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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9797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9 01:17: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征信知识: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 上。202_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 按照202_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 限最长为60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 “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 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2_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_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 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 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 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6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 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限,即“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 “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

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其理由,征信中心表达的并不清楚。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 生而开始计算。虽然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无论透 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 任发生一次。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没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 满后仍未还款,即出现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第三,在准贷记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大致记录本身存在大量问题。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 后,很可能不被记录。如,在8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也8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

三 余论

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 即为重要的方面。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 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贷款为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当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其行为性质虽然与商业银行 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同,但是,对于“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标准应该统一,即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准 绳。

2、应当加速有关立法进程。各商业银行如何掌握松紧(即违约次数多寡),固然是其经营自主权,但是,作为不是商业银行、而应当受行政法约束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必然需要加速立法进程,制定类似《社会保障法》的法律。

3、对于是否放贷这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给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关申请表格居然赫然写着类似 “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放贷,不得提出异议”这一类词句,以规避纠纷,实在是不明智之举。其实在社会保障领域,退休人员对于退休金有疑义的,也应该进行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乃是行政权,不受制约的行政权才是最可怕的。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是60天,超过60天即属于逾期状态。但银行会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90天以后会进行催收。而且会将你的信息自动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每个月更新一次。到你超过180天以后,你就会正式进入黑名单。如果还完透支,24个月以后才能取消污点。

你现在透支1300元,银行的利息是万分之五(日息)每天利息0.65元,一个月是19.5元,每月还400元,其中380元还本金,三个多月就换完了,基本上不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

准贷记卡是信用卡的一种,一般额度是5000(普卡)和10000(金卡)元人民币,因为是存款有利息的所以很多单位用作工资卡。准贷记卡无论消费还是取现金及转账(透支)都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同时欠款需要在第一次产生欠款后60天内还清,否则有可能影响正常用卡,导致逾期冻结。虽然准贷记卡没有每月固定还款期,没有滞纳金不会进入黑名单,但是长时间透支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在人行的征信情况,建议楼主以后尽量减少此卡透支,因为有利息。拒卡一般都是先和人行征信部门调阅申请人相应记录后审核的,如果楼主对自己的征信有疑问可以和当地人行部门去查阅一下。

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 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 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 余额等于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银行卡,按性质可以分为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三种,其中借记卡不能透支,所对应的帐户内有多少钱只能用多少钱,准贷记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在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凭担保或存保证金才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透支消费,目前正逐渐退出金融领域,而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和准贷记卡最大的区别在于,申办无须担保无须保证金、透支消费具有免息期。

借记卡最大的优势就是电子管家功能,消费者可以用它去缴水、电、煤、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甚至还可以办理银证转账和银券通炒股业务。现在不少银行都给借记卡赋予了强大的管家功能,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用率,尽可能把保留目标落在功能涵盖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借记卡上。

但是以前的借记卡给了广大的消费者方便和优惠,而现在方便没有增加,优惠却没有了,从今年九月分开始,国有四大银行开始对借记卡实行收费的标准:5元的开卡费,10元的年费,还有每笔2元的同诚跨行ATM取款费。所以现在用借记卡应该要想到在最实惠的情况下办理。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第二篇:不良信用记录?——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不良信用记录?——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上。202_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按照202_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2_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_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表示透支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5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合同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属于逾期,产生违约责任。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准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间,即60日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

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结论正确,但是其理由,表达的不够清楚。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生而开始计算。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无论透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在履约期间履行还款,均为正常还款。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任发生一次。这种违约一般称为“逾期”,属于不良信用记录。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而不存在“逾期”问题,更不产生违约责任。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满后仍未还款,即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第三,在准贷记卡征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导致记录本身不准确。按照征信中心的说法:准贷记卡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

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后,很可能不被记录。如,在8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8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再如,8日后透支,次月8日前还清,虽然透支20多日也不会记录。

三、余论

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即为重要的方面。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审批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发放贷款贷为给付行政,一切行为应当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为基础判读《信用报告》其行为性质虽然与商业银行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同,但是,对于“负面信息”“逾

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标准应该与商业银行以及征信中心完全统一,即应当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这也是合理判读信用信息的唯一准绳,决不能另搞一套。

2、应当加速有关立法进程。一方面,在征信报告的判读标准方面,国

家应在《征信管理条例》制定中统一规则,凡是征信利用者均应遵守,无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抑或其他单位个人,庶几可以避免很多混乱。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如何掌握松紧(如多少违约次数才能为不良信用之认定),固然是其经营自主权,但是,作为不是商业银行、而应当受行政法约束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不良信用尺度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科学标准,不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掌握”,限制各中心的自由裁量权,以期其行政行为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两方面,都必然需要加速立法进程才能实现。

3、对于是否放贷这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给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关申请表格居然赫然写着类似“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放贷,不得提出异议”这一类词句,以规避纠纷,是在是不明智之举。现实中,对公积金中心提起行政诉讼之案例,已不罕见。如,邵阳市中院在判例中认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使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审批权及行政处罚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贷款审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事实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不但对于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于社会保障机构,退休人员对于退休金有疑义的,也应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乃是行政权。在这些并非政府机关的“法律授权组织”面前,每个人,不论公务员、法官、大学教授,还是企业、银行业员工,都是事实上的或者潜在的行政相对人,而不受制约的行政权才是最可怕的。

第三篇:准贷记卡申请表附页(个人征信业务与计息规则页)

ABC(202_)5014

授权书

(个人征信业务)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

(一)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他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六)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调查的;

(七)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的;

(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的;

(九)其他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授权人声明: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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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贷记卡计息规则说明

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60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持卡人未按时还款,征信记录将受到影响。

第四篇:维护征信记录

维护征信记录,做诚信南华人

“感谢学校安排勤工俭学岗位,让我们上得起学。”这是南华大学家庭贫困学生的心声。“我是资助工作的受益者,我决定从每月工资中拿出200元,资助家庭贫困学生。”这是南华大学毕业生对母校的深情。“南华大学资助育人工作做得好。”这是全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的评价。

面对母校的款款用心和倾情对待,作为受益人的我们又该做些什么来回报敬爱的母校呢?——维护征信记录,做诚信南华人。

人的一生,总该有一种坚持。总该有一些东西,会令你激动,令你沸腾,令你热泪盈眶的吧!记得有人曾经说过:这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能引起人内心深深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们仰望苍穹,天空仍然明朗,内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则,有些却需要我们再次呼唤...........诚信。李白说“三杯不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形容诚信的分量比山还重。《论语》中说“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痕,水车无轨,其何以行之哉?”没有诚信的人几乎是无法想象的。

卢照邻说:若有人兮天一方,忠为人兮信为裳。更是把诚信提到一个立足于世无它不可的境界。诚信不但是一种自尊、自重、自爱,更是真实的自我展现,光荣额体现。正如古语说得好: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有了火光,才能照亮黑暗,有了诚信,才能立足于天下。诚信亦是人之脊梁,山无脊梁,要塌方;虎无脊梁,怎称王;人无脊梁,莫做人,做个饮袋,装米粮。

是的,诚信如暗暗黑夜中的一颗明亮的启明星,高挂于中天,指引茫茫迷途中的人们坚强前行。所以立志维护征信记录,做个诚信的南华人——诚之信之。

何谓诚/何为信?仰天苦冥、、、、、、、诚信,是不取他人院外之梨的“我心有全”。

诚信,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君子胸怀。

诚信,是受人之托忠于人事的坦荡风度。

诚信似山,沉稳肃寂,诚信似河,执着向前,诚信似光,照亮人心。因为诚信,时间创造了太多太多的美;因为诚信,一个个英雄展露风华;因为诚信,生命之舟得以远航,尽显风采。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数千年的传承后依然光彩依旧。

东汉末年,群雄争霸,一个个英雄的骊歌在此吹响。赤面秉赤心,骑赤兔追赤风,驰驱时,无忘赤帝;

第五篇:解读征信1

解读征信

由于××银行开展征信工作起步较晚,信贷人员掌握的征信知识不够全面,因此还存在部分信贷人员不了解征信政策,无法根据信用报告分析客户诚信度的情况。以下本文将从征信原理、相关法规、数据报送等十个方面介绍征信相关知识。

1、征信的原理

信贷业务是一种延期交付交易,延期交付交易必定蕴涵信用风险,这种风险在到期交易前无法衡量,只有根据原来到期履约的记录来测算。这就是征信的工作原理。通俗的讲,就是从一个人的过去,可以预测一个人的未来。过去讲信用的人,将来也会讲信用,发生信用风险的几率就小。反之,过去不讲信用的人,将来也会不讲信用,发生信用风险的几率就大。

2、征信的作用

通过征信能够建立、维护一种失信惩处机制来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利用征信平台,能够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将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使失信者丧失社会信任和正常便利而受到处罚,进而形成社会约束力。

3、征信的主管单位

202_年,根据中编办《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定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4、主要的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接入机构最多、录入信息量最大、数据质量最高的征信系统。其权威性得到了社会认可,各家商业银行、金融性公司等都将这两个征信平台作为征信调查的首选。黄冈市××银行已经接入了这两个系统并且开始定期报送数据。主要依据这两个系统的征信报告对借款人进行征信调查。截至去202_年7月,这两个数据库收录7.9亿自然人和1794万家企业的信用记录。

银监局运营的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也是一个较具影响力的征信平台。这个平台的特点是能比较方便的查询到集团客户、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黄冈市银行已经接入该系统,数据由市联社集中上报。

5、××银行如何报送征信数据

对于人行征信中心而言,××银行报送的数据含个人信用数据和企业信用数据。个人信用数据是由省网络中心从综合业务系统直接导出数据,并按照征信中心要求进行转换后发给征信中心,不需要人工进行干预。目前黄冈市银行全部个人借款信息已经按月录入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由各县级联社通过专用的报送系统进行人工填报。由于系统缺乏维护,加之各县级联社人员变动频繁,新人接收后不会操作,导致黄冈市银行企业借款数据未完整、及时的报送到征信中心。目前,省联社正在组织县级联社对信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借款信息进行清理。计划清理完成后,直接从信贷管理系统取数报征信中心,以解决人工报数质量不高的问题。

对于银监局客户风险预警系统而言,××银行报送的数据含大额授信、对公客户违约数据、个人客户违约数据。大额授信是指单户授信在1000万元以上的数据。对公、个人客户违约数据是指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数据。这三项内容都由市联社信贷科汇总各联社上报数据后集中报银监局。

6、什么是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信贷人员获得客户授权后,就可以登录到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一般采用表格的形式记录借款人账户、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息。在表格中用一些特殊符号描叙交易性质。信用报告并不含有“良”或者“不良”之类的定性结论,需要信贷人员自行判断。

7、怎么找到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指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信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1)“贷款明细信息”中的“累计逾期次数”、“最高逾期期数”。

(2)“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N”、“C”以外的标记,比如是数字1到7,或者是“D”、“Z”,这些符号表明个人有欠款逾期未还的信息。

(3)“信用卡明细信息”的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出现0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到7。

(4)“信用卡明细信息”的“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出现数额。(5)“特别记录”中如果存在诸如“该人曾因不履行担保责任被起诉”、“该人曾因开具大额空头支票被处罚”等信息,也可能形成负面信息。

8、征信异议

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影响了信息的更新;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办了信用卡、贷过款)但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当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反映的信息持有不同意见时,建议您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还可以到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数据报送机构核实情况和协商解决。

9、异议处理流程

经办业务的网点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需出示您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如果您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人(您自己)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并附上能证实异议申请真实性的交易资料。

对贷款记录提出异议的,需要提交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还款(借款)证明资料、客户信用报告等。网点将异议申请资料收集齐全后,报县级机构审核,再逐级上报到省网络中心,由省网络中心汇总后报人行征信中心。

10、为什么说贷后检查也要查询信用报告

根据借款合同中的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补救措施),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必须定期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以便根据借款人在其他行贷款的履约情况,判断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一旦出现客户出现违约的情况,银行可以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或者采取抵押物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征信调查起到了风险预警的作用。

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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