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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0-2965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04:34: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学生、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第三条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学籍管理、招生和双免工作。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领导是学籍系统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监督、审核、管理学籍系统帐号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常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籍管理部门和人员备案制度的通知》,学籍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转 入

第一节

转入条件

第五条

学生因户籍变动、家庭地址迁移等正常原因,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段学校提出转入申请。

第六条

区属各公办中小学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本章执行。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按照积分及相关政策要求的转学插班计划,严格受理学生在学校所属地段的转学申请。

第二节

转学申请受理时间

第八条

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办理。学校须安排专人和服务窗口受理家长的转学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插班均不能更改就读年级或变相留级。

第三节

转入申请材料

第九条

监护人提交转学申请时,根据学生户籍类型向申请学校提交材料原件。学校严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1、深圳户籍的学生

(1)户籍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身份证和全家户口簿,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3)《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附件1);

2、台湾籍的学生

(1)父母及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户籍誊本原件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3)区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4)《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3、华侨子女:

(1)父母及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父母双方及子女的个人身份证件(护照);子女出生证;

(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4)《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4、非深户籍的学生

(1)户籍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和全家户口簿,父母双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父母一方为深户的可免提供另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

(2)计生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和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

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

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

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4)监护人在深就业或社保证明材料:

①父母一方为非深户籍的,可提供本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提供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监护人必须是法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

②父母一方为外籍的,可提供驻深单位工作证明;

③父母一方为深户或港澳台籍的,免提供在深工作证明材料。(5)《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5、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属于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节

转入程序

第十条

中小学生转学须先经书面审批程序,再通过学籍系统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书面审批及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流程:

1、学生监护人联系拟转入学校,了解相关转学插班政策。

2、学生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转出学校核对信息后提出审核意见。

3、学生监护人持《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到转出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学籍主管部门需核实《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学生信息(如学生姓名、学号、年级、身份证号等),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

4、在学生监护人愿意遵守转学插班政策条件下,可以持《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并根据学生户籍类型提交相关材料(参见第九条)。

5、转入学校在两周内按照本章第十三条进行初审,如同意学生转入,转入学校在《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并登记在《福田区转入审核统计表》(附件2)上,由转入学校上报教育科进行审核。如因学位紧张不能接收,学校须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6、区教育局教育科根据学校填报的《福田区转入审核统计表》具体情况进行核办,并在《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7、经区教育局教育科教育科审核同意转入的,转入学校通知学生监护人录取结果,并将《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交监护人,由监护人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对教育科未审核同意的,转入学校须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8、学生监护人需将一份《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上对该学生做转出处理,监护人在转出学校领取《转学证》和《学生学籍表》。同时附上另一份《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交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上上传转学资料进行全国和深圳市转入处理。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福田区转入审核统计表》在学籍系统上进行审核。

9、转入学校通知学生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校报到。

10、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图

第五节

学校办理转入办法及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受理转学插班须按照登记、材料审核、积分排名、教育科复核、录取五个工作步骤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学校须在放假前两周做好转学插班准备工作,同时需公告本学期各年级学位空额情况,转学插班办法、具体时间安排以及联系方式。安排学校服务窗口做好咨询工作。如学校本学期没有学位空额,不接收转学插班学生也需公告。

2、放假前两周为转入申请登记时间。学校须登记符合条件的转入申请,并审核转学材料。

3、开学第一周,学校按照第十四条积分标准对登记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积分排名。学校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从高到底进行录取并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4、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审核本学期拟转入名单。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转学插班积分政策确定录取名单及最低录取分数。对未录取的学生家长,学校需及时告知,以便家长及时申请其他学校。

5、经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学校填写《福田区转入统计审核表》上报教育科审批,学校根据教育科的审批意见通知所有申请转入家长结果,并在学籍系统上做转入处理。(《福田区地方学籍与全国学籍系统转学暂行办法》见附页)

6、开学一周内,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可继续受理转学插班申请,但学校须优先录取在学校公示的最低录取优先级之上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监护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情况,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进行积分排名,并按照积分从高到底录取。学校积分转学规则如下:

注:学生监护人享受国家、地方优待政策,其子女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须按招生标准认真审核监护人材料,如实计算积分,不得私自或在无相关凭证条件下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受理转学申请时应及时到职能部门送审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学校须保留复印件备查。教育科将在复核时要求部分学校递交材料抽查。

第六节

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对于招生时由于积分不足,被原申请学校分流至区属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原申请学校不予受理其转入申请。但学生监护人如果住房性质或者学生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积分提升。原申请学校可以受理转学申请,但也须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未能安排转学的深圳户籍或福田区内购房*或华侨子女或台湾户籍插班生,由学校开具《学位已满证明》,教育科综合全区各学校学位情况进行协调。非深圳户籍的学生如因积分偏低,没有被申请学校录取,须自行联系其他学校商量转学插班事宜。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处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学籍的学生就读,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挂读”或“试读”。

第二十一条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假期转学的,学校应指引家长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转入申请。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组织任何形式的插班入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中学校应根据深圳市中考中招政策的变化,对转入学生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发生转入学生不符合深圳市中考中招政策的情况。

第三章 转 出

第一节 转出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动、家庭地址迁移等正常原因,可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不正当优质生源争夺,当学业优秀学生没有正当合理的转学理由(如监护人房产地址变更)而要求转入区内其他学校就读时,原学校可以拒绝该学生转出本校申请。如区内其他学校强制接收该生试读或挂读,转出学校应当向区教育局投诉接收学校的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招生时因积分不足而被分流至区内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监护人住房性质或学生户籍性质没有发生改变的条件下申请回流至原申请学校,如不能提供其住房材料属于原申请学校地段,现就读学校可以拒绝其转出。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两条外,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监护人的转出申请。

第二节

监护人办理转出手续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1、监护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

2、转出学校须核实《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所填信息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

3、监护人持《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到转出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4、转入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以《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盖章确认为准),转出学校才能在学籍系统上做转出处理,并将《转学证》和《学生学籍表》密封交监护人。

第三节 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进入本校就读并取得学籍,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转出。

第三十条

转出学校不得在没有转入学校及其学籍管理部门同意转入情况下,私自转出学生学籍。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学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学后未到校注册的暂住户籍学生,学校应尽一切可能与家长或接收学校联系,督促其办理转出手续,从未到校之日起1个月后,若确实无法联系,由班主任书面说明,校领导审批盖学校公章,做异动处理。以后若该生在未毕业前要求返校就读,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教育科做异动撤消处理。深圳户籍学生未到校上课也未转到其它学校就读,学校应与家长联系,督促其返校就读,必要时可与当地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做家长工作,动员其返校读书,若仍然无效,学校应写出书面材料,报教育科备案(学籍保留一学期,超期做异动处理)。深圳户籍学生在未办理任何转学手续情况下,已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须应尽一切可能补齐转学材料,必要时与接收学校联系,请其协助将已盖公章的转学联系函或转学证送学校。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中专、技校或职业高中就读。如学生家长到教育局提出要求,申请转入上述各类学校,由教育科研究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暂住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各初中学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发放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证书,不得以发放义务教育证书为条件,动员在校学生放弃中考。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一节 休学申请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1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2、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3、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节

休学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休学:

1、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填写《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

2、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因伤、病办理休学,监护人需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学生病历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交费发票)和休学建议书;到国外、境外就读需办理休学手续的,需要出具出国护照、签证及国外学校接收函等有关证明。

3、监护人、教导主任及校长在《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校或监护人送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4、学校和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系统上办理休学。

5、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三节

休学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转学。出国、出境休学的,保留学籍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节

复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复学时学校须提供《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医院的疾病康复证明或其他权威证明申请复学。

第五节

复学流程

第三十九条 休学期满后,按照以下程序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监护人向学校提交医院的疾病康复证明或其他权威证明。

2、学校将《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及其他材料送教育局审核。

3、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系统上办理复学。

第六节

复学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但不得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第四十一条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由监护人根据上述休学流程办理续休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报区教育局异动其学籍。学生死亡的,凭死亡证明资料注销学籍。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其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五章升级、跳级

第一节

升 级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和公办普通高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学校在学籍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二节

跳 级

第四十五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高一年级学业程度,可以跳一级,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三节

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一节

毕业生毕业、结业、肄业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二节

学校办理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流程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学生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验印工作:

1、根据毕业证制作要求,补充采集初三年级毕业生照片。

2、学校在学籍系统 “九年义教证采集”中对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将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后对毕业生做“毕业”(“结业”“肄业”)审核。

3、学校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附件4),盖章审核后,一式两份报教育科。

4、《名册》经教育科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5、教育科在学籍系统上进行毕业确认。

6、软件公司根据系统验核名单制作、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述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

7、学校打印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名册。

第二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1】【2】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

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

第四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篇: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第五条 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⒈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样式见附件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样式见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在城市,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 民办学校(含公办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参见附件二)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办学校招生统筹安排。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因故没有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身份证编码方式编给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参见附件四)。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确应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跨区县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区县的学生名单(参见附件二)。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样式见附件五)、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样式见附件六),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五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同意,借读费用按借读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五)。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样式见附件七)。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外省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样式见附件八)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二十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样式见附件九)。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三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小学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不得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二十七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初中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七、跳级、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跨市、区县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手续与小学毕业生相同。提交申请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应在毕业学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读到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一)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样式见附件十二):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八、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在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九、管理权限

第四十四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省学籍管理的有关表、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第四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学校、地区在校生情况统计以正在本校、本地区就读的学生数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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