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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148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9 21:39: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辖内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有效使用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安全防范能力,根据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O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和建设部、质检总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是指安装在农村信用社系统营业场所、金库和自助银行(ATM机)等监视区域,进行视频探测、视频监视、控制、图像显示、记录和回放的视频信息系统或网络。

第三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和报废,由联社保卫部和新业务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施建设及维护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招投标,纳入安全防护产品采购和安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范畴。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及要害部位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必须指定经过现场培训的专(兼)职人员管理,负责操作使用。

第六条 非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得因任何理由操作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更不得利用电视监控的录像机、电视机等观看与电视监控无关的录像和电视节目。

第七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期间不得搬动、振动设备。不得将带强磁性物体、水杯、衣物等可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物体置于设备上。

第八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施发生故障时,专(兼)职人员应及时向信用社主任、保卫部反映或报告,由县联社保卫部门及时与安装单位联系,尽快恢复正常。

第九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以保证其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 凡因专(兼)职管理人员操作不当或疏于管理而造成电视监控设施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管理人员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信用社主任、保卫部门应经常对电视监控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称职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及时调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远程联网中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联社确定专人管理、操作、维护及保养。(二)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应有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负责。若因监控工作特殊需要使用时,必须由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及负责。

(三)严格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做好电视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每天对控制操作台、机柜、主机、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和备用

电源(ups)进行检查和擦拭。

2.建立视频监控日志登记制度。值班人员每天要做好记录,包括针对系统的操作情况,值班交接时间、值班人员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发生报警的区域及时间、编号、原因和处置措施,以及需要移交处理的事项等,并及时向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报警原由。

(四)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控室、机房;严禁值班人员在监控室内从事娱乐活动,或做与岗位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不准操作监控系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入时,应经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在值班人员处登记后,在保卫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密码管理分为三级,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操作密码由值班人员自行设置,并注意保密。同时应根据情况,随时更换密码。

(一)值班(或专、兼职)人员掌握三级密码,可进行正常的开关机及录像操作(不能进行设置、录像资料提取、删除等操作)。

(二)管理员由联社保卫负责人或专职保卫人员担任,掌握二级密码,可进行正常开关机、设置、录像、及录像资料提取、回放等操作。

(三)系统管理员掌握一级密码,可进行系统所有操作。第十四条 管理员、操作员调离本岗位时,必须移交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所有资料、更换口令,同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运行: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每日必须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二)营业场所实行定时监控(根据营业时间确定);定时监控以外的时间,实行报警监控。若因工作需要,在定时监控时间以外进入营业场所,首先解除报警;离开时必须恢复报警。

第十六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的保管(一)监控录像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二)县联社监控中心每月负责所辖网点重点监控录像资料收集备份,专人管理。

(三)专(兼)职保卫管理人员无权删除电视监控录像资料。

(四)不得销毁有效期内录像资料,如有违反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资料的查阅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资料应建立保管、使用、查阅登记簿,便于事后备查。

(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资料除信用社主任、专(兼)职保卫人员、联社领导及保卫部人员、联社稽核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查阅。

(三)借阅监控资料应按借阅保密资料相应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安、司法等因公务需查看录像资料,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等部门签发协助查询通知书,经县联社领导签批后,派专人接待,供录像资料时,可提供复制件。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借阅、复制录像资料。

第十八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机柜、主机、使用说明书等应妥善保管,管理员在移交给操作员时应做好各项登记,完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立项报告、工程设计图纸、布线图纸、设备技术资料、上级部门的批复、合同、验收报告、设备使用说明、施工人员名单及各种相关资料等,收集整理后,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对到达报废年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确已无法使用或修复无价值以及技术上不能满足安全防范要求的设备,由信用社写出报废申请,县联社保卫部会同科技部门组织鉴定,经批准后可进行更新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 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整改:

(一)联社保卫部门负责人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辖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及工作情况,定时巡查或抽查录像资料,对视频安防监控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定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保卫部门反映视频安防监控运行状况。对电视监控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二)检查的重点:录像资料有无漏录的情况;录像资料

是否清晰;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认真登记监控日志;是否坚持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有无违规违章操作现象和异常情况等。金库录像资料每星期进行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条 凡不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制度规定和《xx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公司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全有效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系统防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核准后以紧急发包或紧急请购处理。

(五)配合公司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操作和使用。

(七)相关负责人员每周须对监控视频进行查核,应不少于4天的录像抽查,并记录查核表,表如附件1。

三、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

(一)现场监控:

1、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3、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由部

门主管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4、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5、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或是电工,专管员或是电工无法处理的,上报设备保全处,由设备保全处领导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6、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7、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或是电工,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8、定期清理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否固定牢固等。

9、专管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10、建议系统制程监控不做录像保存,防弊监控(如柴油口,仓库…)建议录像保存周期二个月。

(二)行政监控:

1、警卫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45天(个别单位视情况而定)。

2、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3、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4、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

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5、现场查核关于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6、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7、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8、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部门专管员或是电工,专管员或是电工无法处理的,上报公司设备保全处,由设备保全处领导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9、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四、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管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五、相关考核:

(一)利用监控电脑进行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玩游戏等。

(二)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

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第三篇: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公司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办公楼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等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司保卫处的职责:

(一)公司保卫处负责公司办公楼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采购与安装。

(二)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和安装由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其安防监控系统移交公司保卫处,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维护和检修。

(三)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交接及专管员的培训。

(四)根据供应商或安装单位提供的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操作使用手册。

(五)公司保卫处定期对公司所有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进行登记,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七)制定与完善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由公司保卫处统一安排。

(五)配合公司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各使用单位的专管员负责。

第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天(个别单位视情况而定)。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三)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四)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五)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六)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七)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八)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专管员无法处理的,上报公司保卫处,由公司保卫处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九)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十)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第八条周界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定期清理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否固定牢固等。

(二)检查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确保其运行正常。

(三)周界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设备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并做好周界安全巡检工作。

第九条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管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专管员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第四章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对盗窃、毁坏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扣除其绩效考核2-5分:

(二)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

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七)视频监控专管员没有按月检查视频设备并建立台账的。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公司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公司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办公楼、××××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等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周界报警系统是指安装在公司办公楼、×××××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等被保护区周界(或围墙)上的红外对射探测器、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包括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司保卫处的职责:

(一)公司保卫处负责公司办公楼、×××××以及公司下属各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采购与安装。

(二)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和安装由工程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其安防监控系统移交公司保卫处,纳入统一管理、使用、维护和检修。

(三)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交接及专管员的培训。

(四)根据供应商或安装单位提供的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操作使用手册。

(五)公司保卫处定期对公司所有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进行登记,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七)制定与完善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操作员密码,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由公司保卫处统一安排。

(五)配合公司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册的规定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各使用单位的专管员负责。

第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天(个别单位视情况而定)。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三)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四)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五)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

(六)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七)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八)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专管员无法处理的,上报公司保卫处,由公司保卫处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九)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十)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第八条

周界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定期清理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否固定牢固等。

(二)检查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确保其运行正常。

(三)周界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设备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并做好周界安全巡检工作。

第九条

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管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

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专管员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对盗窃、毁坏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扣除其绩效考核2-5分:

(一)利用监控电脑进行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玩游戏等。

(二)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七)视频监控专管员没有按月检查视频设备并建立台账的。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公司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园区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安保防控应变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2、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依照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制定操作使用手册,对监控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上岗。建立监控系统设备档案。

3、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和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使用,异常情况和故障的排除。做好每周技术维护、检修等工作,如:异常发热、异常噪音、图像消失或不能录像以及监控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其他异常情况,建立检修档案,为保卫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和现场状态。

第三章 监控管理

1、园区监控系统由保安队监控员负责监控,由物业经理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2、监控员负责做好园区监控范围内工作,并作好当班工作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上报;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

4、监控使用计算机要及时设置密码,严禁将密码告之无关人员;

5、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脱岗、随意调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严禁在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任一程序,改变系统预先设置参数;

7、保持监控室清洁,室内通风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8、不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热拔工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9、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故意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因工作需要临时遮挡时必须报告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工作完毕后立即拆除遮挡物具;

10、网络管理员定期清除摄像头的灰尘、蜘蛛,保持摄像头图像清晰;定期对主版、接插件和监控设备内部进行除尘;定期检查摄像头固定支架、吊架等固定件是否牢固。使用部门发现树叶、树枝遮挡摄像镜头及时联系物业部负责人并配合绿化工作人员清除;

11、发现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如摄像头、主机、线路等老化或经检修后仍不能恢复的以及夜间不能清晰录播影像和不能提供正常影像信息等由网络管理员报计划,由网络管理员、使用部门管理员三方共同确定,及时向公司申请更换;

第四章 图像管理

1、园区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保存时间为30天。

2、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3、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填写《查询(调取)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审批表》,对查询、调取时间、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经总经理批准后监控员方可给予办理。

五、奖励与考核

在视频监控值班、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由

公司根据人事制度和保安制度进行奖励。对监控值班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报公司视情节影响后果进行处理。附件:《查询(调取)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审批表》

2011-04-0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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