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问答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问答
2016/03/31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决定取消省级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国家外专局实施的本科及以上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同时自《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单>等七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实施以来,各地方外专局针对文教专家管理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了做好外国人来华就业和外国专家许可合一过渡时期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下发后聘专单位资格许可取消如何把握?
省级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国家外专局负责的本科及以上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省级外专局要会同省级审改部门抓紧研究本区域设立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必要性,需要设立的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临时规章依法设立。
2.文教类聘专单位应符合什么条件?
教科文卫领域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合法的行业资质认可,公立教育机构应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批复,民办学校应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外资和港澳台出资合资举办的机构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视为取得行业许可,文化新闻出版机构应持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聘专单位应遵循何种具体的系统操作方法? 目前具备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维持原有账户不变,可输入单位注册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忘记密码的单位可使用页面上提供的“忘记密码”功能,或与本单位的办证机关联系。
初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请输入URL地址:http://fewpa.safea.gov.cn/login.php,访问《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登记聘专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件即可聘请外国专家。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详细阅读系统使用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该协议内容方可注册用户。阅读内容完毕后,点击“我同意”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为自己选择一个适当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长度不应超过25个字符或汉字。如果其他用户已先期使用该用户名,系统将提示您重新输入。密码长度必须大等于8位,而且必须包含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以保证相对的使用安全。
第三步:提供完整的用户信息。表单中的所有事项完整提供后方可提交。必填项已使用红色小双星标注。注意:单位注册信息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必须是可用的。系统将适时把审批信息发送到该邮件地址。找回密码时也需要该电子邮件地址。建议使用单位专用邮箱地址,而不是操作人员个人邮箱地址,以免因个人工作变动给单位办证工作造成影响。
第四步:系统提示注册成功,单位务必仔细阅读提醒信息。使用刚输入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下载《聘请单位登记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通过系统提供的界面上传。同时需要上传的还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单位登记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免予上传);法人证书扫描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行业许可证书扫描件。
聘请单位在注册结束后请务必仔细阅读提醒信息。注册信息后用户账号和密码已立即可用并可登录系统,请单位务必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书写下来保管好。第一次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时,用人单位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行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签字盖章的《聘请单位登记申请表》供办证部门核验。
4.已获国家外专局和省级外专局代理类机构资格的单位业务如何开展?
已获国家局和省级外专局代理类机构资格的单位可以继续聘请外国专家。各省外专局可以协调公安、外事部门支持部分有渠道优势、有经营实力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从事代理类业务,经与公安部门协商一致可由代理类机构试点外国专家兼职的业务模式。
5.如何加强对聘专单位的后续管理服务机制? 国家局和各省区市外专局逐步建立聘专单位社会信用体系,涉及“三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外国专家来华许可的单位,按照《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置后实行记录、查询、公示,与奖惩机制将实现联动。
建立随机抽查事后监管机制。国家外国专家局从外国专家证件办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外国专家来华许可做为检查对象,省级外专局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牵头,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当地公安、外办、行业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办理人员,发现并核实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入境出境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加强抽查结果应用。
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多元投诉渠道。建立全国和区域范围的举报投诉平台,畅通多层级投诉渠道,设置投诉信箱、举报热线电话,完善信访接待处置机制。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专局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完善聘专单位分类管理机制。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聘专单位分类管理,协调公安、教育、外事等部门,科学分类,细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聘专单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建立完善外国文教专家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外国文教专家在华黑名单制度,记录与评估专家失信行为并在办证系统中公示,提高监管效能。
6.办理文教专家来华许可申请材料中的“最高学位证明”要求使馆认证,目前部分使馆还无法及时认证或认证时间过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单>等七项工作规范的通知》,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申请材料要求“最高学位证明一定要提供,非中文证明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两证合一过渡阶段以下三情况视为同等效力: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为真实有效的;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经由所在国公证机构认定为真实有效的;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经由中国教育部有关部门认证真实有效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丢失的应持申请人最高学位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校签注的成绩单复印件进行认证或公证。取得最高学历学位的学校需列入中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院校名录。
7.高层次外国文教专家是否可以简化办理手续?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各地对高层次外国文教专家可以简化程序,减少需要提供的手续,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位的外国专家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明的,可以由聘用单位出具推荐函,与学历学位认证和公证具有同等效力。
8.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包括哪些?
除国家外专局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颁发的TEFL in China证书,在两证合一过渡阶段,符合以下标准的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我局予以认可:经由国外社会培训机构和教育机构培训测试获得国际语言证书的,培训课时需达到120小时以上,授课内容需涵盖课堂管理、课程计划、语法、词汇学、音系学等语言教师必要技能培训,申请者应同时提供该培训课程的网站相关界面供查询;对于取得国外高校相关国际语言资格证书的,该高校需列入中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国外院校名录。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2016年3月31日
第二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总结
克拉玛依市第三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
Karamay No.3 Middle School & Foreign Language Experimental School
2007年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总结
二OO七年十二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政外发[2007]18号文件“关于进行2007我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克拉玛依市第三中学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自检自查,并对一年来的外事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2007年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办、市外办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教育局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克拉玛依市第三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法规,认真执行市局外事管理规定,积极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引进工作,不断完善聘请的各项手续和程序,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注重加强了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和调动外国文教专家的作用和工作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2006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是2007年上半年经由上级外事部门审核,考察然后批复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外办和市外办的关怀指导下,学校为打开外事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外语教学事业的新发展,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改进的措施。
1、完善了外事管理制度,明确了外事机构职能。
2006年,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学校建立了外事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学校外事工作制度、工作职能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充实了有关外语教学和师资培训的实际内容,使外事工作有据可依,有备无患,且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2、注重加强了外事管理工作。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和程序性非常强,因此学校在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聘请,依规管理,按法律程序办事的原则。
在市外办的支持和帮助下,学校建立了国家、自治区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资料库,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外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了工作责任心,提高了业务水平,使外事管理力度得到了加强。
特别是依法签订相关聘用和工资待遇的合同,以及外教工作生活期间的细节问题都做到事先约定,并签订协议,切实将聘请工作做到严密细致,不漏掉任何法定程序,有效避免了与外教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发生纠纷,使双方都能积极相互配合,安心工作。
通过申请聘请资格,学校进一步熟悉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培训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也为以后的外事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充分发挥外教的专业作用和调动外教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外语教学工作的需要,2007年上半年学校聘用了美国籍外教Ender Feramen Erkan,其聘用期至2007年8月,2007年下半年聘用两名菲律宾籍外教Cons Tancoib Pulinney,Verna Ruth Pulinney其聘用期是从2007年九月至2008年七月。
1、确定助教、联系人
外教每周教学任务为20课时,主要承担了在校学生的英语口语教学和课外英语活动,英语教科研指导和英语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工作上学校给每名外教配备了助教,指定了工作生活联系人,在上岗前对他们了进行培训,除专业培训外,主要是国家有关外事政策方面的学习和了解。这些助教和联系人在工作中主要负责协调外教的教研教学计划、内容、外教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外教参与学校、教研所的教学教研活动等。同时,对外教的教学教研情况定时向外事办汇报,并及时向外教传达外事办的有关意见。
2、参加英语组教研、备课活动
学校规定为及时沟通和交流教学情况,外籍教师必须参加学校英语教师的教研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制定教学措施,提高学生英语口语课的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英语教学中的特殊作用。
3、听评课活动
为进一步发挥外教在学生英语口语培训方面的积极作用,学校规定每名英语教师必须进入外教课堂,协助外籍教师组织教学,及时掌握教学实际情况,同时监督评议外教的课堂教学,在每周教研组活动和备课组活动中进行认真分析,共同制定教学改进措施。
4、加强教学科研
为充分挖掘外籍教师的积极作用,学校组织了英语教师成立专门课题研究小组,设项研究英语口语教学,充分吸纳和消化外籍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以此来促进学校全体英语教师的专业发展,积累宝贵经验。
5、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学校一贯重视对外教的服务工作,努力做到“热情、细致、周到”。在外教聘请到位后,按照市外办的要求,生活上集中住宿统一管理。按照合同规定为他们提供住宿和生活条件,并严格遵守市外教楼管理规定,在生活上助教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他们可以尽快适应当地生活、了解我市。同时我们还积极关心外教的生活,每逢节日,特别是生日、西方节日,我们都要组织邀请他们参加庆祝活动,加强双方的感情交流,充分调动外教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了外教的工作实效。
三、今后工作设想。
1、为了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同时,根据外事工作本身的特点、要求和不断变化的形式,学校还需要加强外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并进一步完善制定符合学校教育特点的各项工作职责和制度,全方位保证外事工作的正常开展。
2、要注重加强合同管理。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学校必须进一步做好外教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外教能安心、愉快、安全、顺利地在学校工作和生活,避免今后工作、生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使双方能积极配合,工作顺利进行。尤其是要在国家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合同之外,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专门拟定合同附件,包括标准合同所没有的但是又很重要的一些具体实际的问题,如外教的工资待遇、生活住宿条件、假期和就医等重要内容。
3、想方设法开辟更多渠道来聘请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业外籍教师任教,更加合理地安排外教的教学工作,充分发挥聘请外教应有的作用,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中,学校外教聘请与管理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这是在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有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的,今后学校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外事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外教聘请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为学校外语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全市的外事专家聘请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克拉玛依市第三中学外国语实验学校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三篇: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合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一、聘请籍,(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元,其中%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聘方:受聘方:附件: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_。(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 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试用期和信誉保证金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或专业水平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受聘方属自荐或他人介绍而应聘的,应在来华前交纳一定数额(600-900美元.聘方也可自行确定)的信誉保证金以证明自己确有诚意应聘,聘方收到钱款后办理受聘方来华手续。聘期结束后聘方将如数退还本人。聘方提供受聘方来华国际机票的,可由受聘方自购机票{以旅费作信誉保证金),合同期满前予以报销。
六、其他
_________。(当事人双方认为标准聘用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
七、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本附件与标准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方(签字):_________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四篇: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
国务院颁1980-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帮助我国工作,是向外国学习,开展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第二条 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任务是:有计划地聘请外国专家,积极主动地团结他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加速培养建设人才,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三条 外国专家是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应当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条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中央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强聘请工作的计划性。
第五条 凡申请新聘或增聘外国专家的单位,可根据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的通知,提出聘请计划,按各自的隶属关系,经由中央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送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汇总、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
延聘外国专家,期限不超过原聘期的,由聘请单位报中央或地方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抄外国专家局备案;期限超过原聘期的,聘请单位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外国专家局批准。
第六条 聘请外国专家除了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和政府间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学术团体介绍、校际联系、友好城市交流、个人推荐等渠道聘请。必要时,由外国专家局组织人员出国招聘。
第七条聘请单位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聘请计划,物色对象,了解情况。对外国专家的挑选既要着重业务水平,也要注意政治情况,条件符合者,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外国专家局。聘请单位应当与应聘者在来华前通过书信方式草签合同,并由外国专家局负责通知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聘请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商量,制订好外国专家的工作计划,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在为我国培养人才,帮助开设新学科新专业,建立实验室和提高业务质量上。
第九条 组织好专业对口人员学习外国专家的专长。要对外国专家和学员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同外国专家一道制订好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学习效果。尤其要选择有才干的优秀人员由外国专家重点培养,做到“专家走,学到手”。
第十条 允许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借阅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内部书刊和使用影印工具书;允许他们订阅《参考消息》和当地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地方报纸,但不准复制,不准携带出境。
第十一条 根据我们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要求,在业务上给外国专家一定的主动权。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可自行选用教材、设备,试验先进的教学法;在宣传出版部门工作的外国专家可以撰写文章,主编刊物专栏等。
第十二条 对外国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凡合理的,应当采纳,能办到的,及时办理;不合理办不到的,应当及时向其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主管业务部门或聘请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好外国专家之间、中外专业对口人员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提倡中外专家在学术上互相探讨。对造诣较深的外国专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他们从事讲学活动,也可邀请他们参加同其专业对口的学术讨论会。他们的学术论文可以在我国有关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绩的外国专家,应当同中国职工一样地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的可以评为先进工作者,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有的经征得本人同意,还可以在报刊电视上介绍;有的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可以授予名誉职称。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报请主管部门,省市负责人或国家领导人接见并发给感谢状。
第十五条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对不遵守合同规定的外国专家,要认真地分析原因,多做工作。有的要讲明情况,消除误解;有的应当进行批评帮助,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凡中断合同,提出辞聘或解聘者,聘请单位应当按各自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和外国专家局批准。
第四章 团结友好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同外国专家交朋友的工作,经常解外国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倡和增大与外国专家共事的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外国专家的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和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凡让我国群众知道的事情,原则上也可以让他们知道。个别外国专家要求深入了解某些问题,聘请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介绍。
凡允许外国专家参加的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各种活动,都可邀请他们参加。
对外国专家介绍情况或邀请他们参加我方组织的各种活动,都应当贯彻自愿原则,不强加于人。第十八条 在与外国专家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的机密,不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在国际、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对个别人的污蔑或挑衅言论,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与纠缠。
第五章 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聘请单位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国专家讲明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外国专家在华公开举行政治性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团结的,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凡政治意义不大又对我无害的,可以允许他们自行举办;凡不利于我国对外方针政策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劝阻。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国专家与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不必干预。对他们内部的政治纷争,不要介入。外国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与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外国专家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要求在工作单位或住地举办电影招待会、报告会或在住地自办对社会开放的图书室,一般应予婉言拒绝。他们向我们提供外语教学影片,经单位领导审查后,如认为对我方外语教学有帮助的,可组织放映。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人员前往使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娱乐等活动,被邀请人员应当请示主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应邀。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自愿组织起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可根据他们的要求。经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外国专家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要求参加本单位职工、师生的集体生产劳动等,可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与中国人自愿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按“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审批。
对在校学生与外国专家结婚问题,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章 生活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聘请和接待单位应当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对到职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办好居住、户口手续,并主动将有关的规章制度向他们作详细的介绍。
第二十七条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可以休假外,在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也可以休假,假期为:圣延节二天,古尔邦节三天,泼水节一天。外国专家要求过本国国庆,可给假一天。其他外国节日均不给假。上述休假规定,聘请单位应当主动通知外国专家。
第二十八条 聘请和接待单位要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和参观、郊游等。
第二十九条 聘请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单位为外国专家安排住处。本单位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到宾馆、饭店居住,并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条 聘请和接待单位应当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为外国专家解决好请保姆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章 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外国专家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专家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一般由聘请或接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是国务院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定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汇总、审核、上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平衡外国专家的工资待遇;外国专家的政治活动、生活接待方面必须由外国专家局统一处理的事项;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外国专家的政治、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委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所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对外国专家的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对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批调整外国专家的工资和办理外国专家的延聘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管理本地区的外国专家工作。督促检查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公安、商业、财贸、卫生、旅游、邮电、海关等)互相配合,解决外国专家政治上,生活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审批外国专家旅行计划并进行组织联系。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局(教育局)负责审查所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负责对外国专家的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审批调整外国专家的工资和办理外国专家的延聘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聘请单位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外国专家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处理各种问题。根据外国专家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聘请单位可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要挑选政治思想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最好能懂外文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接触外国专家的人员的守则:
一、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二、严格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三、严守国家机密。
四、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五、对外国专家要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作风正派。
六、不得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营私牟利。接受外国专家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不许酗酒。
第三十九条 聘请单位每年应当对外国专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聘请期满回国时,聘请单位应当将其在华的主要表现情况及时以书面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外国专家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聘请单位和接待单位可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细则。
过去的有关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各项规定,凡与本条例相低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1]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工作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工作须知
一、外国文教专家的范围及条件
1、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系指应聘在我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科技机构、文化艺术、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2、外国专家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需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属语言类专家应受过专门的语言教学训练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非语言类专家应具有三个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二、聘请外国专家的原则
1、聘请外国专家要有利于我区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有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缺门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
理、工、农、医专业类的外国专家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
语言专业类(含外语培训班)的外国专家,除语言实践课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师资培训和编写教材。
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家关系等学科的外国专家,应主要为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应安排教师就外国专家讲授内容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做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此类专业的外国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学科的外国专家,应安排我区教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3、实施高中教育和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相应程度的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定聘请外国专家。高中教育主要用于外语师资培训;职业教育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学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4、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响应程度的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请外国专家,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确需聘请外国专家操作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5、经正式批准的中的你国外合作办学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具有三年以上办学经验,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者,可按照上述规定聘请外国专家。
6、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科研及其他部门聘请的外国专家主要用于提高我区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培养业务骨干。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条件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按类别分为:(1)公立学校(2)社会力量办学机构(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外国独资办学)(4)其他教育机构(5)新闻出版部门(6)文化艺术部门(7)医疗卫生部门(8)体育部门(9)科研部门(10)其他部门。
1、聘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位主要领导人分管外国专家工作;有外国专家管理的专门机构,能够协调本单位聘请工作;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上岗须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为外国专家配备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2、有聘请外国专家的合法渠道,了解聘请渠道背景及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3、具备国家规定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
4、聘请目标明确。外国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5、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健全。有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和安全规章制度;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
6、聘请外国专家的经费有保证。
四、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申请程序
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应首先取得聘请资格。
1、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时应将以下申请材料逐级书面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所在地外事、公安部门。(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人可申请表》(2)聘请单位概况(3)有关办学许可证或批准聘请单位成立的文件;办学场地或办学场所证明(4)外国专家工作制度,教学、生活和安全管理办法(5)国外聘请渠道的背景材料等。
2、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资格任课申请材料,非教育机构的申请材料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3、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厅或自治区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厅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单位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并书面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4、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正式签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五、聘请为国专家的审批
已具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事项,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来华手续。非教育机构聘请事项,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教外办【1991】462号文件就规定,由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听以后,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来华手续。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手续时,聘请单位须提出外国专家本人的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2)学位证书(3)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4)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6)健康证明(7)护照复印件(8)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标准合同。
六、相关部门的职责
1、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或自治区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厅的共同职责联合对申请外国专家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初审工作,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共同对已具有聘请资格的单位进行年检注册工作,研究确定对聘请单位的免检、注册、表彰及处罚等事宜,并上报国家专家局。
2、外事办公室的职责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是我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解决外国专家政治上、生活上的一些重要问题;审批外国专家旅行计划并进行组织联系;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被授权单位签证事项通知表》及《关于邀请来华事项的批件》;颁发非教育机构的《外国专家证》;汇总教育厅及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信息统计系统》软盘数据及年检报告;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全区年检注册工作总结报告。
盟市外事办公室做好所属地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3、教育部门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来华事项及办理外国专家延聘手续;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外国专家证》;
汇总报送《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半(全)年统计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信息统计系统》软盘数据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对聘请效益及成果进行评估、鉴定。
盟市教育部门做好所属地区外国专家的相应工作。
4、其他行管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非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工作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参照教育部门相关职责。
5、公安部门的职责 主要职责是:办理《外国人居住证》及延期事宜;办理外国专家的签证事宜;处理涉外案(事)件;办理外国专家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证件。
6、聘请单位的职责 聘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下的所属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管理工作;负责聘请及延聘外国专家的申报工作;与外国专家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标准合同;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胜过接待、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参加外国专家的年检注册工作;负责表彰外国专家的申报工作。
七、相关证件的发放
1、《外国专家确认件》 《外国专家确认件》是外国专家在申办职业(Z)签证时应出具的外国专家身份证明文件,表示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该人以专家身份来华。此件在班里外国专家来华手续由聘请单位持相关手续到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
2、《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手续的证件。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抵华30日内,到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受理非教育机构)办理《外国专家证》。
办理《外国专家证》须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工作(Z)签证;(2)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标准合同;(3)政府间协议副本或校际交流协议副本(属这两类协议的须有);(4)合同或派遣文书(国际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有)。
3、《外国人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由公安部门签发。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抵华30内,持(1)有效工作(Z)签证(2)《外国专家证》(3)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认证证明》,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八、表彰
聘请单位可根据内蒙古外事办公室《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暂行办法》(内外发文【1996】73号),推荐在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参加“骏马奖”的评选活动。经遴选的获奖按一定程序审核后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友谊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