由民事法规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2.1.4滨岸使用权许可体系

以下各州采用的是滨岸使用权许可体系的一些形式:阿肯萨斯、特拉华、佛罗里达、佐治亚、伊利诺斯、印第安那、伊阿华、肯塔基、马里兰、马萨诸赛、明尼苏达、新泽西、纽约、北卡罗莱那、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那,以及威斯康星。许可条件的内容和范围依各州而有所不同。

2.2优先专用权体系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优先专用权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该体系允许存贮水资源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资源的地方;还允许将水资源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转让。

另外,那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在保留了滨岸使用仅体系中部分要素的同时,也很鲜明地吸纳了优先专用权体系中的有用部分。

采用优先专用权体系的州认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着州内公民的利益。在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中规定,州政府可以批准一项大量用水的权利,这项权利称作“有用益权”。

2.2.1专用权的构成要素

专用权的构成要素依各州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下列要素是大多数州都有的。

1、目的。

某个水权专有者如需引水必须持有将其用于有益之事的目的。

2、引水。

在大多数州,水权专有者必须通过从水道内引水来有效控制水资源,而在某些州,这样做使得对河流内用水权的专有成为不能。引水是控制水的自然行为,可以通过水库、沟渠、泵站等的修建和利用加以实现。由于水权的优先取决于专用权生效的时间,因此,引水设施的修建就必须设法早日完成。

一些州已不再要求将引水作为专用权的一个构成要素,在这些州,对河流内用水权的专有是允许的。

3、有益的利用。

水资源的利用必须是有益的利用。对所有的州来说,生活用水、城市用水、农业及工业用水等都是有益的利用。还有其他一些用水也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大多数州,水资源的有益利用通过法律规定下来,而关于水资源有益利用的定义却并不要求是唯一的一种。重要的是专用水权只限于对水资源的有益利用,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无益用水的权利。

4、合理性。

在所有实行专用水权的州,合理性的有关概念也在水权获得的条件中作了相应规定。合理性的概念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水资源进行有益的利用以及用水和引水方法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浪费水资源或者使用超过合理需要的水资源,这些都不是有益的利用,超出了水权规定的范围。譬如,加州将用水合理性的概念纳入州法典中,规定任何人只能获得合理并有益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2.2.2优先权

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专用权授予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授予的水权专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授予的水权专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在缺水时期,那些拥有最高级别水权的用户被允许引用他们所需的全部水资源,而那些拥有最低级别水权的用户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减他们的引用水量。这就是所谓的“时间优先,权利优先”。

2.2.3相关溯及原则

由于用水权的各种构成要素并不是在同一时间都能实现,因而用水优先权的时间确定与水权专有者首次采取的行使专用权的实际行为的时间有关。譬如,某人打算在某一天实施专用水权行为,但建成所需引水工程尚需要一段时间,甚至在水资源能够获得有益利用以前还要花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直到将来的某个时期才可能完全实现对水资源所有有益的利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准备行使的所有专用水权将被赋予一个与水权专有者为行使专用水权而采取的实际行动的最初时间有关的优先权。

2.2.4早期专用权

早期专用权是由早期位于加州和西部各州的采矿工地上的习惯做法发展而来的。这些早期的专用权只需简单地通过从水源取水并进行有益利用便可获得,而且无须获得任何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批准;专用权的数量是已经或可能用于计划中有益用水的最大数额。行使专用权的意图有的是通过发布通知让大家了解,有的则通过实际的引水措施使各方面获知。

2.2.5现代专用权

早期专用权系统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集中表现在指定专用权的存在、优先性及范围等要素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行专用权体系的州采用了不同的许可制度。尽管这些制度依各州情况存在很多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点,其中包括填写一个专用水权的书面申请。这个书面申请除其他一些事项外,必须填写打算申请专用的水资源的数量、使用的目的以及计划用于什么地方。在大多数州,专用权的优先性取决于书面申请的归档时间。

在除科罗拉多州以外的所有州,专用水权的申请由一些指定的行政机构授理归档。在科罗拉多,这种行政机构的作用被专门的司法程序所替代。一旦书面申请被归档,申请人将获得通知。如果收到反对意见,将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以后,如果申请获得通过,行政机构将发布一个许可令,批准申请者享有专用水权。许可令包括控制水资源使用的条款和条件。专用水权总是被限定在以非浪费的方式对水资源进行有益利用的范围内。

在大多数州,除了规定水资源可以被专用、同时专用权的行使将不会对其他合法用户造成损害,行政主管机构还将确认这种专用权的使用没有超出公众利益所要求的范围。公众利益范围的确定依各州有所不同。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主要集中在处理有争议的申请及环境问题上。

2.2.6专用权及使用中的限制

专用权在许多方面较滨岸使用权更具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权利的转移或调整。

在需要将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时,专用权可以转移或调整以满足改变以后的情况。针对那些最初并没有打算从专用水体中受益的土地,专用权也可以转移或调整。同时,专用水体也可以调整,使得水资源的引用相比最初的安排适当改变。在这些情形下,确定专用权是否转移或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这种变化对其他水权专有者的影响。只要其他水权专有者不会因此受到损害,专用权的转移或调整就应当没有问题。要实现这些专用权的调整或转移,必须获得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在允许专用权转移或调整之前,还需要通知公众并召开听证会。

2、跨流域引水。

专用权允许原流域以外的用水。但在一些州,有关地方保护的法规对此类用水进行了限定。

3、水的贮蓄。

专用权允许贮蓄水资源,以保证适时地而不是在天然状态下利用水资源。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贮蓄水的权利对整个水权体系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4、外来水。

专用权允许对外来水的使用。外来水指通过人工努力而非天然形成进入水道的水。

5、再引取和再利用。

水权专有者在原本打算通过引水受益的地区拥有对水资源再引取和再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更加有效的引取和利用措施招展对现存的或已开发的水资源的利用。允许水权专有者对水可以再引取和再利用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是否对其他水权专有者造成损害。只要不造成损害,这种权利就可以获得批准。

6、水流。

与滨岸使用权不同,专用权仅针对水资源的利用而设立。因此,水权专有者无权持有那些与水道有关而与水资源利用无关之权利。在大多数采用专用权体系的州,这些权利从实质上讲是公众所有的,并且是作为公众利益考虑的一个方面。

7、获取。

经过滨岸和其他地区获取水源是行使专用权的基本要素。各州对此有不同的做法,包括制定购买或没收权利的法律条款。

2.2.7专用权的放弃和没收

在大多数州,专用权可以通过放弃而失去。放弃是基于证明无用和放弃意向而作出的决定。与此对比,仅凭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证明无用即可将专用权没收。

2.3混合水权体系

混合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专用权体系,而后吸收了滨岸使用权部分要素的类型,也包括最初建立了滨岸使用权体系,而后经过调整又与专用权体系相适应的类型。对于后一种类型,存在两种形式。一些州只对滨岸使用权加以限制,而另外一些州则通过立法或宪法条款的规定对未实施的滨岸使用权加以取缔。

在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地方,规定了专用权和滨岸使用权的相对优先性。在大多数州,滨岸使用权优先于专用权。在加州,未行使的滨岸使用权受到某些保护,一项已经行使或还未行使的滨岸使用权优先于专用权,除非专用权的行使先于有争议之滨岸土地取得专用资格的时间。

为了确保滨岸使用权的行使不会对较低级水权专有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所有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地方都有对用水合理性的规定。按照这样的规定,对滨岸使用权的要求同专用权一样,其用水必须是有益的。

2.4公共水权

除了将水资源用于消耗性用途外,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包括航运、渔业以及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地表水使用权。

近年来,除了传统的航运、渔业和商业目的外,公共水权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增加了游泳、水上娱乐、休闲、科学研究以及为满足生态和环境要求对河道内的水资源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大多数州,这些利用地表水资源的公共权利已经成为在评价水资源利用时考虑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关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满足环境和生态要求进行水资源的保护。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水道内的水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期会干枯,因此,对河流内水的利用便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州采用两种措施保护河流内的水资源。一种是将河流内的水资源划为专用,这种专用一般由某个州立机构负责实施。另一种措施是从指定区域内抽取足够的水量补充河流内的水资源。

河流内的水资源也可以通过以下一些联邦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1、《野生和游览的河流法》。

联邦《野生和游览河流法》规定,可以利用未来建成的开发设施抽取某些河流的水补充所需水资源。另外,该法规定了将河流中的剩余水量或河流水量的一部分引入联邦水系统的基本框架。根据该法,各州建立了自己的供野生和游览的河流系统,使该法得到了具体体现和完善。

2、《濒危物种法》。

联邦《濒危物种法》针对已经作为某种濒危或受害物种重要栖息地或可以为濒危或受害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提供保护的水道,规定了保护河道内水流的基本要求。

3、《清洁水法》。

《清洁水法》第404节规定了采取任何注水或蓄水措施之前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此规定用来限制引水设施的修建,有时会因此取消这些工程的修建。近年来此规定已经成为保护河流内水资源的一个有力工具。

4、与水质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州法律通过对水质的限制规定来控制水资源的利用。这些法律不仅控制水源的水质,还控制排入水源的水的质量。基于此,包括防止咸水入侵和水温调节在内的一系列水质保护措施可能会进一步限制水资源的使用量。

3.0地下水

按照有关地下水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在地表以下发现的水都被看作是地下水。在已知和确切的地下渠道中流动的水被认为是地表水,而不以这种方式存在于地下的水则是“渗透水”,并被称作地下水。确定存在于地下的水是服从地表水法还是地下水法并非一目了然。

在分析地下含水层时,为了全面了解相关水权,需要确定地下水流域的安全产量。地下水流域的安全产量是指在不降低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总量的前提下,经过一定时间所能抽取的地下水的数量。发全产量可以通过抽取量与回灌量的比较计算得出。为了保证地下水流域处在安全产量的范围内,回灌量必须等于或超过地下水抽取量。如果超出了安全产量的范围,地下水流域就被看作是处于超采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除了自身储水量的大量丧失外,还会造成地表沉降和严重的水质问题。

一般地讲,地下水是利用水泵从水井里抽取。用水泵抽水将在抽水区周围形成一个下降漏斗,这种下降漏斗的影响以及由于抽取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的降低是地下水法中涉及的重要内容。

3.1.1地下水权

针对地下水有不同的水权体系。一些州还不只设立了一种水权制度。

1、绝对所有权制度。

一些州仍在实行绝对所有权制度。这种制度是根据习惯法中规定的土地财产所有者拥有利用其所属土地表面以下全部地下水资源的绝对权利的概念而建立的。这种制度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尤为普遍。

2、相关水权制度。

在一些州,绝对所有权制度已被废止,而代之以相关水权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的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流域都有抽取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权利,他们的权利是等同和相互关联的。

3、专用权。

有些州承认一种完全的专用权制度。这种制度允许那些最先出现的汲水者抽取地下水,而无论其最终使用是在何地。

而在大多数州,这种完全的专用水权制度已经通过添加限制条件而作了调整。譬如在加州,虽然存在相关水权制度,但如果地下水储量超过用水户的需要,便可以引入专用权的概念和作法。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户与拥有专用权的用水户之间的矛盾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土地所有者的方式解决。

在一些地下水明显超采的地区则建立了相互权利制度。这种制度提倡根据历史用水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水量。

4、合理用水。

前面谈到有关地表水的合理用水原则对大多数州来说都作为地下水利用的一个限制条件。

3.1.2地下水的管理

地下水管理最普遍的方法是许可的授权。许可的授权是指是否可以拥有利用地下水的权利。

1、打井的许可。

有些州规定在打井之前就要获得许可,这种许可是针对从健康和安全的角度而不是从供水的角度保护水资源。

2、使用权的许可。

除了打井许可外,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对抽取地下水的权利使用的许可。

3、专门立法。

在有些地区,地下水流域是按照专门立法来进行管理的。各州立法机关针对各个流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计划,以此来控制地下水的抽取和利用。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中,管理地下水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利用以及将地表水存贮于地下水流域中。

4、由判决而得的流域。

在一些地区,地下水流域是按照那些针对地下水权的判决结果而制定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地下水权的判决是法庭针对所有要求从地下水中获益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作出的。而且,法庭常常通过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对判决后的地下水流域的水资源利用保持连续的管辖与监督权。

5、水质规定。

正如地表水一样,各种联邦法律法规对地下水流域的水的利用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但也有针对地下水的抽取进行规定的。

4.0水资源利用过程中联邦政府的介入

正象在前面提到的,联邦政府有关水资源利用的法律一般都是针对水质和环境保护。联邦法律大都不对水资源的分配进行规定。有些例外值得注意:

1、联邦保留的水权。

如上所述,专用权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基于联邦政府承认对其所属公共土地上的水体享有专用权、承认将公共土地所有权与水体所有权分开以及将用水的最高权力授予西部各州。作为例外的联邦保留水权是由法院规定,最初用于印第安保留区的开发,其后又用于其他联邦所属保留区的开发,如军事地区、国家公园、电厂及国家森林保护区等。

联邦保留水权在范围上受到相应的限制。只有在需要开辟一个公共区域作为专用时才可以设立联邦保留水权。而且,这种保留水权只针对为实现保留区主要目标所需的用水,而不考虑其他目的的用水。联邦保留水权自保留地批准之日起优先使用。

2、联邦优先权。

包括水法律在内,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但在有关水权的法律方面,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已经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联邦《垦殖法》方面的问题,二是《联邦电力法》方面的问题。在加州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协议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除非与国会有关某一个联邦开垦项目的决定发生矛盾,《垦殖法》不以联邦法律为先。而在伊阿华电力公司与联邦电力公司签署的协议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从实质上讲,《联邦电力法》优先于州水法,但该法第27节规定的对州权利进行保留的除外。《联邦电力法》第27节规定保留州对其输送的水资源的专有利益或所有权给予保护的权利。

5.0州际间水的分配

某些水道是跨州的,各州之间围绕这些州际水源的水资源分配是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个内容。州际水资源的分配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

(1)州际水资源分配协议。该协议由州与州之间签定,并经过国会批准;

(2)法庭裁决。有关州际水资源分配的诉讼提交联邦最法院进行裁决;

(3)国会针对州际水资源分配制定的专门法律。

6.0水权诉讼

水权诉讼尽管从内容上讲较为复杂,技术性较强,但与其他法律诉讼相比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讲,水权诉讼有三种类型:

(1)有争议的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

(2)某条河流内所有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

(3)针对负责水资源分配的行政机构提起的诉讼。

有争议的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有关用水户各方的具体和特殊的争议事实;针对行政机构的诉讼一般是关于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公正所提出的疑义;某条河流内所有用水户提起的诉讼包含了所有用水户对河流内某项水权的要求。

7.0水服务

以上所述及的水权概念还应包括保证基本水权实现的手段。对大多数个体用水户来说,他们通过辅助水权获得水资源。辅助权利可以看作是从拥有基本水权的机构或个人那里获得水资源的权利。这些辅助权利可被批准用于生活、城市、工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业及农业用水等方面。批准这些权利的机构一般既可以是政府机构,如市政府、灌区或水区,也可以是公共机构。控制这些权利转让的法律主要是那些控制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的法律,并不专门限于水法律。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各州在供水方面对这些机构的控制有一些习惯性规定。另外,诸如用水的有益性和合理性等与水权相关的基本概念也同样约束着辅助权力的行使。

美国加州用水模式规范管理水权交易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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