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 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
(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第六条 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申请成为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
(八)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九)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工作业绩介绍;
(十)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机构会员资格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将签字盖章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合同》及本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送交或邮寄至本所指定地点及人员。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机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开立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服务类会员可不开立账户),领取《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
第三章 机构会员费用
第九条 本所机构会员应按期足额缴纳机构会员服务费。第十条 费用缴纳标准:
(一)综合类会员: 5万元人民币/年
(二)交易类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三)经纪类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四)服务类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五)特约会员: 1万元人民币/年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规定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机构会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当年年费。首次缴纳的机构会员其缴纳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费用一次性足额缴纳;首次缴纳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按全年费用减半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四章 机构会员资格的维护与注销
第十二条 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本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机构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期限缴纳会员费;
(二)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整顿的;
(四)向本所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六)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机构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其退会的,本所注销其《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并予以公告,《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五条 机构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退会申请书》;
(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证》;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机构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经本所查实该会员资金及资产账户中无余额后予以销户。
第五章 机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机构会员权利包括:
(一)有权根据其会员类别,依据本所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二)有权根据其会员类别,查阅相关营销、公告和挂牌信息,本所掌握的历史交易信息(本所和交易双方当事人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三)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工作报告;
(四)有权参加本所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有权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优先参加本所举办的各类服务活动;
(七)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会员权利。第十七条 机构会员义务包括:
(一)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诚信原则,遵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签订的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接受本所的监督和管理;
(六)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定期对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机构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于年审中发现已不完全满足其相应的交易参与者资格条件的,本所将暂停其机构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机构会员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登记表》;
(二)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三)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明;
(四)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年审的机构会员,在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印章;未通过年审的,暂停机构会员业务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终止机构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机构会员,本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机构会员单位负责人;
(四)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或撤销机构会员资格;
(七)报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基本情况介绍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基本情况介绍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由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深圳联合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重庆瀚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首期已到位资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交易所是专门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企业应收账款流转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平台。主要职责:
(一)提供信贷类资产登记、交易及相关服务。
(二)提供各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产品转让相关服务。
(三)提供金融业相关托管、结算等服务。
(四)开展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创新业务。
(五)组织交易商协会会员开展自律监管。
(六)承担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依法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一、设立背景、过程及意义
近年来,信贷资产转让和交易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重庆市银行业信贷规模已超万亿,中长期贷款占比远远高于长江上游各省市,企业应收账款规模也达到近千亿元的规模。随着宏观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重庆市银行业通过信贷转让调控规模的需求十分迫切。与此同时,在京津沪金融资产转让市场相继建立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仍为战略空白,在重庆建立西部地区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不仅可抢得先机之利,更
可为重庆市长江上游结算中心的建设及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和盘活提供一难得的战略平台。202_年7月,根据黄奇帆市长和慕冰副市长的多次相关指示精神,市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了交易所的筹备工作。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级有关部门多方协作,帮助交易所厘清定位,规范运营,提供了法规、结算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市级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筹建、申请成为交易商会员。12月初,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筹建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建议并正式批复同意设立。
二、发展目标
重庆金交所以提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实现金融资产价格发现、盘活企业应收账款等为主要目标。不仅可以帮助进入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盈余,有效调控和利用信贷规模;还可增加其日常资金流量和存量,提高重庆市银行业的资金集聚和结算水平;与此同时,通过规范稳健的资产转让行为,培育区域性金融市场,吸引外地资金流入重庆市,支持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通过附带保理的企业应收账款转让和处置功能,将大大缓解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困局,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和渠道。交易所同时还将是一个资金和智力密集型的企业,把“以人为本、智力汇集”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依托这个载体,积极为重庆市金融市场建设吸引和储备高端人才。
三、运营及盈利模式
交易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市政府
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以“政府推进、市场运行、制度先行、严控风险”的思路运作。
交易所交易商管理采用会员制,通过成立交易商协会对交易商进行规范化管理。交易所对拟申请入会的交易商进行严格审查,根据交易商的情况,严格按照金融监管机关要求将交易商分为综合类、交易类、经纪类、服务类、特约类等会员。
交易所采用议价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交易。根据未来发展逐步开发信贷资产、应收账款、票据等交易产品,逐步探索做市商制度。交易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金融监管要求审查拟交易金融资产,实现规范运作。
金交所制定了6条风控机制。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发行人上市发行须得到行政主管机关市场准入许可。二是专家发行注册审查。资深金融专家委员会审查产品结构。三是产品内部增信。普通级产品向优先级产品提供现金流,提升优先级产品信用等级。四是产品外部信用保证。全国大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偿付履约保障。五是做市商提供连续报价,保证交易流动性。六是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佣金对交易各方适度风险补偿,防范系统风险。
运营初期,交易所暂不考虑收取交易费用和会员管理费用。将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主,着重培育金融资产转让市场。今后,将根据交易所发展情况逐步收取交易费用、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费
用。
四、目前运营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目前,交易所已完成运营架构的设计与运行,已与首批13家金融机构签订了会员入会合同,实现了249亿元信贷资产的登记托管。同时,交易所也结合交易规则,构建了交易电子平台,202_年7月首批上线的首批产品,是由重庆翰华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的小额贷款收益权凭证产品。“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指小贷公司将自己贷款的收益权出让给金交所的做市商,由后者打包购买收益权后,再将资产分割成小份,卖给市场投资者,小贷公司到期收回贷款后再向做市商回购。对于“小贷公司资产收益权凭证”,交易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数、管理层和股东以及其是否注重商业品牌而非追求短期利益等进行审核考量。这是重交所对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的探索,也是其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重要区别。
重庆市渝中区瀚华小贷公司的202_年第一期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分为三档,即优先A03档(3个月)、优先A06档(6个月)和普通级档凭证,分别是2500万元、202_万元和700万元。A档是公开发行,普通级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其中,优先A03档和优先A06档的票面预期收益率分别为6.6%、7.5%,普通级档凭证则无票面利率。该产品交易活跃。
重庆金交所目前客户数已经接近202_人,多数为银行和专业人士,对于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具备股票和债券方面的金融投资经验,以及2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证明。买卖最低标准为1手,1手为100份资产,每份资产相当于1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普通投资者想购买这类投资产品,最低门槛为1万元,大大低于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的门槛。购买后,可选择等待到期,系统自动赎回,也可以在半途卖出。卖出的时候需要投资者进行报价。一旦做市商觉得价格可行,就会买下,交易成功。
最近,交易所正在与东方资产等第二批战略投资者进行协商和沟通,力争再引进一批实力强、有全国影响的投资者入股。同时交易所也正与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第二批会员商谈入会合同,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会交易。下一步,除小额贷款信贷证券化外,重庆金交所还将推出应收账款、租赁、信托资产收益凭证等第二批产品。
第三篇: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
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所”)于202_年9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全国首批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备案,集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不良资产受托处置平台三大功能于一身的专业化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
作为四川省加强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打造西部金融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川金所始终严格按照“一行两会”、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以自身高效、专业的服务水平和成熟、完善的风控体系,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我们的三大平台功能
一、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1.为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资产交易服务等综合服务;
2.为本地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担保、小贷(互联网小贷除外)等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产转让等综合服务 ;
3.立足地方实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优质企业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展金融资产交易综合服务。
二、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川金所通过聚合政府有关部门、各类金融和准金融机构以及各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建立集项目推广发布、投融资顾问咨询、业务模式设计、重组并购顾问、不良资产处置及流转服务、资金项目对接交易及后续跟踪管理等多项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地方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种融资支持。
三、不良资产受托处置平台
川金所积极参与地方不良资产的受托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团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模式灵活多样、处置渠道多元化,受到业界内外广泛好评。川金所致力于为四川省内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提供不良资产的信息展示、资产流转及重组并购顾问服务。
第四篇: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时间:202_-05-16 15:32:36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并经本所批准,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与自然人相关的会员资格申请及会员业务开展,适用本办法第六章规定。
第三条 会员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本所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本所对会员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经纪会员和职能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指在本所自有信息平台拥有登陆权限,可浏览和发布业务信息,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信息业务的会员。
(二)经纪会员是指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
(三)职能会员是指接受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在本所从事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金融、担保、鉴定、知识产权代理、拍卖和招投标、管理咨询等文化产权交易相关功能服务的会员。
第六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执业资质和合格的业务承办人员;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具备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本所核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须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缴纳会员费用。第九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本所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所备案:
(一)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二)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业务承办人及联系人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五)须在本所备案或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经本所核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经本所核准,经纪会员、职能会员的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会员资格转让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受让方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会员资格转让时,已缴纳会员费用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第十三条 经本所核准,会员资格可以注销。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开展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三)合理利用本所提供的文化产权交易信息;
(四)合理利用本所的信息系统、交易系统及会员席位;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所创新业务;
(六)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转让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八)接受本所提供的业务培训、业务推荐、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等会员服务内容。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所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审查后的文件负责;
(五)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在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接触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按时缴纳会员费用;
(八)接受本所实施的业务监督、会员年检、资格转让和资格注销等会员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在本所开展下列业务:
(一)普通会员:委托本所发布、查询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信息。
(二)经纪会员:委托本所发布、查询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的经纪或专营业务;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
(三)职能会员:在本所为文化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与其业务资质相适应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金融、担保、鉴定、知识产权代理、拍卖和招投标、管理咨询等服务。第十七条 除经纪会员外,其他会员不得在本所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根据本所的推荐以及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职能会员可以在其拥有的业务资质或营业范围内,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提供各项功能性服务;经本所批准,职能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平台上发布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并以本所职能会员身份承接业务。
第十九条 需要本所推荐、指定经纪会员或职能会员的,由本所根据挂牌项目性质、标的金额、相关会员的专业程度、业务信用、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推荐人选,或者以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会员在本所开展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交易规则、信息发布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文化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须对参与文化产权交易活动所从事行为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相关业务活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会员须指定业务承办人,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并作为会员代表,拓展、承接、商谈、联系相关会员业务,编制、修改和签署相关业务文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会员对其指定业务承办人的业务活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指定的业务承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能取得或丧失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承办人的其它情形,会员自行决定更换或本所要求更换的。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承办人员须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本所颁发《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每家经纪会员须有两名以上的业务承办人员持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经纪会员持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业务承办人员不足两名的,应在半年内派员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培训期间,该经纪会员可在本所指导下从事文化产权交易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办理交易见证业务外,在同一宗文化产权交易项目中,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经纪会员接受委托代理一宗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同时,不得从事该宗项目的自营买卖。第二十八条 本所为经纪会员提供会员席位,并实行席位总量控制原则。经纪会员可申请本所交易大厅的一个有形席位及本所网站上的一个无形席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纪会员引入的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如委托人无异议,由该经纪会员承接此项目中该委托人的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职能会员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各自执业规范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时申请经纪会员资格,但应当符合本所经纪会员的相关资格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经纪会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本所的普通会员,但不得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和职能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有关自然人申请普通会员、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业务及监督检查等,本章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所有权对会员执行交易规则和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开展文化产权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 本所建立各类会员及业务承办人员的业务档案,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及其业务承办人员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所将依据《会员协议》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整改、限制业务、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违规开展业务,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
(三)违法违规开展业务,造成本所声誉或权益受损;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文化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本所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实施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文化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
(六)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佣金等款项的结算;
(七)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八)代理或参与的文化产权交易,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经纪会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所还有权罚没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受处理会员申请继续开展经纪会员业务的,应在收到本所罚没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罚没的数量到本所补交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60天未缴付应缴会员费用的;
(二)被管理部门吊销开展会员业务必需的专业资质的;
(三)被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者依法注销登记的;
(四)经纪会员持有《文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业务承办人员不足两名的情形持续壹年以上,或者被罚没保证金但拒不按规定补交的;
(五)经本所核准,注销会员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其已缴纳会员费用不予退还。如会员入会时曾交纳保证金的,经本所核实无未结业务、无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监督检查,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5日起试行。
第五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202_年12月09日 15时48分 181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农业农村
“土地交易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2_]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_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科学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交易品种
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种包括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
(一)实物交易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二)指标交易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
第五条 监管服务机构
(一)组建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二)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
第二章 实物交易
第六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
(一)农村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交易内容
(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
第八条 禁止交易的土地
(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重点生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交易方式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转包、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四)除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五)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
第十条 申让资格
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申让条件
申让方必须提交申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二)凡农户永久性申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
(三)凡农户或法人申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四)凡委托申让,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申购资格
(一)农村土地实物申购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购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高山移民。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村土地交易,应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公开交易;
(二)鼓励其他主体申报的土地交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并参照《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规范交易;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交易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交易的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管理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二)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交易年限管理
(一)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三)农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拟用途类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十七条 交易后续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村承包地,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土地交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易后,该申让主体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章 指标交易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定义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特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可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指标产生程序
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土地权利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组织)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复垦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复垦所立项的土地;
(三)在土地复垦完毕后,复垦方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村土地复垦质量验收申请;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重庆市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并核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凭证。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复垦坚持的原则
(一)农村土地复垦必须坚持规划控制、政府指导、农民自愿、统一管理、统一验收;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该农村家庭不得另行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申请复垦的条件
(一)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凡农民家庭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三)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四)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复垦以下土地用于指标交易: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
(二)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复垦主体
(一)农村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是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
(二)农村土地复垦申请立项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农村土地专业复垦机构复垦。
第二十四条 指标交易规则
(一)凡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
(二)申让方持土地指标凭证,向农村土地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三)代理机构代理申让指标时,在出具土地指标凭证的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书;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对申让方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待交易土地指标纳入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竞购指标。
第二十五条 交易价格指导
市人民政府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基准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调控管理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每交易指标量要根据用地计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和经营性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指标购买用途
(一)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
(二)指标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
(一)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登记、颁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益保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以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通过农村土地交易所以公开规范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第三十条 交易优先权保障
(一)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
(二)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
(三)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之前,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分配权益保障
(一)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民家庭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民家庭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三)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农村土地交易所按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额1%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纠纷调解
农村土地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可向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不能调解仲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