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府办发[2011]50号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1〕5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了缓解我区特别是青西地区(“青西地区”指朱家角、练塘、金泽三镇)的就业压力,引导和促进青西地区各镇劳动力跨出本镇到青东地区及外区县就业,我区在2008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意见》(青府办发〔2008〕71 号)。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完善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对象,是指具有本区青西地区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青西劳动力,通过自主择业、或由本区劳务公司派遣等方式到青东地区(含外区县)在二、三产业中实现非农就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创办经济实体组织者除外)。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享受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劳动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 2011 年1 月1 日及以后在青东地区或外区县实现就业的。
(二)申请人须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在申请期间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2倍。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60 元。
(二)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四、补贴申请
享受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符合享受补贴的劳动者在正常录用、缴费后的次月起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贴期间用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提出申请。
(三)补贴按自然季度发放,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
(四)逾期申请补贴,补发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申请补贴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3.《青浦区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申请表》;
4.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按季送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补贴资金,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各镇财政专户,镇配套相关资金后及时下拨至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机构下拨至个人账户。
五、资金来源
由区、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其中,练塘、金泽两镇由区财政承担80%、镇财政承担20%;朱家角镇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六、其他
(一)符合原《关于实施西劳外输非农就业补贴的意见》(青府办发〔2008〕71 号)文件的补贴对象,可按本补贴标准延续享受西劳外输就业补贴,补贴累加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二)西劳外输就业补贴对象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征地劳动力,同时符合沪就办〔2010〕10 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跨区就业补贴的,按先市后区原则补差享受。
(三)青西地区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社为其缴纳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后,可为其申请享受每月100 元的交通费补贴。
本区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就业补贴由劳务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第二篇:青府办发〔2009〕40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府办发〔2009〕40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2009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2009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青白江区2009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第三篇:50号文解读
一、政策解读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逐步健全完善举债融资机制,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时有发生。2016年财政部表态支持43号文精神,接连下发了国办函(2016)88号文、财预(2016)152号文等,要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妥善处理,因此我们认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文可以理解为对之前一系列约束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举债行为的再次重申,并对之前系列发文进行完善补充,属于“老规新发”。
(1)目的
50号文规范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约束地方政府及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杠杆。
(2)监管模式的改变
通知是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意味着“协同监管”的逐步实现,不仅对政府相关部门违规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对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3)进一步明确整改时限并加大追责力度和范围
要求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整改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并对政府逾期预期不改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知要求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测和防控机制,对于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跨部门惩戒,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提高了违规成本及政策执行效率。
(4)厘清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关系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不得将逾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政府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方式提供担保,政府不得以文件、唯一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上述要求旨在厘清投融资双方债务关系,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审慎评估举债人的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不得以政府隐形担保作为融资条件。
(5)推动政府提供公开依法依规融资担保、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
通知鼓励政府构建市场化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将隐性担保转化为显性担保。允许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合作投资,但严禁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本金、承诺这回资本方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损失等变现举债行为。
第四篇:西府办发[2006]28号.
西府办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西湖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
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桃花镇政府、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西湖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西湖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医疗卫生行风专项治理,现就西湖区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6年全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红包”、滥检查、乱收费等问题为重点,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1、开展知识讲座、征文活动、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加强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制教育,同时继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大医精诚-医德医风教育读本》,增强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遵纪守法意识。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间:6月前
2、树立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护人员先进典型,并开展向身边的典型学习活动,大力倡导抗击“非典”中表现出的敬业精神和“拒收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维护医学圣洁”的职业道德,培育“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10月前
3、参加全市“医德医风示范医院”创建活动,做到院务公开好、服务质量好、群众反映好、医药价格合理,营造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全年
4、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努力探索一条使廉政文化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的新路,积极创建一种新型的、富有医院特色的廉政文化,不断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全年
(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
5、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完善院长抓医院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的“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严格规范从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全年
6、积极推进医疗卫生行风监管,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服务承诺、民主评议行风、医德医风考核、群众投诉举报、激励和惩戒等制度;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诊疗规范,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科室直接挂钩的做法;进一步落实医务人员行为准则,规范医院的收费行为。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8月前
7、开展医院行风评议评价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对区属2家公立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费、院务公开、服务质量、群众反映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给以通报。同时深入开展“卫生行风大家评”活动,努力使之成为群众信任、社会参与、有公信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作风监督、评价平台。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全区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 完成时间:11月前
(三)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8、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行为。开展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治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促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的行为。对供药商违反公平交易等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及个人采取给“回扣”、“开单提成”等非法促销行为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严禁医务工作者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对违反者严肃查处。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物价局、区纠风办 完成时间:全年
9、开展“济困门诊、济困病房”及单病种治疗最高限价工作。今年要在全区非营利性医院开设济困门诊、济困病房,为低保户、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全区非营利性医院要开展单纯性阑尾炎、正常分娩等单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治疗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选择疾病发生频率较高、医疗费用较高、临床治疗效果较明显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积极开展单病种费用控制工作。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物价局、全区各医疗机构 完成时间:全年
10、治理乱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抗生素。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具体措施,对门诊常见病每张处方用药量、应检查项目和使用抗生素作限制性规定,不允许乱检查、滥用抗生素。同时要建立合理用药监督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评议机构和制度,定期对门诊处方和住院病案进行检查,一经查实为开“大处方”、违规用药和滥检查的,对责任人给以经济和行政处罚。各医疗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评议会议,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对连续三个月使用数量、金额排名第一,经评审为药品用量不符合正常比例和不合理检查的,必须采取干预措施,或实行单品种限量,或降低购进价格,让利百姓。区卫生局、区纠风办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责任部门:全区各医疗机构、区卫生局、区纠风办、完成时间:全年
11、治理各种医药乱收费。各医疗卫生单位不准在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定、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要将各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药品价格及有关诊疗程序规定等进行公示,有关部门要对收费情况和价格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部门:区物价局、区卫生局、区纠风办 完成时间:8月前
12、治理虚假医疗广告。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对医疗广告要严格审核把关,并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对发现明显不实广告或虚假广告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失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部门: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纠风办 完成时间:全年
(四)围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加强监督管理
13、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格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合同履行情况和向患者让利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价格违规等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部门:区卫生局、区纠风办 完成时间:全年
三、措施要求
(一)落实治理工作层级责任制。全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区卫生局对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责任,各卫生医疗机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分解责任抓落实。牵头单位要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组织和落实好所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使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日常检查与重要时期检查结合起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结合起来,明查与暗访结合起来,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年,区卫生局、区纠风办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红包”、“回扣”等突出问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区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情况、执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规定情况。在监督检查中要善于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健全信访接待制度,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
(三)加大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将查办案件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收受“红包”,以及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治理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曝光等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主题词: 纠风
医疗
实施方案
通知
抄报:区委书记、副书记,区人大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办公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印发
(共印八十份)
区委各部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第五篇:黔江府办发〔 2011〕19号
黔江府办发〔 2011〕1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的规定,对《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 〔2010〕3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下设黔江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安置办)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是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区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接收与安置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日内,到区民政局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区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七条 中央、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由市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其父母、配偶单位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由父母、配偶的接收单位按安置政策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八条 区政府指定接收安置单位的安置对象,由区安置办统一调配。
第九条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在校入伍的退役士兵,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自谋职业与适当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 就业 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安置范围。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入伍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
(二)上士(含)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四)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
(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其它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安置范围。
(一)无《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入伍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
(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
(三)上士(含)以上的复员士官。
(四)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
(五)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
(六)在待安置期间,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第十三条 纳入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按以下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退伍的)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全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上士转业士官和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区政府再按本区上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4倍给予 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四级军士长(含)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业。鼓励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区政府按本区上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7倍给予 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由政府安排就业的,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区属各事业单位、街道镇乡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
由区安置办牵头,商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年各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拟定退役士兵就业接收安置单位,报经黔江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应服从政府和就业接收安置单位的安置,必须在次年年底前到区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对既不服从安置,又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六条 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
第十七条 就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 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 就业接收安置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安置对象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就业接收安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工手续,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和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3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
第二十条 纳入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安置办按照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元按月发 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区级预算。
(一)退役义务兵、下士、中士复员士官和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从次年2月起,到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次年12月份。
(二)上士(含)以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7月份。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从次年2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
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12月份。
第三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申领程序:
(一)退役士兵向区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签订《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
(二)区民政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具领款通知书;
(三)退役士兵凭领款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退役义务兵,按本区上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1.2倍发放。
(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按本区上社会年平均工资发放的 1.2倍发放,在此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区上 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金。
(三)上士(含)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按本区上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2.5倍发放,在此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区上 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金。
(四)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按本区上社会年平均工资发放的2.5倍发放,在此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区上 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金。并 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在乡伤残军人定期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补助金 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补助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补助金1000元,女兵、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和因公伤残退伍士兵增发补助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即可在本区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执行。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扶持城乡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通知》(渝民发〔2010〕151号)执行。
第四章 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利用现有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建立退役士兵的求职个人档案,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中介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人力社保等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开展政策咨询、用人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应加大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及各短期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精神,有针对性地采取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定向培训
与非定向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增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帮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三十一条 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可免试并按有关规定进入二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自理,农村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一律按有关规定实行包干补助。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镇乡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 〔201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