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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8984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2:36: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重大科研计划项目,促进学校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匹配范围

第二条凡已下达正式批文或通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并按《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均可向学校申请经费匹配。

第三章匹配额度

第三条 对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C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10%匹配

。第四条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主持并完成人文社科类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适度提高对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匹配额度:

1、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50%匹配。

2、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和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A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30%匹配。

3、对《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中人文社科类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B类的项目,学校按当年到款经费(不含外拨)的20%匹配。

第五条 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上盖我校公章并明确我校第一负责人)参与符合匹配条件的项目,按相应匹配额度的50%匹配。

第六条未缴足管理费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按实缴管理费与学校规定应缴管理费之比同比例下降。

第四章匹配经费的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匹配经费的申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经费申报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下达匹配经费。第八条匹配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九条 匹配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0.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五章匹配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被匹配的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办理结题手续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匹配总结表》并提交至科技处审核登记。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十五条 匹配经费按年度结算,下达当年度年底结余经费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第二篇: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范文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等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2_〕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2_〕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2_〕67号)等文件精神及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由科技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监管职能,严格科研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的规范管理;学院(部)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部门,履行对本部门科研行为的支持保障和监管责任,对科研计划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计划项目的合同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科研计划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七条 对于有明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

第八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第九条直接费用的管理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如上级管理部门没有特殊规定,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实际到校经费的20%作为劳务费。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比如人文社科项目的数据采集费、翻译费等。其他费用的使用需经科技处审批。第十条间接费用的管理。间接费用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外拨经费的管理:科研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有需要将经费外拨至外单位的,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外协科研合同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四条管理费的收取:凡上级管理部门已规定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和收取金额的,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实际到校非转出经费的5%收取。如科研项目预算中有间接费用的,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收取。科研计划项目依托单位由外单位变更为我校,且管理费已在外单位收取并能提供原单位证明的,我校管理费减免收取。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四章结余经费处理

第十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经费结帐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第三篇:海南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_〕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聚焦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为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着力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

(二)科技成果在海南省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

(三)核心装备及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四)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的技术攻关科研项目;

(六)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实施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的项目;

(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海南省的配套项目;

(八)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单位和项目的 2 性质分类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等方式进行。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给予全额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一般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后,项目单位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等活动,项目任务完成或项目验收后,再给予适当补助。省科技厅可事前拨付部分财政补助启动资金。

奖励性补助,是指承担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自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能够解决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大技术成果,经单位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适时发布,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或投标文件,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申报或招标指南的要求,实施地和成果转化地在海南省境内;

(二)申报单位两家以上的,须合作基础良好且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

(五)申报企业承诺提供并落实足额自筹经费;

(六)科技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项目立项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采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

(一)主管部门推荐,是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汇总审核符合本部门管理职能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是指项目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向省科技厅提出立项申请。

(三)公开招标,是指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影响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的技术问题,选择若干个科研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申请或投标材料进行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决策 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分别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或中标通知书。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实地考察。省科技厅对初审通过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五)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厅务会议审议。省科技厅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七)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报省政府审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公示情况编制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九)项目下达。经省政府批准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任务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2.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照任务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

3.保证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送项 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跟踪管理。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向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考核。每年4月底前省科技厅组织对上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滚动支持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 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验收材料要求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应当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应具备专业资质。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先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再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 8 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资金审计结论为违规或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 10 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以经省科技、财政部门核定,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分配比例、数额,分计提。平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取绩效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和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预算变更,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项目预算不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报省科技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三)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 12 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形成的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 13 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科技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等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海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标题】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2_-10-01 【文号】沪府办发[202_]32号 【题注】

第一条 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 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市科研计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备选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归口部门委托,承担课题立项申请的受理和评审、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请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课题经费全额预算表,经依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 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收到立项申请后,根据课题研究目标组织专家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

归口部门负责课题立项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定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一子课题”或“项目一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

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备案。

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课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来自于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的预算,包括从归口部门、依托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或企业获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国际合作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课题研究过程发生的所有支出的预算。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对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课题组成员,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支付给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为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计划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课题拨款额,并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末按工作进度节点按时完成的,延迟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一条 未结课题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开支。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科研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或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

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信誉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和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生效。

第五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_〕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2_〕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1%提取管理费;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_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2_〕1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2_〕5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2_〕1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2_〕1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外拨经费作为项目(课题)经费的组成部分,项目(课题)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合作单位对拨入经费应遵照国家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约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违规转拨,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事务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签署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合作经费的承诺书,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对项目(课题)材料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购买以及领用情况的管理,认真做好专人负责,材料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课题)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2_〕1号)和《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2_〕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加强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有后续支出情况的,按照批准的后续支出说明使用;无后续支出情况的,结余经费在认定不需原渠道收回的前提下,应及时结题结账,转为科研预研基金。

四、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试行预算制管理。对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水电费等进行分科目预算管理。科研业务费预算包括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有关预算制办法详见《浙江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浙大发科〔202_〕5号)。

上海理工大学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匹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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