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陕西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全套两份)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申请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红头、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表样)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省环保厅或地市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4.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以表格的形式,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活度或技术参数、所在工作场所、用途、生产厂家和时间、类型等基本信息。)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清晰、且应在有效期内、年度检验记录齐全有效、申请项目应在经营范围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6.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本单位下发的设置该机构正式文件的复印件,复印清晰,并与本单位目前实际情况相符。)
7.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由环保部门颁发,内容真实有效,复印清晰。)8.辐射相关管理制度;(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人员培训制度;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10.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如果产生放射性“三废”则需要提供此材料)
11.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或者现场核查笔录或现场核查登记表。)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p.gov.cn/rsmsreq/
第二篇: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指南
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三、申请资料
(一)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资料:(全套两份)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红头、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2.《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表样)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省环保厅或地市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4.监测报告。要求: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省级或市级环保部门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以表格的形式,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活度或技术参数、所在工作场所、用途、生产厂家和时间、类型等基本信息。)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清晰、且应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齐全有效、申请项目应在经营范围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7.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本单位下发的设置该机构正式文件的复印件,复印清晰,并与本单位目前实际情况相符。)
8.辐射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由环保部门颁发,内容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9.辐射相关管理制度;(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⑥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⑦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⑨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二)续延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料:(全套两份)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的正式文件;(申请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红头、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2.监测报告;(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正式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清晰的复 印件各一份)
5.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或者现场核查笔录或现场核查登记表。)
(三)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料:(全套两份)
1.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的正式文件;(申请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红头、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2.辐射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文件(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出具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具的退役证明。);
3.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清晰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料:(全套两份)
1.辐射安全许可变更申请报告;(申请的文件必须是正式红头、正文表达清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件。)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真实有效,复印清晰。)
3.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清晰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资料说明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五、许可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 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医疗单位使用、销售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4.其他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防护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
6.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1.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 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六、许可审查期限:20个工作日
第三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
一、哪些单位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申请书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意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6、现有和拟购的放射源、射线装置明细表 7、1名辐射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可提交大专学历证书(复印件)
8、辐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辐射培训合格证(环保部门核发的,复印件)
9、近期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暂时未取得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10、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1、放射源、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12、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13、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台账和维修管理制度
14、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5、项目场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所在位置的平面图
16、环境辐射监测方案
17、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射线装置参照填写,下载)
18、项目所在行政区或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使用、销售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按项目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9、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20、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的说明材料
21、放射性同位素安装调试场所的辐射安全说明材料
22、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的说明材料
2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24、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存方案
25、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26、放射源废源回收方案或收贮协议(复印件)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答:办理程序: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发证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时限?
答:在受理之日起20(现场检查时间不计)个工作日。
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受理地址、办公时间?
答:受理地址:珠海市海滨北路11号
珠海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公众假期除外)。
第四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2017年2月4日修订)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权力编码:JS060000HB-QT-0004
一、申报材料(纸质文本、网上申报)
(一)许可证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式4份,填写电子档。(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以下需要提交的材料,单位在报请区县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审核时必须带上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扫描件)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起装订成册(与申请表一样1式4份)。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实行网上备案的项目,需要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182.148.109.16/REG/a/login;JSESSIONID=408f6a64fa6a414fba651d428799eab7此系统需要360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支持(在网上填报前,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 参考与本单位类似的其他单位备案表格式填写http://182.148.109.16/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city=510300))打印已经备案的备案表回执(新用户需要注册账户方能完成备案,备案表回执打印出来后需加盖单位法人私章、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达标的场所监测报告。
在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合格的单位,提交登记表环评批复以及验收环保竣工批复;同时,提交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针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达标的监测报告。
(3)、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的证书;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医疗机构有操作人员需要近身操作的还要配备铅衣、铅帽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清单;
(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急预案中要把应急电话写入方案,医疗机构需要将辖区医疗管理部门电话写入方案,单位所在地环保局电话请咨询当地环保局,自贡市环保局应急电话:5509190(白天)12369(夜间或节假日)
省环保厅: 028-80589003(白天)
028-80589100(夜间或节假日)
省辐射站:028-87777269);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备查,审核通过后返回原件。请按“川环函〔2016〕1400号”文件做好相关的制度、台账管理以及制度上墙工作。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查时必须提交原件备查。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许可证重新申领的材料与相关要求同新申领的材料和要求一致(按照“
(一)许可证申领”要求来提交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许可证有效期内各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且报告格式符合环境影响要求的单位出具。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4、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查时提交原件备查。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
注册后方能申报。)。
3、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4、原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
(六)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许可证审批流程:
(1)、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报辖区环保局初审;
(2)、辖区环保局初审通过后,报自贡市政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填写《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真实性承诺书》,等待审批通知;
(3)、审批通过后,政务中心通知单位领取通过审批的申请书及相关证件;(4)、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单位需在20日之内报辖区环保局备案。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4、《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川环函〔2016〕1400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第五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本站推荐)
许可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除外)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第1、2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注:
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④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示范文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重新申领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延续:
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换证周期内辐射工作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源、含源仪器、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说明;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说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说明;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说明(涉及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二类(含二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合格证明,其他单位提供工作人员参加辐射相关培训的证明);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许可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1、部分终止活动:
(1)终止密封放射源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③许可证正、副本。
(2)终止非密封放射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许可证正、副本。
(3)终止射线装置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③许可证正、副本。
2、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5)许可证正、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我市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4000107070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北楼202室 88918570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6785753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