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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精)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5186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1 21:56: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精)

1目的

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按照 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 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移交物业管理单位。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控制。3 职责

3.1 工程部项目组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3.2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3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项目土建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的验收,各专业局配套验收由各专 业局组织验收,工程部、开发部进行现场配合、协调。工作程序

4.1 工程验收组织与依据

4.1.1 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全部完 工后,必须进行相应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分部工 程、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

4.1.2在规定的阶段工程施工后,只有通过中间验收的工程才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只 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可进行移交。

4.1.3各阶段工程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验收的全过程检查活动,工程验收 的依据包括有: a 施工合同;b 工程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

c 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

4.1.4按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各阶段验收应有以下部门或单位代表参加,公司派出 的代表为工程部,必要时包括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a 桩基和基础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b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c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公司代表、监理单位、设计院、勘察院、规划部门、施工单位。

4.2验收程序

4.2.1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步进行,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a 资料审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监理单位确认验收资料后,交公司工程部复审,经工程部复审通过后, 由工程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b 现场检查,按照工程部的安排,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勘察院,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部门代表或公司领导参与、并监督现场验收检查。4.2.2 工程中间验收

4.2.2.1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 《中间验收申请》 , 必须审查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c 监理单位是否已有明确的意见;d 监理单位要求改进的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已落实。

4.2.2.2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 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向监理单位发出 《整 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工程部经理方可签署《中间验 收申请》。

4.2.2.3工程部项目经理在项目各分部工程验收前 5日内,填写市质量监督总站统一 规定的《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 ,通知质量监督站。

4.2.2.4工程中间验收的现场检查, 由有关单位人员按验收规范要求, 逐项进行检查, 包括对工程进行现场实测实量、目测观感。公司代表负责对现场检查的内容、方法及结果进行监督,并做好《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4.2.2.5中间验收(桩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完成后,由委托的监理 单位负责填写 《中间验收报告》 , 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验收意见。4.2.2.6工程中间验收完成后,工程部项目经理在 5日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和公司分别签字、盖章的《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报质量监督站,以备质量监督站的抽查。

4.2.3工程竣工验收

4.2.3.1工程竣工后,工程部项目经理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出具以 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部项目经理予以审核: a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b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c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并附市质量监督总站要求的统一 报表;d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 》。

4.2.3.2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审查、确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时,必须审查 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4.2.3.3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属于勘察、设计的问题,工程部项目经 理负责与各勘察、设计单位联系,必要时工程部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措施,对 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属于施工、监理单位的问题,工程部项目经理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并经工程部 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工程部项目经理方可组织工程下一步验收。4.2.3.4工程部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7日内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书》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通知市质量监 督站。

4.2.3.5在市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代表的见证监督下,工程部经理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工程部项目经理应组织出具各 相关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4.2.3.6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市质量监督总站提交下列文件: a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d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e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f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g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发生时;h 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i 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j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k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l 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m 电梯验收报告;n 人防验收报告;o 规划验收报告;p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q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4.2.3.7市质量监督总站对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加盖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备案通知书》 ,表示公司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4.2.3.8项目配套工程验收,按照“项目配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4.3 工程移交

4.3.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待办理集中入主后由售 后服务部对竣工项目进行管理。

4.3.2 工程部负责成品房屋及配套设施及所有竣工资料移交给售后服务部 , 并认真核实 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

4.3.3 凡在验收移交过程中,售后服务部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售后服务部列出问题 明细单交监理汇总并要求承建商进行处理, 直至符合移交标准后, 由工程部正式 移交给售后服务部对竣工工程进行管理。

5支持文件 无 6质量记录

6.1 《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QR-GC-06-01 6.2 《整改通知书》 QR-GC-03-01 6.3《中间验收报告》 6.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5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6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7建设单位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8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6.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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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验收、移交、保修管理办法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规划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校园规划处向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校园规划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 校园规划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 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审批。

第6条 校园规划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7条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 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校园规划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校园规划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9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校园规划处,由校园规划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规划处归档。第10条 施工中,校园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第11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校园规划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第12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校园规划处向张家口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校园规划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第13条 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校园规划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校园规划处组织学校有关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4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5条 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第16条 竣工后的工程移交,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登记》(见附件1),并备好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

第17条 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1)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组织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整改,其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2)房屋保修单项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后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常管理。

第18条 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向后勤管理处移交。

第19条 消防工程、监控、公共部分的电梯及电梯日常使用、空调和变配电间向后勤管理处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向接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保修

第20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校园规划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21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校园规划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22条 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 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校园规划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规划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第24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要求维修;(2)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汇报,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26条 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校园规划处工程管理科、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第五章 附则

第28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29条 本制度由校园规划处负责解释。第3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附件1 附件2

第三篇:工程验收移交流程

工程验收移交流程

为了更好的维护入网设备,提高后台部门的服务支撑能力,现规范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如下:

一、网络建设部在工程施工结束且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将验收申请以邮件形式在验收日前2天提交网络运行维护部各相应专业主管,同时应提交电子版验收资料。

二、网络建设部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工程验收文件、开工报告、完工报告、网络组网图、设备安装位置图、已安装设备明细表、测试记录、备品备件清单、设备类剩余料清单、合同文档(包含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可提供复印件)等。验收资料应具备纸质及电子版,其中电子版文档网络建设部应在向网络运行维护部提交验收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运维部门人员在工程验收时应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包括安装工艺、技术指标及测试指标,审核工程验收资料与实际是否相符。

四、对于工程验收时发现的问题,若不影响网络、设备正常运行,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验收现场运维部门人员认可时,方可由运维、建设部人员在相关验收资料上签字,同时由运维部门人员与网络建设部人员共同形成工程遗留问题文档,由网络建设部限期进行整改,网络建设部整改完成后通知验收当日运维人员进行整改确认。

五、对于工程验收时发现的问题,运维部门人员不认可验收通过时,则由网络建设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网络建设部按上述流程重新进行组织验收。

六、工程验收通过后,由运维部门人员与建设部人员共同在相关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由建设部人员将其中一套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以及备品备件、设备类剩余物资移交运维部门人员。

七、上述工作完成后,由网络建设部工程主管与网络运维部专业主管共同签订工程移交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至此工程验收移交流程结束,运维部门接手开始进行正常网络、设备维护。

八、工程项目地点在各县(区)时,由网络建设部通知各县(区)分公司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工程验收通过后,由网络建设部将纸质验收报告提交网络运维部各专业主管。

九、工程暂估转固时,网络建设部提交正式验收报告至财务部,财务部方可办理暂估转固手续。

第四篇: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消防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自动捕捉火灾探测区域内火灾发生时的烟雾或灼热气体,从而发出声光报警并控制自动灭火系统,同时联动其他设备的输出接点,控制事故的照明及疏散标记,事故广播及通讯、消防给水和防排烟设施,以实现检测、报警和灭火的自动。消防工程涉及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消防工程承包企业实行了资质许可制度,同时严格实施消防工程开工前的审批和完工后的检测和验收制度。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施工单位(土建、装饰、管道、电气、通风空调、消防专业调试队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1.消防工程验收必须有经过主观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来进行实施,为了更好地保证消防工程的安装质量,由独立于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之外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工程的检测验收。

2.建筑自动消防实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建筑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送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最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验收组织工作,配备好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工具、检测器具。

5.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二)消防工程的验收条件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并应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www.teniu.cc考试就到考试大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和验收记录)、实际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二、消防验收的顺序

验收顺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来进行。

1.验收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2.现场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到验收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建立和施工的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就,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图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根据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见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比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如果意见书表明已竣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则该工程包括消防安装工程在内可以办理下一步竣工交付手续,并被允许投入使用或生产。如果意见书表明该工程还有消防设施需要整改的,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整改和自检,使之符合整改要求,并请公安消防机构复验或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工程移交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主持的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 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相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即交工或中间交工手续,以明确维护保管责任。

三、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与其他安装工程有相同的成学,例如与土建工程配合,埋设道路下、地坪下的消防供水管网,敷设墙体内的消防报警线路导管等。在建筑物主体完成精装修之前消防工程的设备和干线管网就位并调试,配合建筑物精装修完成各类元件、部件的安装,最终是系统调试和检测。为了方便消防验收顺利进行,有利于对消防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某些消防安全重点工程可以按施工程序划分为三种消防验收方式,即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中在与土建工程配合时,部分工程实体将被隐蔽起来,在整个工程建成后,其很难被检查和验收,于是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

使用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已完成,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待室内精装修时配合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时的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也是建筑物待租、待售前的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3.精装修消防验收

使用于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并准备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第五篇: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1)分项工程验收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2)分部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2.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

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3.业主组织交工验收

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使用要求,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4.试生产验收

港口工程在正式验收前一般需经过3个月的试生产(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工程,需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向工程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1)试生产验收的条件

项目进行试生产一般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①完成了项目通航论证(一般在项目批复阶段进行),航行水域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了海事管理部门的通航许可;

②工程项目主体完工,后方配套设施具备试生产的条件,完工工程也经质监站质量核定;

③已完成环评报告的批复; ④已完成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

⑤消防部门已对项目进行了消防专项验收,并出具了消防专项验收报告等。

(2)试生产验收的程序

在具备了第一条所要求的条件后,由项目的业主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提出试生产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在取得与会部门的同意后进入试生产程序;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3)试生产验收的组织 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海事局、安检局、消防管理部门、环保局、卫生局等。5.专项验收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5个专项验收工作,包括工程档案验收、劳动安全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1)专项验收程序

各专项验收工作独立进行。在完成项目质量核定后,由业主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主持;会议中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2)专项验收的组织

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等。4.初步验收

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在具备验收条件后,先向当地港航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初步验收。(1)港口工程验收分级管理情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2)港口工程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②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③已经过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④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⑤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⑥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⑦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3)初步验收的程序

初步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港航管理部门主持;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4)初步验收的组织

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包括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海事局及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等。6.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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