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列》),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列》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列》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三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三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二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条列》第九条
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列》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列》有关条
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
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列》、《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三十至六十个公共场所设一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
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
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列》第二条
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列》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列》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列》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列》第七条
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列》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
(1)有本条
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列》第十四条
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
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1)有本条
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列》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罚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罚款八千元至一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九十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
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对三千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三千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条列》第十五条
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列》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条列》第二条
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列》第二条
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二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公司内车间、办公楼、停车场、厕所、道路、空地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A、各科室要保持室内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B、办公楼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两遍(早晚各
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及时进行冲洗。
C、垃圾桶定置管理,物业保洁队要做到每日清理并擦洗一次。
D、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物业保洁队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做到日扫日清;遇有上级检查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规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
E、物业绿化队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对于花草,绿化队要定期培土、整理
F、生产区内厕所采用水冲式;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要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4、其他管理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D、不允许在厂区内走动吸烟。E、厂区内严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
第三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临淄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监 督 员 建档时间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编制
填表说明
1本档案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单位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建立监管档案并存档3本档案各规范用语同《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4本档案内容至少保存两年,每年增加变更内容
目 录一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参考
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2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1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卡2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3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5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
6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
8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9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档案
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11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参考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 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 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 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七 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八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九 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十 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十一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十二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每年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理发美容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要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一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0533-7198020 二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三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四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 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 包括煤气中毒 C02中毒红眼病 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 等事件 ⑤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事件病人 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六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营业面积□□□□□□□m2 二单位类别可多选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定期清洗是□否□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其中管道分质供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截止□□□□年□□月□□日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住宿业宾馆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旅店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招待所A级□ B级□ C级□ 予评级□ 未评级□ 游泳场所游泳场馆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美容店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其他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管理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 1 2 3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查体时间 有效期限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姓名 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设施名称 维护检查时间 维护检查项目 结果 维护检查人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物品名称 采购时间 采购数量 生产日期 保
质期限 保存条件 索证情况 检验报告 送货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 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供应商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按进货时间排序一并附于本表后保存备查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登记表监测时间 监测点 监测项目 结果 是否超标 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清洗时间 清洗内容 清洗单位 有无资质 是否检测 结果 附清洗消毒单位资质及检测结果报告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日期 物品名称 数量 消毒方法 消毒时间 消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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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汇报
呼图壁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汇报 公共场所卫生是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检查评比标准,县委、政府进行了统一部署,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县域内各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开展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全县公共卫生设施进一步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断提高,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夯实了基础。现将三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呼图壁县县域面积9721平方公里,县属总人口14万余人,辖6镇1乡。全县共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319户,从业人员423人,其中宾馆12个;旅社14个,化妆品店31户;桑拿、浴室13户;茶座、酒吧、咖啡屋79户;美容、美发店151户;体育馆、图书馆、书店3家;舞厅6家;其他10户。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三年来,县委、政府十分重视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行业卫生工作意见》、《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意见》。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动员和部署,要求各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广泛开展创建活动,要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了严格的创建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创建任务逐步落到实处。建立创建活动工作责任制,将指标逐项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明确目标、任务、标准和要求,实行创建活动领导首问负责制,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方通力合作的创建工作机制。
三、强化措施,狠抓监督 我县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以来,卫生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建立建全了卫生监督所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认真贯彻并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创卫”和行业要求,做到“持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上岗,公共用具消毒、保洁到位,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优美。保证了创卫工作的顺利开展。(1)坚持实行卫生监督员对县域内公共场所逐户摸底调查、建档和划片分区责任制。对辖区内319家公共场所、7家生活饮用水单位,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场监督检查达4268户次,监督频次平均达5次/户,监督覆盖率达100%。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符合要求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开业审查、复验工作。去年办理 审验卫生许可证288户,办证率为97.9%(2007年为95.2%)。从业人员体检达1269人次,体检率为96.7%(2007年为95.4%)。“五病”调离率为100%。(2)狠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编写了《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了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班三期,共培训1512人次,经考试合格后发放了《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培训率为98.6%(2007年为96.3%)。通过培训学习,广大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显增强。(3)加强公共场所的业务技术指导。按照创卫要求,对城区内的旅店业、理发美容业、文化娱乐业、浴室业、长途汽车等候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了监督、指导。对其消毒设备、卫生设施、卫生知识、从业人员卫生操作步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全程监督整改落实。同时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旅馆、浴室、美容美发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都能按照要求规范认真落实。(4)加强舆论监督。为做好公共场所创卫工作,利用媒体公告,各大节日开展宣传、咨询、专项整治等活动,加大经营单位对“创卫”活动的认识。同时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派出监督员进行调查、处理,深得群众好评。(5)严格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在城区的319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了监督监测工作,截至目前,对城区所有公共场所单位的公共用具消毒效果进行了监测,合格426项次,合格率为87.5%。(6)对大型商场、宾馆、旅社空气质量进行了监测,重点从温度、湿度、风速、光照、噪音、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方面监测,共监测大型商场、宾馆、旅社、美容美发店314户,监测娱乐场所12户。监测中未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经营单位。
四、加强监督,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 按照《昌吉州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的19家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市政供水单位7家,自备水源12家)负责人进行集中式培训,培训63人次;对自备水源单位存在的卫生档案不全、无消毒记录、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实验室设备不完善、生产区30米范围内存在污染等卫生隐患,及时下达监督意见,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对城区4家生活饮用水单位的水质卫生状况进行了抽样检测。抽取水样12件,分析检测项目36项次,合格36项次,监测合格率为100%。确保了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安全。通过不懈努力,全县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不断改善,生活饮用水水质达到标准,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监 4 督力度,强化管理,全面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目标要求,使全县公共场所卫生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呼图壁县卫生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5
第五篇: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负使
用的用品、用具使用权用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业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
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户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业干净布草间(柜)和专业脏布草回首间,干净布草间内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秘密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盒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
陪量。
六、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
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七、八、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理发、烫发、染发、美发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富恶化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
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
一、应到证件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并现场检验产品一般卫生状
况和包装、标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供方索取购物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采购消毒产品是,还应同时索取该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采购的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品、牙膏、口杯等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采购时必须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三、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被采购单位资质证明(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该批次检
验报告)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四、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五、采购的食品及其他公共用品用具应分库存放。六、七、八、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采购的食品及其他公共用品用具入库前必须验收,按要求做好填写台帐记录。必须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