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都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成公积金〔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2011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1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二)201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
(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年年初,参照我市前三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标准,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二篇:授权委托书(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住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委托人:
性别:,住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住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成都市
住房/商业用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等其他相关事项;
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的相关文件;(包含:代本人授权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并报送本人的人个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并代本人授权银行在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管理时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三、向担保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等其他相关手续;
四、向公证处申办合同公证、转委托公证,并同意将借款、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五、根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六、与开发公司签订、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的文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上述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七、办理上述房屋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变更、更正、注销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八、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九、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设立、变更、更正、注销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十、领取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一、其他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十二、代为接受办理上述各类事项需要的相关询问、填写笔录,并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办理上述受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授权书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授权。
一式
六
份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声
明
书
声明人:,性别:,1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人因向银行申请按揭购房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郑重声明:
本人无配偶,(声明人从下列情况选择填写:1.本人至今未婚;2.本人于XX年XX月XX日离婚后至今未再婚;3.本人于XX年XX月XX日丧偶后至今未再婚。)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2014年
月
日
注意事项:1、办理贷款时委托公证书需要6份
2、委托书中房屋地址必须和房管局的合同摘要完全一致
3、办理贷款时委托人的证件原件须带齐
4、委托人如是单身,同时须出具未婚声明公证书四份
第三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少缴、欠缴的补缴。(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4.职工离退休。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职工出国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8.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在中心网站www.teniu.cc)、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www.teniu.cc)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279298)、网上政务大厅(www.teniu.cc)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86279227(缴存)
86279531(提取)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86436775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83011255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8061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84853388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83307191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15585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84997702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87864707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88281325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83885794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82313871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88554265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82523108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88764330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 楼二楼 8729012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86266499
建行二支行:青羊区玉沙路161号 86937520
建行三支行: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8号 86751426 建行四支行:金牛区金仙桥路7号 87652213
建行五支行: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86号 86201992
建行六支行:青羊区童子街2号 86613951 建行七支行:锦江区东风路7号 84466514
建行九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附1号 85442328
建行金河支行:锦江区东御街16号 86725256
建行铁道支行:金牛区五丁桥路9号 68003801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83971255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3469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84856289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83301486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21751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84981063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87864039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88292733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83889960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82272209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88522560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82523105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88792766
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87132990 大道工行西区支行: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87506276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 87651187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区草市街64号 86915303 工行青龙支行:青羊区青龙街25号 86632359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86664001
工行滨江支行: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86123976-1007
工行芷泉支行: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 84446932
工行东大支行: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85431095
工行沙河支行: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08号 84332555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区芳草街28号 85142466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区小北街1巷2号 83972070 工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29号 82722796
工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区东街68号 84859884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57号 83301815
工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71号 85832407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8-10号 84982930
工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65号一楼营业厅
87862713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东街124号 88292753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号 83872221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28号 82208757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县武阳中路37号 82522043
工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6号 88791791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86112528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85210971
4、投诉电话:8627929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堰大道104号 87269810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公证费(市区)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全程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贷款金额的1‰+80元/户。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所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价值应当以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
收费单位:评估公司。
第四篇: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 查看次数:32107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
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13修订)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3〕1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单位: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在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等,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修订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2—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
—3—
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
—4—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5—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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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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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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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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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第四章 网上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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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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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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