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统计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未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重点,各直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省统计局财务处作为各直属单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法人负责制的原则,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个法人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财务主体。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明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未设财务机构的要明确会计主管人员。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账务设立和管理方式应征求局财务处的意见。
第五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由本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统一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 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是管理财务和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活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会计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或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并具有会计职业道德,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可对外招聘,出纳人员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担任。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会计,也可统一设置一名会计人员,同时代理多个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各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了解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业务组织能力,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3、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符合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保管 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工作;会计不能直接管理现金和实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代管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局财务处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遵循“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以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直属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后,局财务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总预算批复各直属单位预 算。
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年度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局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拨入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市场进行统计工作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 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收入管理要求:
1、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2、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期间发生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3、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4、单位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5、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
1、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各事业单位在 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核批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6、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支出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
2、各项支出须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各单位按照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其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总负责。法人代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的审批权限对下属分管部门领导进行授权。涉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业务决策,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3、各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财会人员审核后方能列支,严禁虚假发票支出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4、单位的支出应根据支出预算安排,严禁无预算支出,对各职能部门的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和指标控制。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帮助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针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审批制度。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用于管理本单位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银行账户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根据各直属单位经费来源和单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财政预算拨款的财政供养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及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在指定银行开设独立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非财政供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其业务需要开设财政账户或税务账户,其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并分别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销,同时将票据购买使用情况报局财务处备案。具体的票据管理办法可参照《四川省统计局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物资、暂付款、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1、现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不得随意扩大现金开支的范围。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确需代办者,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2、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必须妥善保存,不能短缺。为了保证现金合理使用和安全,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时,要及时存入银行,否则库存现金发生问题,超限额部分出纳员应负担全部责任。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经常 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
3、银行存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账,不得将公款账外私存。
4、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加强银行空白支票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保管,不能由一人独管。出纳员必须每月与银行和金财网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是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单位的债权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 库存材料及物资管理:库存材料及物资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材料及物资实物账,按品名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每季度末盘点清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1、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即: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2、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或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必须按年度预算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的资产,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程序办理;
4、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单位收入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做出报告,经局设备管理部门和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处理。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在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做到“应采尽采”。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可参照《四川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对外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单位对外签订的大宗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的经济合同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或工程的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或定点采购,各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没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的货物或小型工程的零星采购,由单位负责对外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所有对外的经济合同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执行。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每年形成的各种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二章 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局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处室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强对各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内部审计、预决算审核、业务指导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纪检组、党办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具体审计方式可由局内部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编制的年度预算、决算须经财 务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涉及资产、信息化建设的部分须经计算中心、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帮助直属单位财务人员正确把握政策,促进各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时编写财务报告,全面地反映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准确披露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附报表及财务分析必须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财务分析要重点说明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变化的因果关系,资金增减的主要原因,资产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详细叙述。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部门提供,经财务主管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局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随时了解预算执行动态,各单位必须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局财务处。月报次月7日前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每季终了12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及财务分析;年度报表及财务分析年度终了20日内报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如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内部会计制度)等。各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须经单位讨论通过,并报局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及对外投资事项应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重大资产处置
此处的重大资产处置是指购买、报废、出售、转让、毁损、盘亏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超过10万元,但批量处置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事前必须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2、对外投资
各单位凡用国有资产对直属或挂靠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组建新机构,不论其投资额大小,投资方式如何,均应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局领导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已投入的,应抓紧进行必要的产权界定,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使用,现将《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
日
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内设部门章、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公务私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和销毁
第四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印章制发须经市局批准。第五条
因式样、名称变更或增减机构需更换、增减印章的,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刻制或销毁。
第六条
因使用损耗需更换印章的,经市局批准备案后各单位自行刻制和销毁。
第七条
印章的规格、样式按照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必须填写印章刻制(销毁)申请单报批,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送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
第九条
印章刻制后,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发文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存放
第十条
单位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为保管。一般由下列之一的人员保管:单位公章由办公室的保密员或负责内勤的干部;党组织、单位内设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内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财务科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并遵守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要按时办理公章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公章必须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非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文件加盖公章,要图形清晰、端正、居中,印章应距正文2mm-4mm,下压成文日期。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通常说的盖年压月);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十三条
以本单位名义发出的文函,须按照文函签发规定,经单位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核定的份数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或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时,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登记取用印模,用毕送回。
第十五条
凡以市局名义办理一般性行政事务,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局办公室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各类合同,须根据合同涉及事项经市局分管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审核把关,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加盖本单位或市局印章。
第十七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须由经办人做详细登记,各单位须有印章使用登记簿,年终作为归档文件长期留存。公章使用登记簿应有使用日期、文件名称、批准人、盖章个数、经办人签名等内容。
第十八条
空白稿纸或介绍信等一律不得预盖公章。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领导交保管人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已经 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外出公干期间,由其委托履行职责的负责人签批使用公章。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印章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值班制度,确保节假日期间正常用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遗失、盗用、滥用公章等现象,给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按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根据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管理失职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9-12-26 生效日期:199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
2.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
1.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
2.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3.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
此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
第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文博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资金的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文博单位自身组织的各项收入两部分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
第八条
文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一般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所、考古所(队)等文博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文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自求平衡,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文博单位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文博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三、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坚持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划清事业经费同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经费之间的界限。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第十条
文博单位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程序。文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工作计划,由财会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报单位领导审核后,编制单位预算指标建议数,报经上级审核下达经费指标后再高速编制正式预算,报经上级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掌握执行。
二、要认真核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计算;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计算;没有定员定额和规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三、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收入预算,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陈列展览等业务计划,参照近几年收入情况,测算出各项计划的基础数字(包括展览次数、开放天数、观众人次、平均票价、分成比例等)进行计算编列。一般包括业务收入、补文收入、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联营项目分成收入和其它收入。
1.业务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流动展览收入、出租场地及设备收入等项目。
(1)门票收入:根据预算开放展出计划和有关基本数字,参照上收入情况,进行计算编列。
(2)流动展览收入包括本单位承办的流动展览和到外地举办巡回展览的分成收入。按展览计划和分成比例测算编列。
(3)出租场地、设备等项收入可按预测的情况编列。
2.补文收入(含有偿服务收入),包括:专业辅导、文物复制、书画展销、书画装裱、装潢设计、复印影印、编印资料(含简介资料)、影像、咨询、导游纪念品等项目的收入。应按预算开展的补文项目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测算编列。
3.附设经营部门上交收入:指文博单位附设的独立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应上交的净收入。根据各经营部门编报的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后计算编列。
4.联营项目分成收入:指文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经营项目的分成收入。根据联营协议的分成比例和联营项目的财务收支计划计算编列。
5.其它收入: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可根据情况估列。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支出预算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五个“目”级科目的内容。要根据单位编制人数或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定额及有关要求,按“目”分“节”进行计算编列。
2.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等。
(1)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规定的定额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列。
(2)设备购置费:按计划购置的项目估算编列。
(3)修缮费:包括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永恒及建筑物和文物建筑的维护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列;用公房的租金,按房租数计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4)业务费:包括文物普查费、考古发掘费、文物修复费、复制费、陈列展览费、文物征集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宣传费、印刷费、出国费、外宾接待费和其它业务费等“节”级科目内容。有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法确定定额,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支出较大的项目,在“编制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3.其它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计列,其它支出可估算编列。
(三)上述编制方法,适用于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管理形式的文博单位。根据不同形式的管理特点,还应做到:
1.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收入要用于弥补经费预算支出,按核定数作“抵支收入”处理。
2.差额预算单位要根据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和收入预算。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是预算申请的经费补助数。
3.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要本着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根据上述(一)、(二)两项收支预算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
四、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文博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文物直拨经费和其它专项经费。
(一)文物直拨经费包括国家直拨经费和地方直拨经费。
1.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的编制
国家直拨经费是国家财政对全国重点文物的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根据各地重点文物保护的需要,直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用于指定的文物保护项目。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预决算管理办法。
(1)国家直拨经费使用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和珍贵文物收购的补助,以及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项目。
(2)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程序:申请国家直拨经费的单位,向当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文博单位不得越级申报。
(3)国家直拨经费预算编报的内容,按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2.地方直拨经费是指地方财政和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文博单位的文物维修、发掘、征集的专项补助经费。其经费使用范围和预算的编制,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其它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其它专项经费是指需要专项申请的一般永恒建筑物大型修缮和大型专用设备购置经费。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逐项编列。申请专项经费的起点由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文博单位的正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
一、经费和任务挂铯,一年一定。适用于任务量和开支定额易于计算、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较难计算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三、包死基数,一定几年。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四、核定基数,比例递减。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博单位。
文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以后,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和经费结余单位留用。
第十二条
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文博单位编报的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拨款和预算执行的依据。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二、文博单位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变动时,应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文博单位决算的编制
一、文博单位在终了,要认真总结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编制决算,要按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分清资金渠道,分别编报。上报的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表格完整,帐长、表表相符,并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三、决算必须有单位领导、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文博单位收入的管理原则
一、文博单位必须努力完成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
三、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第十五条
文博单位的业务收入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统一核算。个别有条件的项目,可单独核算,定期将其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附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收入和联营项目的分成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文博单位的特许文物销售和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以及馆、所之间有偿调拨文物收入,属专项收入,要单独核算,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全数转入“文物保护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文博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文博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的管理制度。对于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各种门票等收入票据,要严格印刷、编号、保管、领发、登记、销号和检查制度。作废的收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凭证,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是文博单位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活动,保证文物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文博单位支出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列支。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经费使用效果。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也要精打细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铺张浪费。
三、要分清经费渠道,按规定的经费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文博单位的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办法,各项支出要在单位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文博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行指标控制。各业务部门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有凭证,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和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二、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办法控制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业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的办法进行管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四、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单位当年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发生较少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数额列支,转入修购基金,在以后使用。
五、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经验收后列支。
六、其它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报销金额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有固定陈列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可以本着经济实用,易于辩认的原则,为讲解员配备必要的标志服。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要求
一、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要定期填写《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格式附后),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检查。
(二)专项经费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的用途、标准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专项经费年终结余,未完成的项目,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经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应报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文博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二、专用基金支出的管理
(一)实行计划管理,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支出。
(二)各项基金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是国家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引导合理消费,节约非生产性开支,防止铺张浪费的一项重大措施和长期工作。文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单位的实物资金,是国家财产物资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实现事业计划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文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包括:文物藏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财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或指定财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文物藏品管理
一、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文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通过财务管理对文物藏品进行反映和监督,是文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对文物藏品的管理要按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文物藏品不论其价值高低,都要登记入帐。财会部门要建立“文物藏品总登记帐”和“文物藏品分类帐”;保管部门要建立“文物藏品明细帐”。“文物藏品分类帐”对单位现存的一、二、三级藏品,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划分要求(二十二类)进行分类入帐。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要估价入帐;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帐。要逐步完善文物藏品的管理制度。坚决改变文物藏品价值在财务上得不到反映的现状。今后凡文物藏品增加或养活,应根据藏品出入库凭证与保管部门同时进行帐务的增减,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核定,做到帐帐相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文物藏品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元以上的,或单价在50元以下的大批量同类设备;专用设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或单价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一)房屋及建筑物;(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图书资料;(五)交通运输设备;(六)其它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业务部门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坚持验收制度,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属于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由工程设计等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拆迁、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转让给外系统的,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第三十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是文博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在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工作中,经常要使用大量的稀有、贵重建筑装饰材料,加强材料管理是文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专职、收发有手续、防止丢失、损坏和霉烂、变质。单位要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制定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额。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材料核算,财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对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但财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零星材料用品收发登记簿进行控制,杜绝浪费。
三、要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财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保管制度,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对库存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点固定,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帐实相符,便于收发和清查。对于贵重材料,应专橱(库)保管,随时进行查对,对领、用、剩余、报废的贵重材料,都必须严密手续。材料使用部门一般不设库存,采用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四、财务财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加强在用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毁和浪费。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介低于固定资产的起点,或价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管理,部门核算的办法,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财产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后购进。
(三)财产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具凭证,经财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反映。资金管理是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博单位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周转金、结算资金和专用基金六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文博单位要在国家银行开设存款户头。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
(一)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
(二)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作废的支票注销后与存根妥善保管。
(三)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财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文博单位收入的现金,超库存限额的,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现金。
二、现金支出必须符合现金使用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凡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五条
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一般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和其它债券三种。
二、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
(一)文博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的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得用预算拨款购买。
(二)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当作为货币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三)购买的有价证券,要作为有价证券库存处理,不得作“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三十六条
周转金管理
文博单位的周转金由文物业务周转金和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周围金两部分组成。周转金的来源和数额,一般由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拨),也可经批准后从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转入。
一、文物业务周围金是保证文物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置的周围金,不得转作费用支出,要保证其完整无缺、正常周围。
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围金是文博单位为了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临时借入的周围资金。可向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借入,也可经批准后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转入。借入的周转金要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结算资金管理
一、结算资金,是指文博单位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有待结算的各种暂存、暂付款项。
二、文博单位对暂存、暂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写明原因,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个人不得借用公款。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文博单位根据规定由单位自行提取而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文物保护基金、修购基金及其它专用基金。要本着先提后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从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和使用范围提取使用。
(二)文物保护基金从特许文物、非贸易小批量对外销售文物收入和有偿调拨文物的收入中转入,用于购回我国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和国内文物收购,以及改善文物保护和安全条件的支出。
(三)修购基金从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中提取,用于单位小型修缮和小型设备更新的支出。
(四)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预算包干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文博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分配
实行“预算包干”的文博单位,年终预算包干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可以按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方法:
(一)金额预算单位包干结余=本年拨入正常经费数+本年抵支收入数-本年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本年抵支收入安排的经费支出数
(二)差额预算单位收支结余=本年差额预算拨款数+本年各项收入数-本年各项支出数
(三)自收自支预算单位收支结余=本年各项收入数-本年各项支出数
第四十条
预算包干结余的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开支。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本单位各部门更好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财会部门要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使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本单位资金活动及其使用情况,为其进行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文物藏品的增减情况;收入、支出和经费使用情况;年终经费决算分析等。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业务计划完成率;预算完成率;经费支出中个人部分与公用部分的比重;文物藏品展出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等。
第四十四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分析,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和平衡分析法。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有关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处、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机构。文物商店的财务管理办法另定。其它部门所属的文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教育局
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和科学使用人才的管理体系,规范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平人劳〔199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专业骨干、职工代表参加,并成立相应的具体办事部门,负责制定聘任计划、聘任措施,实施聘任及聘后考核等。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领导小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二、聘任的基本程序
1.在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每个岗位都要有饱满的工作任务和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各单位应将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状况及数额在本单位公开,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有关事宜。聘任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3.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岗位写出聘任上岗申请,单位对申请聘任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任期考核、民主测评、竞争答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4.用人单位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聘约内容包括聘期1-3年,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条件,聘任合同的宗旨条件,违反聘约的责任,继续教育的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贯彻平等协商的原则。
5.召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大会,单位领导宣布聘任决定,颁发聘书,以增强签约双方履行法律的观念和责任感,并将聘任结果予以公布。
三、其它事项
1.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技术岗位占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2.聘任期限从签订聘约之日起生效,于聘任下月起凭市人事部门批复到人事工资部门兑现工资。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口,不得聘任和颁发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本单位前,由原所在单位收回其专业技术聘任证书,新调入单位对其原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察试用一年。考察期满,单位有空岗,可按聘任程序聘任,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聘任审批表》,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原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
第五篇:二OO九年越秀区卫生局属事业单位
二OO九年越秀区卫生局属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验证说明
一、资格验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2:30至4:30;4月18日(星期六)上午9:30至11:30。采用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资格验证。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中医医院(即原区第一人民医院)一楼大门口(广州市正南路6号)。
应聘人员须详读2009年3月发布的《二OO九年越秀区卫生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中的“招聘人员范围及资格条件”,以及《越秀区卫生局属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中的“学历及学位”、“所学专业”、“招聘对象”、“其他资格条件”和“备注”的内容,并按要求备齐验证资料。如有疑问,请与越秀区卫生局人事科联系,电话为:020-83337137。
二、资料审核
请应聘人员到报考单位的座位处进行审核。如没有指定单位的,请到“其他单位”处审核。资料审核主要是审核应聘人员的个人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聘的条件,材料内容如下要求。
1、社会人员需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应聘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明(适用已婚人员);
★计划生育证明;
★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个人页);
★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提示:根据公告要求,通过考 ·1·
试拟聘用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故已具有鉴定证明的,可提前提供);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术职称);
★执业医师资格证(视职位要求);
★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需复印首页和个人页)、学历及学位证书(提示:通过考试拟聘用的非广州市常住户口已婚人员还须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故已具有鉴定证明的,可提前提供)、技术职称证书;
★个人简历(原件)
2、应届毕业生(含持有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者)需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应聘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
★就业协议书;
★暂缓就业协议书(适用办理暂缓就业者);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领证的应届毕业生可出示学校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证明);
★广州市生源毕业生(不包括增城市、从化市)的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个人页);
★结婚证明(适用已婚人员);
★已婚人员(非广州生源)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个人页)、学历及学位证书(提示:通过考试拟聘用的非广州生源已婚人员还须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故已具有鉴定证明的,可提前提供)、技术职
称证书。
三、确认《报名登记表》
应聘人员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需对网上报名填写的个人材料进行确认,对从网上下载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签名确认。
四、缴交专业技能测试考务费
经审核合格后进入面试及专业技能测试的人员每人需缴交30元的专业技能测试考务费,并领取收据。
五、领取面试通知书
缴费完成后的应聘人员领取并签收《二OO九年越秀区卫生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通知》。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越秀区人事局
越秀区卫生局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